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非国有投资房地产项目工程招标一次性备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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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非国有投资房地产项目工程招标一次性备案管理规定

台州市非国有投资房地产项目工程招标

“一次性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台建规〔2010〕269号)

为了简化招投标备案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国有投资房地产项目工程招标(指监理、施工和货物招标)均实施“一次性备案”。

本规定所称非国有投资房地产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省重点工程除外)。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备案”,是指工程招标项目(指一次招标)完成招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招标项目招投标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一种备案方式。

二、属于招标“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实施招标和申请备案。

三、工程招标实施“一次性备案”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一次性备案”申请;

(二)实施招标;

(三)申请备案。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一次性备案”申请时,应填写《“一次性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项目投资股份构成证明(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或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和立项文件。

五、经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符合“一次性备案”条件的,签署《“一次性备案”告知书》(见附件3)。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一次性备案”告知书》要求,组织实施招标和提交备案资料。

否则,由招投标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及备案。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后,按照《“一次性备案”告知书》中告知的内容及顺序编制备案材料,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招标备案申请。

八、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自接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一次性备案”告知书》中告知的标准完成核查和备案工作。

经核查,所有内容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件2)上盖章。

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一次性备案”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接受监管及申请备案时,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招投标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时限进行,办理事项、内容应合法、有效。

办理时限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2.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确认招投标活动的程序、时限和内容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5.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备案人员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均应按上述时限要求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工程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招标人组织的评标活动须在招投标平台(招投标中心)进行。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招标时其招标文件中应约定保证担保事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必须提交其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

其他招标项目依据其招标文件约定。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一次性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

3.“一次性备案”告知书

附件1:

“一次性备案”申请表

招标项目

招标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招标人

本项目是我单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经立项,项目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现申请工程招标采用“一次性备案”。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招投标监管机构

意见

经核查,符合要求,同意采取“一次性备案”。

经办: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附项目投资股份构成证明、立项文件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登记手册。

附件2:

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

招标项目

备案登记号

台建招备[]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招标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招投标监管机构

经核查,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经办: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2份,1份在备案资料中装订,1份返还招标人。

附件3:

“一次性备案”告知书

(招标人):

你单位提交的《“一次性备案”申请表》悉。

经我单位核查,同意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名称)招标采取“一次性备案”。

为了保证工程招标、备案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必须遵守《台州市非国有投资房地产项目工程招标“一次性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台建规〔2010〕269号)的规定,否则将导致备案不通过。

二、你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备案”时,按下列要求提交“一次性备案”登记材料。

“一次性备案”登记材料分成以下四部分,请务必按以下内容和顺序编制,并建立目录,不必装订。

(一)招标条件部分

1.立项计划批文;

2.项目投资股份构成证明(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或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5.施工图(主平面和主立面);

6.《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或《建设工程自行招标备案表》及附件材料〔包括:

项目审批部门关于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的核准意见书(如有)〕;

7.《建设工程投标邀请书》;

8.其他材料(如招标代理的资质证书、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二)招标文件部分

9.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

10.施工图预算书(如有);

11.其他材料。

(三)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部分

12.《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其附件;

其中附件包括:

(1)《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签收登记表》;

(2)《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人代表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和评标专家抽取资料;

(3)《建设工程评标报告书》及其开、评标过程材料;

(4)《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单》;

(5)《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

(6)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13.中标人的履约担保;

14.中标人的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如有);

15.招标人的支付担保(如有);

16.《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一正三副);

17.其他材料(如投标人的委托书、《建设工程投标人诚信投标承诺书》、《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公正评标承诺书》等)。

(四)合同备案部分

18.书面合同文本(包括补充合同,二正六副);

19.其他材料〔如《台州市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仅指委托招标项目)等〕。

以上第1-19项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核查后在备案材料中装订,原件退回。

三、同一项目,先招标的专业已经提供招标条件备案资料的,后招标的专业可不再重复提供,但应注明已提交的招标专业名称。

四、我单位自接到你单位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完成核查和备案工作。

经核查,所有内容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上盖章。

(一)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招标“一次性备案”范围

1.需要核查前述第1、2项材料。

2.根据招标“一次性备案”建设工程范围标准,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符合的,按照招标“一次性备案”的要求和标准对招标工程受理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受理,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并要求招标人依法按照招标“一次性备案”范围外的建设工程进行重新招标及备案。

(二)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1.需要核查前述第3-6项材料。

2.核查招标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招标所需图纸和资料是否具备。

前述条件具备的,予以受理;不具备的,责令改正,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及备案。

(三)核查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1.需要核查前述第1、2、6、7项材料。

2.核查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1)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人应按照核准的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根据招标人所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书,进行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备案。

(2)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采取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依据招标人具备的自行招标条件及证明材料,向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核查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具备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采取或应当委托招标的,核查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与招标工程相符合的资格条件。

符合的,予以备案或登记;不符合的,其办理的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3)委托招标时,要求招标人提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3.核查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1)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的,根据招标人所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书,对邀请招标进行备案。

(2)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方式的,应对照法律法规确定,确属邀请招标的,对邀请招标进行备案。

4.核查受邀请投标人的数量和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资质等级应满足建设工程的需要(即建设工程应在其业务许可承揽范围内);

(2)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5)邀请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核查受邀请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资质等级应满足建设工程需要(即建设工程应在其业务许可承揽范围内);

(2)具有安全生产资格B类证书(如有)。

(四)招标文件备案

1.需要核查前述第9-11项材料。

2.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全面(一般应按照台州市现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格式),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和补充文件)的,予以备案;否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需要核查前述第12-17项材料。

2.核查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其中包括: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招标人代表应具有技术或经济中级(含)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或评标工作;

(3)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符合以上要求和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责令改正,依法重新组织评标。

3.核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内容组织开标。

4.核查评标活动是否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是否在招投标中心进行,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

符合的,予以受理;否则,责令改正,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评标。

5.核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时限,办理内容、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以上各环节的要求和规定。

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责令改正,依照以上各环节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事宜。

6.核查中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符合的,予以受理;否则,责令改正,重新确定中标人或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核查招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

符合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责令改正。

8.核查中标人安全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的,予以受理;否则,责令改正,重新确定中标人或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9.符合以上要求和规定的予以受理,在《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上加盖招标备案章。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1份副本在备案材料中装订,其余副本返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正本发给中标人。

(六)合同备案

1.需要核查前述第18、19项材料。

2.核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符合的,予以受理备案,加盖合同审查备案章;否则,责令改正,依法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通过备案的合同,其中1份副本在备案材料中装订,其余副本返还招标人和中标人。

五、实施“一次性备案”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接受监管及申请备案时,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时限进行,办理事项、内容应合法、有效。

办理时限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2.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确认招投标活动的程序、时限和内容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5.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备案人员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均应按上述时限要求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组织的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平台(招投标中心)进行。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招标时其招标文件中应约定保证担保事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必须提交其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

其他招标项目依据其招标文件约定。

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

(盖章)招投标监管机构:

(盖章)

 

二○年月日

 

注:

本告知书一式4份,被告知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投标中心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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