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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间租赁合同范本

 

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复******

***中心

座层之单元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中心F1层

法人或法人委托人:

***********

电话:

传真:

承租人:

地址:

法人或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出租人’)与(下称‘承租人’)就租赁*****心办公面积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署本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章承租房间及用途

1.1出租人同意出租、承租人同意承租位于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号的***中心(以下称“本项目’”或“大厦”)层之室面积(下称“承租房间”)(承租房间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承租房间面积为   建筑平方米(下称“办公面积”)。

1.2承租房间仅限于办公用途。

1.3出租人对承租房间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权属证明见本合同附件二。

承租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同时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三)。

第二章租期、免租期

2.1本合同租期为年,即: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出租人同意按如下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免租期共个月,即: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3免租期间内承租人无须交纳承租房间的租金,但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交纳“其它应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收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能源费、因承租人装修承租房间而应向出租人和物业管理机构交纳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续租

3.1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承租期内没有违约行为,承租人按下述期限及时向出租人提出续租申请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3.2承租人行使其优先续租权时应于本合同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即年月日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该申请中明确表明续租意愿,如承租人未能按时提出该书面申请,则丧失优先续租权,出租人有权将承租房间于本合同承租期届满后租赁给其他第三方。

3.3如承租人按3.2条约定的时间向出租人提出正式书面续租申请,则本合同双方应按届时市场价格条件进行协商,如协商达成一致,应在本合同承租期届满两个月前即年月日前签署续租协议;如协商不成或在本合同承租期届满两个月前未能签署续租协议,则本合同承租期届满,出租人有权将承租房间租赁给其他第三方。

3.4续租租金价格按本合同第4.7条相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租金、租金支付及保证金

4.1办公面积租金单价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月租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元,每期(即三个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4.2租金支付期为每个月一期,每期支付一次,承租人应在每期开始之日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缴付当期租金,租期内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租金标准不变;

4.3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应向出租人缴纳相当于承租房间三个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元的租赁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保证。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租赁保证金后,通知并配合承租人和大厦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承租房间交接,物业管理保证金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五章。

4.4署合同而引起的责任,以及因失窃或其他人之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责任(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所约定的缴付日期向出租人全额交纳租金,则每逾期付款一天,承租人应支付出租人相当于当期租金未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作为租金滞纳金;如发生滞纳金,承租人应于支付当期租金的同时向出租人支付该滞纳金;

如承租人按本合同所约定的缴付日期只向出租人支付部分租金的,承租人应按未支付部分租金数额的万分之五作为每日的滞纳金支付给出租人;

除非出租人书面正式确认同意承租人免交应支付的滞纳金,承租人应按时交纳该滞纳金。

如承租人未能按时交纳该滞纳金,出租人有权随时终止承租人承租房间的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承租房间电力、空调、通讯、水、出入承租房间等各项使用功能直至承租人全额缴付滞纳金时止。

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5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所约定的缴付日期向出租人全额交纳租金或只支付了部分应交租金,至缴付日期届满后二十日时,承租人仍未全额或只部分支付了应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采取措施随时终止承租人承租房间的使用功能,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向承租房间提供电力、空调、通讯、水、出入承租房间等使用功能,直至承租人全额交纳当期应交租金。

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6如承租人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缴付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仍未向出租人支付当期应交租金及滞纳金的,视为承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

则出租人有权随时将承租房间出租给任何第三方,承租人应于本合同解除之日后十日内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章第4.1条约定的月租金的三倍作为违约金,承租人应于本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搬离承租房间并于本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按第八章相关规定将承租房间之内部装修恢复至交付时状态。

4.7续租租金价格应根据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进行洽谈并签署正式的续租协议,双方同意续租租金价格在本合同租金单价基础上依据届时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4.8若承租期届满承租人不续租,且承租人未违反本合同各项条款并按时交还承租房间,出租人应在三十日内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承租人,保证金不计利息。

4.9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使用或扣留全部或部分租赁保证金,其金额应视承租人所欠款项及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而确定,该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给出租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出租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扣除承租人保证金后,承租人须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欠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作承租人违约。

第五章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5.1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单价为承租房间每建筑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每月物业管理费合计为人民币元。

5.2承租人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机构支付首期物业管理费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元。

