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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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LC01SCXM-CF-000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一般
渔获物数量5公斤以下,或造成水域污染不足1公顷。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罚款2000元。
较重
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25公斤以下,或造成水域污染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罚款3000元。
严重
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渔获物25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或造成水域污染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5000元。
特别 严重
第四次以上被执法人员查处上,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上,或造成水域污染5公顷以上。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罚款8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LC01SCXM-CF-0002
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作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作业;
一般
首次违法,渔获物数量5公斤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罚款2000元。
较重
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25公斤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罚款3000元。
严重
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渔获物25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5000元。
特别 严重
第四次以上被执法人员查处上,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上。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罚款8000元。
3
LC01SCXM-CF-0003
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一般
首次违法,渔获物数量5公斤以下,或幼鱼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
较重
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25公斤以下,或幼鱼比例30%以上50%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罚款3000元。
严重
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渔获物25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或幼鱼比例50%以上70%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5000元。
特别 严重
第四次以上被执法人员查处,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上,或幼鱼比例70%以上。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罚款8000元。
4
LC01SCXM-CF-0004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一般
首次违法,渔获物数量5公斤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
较重
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25公斤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罚款3000元。
严重
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渔获物25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5000元。
特别 严重
第四次以上被执法人员查处,或渔获物超过50公斤。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罚款8000元。
5
LC01SCXM-CF-0005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八)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轻微
使用非机动渔船或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未见渔获物、主动接收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一般
1、使用非机动渔船进行捕捞,渔获物不足10公斤。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200元。
2、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或使用主机功率14千瓦以下小型机动渔船,渔获物不足5公斤。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500元。
较重
1、使用非机动渔船进行捕捞、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首次违法、渔获物10公斤以上。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300元。
2、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或使用主机功率14千瓦以下小型机动渔船,第二次违法;或首次违法、渔获物5公斤以上。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
3、使用主机功率14.7千瓦以上渔船,渔获物不足5公斤。
严重
1、使用非机动渔船进行捕捞、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300元。
2、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或使用主机功率14千瓦以下小型机动渔船,第三次违法。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2000元。
3、使用主机功率14.7千瓦以上渔船、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首次违法、渔获物5公斤以上。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
特别 严重
使用主机功率14.7千瓦以上渔船、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3000元。
6
LC01SCXM-CF-0006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涂改捕捞许可证,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主动接收批评教育。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不予罚款。
一般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500元
较重
第二次违法,或一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2本。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1000元。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一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3本。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3000元。
特别 严重
第四次以上违法,或一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4本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5000元。
7
LC01SCXM-CF-0007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八)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轻微
使用非机动渔船或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未见渔获物、主动接收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一般
1、使用非机动渔船进行捕捞,渔获物不足10公斤。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100元。
2、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渔获物不足5公斤。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200元
3、使用主机功率14千瓦以下小型机动渔船,渔获物不足5公斤。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500元。
较重
1、使用非机动渔船进行捕捞、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首次违法、渔获物超过10公斤。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200元。
2、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首次违法、渔获物5公斤以上。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500元。
3、使用主机功率14千瓦以下小型机动渔船、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首次违法、渔获物5公斤以上。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
4、使用主机功率14.7千瓦以上渔船,渔获物不足5公斤。
严重
1、使用非机动渔船进行捕捞、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300元。
2、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1000元。
3、使用主机功率14千瓦以下小型机动渔船、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2000元。
4、使用主机功率14.7千瓦以上渔船违法,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或首次违法,渔获物5公斤以上。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
特别 严重
使用主机功率14.7千瓦以上渔船,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4000元。
8
LC01SCXM-CF-0008
生产、销售、安装禁用渔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安装禁用渔具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安装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渔具数量1个,尚未进行捕捞作业、无违法所得,能主动接收批评教育。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安装的渔具,不予罚款。
一般
首次违法,渔具数量5个以下。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安装的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
较重
第二次违法,或渔具数量5个以上20个以下。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安装的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渔具数量20个以上50个以下。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安装的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特别 严重
