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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一、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01-01标记

01-01-01标志

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

4.1条的要求;汽

车和挂车的警告性文字应符合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

4.8.3条的要求;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2005《道路运输

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危险货物按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另外专门用于运送易

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5条的要求。

01-01-02VIN

汽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且其编制规则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备案。

01-02尺寸、轴荷和质量

01-02-01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

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

01-02-02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

01-02-03核载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条要求;乘用车乘坐人数按照坐人数按照4.5.4核定。

01-03侧倾稳定角

值》的要求。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5.1.2和4.5.1.3

4.5.2核定;客车乘员数按照4.5.3核定;有驾驶室机动车驾驶室乘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7.1条的要求。

01-04驾驶员前方视野

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01-05后视镜和下视镜

01-05-01后视镜性能

汽车的后视镜性能应符合CNCA—02C—059《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1-05-02后视镜安装

汽车后视镜的安装应符合GB15084—2006《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第7条的要求;

01-05-03下视镜

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应安装的下视镜,其安装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12.2.2、12.2.3条的要求。

01-06风窗玻璃除霜装置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GB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1-07风窗玻璃除雾装置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GB11555-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1-08风窗玻璃刮水器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刮水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

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1-09风窗玻璃洗涤器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洗涤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

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1-10车速表

汽车的车速表应符合GB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的要求。

01-11喇叭性能及安装

01-11-01性能

汽车喇叭的性能应符合CNCA—02C—05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用喇叭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1-11-02安装

汽车喇叭的安装特性应符合GB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第4条的

要求。

01-12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汽车上所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

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

01-13号牌板

汽车和挂车的号牌板应符合GB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的要求。

01-14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汽车的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7、12.8、12.9、

12.10条的要求。

01-15汽车罩盖锁

汽车罩盖锁应符合GB11568-1999《汽车罩盖锁》的要求。

01-16防盗装置

汽车的防盗装置应符合GB15740-2006《汽车汽车防盗装置》的要求。

01-17行驶记录装置

车长大于9米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储存、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装置,行驶记录装置应符合CNCA—02C—066《机动车辆产品强

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1-18客车结构

M2类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不含卧铺客车)的客车结构应符合GB18986-2003《轻

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要求;其他乘员数大于22人(车长大于7米)的单层客车的客车结构应符合GB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要求。

卧铺客车还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第11.9条的要求。

01-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符合GB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

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01车门锁

M1和N1类汽车的车门锁应符合CNCA—02C—06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2-02车门保持件

M1和N1类汽车的车门保持件应符合CNCA—02C—06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M1和N1类汽车中滑动门的导轨或其他支撑部件随整车进行试验和认证,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086-200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中3.4条的规定。

02-03座椅及固定件

M1类和N类汽车的所有座椅(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以及M2、M3类汽车面向前方安装的座椅(不适用于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的系统强度应符合CNCA—02C—06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M2、M3类汽车面向前方安装的座椅(不适用于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的固定件强度及其安装要求应符合GB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中4.2和4.3条的要求。

M1类车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应符合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

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中4.15条的规定。

02-04座椅头枕

M1、M2类(总质量3500kg以下)和N1类汽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应装有头枕,且应符合CNCA—02C—06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2-05安全带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座位数小于等于20(含驾驶员座位)或车长小于等于6米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以及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和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座间距(同向)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小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应安装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CNCA-02C-026《机动车

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中的技术标准的要求。

02-06安全带固定点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座位数小于等于20(含驾驶员座位)或车长小于等于6米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以及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和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座间距(同向)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小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的成年乘员用的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GB14167—2006《汽车用安全带安装固

定点》的要求。

02-07外部凸出物

M1类汽车的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

02-08轿车内部凸出物

M1类汽车的内部凸出物应符合GB11552—1999《轿车内部凸出物》的要求。

02-09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20182-2006《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的要求。

02-10护轮板

M1类汽车的护轮板应符合GB7063-1994《汽车护轮板》的要求。

02-11防护装置

02-11-01侧面防护装置

N2、N3类载货汽车和O3、O4类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应符合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的要求。

02-11-02后下部防护装置

N2、N3类载货汽车和O3、O4类挂车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GB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的要求。

02-12玻璃

汽车用安全玻璃应符合CNCA-04C-028《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中的技术标准的要求。

02-13前后端防护装置

M1类汽车的前后端防护装置应符合GB17354—1998《汽车前后端防护装置》的要求。

02-14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M1类汽车的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应符合GB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

规定》的要求。

02-15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M1类汽车的正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GB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的要求。

02-16侧面碰撞乘员保护

M1、N1类汽车的侧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GB20071-2006《乘用车侧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要求。

02-17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

M1类汽车的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应符合GB20072-2006《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的

要求。

02-18内饰件

汽车的内饰件应符合CNCA—02C—06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2-19汽车燃油箱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应符合CNCA—02C—062: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2-20电动汽车特有项目

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18384.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