5.3此后物业管理费以每个月为一期,承租人应于每期开始之日五个工作日前全额交纳,每次应交物业管理费金额为人民币元。

5.4物业管理保证金相当于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元,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机构全额交纳。

5.5承租人应按物业管理机构向承租人发出的物业管理交费通知单及通知单所规定的交纳时间向物业管理机构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超时空调费、车位管理费以及其他承租人应交费用(以物业管理机构制定并向承租人提供的各项收费标准为准)。

5.6承租期内,出租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可基于对物业管理成本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如能源成本、劳务成本等的增加而对物业管理费单价和其它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必须适用于出租人的全体租户,物业管理机构必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按调整后的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向物业管理机构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5.7承租期届满,如合同双方不再续租时,在承租人严格遵守本合同第八章的约定,同时向出租人及物业管理机构缴清所有应交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电话费、超时空调费、车位管理费及其他有关的各项应交费用后,且不存在其他重大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应由物业管理机构于承租期(包括续租期)届满之日起(以最晚执行和履行日期为准)三十日内向承租人一次性全额返还物业管理保证金,不计利息。

5.8如承租人违反本章约定或未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或其它任何费用,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在书面通知承租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全部或部分扣除物业管理保证金进行冲抵。

如物业管理保证金或其余额部分不足以冲抵的,承租人应于收到物业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机构补足本合同第5.4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保证金金额,否则,视作承租人违约,物业管理机构有权终止承租人承租房间的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向承租房间提供电梯、电力、空调、通讯、水、出入承租房间等各项使用功能,直至承租人缴付所欠款项并补足物业管理保证金时止。

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付款方式

6.1承租人依本合同应交的所有费用均应以人民币支付,并以出租人及或物业管理机构的正式书面通知所指定的银行、帐号、付款时间为准。

第七章承租房间产权及使用权

7.1承租房间的产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在租用期间,享有该场地的使用权,但使用范围及经营内容(见附件三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列明的营业范围)不得超过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2承租人不得以承租房间内属于出租人的任何物品、财产(含建筑、装修、装饰物、家具、器具、设备等)作为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形式的抵押,也不得用以上物品(财产)偿付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债务和抵付任何责任。

第八章承租房间的交付、维护与交还

8.1承租房间的交付

8.1.1出租人应于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第一期租金及物业管理保证金、首期物业管理费后三日内向承租人发出承租房间交付通知书,承租人应按承租房间交付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承租房间处与出租人和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房屋交接。

因承租人未能按时接收承租房间而导致的拖延交付,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1.2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承租房间的基本交付标准为:

其中:

办公面积的交付标准为:

敞开式空间;

墙面刷白;

网络地板;

安装完毕的吊顶(包括天花板、天花龙骨、灯盘、灯管、烟感、消防喷淋、出风口、回风口、连接管线的风机盘管),该交付应按承租房间的竣工图所示数量、位置为准。

8.1.3承租人确认承租房间的状态后,应在物业管理机构出具的《交付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8.2承租房间的维护

8.2.1租赁期内,出租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应保障承租房间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但因承租人原因发生损坏或承租人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除外。

承租房间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机构,以免给本项目其他使用人造成损失。

物业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维修;因承租人通知不及时影响其使用的,物业管理机构和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2.2因承租人、其员工或访客使用不当、故意或其他过失造成上述损坏或故障的,修复义务及维修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8.2.3承租房间内承租人自行装修、装饰的部分、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财产等的维护、维修义务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确保其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不得危及承租房间、大厦及其他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8.3承租房间的交还

8.3.1如双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章的约定签署续租协议或承租人决定不再续租,或因本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时,承租人应于本合同承租期届满前即年月日前,或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出书面通知的期限内将承租房间恢复、修复至出租人交付时的状态后交还给出租人,但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予恢复或修复时除外。

恢复或修复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承租人装修、使用而给承租房间造成任何改变及损坏的部分,但合理磨损除外。

8.3.2如承租人不负责该承租房间的恢复或修复,则应当向出租人支付必要的恢复和修复的费用。

该费用以出租人书面通知列出的费用明细单为准。

8.3.3如承租人以向出租人支付费用的方式承担该恢复和修复的责任,承租人必须在承租期届满日或以满前,或本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时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定提出的书面通知的期限内搬离承租房间,不得影响出租人完成恢复和修复的工作并出租给其他第三方。