第四次以上违法,或渔具数量50个以上。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安装的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
9
LC01SCXM-CF-0009
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经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后,逾期未开发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核发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二)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荒芜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轻微
荒芜水域、滩涂10亩以下
吊销养殖证,罚款500元。
一般
1、荒芜水域、滩涂10亩以上30亩以下
吊销养殖证,罚款1000元。
2、荒芜水域、滩涂30亩以上50亩以下
吊销养殖证,罚款1500元。
较重
1、荒芜水域、滩涂50亩以上75亩以下
吊销养殖证,罚款2000元。
2、荒芜水域、滩涂75亩以上100亩以下
吊销养殖证,罚款4000元。
严重
1、荒芜水域、滩涂100亩以上150亩以下
吊销养殖证,罚款5000元。
2、荒芜水域、滩涂150亩以上200亩以下
吊销养殖证,罚款7000元。
特别 严重
荒芜水域、滩涂200亩以上
吊销养殖证,罚款10000元。
10
LC01SCXM-CF-0010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二)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轻微
非法使用水域、滩涂10亩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500元
一般
1、非法使用水域、滩涂10亩以上30亩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1000元。
2、非法使用水域、滩涂30亩以上50亩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2000元
较重
1、非法使用水域、滩涂50亩以上75亩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3000元。
2、非法使用水域、滩涂75亩以上100亩以下亩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4000元。
严重
1、非法使用水域、滩涂100亩以上150亩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5000元。
2、非法使用水域、滩涂150亩以上200亩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7000元。
特别 严重
非法使用水域、滩涂200亩以上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10000元。
11
LC01SCXM-CF-0011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或者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或者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的,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养殖水域不足五十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一百亩以上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1、养殖水域10亩以下
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罚款2000元;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养殖水域10亩以上30亩以下
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罚款5000元;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养殖水域30亩以上50亩以下
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罚款8000元;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1、养殖水域50亩以上75亩以下
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罚款1万元;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养殖水域75亩以上100亩以下
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罚款2万元;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1、养殖水域100亩以上150亩以下
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罚款3万元;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养殖水域150亩以上200亩以下
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罚款4万元;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 严重
养殖水域200亩以上
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罚款5万元;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LC01SCXM-CF-0012
利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的水体进行养殖生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
利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的水体进行养殖生产,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一百亩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养殖水域10亩以下
罚款2000元
2、养殖水域10亩以上30亩以下
罚款3000元
3、养殖水域30亩以上50亩以下
罚款4000元
较重
1、养殖水域50亩以上75亩以下
罚款5000元
2、养殖水域75亩以上100亩以下
罚款8000元
严重
1、养殖水域100亩以上150亩以下
罚款10000元
2、养殖水域150亩以上200亩以下
罚款20000元
特别 严重
养殖水域200亩以上
罚款30000元
13
LC01SCXM-CF-0013
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的,内陆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海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幼体重量1公斤以下
罚款500元
一般
幼体重量1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
罚款800元
较重
幼体重量5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
罚款1000元
严重
幼体重量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
罚款2000元
特别 严重
幼体重量20公斤以上
罚款3000元
14
LC01SCXM-CF-0014
未及时对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经责令后,拒不改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未及时对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被污染或病死的水生生物重量50公斤以下
罚款5000元
一般
被污染或病死的水生生物重量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
罚款7000元
较重
被污染或病死的水生生物重量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
罚款10000元
严重
被污染或病死的水生生物重量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罚款15000元
特别 严重
被污染或病死的水生生物重量1000公斤以上
罚款20000元
15
LC01SCXM-CF-0015
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经责令后,拒不改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增殖放流数量不足5000尾,拒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
一般
增值放流数量5001~10000尾,拒不改正的
罚款7000元
较重
增值放流数量10001~50000尾,拒不改正的
罚款10000元
严重
增值放流数量50001~100000尾,拒不改正的
罚款15000元
特别 严重
增值放流数量超过10万尾,拒不改正的
罚款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6
LC01SCXM-CF-0016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首次违法,没有捕获物。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罚款1000元。
首次违法,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0尾(只)以下。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罚款2000元;捕获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处货物价值2倍罚款。
较重
1、没有捕获物,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罚款3000元;捕获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处货物价值3倍罚款。
2、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0尾(只)以下,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3、首次违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1~100尾(只)。
严重
1、没有捕获物,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罚款5000元,捕获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处货物价值5倍罚款。
2、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0尾(只)以下,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3、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1~100尾(只),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4、首次违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01~1000尾(只)。
特别 严重
1、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1~100尾(只),第三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罚款10000元;捕获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处货物价值10倍罚款。
2、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01~1000尾(只),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3、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01~1000尾(只),第二次被执法人员查处。
4、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超过1000尾(只)。
5、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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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01SCXM-CF-0017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