车载储能装置》、GB/T18384.2-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

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GB/T18384.3-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

人员触电防护》的要求;电动汽车的电磁场辐射强度应符合GB/T18387-2001《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的要求(限值按SAE

J551-5:

1997);电动汽车所用蓄电池应符合QC/T742-2006《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QC/T7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C/T744-2006《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GB/Z18333.2-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的要求。

02-21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特有项目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19751-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的要求;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所用动力蓄电池应符合QC/T742-2006《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QC/T743-

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C/T744-2006《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GB/Z18333.2-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的要求。

03-01总质量GVM≤3500kg汽车的排放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要求。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GB/T19755-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进行检验。

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还应符合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的要求。

03-02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应按照GB/T17692-1999《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的要求进行检测。

对外净功率标识以检测结果为准。

03-03总质量GVM>3500kg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

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汽车的双怠速污染物应符合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的要求;

汽车的曲轴箱污染物应符合GB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汽车的蒸发污染物应符合GB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的要求。

03-04总质量GVM>3500kg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

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的要求;

发动机的排气烟度应符合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的要求。

03-05空调制冷剂

汽车空调应有使用制冷剂的标识或相应的证明文件,禁止使用CFC12。

03-06无线电骚扰特性

汽车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14023-2006《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的要求。

03-07燃料消耗量

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GB/T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其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对外燃料消耗量标识以检测确认值为准。

03-08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轻型商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符合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

03-09回收利用率

汽车和挂车应按照GB/T19515-2004《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进行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

04-01照明及信号装置

汽车和挂车的照明及信号装置安装应符合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

装规定》的要求。

04-02前照灯

04-02-01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

8.4.1、8.4.4、8.4.6、8.4.7条要求。

04-02-02配光性能

汽车的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3转向信号灯

汽车和挂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4位置灯、示廓灯、制动灯

汽车和挂车的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

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5倒车灯

汽车和挂车的倒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

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6前雾灯

汽车的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7后雾灯

汽车的后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8侧标志灯

汽车和挂车的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

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09后牌照灯

汽车和挂车的后牌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

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10驻车灯

汽车和挂车的驻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CNCA—02C—05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11回复反射器

汽车和挂车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CNCA—02C—056《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

回复反射器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4-12车身反光标识

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设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车长大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设置侧面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CNCA—02C—067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5-01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汽车的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应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

要求。

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应符合GB19757-2005《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

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的要求。

05-02汽车定置噪声

汽车定制噪声应按照GB/T14365-1993《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测量。

06-01转向装置

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

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使用转向助力装置。

06-02制动装置

06-02-01结构和性能

汽车及挂车制动装置的结构和性能应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的要求。

06-02-02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

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M3类旅游客车和最大总质量超过16000kg允许挂接O4类挂车的N3类车辆以及O4类挂车必须安装防抱制动装置(ABS)。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06-03制动软管

汽车制动软管应符合CNCA—02C—057《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6-04轮胎

汽车和挂车的轮胎应符合CNCA-03C-027《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7专用汽车(起重举升类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特种结构汽车)专有项目

根据专用汽车的不同特性及使用场所涉及安全环保要求除进行下车的基本项检测外,应按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专用装置部分项目的检测。

07-01质量参数

专用汽车的质量参数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4.1条的要求;清障车额定托牵质量不得超过其最大总质量。

07-02上装电气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8条的要求;高空

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9条的要求;混凝土泵车的电气系统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和接地装置,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控制系统应具有泵送、反泵、停泵

等控制功能,应设有确保安全的过载保护装置。

07-03危险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应在车辆或罐体后部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属性、有效容积、额定装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运送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5

条的要求;起重举升类汽车应符合GB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第3条、第4条的

要求。

混凝土泵车的活动支腿等危险部位标志应符合GB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第3条的要求。

07-04罐体及管路

运输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外介质的罐式车辆的总容量限值应符合下列公式:

总容积(m3)≤设计载质量(kg×)1.05

所载物质的密度(kg/m3)

运输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内介质的罐式车辆的总容量限值应符合下列公式:

3额定载质量(kg)

总容积(m3)≤×1.13

所载物质的密度(kg/m3)

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20m3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10m3

油罐车的油罐应能承受至少35kPa空气压力,不得出现渗漏和永久变形;吸油管路在做自吸试验时,应无渗漏;压力管路在作业时应无渗漏。

07-05导静电装置

运送易燃品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0条要求;导静电拖地带的尺寸、配重质量、拉伸强度、硬度及导电性应符合JT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

拖地带》的要求。

07-06消防装置检查

运送易燃、易爆品的专用汽车及作业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0条要求。

07-07作业噪声

罐式汽车在额定流量工作时,距操作舱中部前方1.0m、离地面高度1.5m处的噪声应不大于

90dB(A);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作业噪声应符合GB20062—2006《流动式起重机作业噪声

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上车操纵者耳边噪声应不大于94dB(A)。

07-08安全防护装置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87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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