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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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苏卫监督〔2020〕28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采购与验收及台帐记录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专门规定»的规定,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食品索证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本方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食品索证治理方法〔试行〕»〔苏卫法监〔2002〕4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卫生监督所。
附件:
江苏省食品索证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采购与验收及台帐记录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专门规定»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治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职责范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采购与验收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支持和鼓舞有关行业协会开展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的行业自律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索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制度,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台帐存放应方便查验。
负责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人员应把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差不多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对每批次食品实施检验。
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并按照规定提供给采购者。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对不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项目,食品生产者能够托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出厂食品的检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必须载明所检食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或者检验结论等内容。
检验合格证明必须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出具,只对批次相同的同种食品有效。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持有与所售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者由其供应商签字〔盖章〕确认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和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凡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检验合格证明与所售食品不符合的,不得销售。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按要求索取销售者或市场治理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采购前应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
〔一〕产品一样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从食品生产者或批发市场经营单位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是否有与该产品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确认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合格证明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三〕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索取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索取检疫合格证明。
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第十条从固定供货商、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和留存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并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订采购供货合同,确保食品的卫生质量。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采购进口食品应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且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首次采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时,应当同时查验并索取该单位合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有效证明。
采购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等食品时,应当索取相应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同城连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统一购进食品或者原料的,可由总公司〔店〕或者指定店办理索证手续及相关证明文件。
连锁经营者应当提供由总公司〔店〕或者指定店盖章的有关索证手续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举办食品博览会、展现会、食品节等大型食品展销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本方法的规定,索取相应的证明文件,并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实施食品及其原料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制度,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帐记录。
台帐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刻、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帐格式见附件一〕。
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与食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刻、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储存备查。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妥善保管索证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该批次食品的保质期或者有关证明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食品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禁止和纠正其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全社会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属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处罚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专门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方法用语定义如下:
索证:
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购物凭证的行为。
购物凭证:
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见附件二、三〕,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2008年7月1日施行。
省卫生厅2002年8月1日印发的«江苏省食品索证治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格式〕
单位或部门名称:
进货时刻
〔月、日〕
品名
规格
批号
有效期
数量
供货单位〔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
索证记录
〔许可证及检验报告编号,资料另附〕
进货人
〔签名〕
验收人
〔签名〕
附件二:
食品经营单位售货凭证〔格式〕
序号
品名
数量〔重量〕
备注
销售者签名:
销售日期:
经营单位〔场所〕签章
附件三:
食品经营单位购货凭证〔格式〕
购货时刻
品名
数量〔重量〕
备注〔价格、金额等〕
供货单位销售者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