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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新

《法理学》备课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与教学目的 

《法理学》课程系高等院校开设的一门法学基础理论课,通过有关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了解法、法学、法理学的产生、发展的规律,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依法治国的理想信念,学会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和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为今后学习其他法律知识和专业课程奠定基础,为走向执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早日成为又红又专的合格政法人才。

二、课程的特点

《法理学》是法律专业基础课,也是居于哲学地位的课程。

它主要介绍了法律的含义、法律要素、法律技术、法律的动态实施、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它由法律的基本知识由浅入深地介绍到法治、法律文化及法律理想。

学好这门课可以为我们正确、全面、本质地看待法律现象、研究法律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课程的内容属于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理论性较强,学生在学习时会感到枯燥和抽象,教学中教师应注意理论联系基层司法实际,理论与当前国家法律政策、法律体制改革等时代背景相结合,补充讲述大量的生活和工作中的案例事实,通过以案说法,以增强学生的理解力,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的兴趣,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巩固学习效果。

三、教学设计

本课程以教师理论讲授为主,并在课堂中安排案例讨论、分析,辅以适当的练习,以巩固学生所学的知识。

培养学生用辩证的、历史的观点看待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方法

理论讲授法、案例分析法、案例讨论法、作业练习法

五、教学时数

本课程计划讲授一学期,由于本学期新生入校军训一个月,所以本学期的授课时间只有十三周(共计52个课时)本教材共十七章,具体安排如下:

 

《法理学》课程教学进度实施计划

周次

教学主要内容(章节)

学时

教学方法

第1周

法学导论

(法、法学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4课时

理论讲授

第2周

第一章法的起源

2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二章法的历史类型

2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3周

第三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4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4周

第四章法律体系

4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5周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4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6周

第六章法律责任

4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7周

第七章法律关系

4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8周

第八章法的作用

2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九章法的价值

2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9周

第十章法的概念

4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10周

第十一章法的要素

(法的规则、法的原则)

4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11周

第十二章立法

2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法的实施

2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12周

第十四章法的解释与法律推理

2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十五章法治国家(依法治国)

2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13周

第十六章法与经济

2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第十七章法与政治

2课时

讲授、案例分析

六、对大纲、教材理解及评价

教材系张文显教授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全书共554千字。

为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比较系统规范,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便于教师讲授和学生学习。

教学大纲是教学的参考性文件,本课程的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根据我校教学对象实际情况联合编写,较为规范、合理,教师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基础前提条件下,增加一些案例知识以帮助学生对理论的理解。

七、作业、测验及考试

《法理学》作业分为课堂作业和课后作业,形式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

书面作业的题型有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名词解释题等。

计划学完一章做一次作业,学期每班共做6次作业。

学期计划测验1—2次,考试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进行考试。

八、任课班级:

2008级班、班、班

九、任课教师:

十、上课时间:

2008年10月6日

 

导论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阐明法、法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实践基础,讲解法学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等。

使学生深刻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学的历史发展,掌握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为今后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奠定良好基础。

教学内容提要: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教学重点难点:

使学生掌握法学、法理学的概念、法学体系、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了解法学的发展历史、法理学的地位、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

教学方法:

理论讲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启发法作业练习法

教学时数:

4课时

教学的具体内容和过程: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的概念:

1、语源:

(法律科学,法律学。

(1)中国:

先秦:

“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史记.商君列传》)具体而言,刑,指刑罚或广义的法;名,循名责实,赏罚分明;刑名也可以指刑种;术,则是指君主实行统治的手段。

归纳一下:

在先秦,法学指的是研究刑罚、或法律、或者君主运用法律统治的手段的学科。

在汉代,又称律学,即研究、解释法律的学问。

以后我国法律一直到清代都称为“律”,除此之外还有“例”即判例。

在清代末期以后才称为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学”一词是在西方文化随着船坚炮利大量涌入中国之后才出现的,在清末改制前后,此词语得以广泛使用。

(2)西方:

法学(Jurisprudence)源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其原义是“法律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2、法学的特征(“独特的性质”):

第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第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实务性。

第三、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第四、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信的“日常语言”存在较大的差别。

第五、法学是反映研究者的一定价值立场或价值取向的学问,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无涉”或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以法律现象和其产生、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如:

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则、基本原则,以及法学理论体系、法学要素、法的运行和法的作用等。

二、法学的研究范围:

包括:

历时性研究和共时性研究;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研究。

(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属于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与哲学(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学最早源自于哲学)

(二)、法学与政治学(在阶级社会,法学总是离不开一定的政治背景)

(三)、法学与经济学(法作为上层建筑内容,总是要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

(四)、法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存在与其所依存的社会生活环境有密切关系)

