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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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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全过程管理,特制订该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红线管理。

3.通用部分

3.1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3.2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3.2.1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3.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3.4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5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5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3.6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3.6.1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3.6.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6.3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3.7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3.7.1不具备相应资质。

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转包和非法分包。

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3.8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3.8.6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0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4.开车安全红线

4.1开车过程总体安全红线。

所有员工都通过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掌握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组织试生产。

接触酸、碱等危险岗位没有按规定配备防酸碱工作服、防酸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化服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允许开展开车工作。

有职工不能正确的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开车。

未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级救援预案不允许组织开车。

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以及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设计和开车需要配备到岗位,不允许组织开车。

4.1.5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开车。

4.1.6没有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操作法,不得进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工作。

4.2单机开车过程安全红线。

单机设备安全隐患未排除,安全确认未确认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2影响开车的设计变更项目未施工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3未设专人监护或监护人没有到现场,不准组织开车。

4.2.4未检查确认开车单元与其他生产或待开车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不准进行开车。

4.2.5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安装未结束,不进行单机开车。

4.3系统开车安全红线。

4.3.1开车范围内的设备没有全部合格,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2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网络没有建立或岗位责任没有制定、落实并执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3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没有确定,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4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和流向及安全色没有按规范标志完毕,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6公用工程没有平稳运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开车方案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没有批准并印发到岗位及个人,并组织学习,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7开车工艺指标、联锁值、报警值未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并公布,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8生产报表还没有准备齐全并印发到岗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9机、电、仪修和化验室没有交付使用,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0在线分析仪器、仪表没有经过调校或不具备使用条件,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1通讯系统没有完全畅通,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2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环保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电视监控等防护设施没有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3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职业卫生监测点没有确定,或没有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标识牌和警示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4保运队伍没有到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5开车现场有碍安全的机器、设备、场地、通道处的杂物等没有清理干净,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4投料开车安全红线。

4.4.1安全技术规程没有做到人手一册,化工投料开车方案主操以上人员没有做到人手一册,不允许组织投料开车。

4.4.2未进行投料开车方案交底、学习、讨论;事故应急预案没有制定或经过演练,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3经开车检查,投料开车条件不具备不组织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

4.4.4指挥不在场,不允许开车。

4.4.5系统开车出现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5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或不具备条件,化工投料开车不得进行。

4.4.7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开车。

4.4.8在开车系统通入可燃性气体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空气,再以可燃性气体置换惰性气体;在停车检修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系统中的可燃性气体,再以空气置换惰性气体。

4.4.9炉膛点火前,不进行炉内或设备内可燃气体分析或分析不合格,不允许进行点火作业;当点火装置自行熄火时,必须置换尽可燃气体后,方可重新点火。

5.岗位红线管理

违反岗位红线之一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以下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

5.1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5.2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5.3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5.4设备检维修填写《检修工作票》,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修工作票》,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5.5严重违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无证动火或不按规定进行用火分析等。

5.6严重违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6.1作业人员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5.6.2分析不合格、没有防范措施或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时,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6.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擅离作业现场等。

5.7严重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7.1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5.7.2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7.3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5.7.4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5.8严重违反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生产装置现场不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私接临时用电或临时用电没有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9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装车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擅离职守;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等。

5.10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5.11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5.12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5.13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5.14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5.15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5.16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5.17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5.18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5.19在工作岗位饮酒或酒后上岗。

5.20在禁烟区内吸烟。

6.检修、施工红线管理

违反第1、2条红线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红线第3—33条之一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

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以下红线的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6.1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2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6.3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6.4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6.5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6.6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6.7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装卸作业。

6.8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6.9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6.10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11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6.12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6.13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6.14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6.15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6.16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17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6.18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6.19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20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6.21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6.22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6.23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6.24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6.2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6.26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6.27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6.28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6.29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6.30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6.31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6.32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6.33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山西天地王坡煤业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采掘方面

1、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

2、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并实施,或措施不落实继续进行作业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3、采煤机、掘进机等采掘机械非安全范围内有人而开机作业的。

4、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5、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掘进机电源开关的。

6、采煤机司机停机时不及时断开采煤机电源开关的。

7、采煤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不畅通组织生产的。

8、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够20米或不按规定支护的。

9、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进行施工的。

第三条机电运输方面

1、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

3、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的。

4、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

5、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明知供电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也不采取防控措施,带病运行的;

7、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8、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加锁、打短路接地线,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填写停送电操作票的。

9、“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

10、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

11、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三条“一通三防”方面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

2、未按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的。

3、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

4、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

5、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6、煤矿瓦斯日常管理未按瓦斯防治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7、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瓦斯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8、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

9、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10、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11、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12、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13、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

第四条地测防治水方面

1、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的。

2、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的。

第五条其他方面

1、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或酒后入井的。

2、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

3、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4、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违规施工的。

5、生产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第六条对有上述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上级部门检查中提出,职工举报提出,由安监部界定确认并报安委会。

对责任人的处分由矿规矿纪组、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人力资源部,并由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对因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八条采掘方面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经理办公会进行处理:

1.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1.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的计划10%或月度生产计划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1.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1.5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1.6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7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的除外)。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停职处分:

2.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的。

2.2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的。

2.3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

3.1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3.2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未进行审批而组织生产的。

第九条机电运输方面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机电部经理停职处分:

1.1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的。

1.2未按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检修的。

1.3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1.4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1.5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

1.6矿井为单回路供电的。

1.7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机电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

2.1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2.2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的。

2.3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的。

2.4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2.5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的。

2.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

2.7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非本矿责任除外)造成瓦斯超限达3%以上的。

2.8矿井主要通风机、热交换机组、锅炉房等要害作业场所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9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的。

2.10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2.11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设备不完好)。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

3.1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安全设施和轨道生产)。

第十条“一通三防”方面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风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

1.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4有下列情况之一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①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分钟。

1.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7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1.8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9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10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11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12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甲烷电闭锁装置的。

1.13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甲烷电闭锁装置的。

1.14通风系统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

1.15随意留设盲巷或人为造成盲巷的。

1.16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未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的。

1.17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无措施或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

1.1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19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的。

1.20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1.21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

1.22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的。

1.23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4未按照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

1.25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风井管理部经理停职处分:

2.1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停职处分:

3.1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3.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4、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调度中心主任停职处分:

4.1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5、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供应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

5.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2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的。

第十一条地测防治水方面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地测部经理停职处分:

1.1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1.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的。

1.3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的。

1.4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5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地测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

2.1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2.2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2.3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2.4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的。

第十二条其他方面。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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