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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建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部分条文理解和消防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新旧规范的适用

一、新建,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修订的相关条文。

二、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应按如下情况分别执行,

(一)、用途(使用功能)不变,建筑平面布局不变,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楼梯间设置形式,消防电梯)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二)、用途(使用功能)不变,但建筑平面布局需要局部变更,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证,改建的部分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新修订的相关条文,未作改建的部分仍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三、消防验收的相关内容应按审核许可证的设计规范执行。

四、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

1、总则

1.0.3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2005版的适用范围。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如图

(一)

 

(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本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由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

1、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它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2、术语

2.0.1裙房:

与高层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如果高层与裙房相连接的部分完全隔开,符合下图

(二)者可分别按高层和多层设计。

 

(二)

—某居住区商业中心其上部两憧为28层的住宅,分两期报建,4层高的商业中心高度在24m以下,住宅布置了单独的疏散楼梯,在住宅投影部分的2~3层为商业中心的仓库,与商业中心有门相通,设计单位设计时将商务中心作为二期报建,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因为商务中心2~3层与高层住宅建筑所处的投影平面空间连通,同时住宅高于商业中心且与商业中心贴邻的外墙无法执行《高规》第4.2.2条。

因此设计单位的防火设计处理措施是错误的,此命名的商业中心层属高层裙房,设计应遵守高规。

如图(三)

 

图(三)

2.0.2建筑高度:

当屋面除布置了机房,梯间、水箱等构筑物以外,还布置了办公,会议、休息接待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时,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坪计算到最顶层具使用功能房间屋面面层;当坡屋顶内布置了高≥2.1m的具有使用功能的房间时,计算高度从室外地面计算到顶层楼板另加2.1m。

如图(四、五)

 

图(四)图(五)

2.0.7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商住楼:

综合楼的概念包括了商业楼,此概念只是功能属性的划分并不太严格,在《高规》的防火处理措施上,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综合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就属于一类建筑。

商住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²就属于一类建筑。

一幢建筑内具有商业营业厅也有办公楼,上面还布置了居住建筑则属于综合楼。

2.0.15安全出口:

一、安全出口的定义是指人员到达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散时间内是确保人员安全的。

二、本定义中应该包含两个意思:

一是在地上楼层或地下室,相对此类平面而言,符合规范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门口,室外疏散楼梯出口,防烟楼梯间前室门口,均可作为安全出口,在建筑首层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平面连接或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步级,台阶连接)的外门是安全出口,二是疏散用的楼梯应最终能在首层直达室外地面,才能算作安全,规范中亦规定了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需每隔约15层布置避难层(间),疏散楼梯必须在避难层转换,但经转换后的疏散楼梯间仍需不改变方向,直达室外地面。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的异同:

“安全出口”的重点在于“安全”,在《高层》的条文规定中,只有符合建筑要求的出口才能算作“安全出口”,而“疏散出口”主要指某房间中,可用来迅速通过人员的口部,人员通过此口部可迅速到达安全出口,所有房间的门均为疏散出口,如会议室的门口,营业厅的门口,观众厅内通道,可供疏散用的走道等,各个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而疏散出口并不等于“安全出口”,在设计上“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混淆,则会引起防火安全设计上的问题。

如图(六)

 

 

图(六)

要点是:

不超过二层,且该空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同时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空间与住宅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两层面积合计不大于300m²。

如图(七)

 

图(七)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及表3.0.1

—关于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综合楼,

—部分建筑的功能布置十分复杂,如一些开发商出于经济目的,在建筑中设置了各类商业,娱乐、旅业、办公、居住等功能,造成建筑在防火设计上处理复杂且功能不合理的设计布置,这样在建筑使用上极为不便,因此应严格控制。

图示是某建筑的示意图,以及使用功能分部图,为一类综合楼,防火设计均以一类高层建筑进行设计,此种类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高,使用不合理,城市规划也不合理,且存在着社会管理及安全管理的不便,不论防火还是建筑设计、建设投资等,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如图(八)

 

图(八)

—高层医院,不论其内部是否布置病房,也不论其功能类别的多寡,均应属于一类高层建筑。

—高层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上,在24m以上时,存在着面积超过1000m²的楼层,或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上,在24m高度以上存在着面积超过1500m²的楼层,如果因为建筑上的需要,各楼层用防火墙分隔成两部分,防火墙中间不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同时两部分各部分的面积均不超过1000m²或1500m²这种情况下,虽然建筑平面图功能需要用防火墙完全分隔,但建筑作为一个整体结构是不可分的,其设备管道,管线都互相连通,因此这样的建筑,不能分开,按一类建筑处理,仍应按照规范所要求的一类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规范组解释),另外一类二类建筑的消防设计是不一样的,这样的建筑如按二类设防,建筑的防火安全设计措施及自救能力均较弱,造成消防扑救的难度增大,实际上扑救时需同时兼顾整幢大楼的消防扑救及组织人员疏散,因此应按一类建筑进行防火设防。

