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联营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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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联营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同意,就联合销售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联合销售条件

1、甲方同意在其经营的商场之店层为乙方提供M2经营场地的有关经营管理条件。

经营场地位置(见本合同附件1)。

乙方以此经营场地设立销售专柜,专柜名称为。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以市场最优惠的供货价在该经营场地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包括自产的以及从正当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的商品。

乙方为所提供的A生产商B总经销商/总代理商C代理商

3、乙方应在甲方进销存系统中,按照其商品类别及品牌范围进行经营(详见合同附件3),若乙方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新的品牌或商品类别须另行签订联营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条联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合同期满,乙方如想续绚,须于合同期满日30天前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3、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于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4、乙方如果提出合同变更,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另签协议,并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联销目标及分成

1、乙方在甲方商场内设立经营场地(销售专柜),为维护甲方商场之信誉和利益,乙方有义务按期完成一定的销售额,并由甲方按一定比例(倒扣率)自乙方的销售额中提取联营分成。

甲方从乙方每月总销售额中提取%的联营分成。

2、乙方累记三个月达不到销售目标,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面积或位置进行调整;乙方累记六个月达不到销售目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采用末位淘汰制度,对于销售不好的专柜有权进行调整淘汰。

3、乙方同意其商品销售统一使用甲方发票,由甲方统一收银。

4、乙方销售额以甲方收银记录为准。

第四条保证金

1、乙方于本合同签署7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保证金元,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

不适用定金罚则。

若在签约后7日内乙方仍未将保证金交于四方(用支票交付,以此款进入甲方帐号时间为准;用现金交付,以甲方开出的收据时间为准),甲方有权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而解除本合同,乙方后果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2、乙方按约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后,在本合同期满的90日后持保证金发票办理退款手续,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还给乙方,保证金单据由乙方自行保管,丢失不补。

3、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

否则,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将保证金全部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各种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未经甲方同意超范围经营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当保证金不足全额的80%时,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否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

5、乙方保证金不足抵付甲方所受损失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七日内补足。

逾期不补,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交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全部补全为止。

6、若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则本合同期满3个月后,甲方不计息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进店费用及相关费用

1、乙方商品在甲方经营的商场内陈列展示、出售,需向甲方商场交纳进店费¥元,进店费乙方须于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者在乙方续约后第一个结款日甲方自其货款中一次性扣除。

2、信用卡手续费:

按甲方统计的乙方实际发生的签卡上消费数额从中提取:

国内卡%,国际卡%。

第六条代垫费用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A水费B、电费C、煤气费D、电话、传真、复印费E、电子称检验费F、厂家员工工资、奖金等,为乙方应自行承担的费用,为方便结算,甲方将按照每月实际发生数额向乙方收取,收费标准按政府的标准执行。

上述费用乙方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支付或货款中扣除。

第七条经营场地的管理

1、甲方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配套设施。

2、甲方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负责商场的天花吊顶、公共走道、卫生设施、中央空调、公共照明、电源插座及共设施的安装及维修,使之处于合理使用状态。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专柜、库房,乙方如果需要增加照明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增加照明后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如在进场前或经营中对经营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陈列道具的样式,并须经甲方的书面认可,其装修费用自行承担。

乙方如果在经营中需要修改、增设该专柜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等,均须甲方书面认可后可实施。

4、对于商场结设备及其它设施、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商场的其他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就付完全赔偿责任,乙方除保证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完善市场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使用甲方的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就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联销商品的管理

1、乙方遵守甲方所实行的商品管理规则。

2、乙方销售的商品要求以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限,不得任意增减变更,新增的经营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增加经营项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该行为进行查处,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商品应采用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标签陈列销售,价签(条形)由此产生的一切价签费用由乙方承担。

3、商品价格由乙方建议经甲方同意后确定,定价的标准应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且不高于该商品项目在当地其他经营场所的水平;如有违反经查实甲方有权对此价格进行调整。

对于甲方发起的各项折扣或促销活动,乙方不得故意提高原价格后再提供所谓折扣或特价以欺骗甲方及消费者。

如有此等情况发生,一经查实,甲方将按照原商品价格10倍的金额作为罚金,且由乙方承担对顾客退一赔一(或其他方式)的赔偿。

4、乙方保证及时向其在经营场地设置的专柜提供最新、最好的商品,并对残损滞销商品及时调换。

5、联销商品陈列要求美观、醒目、丰富、齐全、整洁。

6、乙方对其专柜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独家代理权等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销售违禁、违法物品或提供违法的服务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除对顾客所造成的损失、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7、若有关政府机关提出乙方所经营商品中的商标有侵权行为,甲方可立即将该商品从专柜上撤离,并由甲方保管。