如承租人未在承租期届满前或未能按照出租人的通知搬离承租房间,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承租人对于承租房间的使用功能并按其逗留的时间长度以承租房间日租金的双倍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如承租人逗留时间超过十五天后仍未搬离,出租人无需任何通知有权收回承租房间,并视为承租人放弃房间内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出租人可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处理,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索取任何补偿费。

8.3.4承租期届满后或本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时,除非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滞留在承租房间内,否则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承租人对于承租房间的使用功能。

如果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延长逗留在承租房间内,承租人应按其逗留的时间长度以承租房间日租金的双倍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

第九章滞纳金

9.1如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五章约定期限按时缴纳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任何费用,承租人应按所欠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五向出租人和物业管理机构支付滞纳金。

第一十章承租人对承租房间的装修

10.1未经物业管理机构对于装修方案的批准及未取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如消防局)对装修及消防改造方案的批准,承租人不得对承租房间进行任何装修行为。

10.2承租人对于租赁物业内消防设施的改造必须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认可的具有级以上资质专业工程机构进行,承租人其它装修工程所委托的装修机构必须符合物业管理机构对于装修机构的资质要求(即具备国家核准的二级或以上之装修资质)。

10.3未事先取得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承租房间进行任何装修或改造,不得在承租房间或任何公共场地的任何部分作标记、涂画、钻孔,不得以任何方式毁坏承租房间或任何公共场地的外观,无权使用本项目外墙和外壁。

10.4承租人不经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承租房间外及本项目内部或顶部展示或树立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不得安装凉棚或其它突出物,不得穿凿,不得截断或连接电气线路,不得安装和使用烹饪、空调和采暖设备。

承租房间若安装有本项目统一安装的商业入户门,承租人在装修时不得改动,如必须改动应征得出租人、物业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取得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0.5装修施工方案确定后,承租人的施工方应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签订安全协议,缴纳施工押金,办理进场手续,承租人应向物业管理机构缴纳施工配合费。

 

第一十一章进入承租房间

11.1承租人允许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通过或在承租房间内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等工作,但出租人或其代理应提前八小时书面通知承租人,并经承租人同意后(紧急情况除外),方能进入承租房间。

11.2本合同承租期届满前,租赁双方已明确不再续租时,出租人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后方可带领对承租房间有意向的客户进入承租房间看房,但应尽量避免影响承租人及其雇员的日常工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一十二章出租人权利和义务

12.1出租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出租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12.2承租人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承租房间:

1)利用承租房间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擅自改变承租房间的用途;

3)擅自以承租人以外的名义使用承租房间,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除外;

4)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缴付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保证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费用,或未能按第九章的规定按时交付滞纳金,拖欠上述款项中任何一项达壹个月的;

5)未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房间全部或部分交于、转租予第三者使用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6)承租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承租人自行或被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承租人破产还债。

12.3承租期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若承租人未能按照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要求的期限内搬离承租房间或未将其全部或部分自身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时,则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处理该等设备、物品的权利。

出租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无须任何通知有权委派有关人员将承租人的上述财产和物品予以处理,而无须给予承租人任何补偿。

12.4当承租人违反本合同,而承租人未能全额赔偿出租人之所有损失,出租人有权根据受损失程度向承租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5如出租人在本合同承租期内有意出售所租房间,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如承租人拒绝购买,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承租人预约后,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可陪同有意购买者进入该房间察看。

12.6除因出租人过失造成承租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外,出租人对如下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由火灾、爆炸、蒸汽、电、水、雨、雪以及来自房顶、街道及建筑物表层下的渗漏或者任何其它地方漏水、潮湿等自然因素或非出租人人力能够控制的因素给承租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大厦内其他客户、人员及施工过程中给承租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出租人同样将不对承租人在租用房间内所安放/设置的任何设备/设施在使用中潜在的任何缺陷负责。

但如上述所提及之情况所引致之伤害及损失,是因出租人之过错、疏忽或没有符合一般标准对大厦及其设施进行适当的保养及维修,出租人应负责赔偿承租人所承受相应之损失。

12.7承租期内,出租人有权将承租房间的产权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但出租人应即时将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人。

如出租人欲转让承租房间应按照本章第12.5规定提前通知承租人。

在承租房间产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取代出租人,并享有出租人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及承担出租人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同时,出租人有权把保证金(在扣除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扣除的款项后)转交给该第三方。