3.0.2吊顶除判断其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本表的要求外,还需要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BG5022-95(1999年局部修订)的相关条文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设计上所采用的吊顶构造及其饰面材料,必须同时符合耐火等级以及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

3.0.3金属承重构件主要是指破坏后引起结构主体及部分结构构件,如楼(屋)面,墙,柱等破坏,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构件,建筑设计及室内设计上,因设计造型需要设计的装饰金属构件,以及用于固定吊顶,墙身的室内装饰材料的金属构件不属于金属承重构件。

幕墙本身的结构体系是金属结构,如果根据规范的要求,其承重的金属构件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但是在幕墙构件上加设防火保护层是有很大难度的,幕墙是附着于主体构件体系中的,附在建筑的外皮,且其油漆要求会造成对主体结构的破坏,同时幕墙大部分处于建筑的室外,火灾引起整体幕墙破坏的机会较小,因此,目前对幕墙的金属材料体系没有提出防火保护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3.0.7建筑物因使用功能的需要,会布置一些库房,储物间等,同时建筑设计人员也经常在画平面设计时,未能使用的或不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房间注上库房,储物间等,这类房间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存储物的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为可燃物时,存放物品的荷载等级等,相关的本规范条文还有5.2.8条。

3.0.8.2此条文的理解及具体构造经常引起争论,从条文的文字描述及条文解释中关于防止火灾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的目的,以下几种做法在设计中均是可行的。

如图(九)

 

图(九)

3.0.8.3条文中对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没有要求,一般来说其厚度与墙体或楼板相等(目前大多幕墙工程的做法)其耐火极限应达到1.00h以上,关键的构造处理在于封堵材料的承托节点构造上,封堵材料的节点承托构造应能保证封堵材料在火灾的情况下达到耐火极限前不会先行破坏。

4、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设计总平面应针对以下内容提供消防设计,

一、周边城市道路情况,建筑基地及建筑物场地内消防车道布置设计,以及消防车的基地主要出入口。

二、拟建建筑物周边及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层数等。

三、拟建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城市设施的间距。

4.1.5.2条文中的“安全出口”应为“疏散出口”

4.1.5A条文中“放映厅”与“4.1.5条文中的“观众厅”在概念及判断中如何理解,按(高规)规范组的解释“观众厅”是指空间较大,有固定坐位的且使用上可同时兼顾如电影,会议,小型演出的多功能厅要求的,而“放映厅”是指纯娱乐性的,并一般与其它娱乐场所布置在一起的厅室,目前设在高层建筑中的电影放映厅较常见,可按4.1.5条的规定执行。

4.1.7本条文的执行在设计及建设上常遇到以下问题

—高层建筑的“落地”消防扑救面是否一定要连续?

采用不连续分段消防扑救,每段周边连续“落地”有利于消防车的登高扑救,但从一些实例及条文解释也说明并非所有的消防扑救都要连续落地,在设计实践及建筑灭火分析中,高层“落地”的不连续情况,并非不能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有时也存在扑救有利的情况。

—高层建筑“落地”面不连续时而满足下列条件:

(一)、“落地”总长度应通过高层建筑总周长的1/4,但不能少于一个长边的总长。

(二)、高层建筑塔楼及裙房落地应布置环形消防车道。

(三)、用于消防车登高扑救的高层建筑每段“落地”长度应大于15m,(主要是消防车回车场的最小转弯半经为15m),且供消防车登高扑救回转的位置不应布置影响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

(四)、要设消防登高面的高层建筑“落地”面的附近,建筑及建筑物的间距均不应小于“高规”第4.2.1条关于间距的要求,第4.2.1的条文解释很明确,满足消防扑救需要防止火势蔓延。

4.2.5城市建设中经常遇到的与本条文有关的问题是市区的加油站,同时执行的相应规范还有“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S50055-2002注意之规定与《高规》的区别,两规范同时执行,其防火间距存在冲突应执行较严格的条文,此问题如处理不好,会有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

4.2.7本条文表达不严密,没有列出高层建筑与甲,乙类厂(库)房的间距要求只在条文注释中提到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附近,未有更明确的要求,目前城市开发发展的速度较快,难已保证目前不会遇到相关的问题,此时应及时提出可行性评估报告,并经专项的防火论证会来确定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是否可行。

4.3消防车道

4.3.1本条文对原条文作修订,修订后的条文包括以下两重意思:

一、高层建筑周围,原则上首先考虑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高层建筑周围,布置环形车道有问题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车道,在这种情况下,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的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建筑总长度超过220m,按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穿建筑物的车道后,如沿街建筑部分仍大于150m,这种情况下不用再设穿越建筑物的车道,因为已形成了半环。