如乙方能向有关机构证明其所使用的商标的合法性并得到该机构的认可,甲方将恢复该项目在店内的陈列及销售。

商品撤离期间乙方所受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撤离商品于保管期内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因乙方此等行为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8、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并允许甲方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查。

若遇到政府有关部门对乙方的商品进行检查时,乙方必须予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件并负担相关的鉴定、检验(测)等费用。

9、乙方保证所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对其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

10、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付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损失),乙方须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

11、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所有商品的出入须遵守甲方的店规。

12、乙方承担其商品及财物在商场的一切风险,对于非因甲方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自行负责。

 

第九条商场管理

1、甲方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商场的纪律并无条件执行商场的规章制度。

2、乙方在商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的专柜转租。

4、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5、收银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由甲方统一收银。

乙方营业员不得擅自收银,不得借故不开或拒开收银小票;不得在收银小票、收据、售货凭证上、发票等票据上增加填写未规定的内容;不得使用非甲方的收银小票或收据,发票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凭付款凭证开出。

6、顾客使用信用卡签账消费,乙方应接受并须负担手续费,该手续费甲方于支付乙方应结货款时扣除。

7、乙方须自行承担其商品及财物在经营场所的一切风险,自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如乙方未投保或保额不足,无论任何事件造成损失,乙方同意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8、乙方于商场或专柜内展示商号、其他任何广告或布告须经甲方事先同意。

9、甲方有权根据商场经营需要和经营状况,对乙方的经营场地进行调整,包括位置、经营面积及其它方面的调整,但须提前通知乙方。

调整后合同中有关条款如须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另签协议,如乙方拒绝调整,则按终止合同处理。

10.乙方采用甲方统一提供的包装用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确需使用个别的包装用品,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自行承担费用。

11、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其有关规定,对该投诉做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服从处理决定。

12、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对乙方在商场的经营活动或所经营的商品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罚时,甲方有权根据该意见或处罚进行相关决定,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决定。

13、乙方商品摆放须符合管理要求,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商场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

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甲方商号的图片、文字或物业的名号、标志。

1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变更名称,均须向甲方提供更名后的相关资料。

乙方须保证其该等行为的合法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联销人员的管理

1、乙方委派每班不低于名的服务人员,并依甲方商场统一管理要求。

该服务人员须是乙方的职员,持有上岗证、健康证、身份证,并须事先经甲方审核同意,经过甲方统一培训后方能上岗。

2、乙方服务人员的工资、资金及劳保福利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按时支付其员工的工资、奖金等。

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经其员工反应,甲方有权自乙方该期的结算款或自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工资、奖金等费用。

3、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穿着甲方规定的制服、佩戴识别证并承提相应的费用。

4、乙方派驻的人员离职后7日内,如未能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更衣箱钥匙、服装及其它应交物品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预交押金。

5、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如有违反商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以甲方通知后,有义务在3日内撤换该人员,如情节严重者须在24小时内撤换该人员;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甲方信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付连带责任。

6、乙方派遗职员或技术人员对专柜商品进行管理,对所提供人员进行培训或因促销活动派遗人员,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确定来员的人数及时间,派遗的人员应遵守商场的有关规定。

7、甲方对乙方派遗的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并提供培训。

8、甲方将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给乙方相关人员。

9、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托人、雇佣人员的行为且非甲方所能控制而在商场受到伤害,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费用。

10、乙方更换或增减派驻的服务人员,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促销及宣传

1、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协助乙方做好商品促销活动。

乙方在促销时应按照甲方规定使用其统一的店内广告牌(如POP等),其费用自行承担。

2、甲方所提供的各项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尽量予以合作,并分担经费,以求共同发展,所涉及的经费分担,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3、对于甲方店庆、促销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的促销活动,对所供商品给予价格的折扣和赞助金,甲乙双方对折扣和促销金另行协商确定。