(五)、法学与伦理学(法学研究的内容与人类社会学、伦理学有着密切联系)

第二节法学的体系

一、法学体系的概念:

所谓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二、法学学科的分类标准: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法学科学分为不同的学科门类。

如:

根本法、部门法、基本法、特别法等,以及实体法、程序法,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

三、法学体系的构成:

(一)理论法学:

——法学基础理论

(二)法律史学:

——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三)国内应用法学:

——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物权法等等。

(四)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比较宪法、比较刑法

(五)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

(六)边缘法学:

第三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共性的科学,即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因此有人称之为研究“一般法”的科学。

一、法学的一般理论

对法理学概念中“一般法”的理解:

第一、法的整个领域或者整个法律事实,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的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

二、法学的基础理论

即各个部门法学所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理论、基本原理等。

三、法学的方法论

研究不同的部门法学需要运用不同的方法去研究和学习,并理论联系实际加以综合应用,更好地发挥方法论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性。

第四节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结合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分析讲解和理解(了解)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作为学科意义的中国法学,是近代中国受西方法学的影响,而在中国现实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

主要结合中国法制史分析讲解和理解(了解)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随着马克思主义在19世纪中叶的产生而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混合物主义为指导,从总的方面历史的全面的考察了法律现象发展的普遍规律和普遍性问题,形成了反映这些普遍性问题的基本原理,宣告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

第五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

我国的法学研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因而唯物辩证法便成为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

需坚持的观点:

(一)实事求是的观点

(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三)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四)社会历史发展观点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一)社会调查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二)历史考察法

(三)经济分析法

(四)比较分析法——古今中外的有关法学理论知识加以相互比较分析,取长补短。

(五)逻辑与语义分析方法

(六)价值分析方法

(七)社会实证方法

 

思考与练习:

1、法学的概念与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2、简答法学研究的对象有哪些?

3、应当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4、请结合实际谈谈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教后小结:

 

第一章法的起源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教学,目的旨在使学生了解原始社会的的社会秩序,掌握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掌握法的起源,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法律概念,充分实现法的应有作用。

教学内容提要: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秩序

二、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在于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原始社会的的社会秩序,掌握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教学方法:

理论讲解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作业练习法

教学时数:

4课时

教学的具体内容和过程:

 

第一节原始社会的社会秩序

一、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

生产力不发达、生产水平低下、生产方式简单粗放等。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

原始部落、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等。

三、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一)共同劳动与平均分配的习惯(一同打猎、捕鱼、采集,共同劳动、共同分配)

(二)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的习惯(按照部落、氏族的风俗习惯)

(三)财产继承与解决纠纷的习惯(按照部落、氏族的风俗习惯)

(四)处理公共事务的习惯

(五)宗教方面的习惯

第一节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关于法起源的各种学说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法的起源问题一直没得到正确的解答。

在法学发展史上,先后曾出现过许多回答法起源的理论,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种:

(一)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上帝的化身

(二)父权说

(三)社会契约说

(四)暴力说

(五)心理说

二、法产生的历史过程

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的三次社会大分工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法产生的根源

根据19世纪以来的考古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成果,法产生的根源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

(三)社会文化根源

四、法形成的标志

根据法律史学家考察研究的成果,法律作为一种新的规范形态,其形成的标志大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一)法律概念的产生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三)刑罚规则的出现及其体系的形成

(四)专门的裁判机构的出现

(五)诉讼程序的形成

(六)监狱的建立史书记载:

皋陶造狱法律存

一、法产生的基本形式

(一)雅典法

(二)罗马法(三)德意志法

第二节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是一种历史范畴。

法律从无到有,从萌芽到最终称为一种基本制度,在不同的民族与社会中经历了不同的具体历程。

尽管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但是法的产生都有共同的规律可循。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法的产生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

三、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四、法的产生是一个与道德、宗教等规范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思考与练习:

1、简述原始社会的社会秩序与人们的社会生活。

2、简答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3、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教后小结:

第二章法的历史类型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教学,目的旨在使学生了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法的本质和特点,掌握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掌握我国法律的本质以及特点;掌握法的历史继承。

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掌握法的历史发展知识。

教学内容提要:

一、法的历史类型

二、古代法律制度

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四、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

五、法的历史继承

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在于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法的本质和特点,掌握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掌握我国法律的本质以及特点;掌握法的历史继承。

教学方法:

理论讲解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作业练习法

教学时数:

4课时

教学的具体内容和过程:

第一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加以划分的类别。

只要建立在同一种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具有某些共同特征。

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它们分别与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社会形态相适应。

前三者,由于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可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根本区别于剥削阶级类型法,它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导致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或者说一般规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三、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就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它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私有制、奴隶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奴隶制法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确认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阶级的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第二,刑罚极其野蛮和残酷,并带有极大的任意性;第三,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等级特权;第四,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习惯残余。