(规范组解释)如图(十)

 

 

图(十)

5、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建筑构造

关于防火分区的划分,除本条文外。

5.1.3应以高层建筑主体外围护结构外边线或结构主体外边线与裙房屋面板相交接的投影线在平面上划分高层建筑与裙房的范围。

如图(十一、十二)

 

图(十一)图(十二)

5.2.3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有利火灾危险时的紧急疏散,因此设计上必须保证防火墙上开设的甲级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能开启自如,并符合自行关闭的要求。

5.2.6设计及施工中常见的问题是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常常只砌到天花板底,天花内部是整个可通的。

隔墙的定位应在建筑设计图纸中清楚表明,并应在设计说明中及构造表中注明墙材质及厚度。

5.4防火门,防火墙和防火卷帘

5.4.2在设计及建筑使用中,因安全防护和管理的要求,还需要设置平时常闭的防火门,这类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有能自动开启,供人员疏散的功能,同时也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地下人防工程的密闭门及防护密闭门,其防火性能没问题,但是用人力难以启动的,当设计中出现平时消防疏散口部与战时口部合并使用时,防护门及防护密闭门,平时应常开,在平时疏散口部设置防火门,战时再拆除防火门,关上人防密闭门,人防密闭门有门槛,设计时应注意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门槛影响平时的消防疏散。

5.4.4现市场上有带逃生门的防火卷帘,部分人士及生产厂家认为可以用来代替开有甲级防火门的防火墙,以及可用在疏散通道以及如疏散楼梯门及前室中代替防火门,这种产品的可靠性未得到证实,且其构造较为复杂,相关的操作检验及可靠性检测未见有更详细的资料,因此在有关部门的相关标准未明确时,建议不采用有逃生门的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及防火门。

防火墙是防火分区分隔最有效的构造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均应采用防火墙作为防火分区的分隔墙。

6.1.5关于疏散距离的计算,常见如下面形式图(十三)所示的问题,图中房间A通过短廊与两端均有疏散楼梯的走廊相接,虽然短廊口部处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但房间A的门口位于袋形走道尽端,因此其安全疏散距离应遵照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执行以其房间门到最近的安全出口计算其安全疏散距离。

 

图(十三)

6.1.9建筑使用人数的计算取值可以按以下途经获取,

一、本规范

二、相关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

三、建筑设计类的设计资料或设计手册

四、公开发表并提供可靠性数据来源的学术研究成果

五、以明确使用人员的数量为基准的,且对使用期内使用人员作出详细规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采用合理,科学的手法,对口内外已投入使用的同类建设项目进行调研得出的研究结论。

七、针对建设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科研设计机构做出并经过想应的论证得到确认的消防性能化评估结果。

6.1.13100m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避难层应为整个平面层,避难层中除设备房及设备管道间外,原则上不允许布置其它功能空间,(避难层可兼作空中绿化休闲空间,但只能布置绿化植物以及用不燃烧制作的环境设施),避难层中设备用房应用防火墙与避难空间分隔,设备用房应集中布置,与避难空间相连的门口应设甲级防火门,并宜经过前室通向避难空间。

避难层中确有必要布置其它使用空间时,应用防火墙与避难空间分隔,防火墙上不应布置门,窗,洞口。

防烟楼梯间在避难层的疏散门开启方向是上行梯段向避难层开启。

下行梯段的疏散门可向避难层,还可开向楼梯间,考虑到人员的最终疏散门向楼梯间方向开启更为合理。

6.2楼梯间和楼梯

6.2.2.1封闭楼梯间与地下室楼梯共用一个楼梯间时,因地上,地下,楼梯间在首层作了防火隔断,地下室楼梯段不能自然通风,采光,此时地下室楼梯段按防烟楼梯间设计。

6.2.2.3防烟楼梯间在首层亦可参照本条文的措施形成扩大前室,但应满足加压送风的要求。

6.2.5.1此条文在设计,施工建设中是较易忽视而违反的,应加以注意。

6.3消防电梯

6.3.1设置消防电梯的部位包括高层建筑裙房。

6.3.3.4合用前室的门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典型问题

1、地下相邻防火分区的门能否作为安全出口?

答:

可以做为本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但本层的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满足规定要求。

2、各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物该如何考虑?

答:

应该仔细分析功能组合的建筑物防火设计,应按照防火要求最严格的功能来对建筑物总体定性,特殊功能防火分区应按照专业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3、单层体育场周围的辅助用房,建筑高度超过24m是否适用《建规》?

答:

如果单纯是体育馆的配套用房,可以按照《建规》执行。

4、仓库必须以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吗?

答:

仓库防火分区之间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但防火墙上可以开局部的口,用防火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根据叉车实际操作要求控制洞口面积。

5、公寓如何定义?

答:

设计单位应根据具体使用功能,按实际具体使用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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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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