承租人同意在出租人提出要求时与该第三方重新签署与本合同条款一致的租赁合同,并在本合同终止时向该第三方索要保证金或保证金之余额。

12.8向承租房间提供中央空调,提供时间为正常办公日7:

00至20:

00,星期六、日和节假日停供。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供应时间以外需用空调,须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机构,其合理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应予以满足,额外供应的费用按物业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承租人承担。

12.9出租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维护本项目的正常运转和正常秩序,保证本项目的安全环境、正常能源供应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本项目属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电、煤气、空调、电话等供应中断时,出租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负责修缮,本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缴付各项费用的义务亦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如因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疏忽使承租人受到任何损害或影响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12.10保持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

12.11为大厦公共区域提供必要的二十四小时保安、防范措施。

出租人仅是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不承担对承租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义务。

12.12出租人应为本项目的共用设施和设备购买必要的保险。

第一十三章承租人权利和义务

13.1承租人有权合理地使用本项目的公共场地及设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对承租人的使用作出合理规范或限制,承租人应当遵守。

13.2承租人须按时缴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保证金、承租房间的电费、电话费、车位租金和管理费及其他供承租人使用的其他专门服务费。

13.3保持承租房间内部清洁完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铺设的地面、内部粉刷或墙壁、天花板和其它材料,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如门窗、电气线路和电气设施等)。

因承租人缘故而构成对承租房间的损坏,以及对承租人或其客人造成的公共场地、设施的损坏,在收到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书面维修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应按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之要求进行维修。

若承租人未能按要求进行维修,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有权进入承租房间施工维修,承租人需负担因此而引致的损失及费用。

13.4承租房间仅供承租人及其工作人员办公之用,不得派作它用,承租人应承担因挪为他用时的法律责任和由此给出租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3.5承租人须在恶劣气候和天气来临之前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承租房间的内部不受损坏。

13.6承租人严格遵守本项目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及物业管理公约或租户手册。

13.7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间的地面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

为使本项目荷载分布均衡,出租人须将保险柜、重型机器设备、大件设备等物品搬进搬出本项目时,应事先将所有上述物品的重量和放置位置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出租人并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出租人保留拒绝承租人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出租人应将须搬进的办公器具和设备须放置在托架上。

托架的安置必须符合出租人的要求,以防止震动、噪音干扰本项目其它租户。

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13.8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或中央空调装置。

13.9不得在承租房间内存放,也不允许他人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汽油或其它易爆易燃违法危险物品。

13.10不得利用承租房间制造和存储货物及商品,但少量与承租人业务有关的货物及商品或作为样品及展品者除外。

13.11不得在承租房间内进行或容许、默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对出租人或本项目其它租户造成损失或使人厌恶的活动。

不得在承租房间内进行或允许公众拍卖活动。

13.12承租期内,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承租房间,严禁利用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及不道德的活动。

若承租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而给出租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3.13不得进行亦不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导致承租房间及本项目的保险失效或可能失效或造成保险费率增加的活动。

由于承租人违反本规定而使出租人须重新投保或使保险费增加时,出租人支付保险费的增加部分以及其它有关费用开支,须由承租人及时偿还出租人。

13.14不得在本项目门厅、楼梯、通道或其它公共场地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等,以保持上述区域的畅通。

13.15在承租房间内,承租人自行负责自身公共及个人财产安全,承租人(雇员、代理、代表及来客)遗失在公共区域内的财、物损失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16不得转租、以其它方式转手或与他人共同占用承租房间(全部或部分),但承租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除外。

13.17事先未经出租人和物业管理机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承租房间的结构,亦不得将承租房间内的固定装置与设备擅自移动或拆除,承租人对承租房间的装修应以不损坏承租房间的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

13.18未经出租人和物业管理机构批准,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间以外或本项目任何部位竖立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等宣传物品。

承租人招牌放置的位置须依照物业管理机构指定位置安放。

承租人如须申请制作水牌,应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关费用由承租人支付。

13.19若因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造成政府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管理相关规定,对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其处罚金由承租人全部承担。

13.20承租人负责从承租房间运走废物和垃圾,并须放置在出租人所指定的地点。

13.21承租人在承租期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其承租房间内的公众责任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分出现损毁,或承租场所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熏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客户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损毁,且保险额度应能概括其所承租场所可能导致或发生的上述事件的保险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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