奴隶制法所表现的这些特征在古代中外奴隶制社会的法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奴隶制法的本质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

(二)奴隶制法的特点

1、维护奴隶主所有制

2、惩罚方式残暴——如:

以牙还牙,以血还血。

3、公开承认不平等

4、保留了原始习惯的痕迹

二、封建制法律制度的特点

封建制法也成为继奴隶制法之后又一类型剥削阶级社会的法。

大多数封建制法是在奴隶制崩溃之后建立起来的。

封建制法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第一,确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第二,维护专制王权,君主的意志高于一切,法自君出;第三,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一)封建制法的本质

(二)封建制法的特点

1、维护封建主所有权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维护王权专制

4、刑罚残酷野蛮

第三节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本质

资本主义法是在封建时代的后期孕育、萌发,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而最终确立的。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为基础,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资本主义法规定并遵循一系列法制原则,其中主要有:

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第二,契约自由原则;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四,法治原则。

这些原则其实质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长久统治,但同时,也对人类法制水平和法律文化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一)提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赋人权人生来平等

(二)宣扬“以法治国”,实行法治原则

(三)提出契约自由卢梭:

《契约论》

(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三、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一)强化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二)法律与国家福利政策相互结合

(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加强

(四)授权立法和行政立法作用增大

(五)重视法外因素对法和法律的影响

第四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

一、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一)孕育阶段

(二)确立阶段

(三)初发展阶段(四)新时期发展阶段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一)是工人阶级及其所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是在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又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中的国家意志

(三)其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并最终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

(四)是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

三、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一)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二)强制性与自愿性的统一

(三)权利确认与义务确认的统一(四)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五)一国和两制的统一

第五节法的历史继承

一、法的历史继承释义

所谓法的继承,就是指不同类型法之间在法律内容、法律形式上的某些联系。

换言之,法的继承就是指新法对旧法的延续、承接及有批判地吸收、采取和发展。

二、法的历史继承的根据

(一)人类经济发展的先后承接关系决定着法的继承

(二)人类文化发展的连续性,决定法的继承的不可避免

(三)法在演进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也决定着法的继承

三、法的继承的内容

(一)法律术语的继承

(二)法律技术的继承(三)法律技术的继承(四)具体法律规范的继承(五)法律制度的继承

思考与练习:

1、简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和内涵。

2、简答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3、试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教后小结:

第三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教学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教学,目的旨在要求学生了解法的规则、法的原则和法的概念的基本内涵,讲解法的规则、法的原则的主要内容等,加深对法的概念的理解。

使学生深刻了解法的规则、原则等要素,为今后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奠定良好基础。

教学内容提要:

一、法的渊源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三、法的分类、法的效力层次

四、法的效力范围

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教学重点在于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法律渊源的概念、我国的法律渊源、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等级及法的效力范围;了解法律渊源的历史发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等内容。

教学方法:

理论讲解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作业练习法

教学时数:

4课时

教学的具体内容和过程: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是指法的效力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效力,对法官审判具有不同拘束力的法律的各种类型。

二、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举例说明)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范

(七)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八)国际公约(举例:

贪官外逃、引渡条约)

(九)习惯、判例和政策

第二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概念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属于法的渊源。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含义及其意义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

(一)法律清理——概念、含义

(二)法律汇编——概念、含义

(三)法典编纂——概念、含义

第三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所谓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遵循的标准不同,法也就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的创制主体创制,并且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

国际法,是指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者公认的而且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律的效力、法的内容及法的制定程序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根本法即指宪法。

(三)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都能适用的法。

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特定的地区、特定时间才有效的法。

如: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以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

如:

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

如:

(五)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以法律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又称为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其法律效力,但是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又称习惯法)

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这是以法律所维护的利益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第四节法的效力层次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有广义、狭义之分;如果细分,可以有以下四种含义:

一是生效范围,即规范性文件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又分为对人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二是效力等级,即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的不同级别。

三是法律效力用于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或约束力。

四是指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二、法的效力的来源和条件

(一)法的效力的来源

法的效力的来源,既有现实的根据,也有心理和道德的根据。

1、现实根据

一方面,法的效力来源于制定法律的机关;另一方面,法的效力来源于法对社会成员的事实上的约束力。

2、心理和道德根据

一方面,法的效力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同时必须是符合正义原则和道德要求;另一方面,法的效力还取决于法对社会成员施加的心理影响以及社会成员对这种影响的心理承受程度。

(二)法的效力的条件

所谓法的效力的条件,是指法律规范能够生效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三、法的效力层次

所谓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的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就不同,从而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也称法的效力位阶。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五个层次。

最高层次是宪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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