4、促销时间,乙方对其商品摆放位置、宣传品制作图片等有特殊要求的,需按甲方商场规定另行缴纳费用。

5、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礼券或信用卡,乙方应全力配合,接受使用,并依甲方的规定给予折扣优惠。

优惠折扣部分的分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6、乙方不得将高折扣率商品计入低扣率商品,否则甲方有权自乙方应结货款中扣除相当于违规销售额10倍的金额作为罚金。

7、乙方进行个别的宣传及促销活动,须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8、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所销售商品的模具、样本、款式、说明书、技术指示书、手册及其它广告工具,相关资资料,以促进其商品在商场的销售。

9、乙方的商品或服务在其他的商场专柜、商店、联锁商店有折扣特卖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使其设置于甲方专柜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

第十二条全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全同;

1、乙方累计六个月未达到甲方联销目标或销售连续数月排行最后的;

2、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数量、品种、款式、价格等内容,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

3、乙方擅自截留销售款的;

4、乙方随意停止营业,或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该专柜,以及参与其他有损甲方权益的事宜;

5、乙方进行违法经营或出现违反甲方商场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6、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并严重违反甲方商场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7、乙方的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甲方的信誉并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

8、乙方擅自改变经营场地的使用性质或销售本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或违禁物品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次日,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清理并交回经营场所,结算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一方处非正常经营或破产、停业状况时;

2、一方的资产或商品(不包括联营及代销商品)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3、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经营场地的安全使用或者使乙方不能经营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

(一)款情况,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没收作为违约金,如损失额高于违约金,其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继续补偿。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撤柜、空柜或终止合同,除须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自撤柜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赔偿甲方。

4、因乙方的经营活动或商品给甲方造成经济、信誉上严重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视情节及损失程度而定,但不低于¥1000元。

5、乙方擅自截留销售款,须向甲方交纳所留款额的10倍作为违约金。

6、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程,影响商场正常营业,须按每日¥500元向甲方交纳滞期费。

7、若乙方在经营场所交付次日,仍未进店装修,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全同终止后的处理

1、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的次日,将其商品全部撤离经营场地、专柜、并恢复原状。

若乙方于3日内未履行此义务,仍有商品及设备(下称“物品”)在经营场地存留,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理物品:

(1)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单方面办理物品的撤离或拆除,并可以任何方式处理该物品,、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2)对乙方留存在经营场地的物品,甲方亦可单方提存公证,将该物品由公证后转移他处存放,存放达一个月乙方仍不认领或未及时付清欠款的,甲方有权处置该存放物品。

甲方处置存放物品的行为,视为行使乙方已经授权委托的行为,乙方放弃抗辩权。

甲方处置存放物品所得的钱款,将先行支付处置、存放物品的一切费用及乙方拖欠甲方的钱款。

2、本合同终止后七日内,乙方应将合同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付清。

若乙方欠缴任何费用(包括本条第1款所述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尚欠甲方的一切费用。

剩余部分将退还乙方,若保证金不足以偿付,乙方应自行清偿所欠的费用,如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

(一)款情况终止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其员工工资、资金的支付,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付讫证明文件。

3、乙方未在限期内完成本条第1款、第2款所述工作,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商品、其它财或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

4、甲方将在本合同终止后三个月,结清乙方合同期间最后一个月的销售货款。

该款项须扣除在此期间甲方为乙方垫付的由乙方销售而引起的退、换货等售后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合伙关系。

第十七条甲方对未行使或迟延行驶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

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不构成对该权利将来的行使或对其他权利行使阻碍。

第十八条本同合所涉及的通知,均以书面行成为准,其发函地址以本合同所载之地址为据,除本合同条款有特别规定外,须以邮局挂号到达之日起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据此解释各条款。

 

第二十条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十一条因本合同的有关事宜或履行本合同的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共十五页(不包括附件),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乙方授权委托代理顾拥人员违反本合同号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所产生的印花税款或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须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对方当事人的业务等资料保密。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条款,对甲乙双方权利义条之法定受让人或继承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各条款乃个别独立之条款。

某条款或被确认为无效,将不影响合同其它条

款之法律效力及双方的权得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业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1、联销经营场地位置图(附件)

附件2、乙方经营商品的相关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及地税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所有权证明、授权销售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附后)。

附件3、乙方销售专柜的具体面积及位置:

乙方的经营项目包括(品牌及类别):

1、

2、

3、

附件4、人事管理费用

厂聘员工人数*(押金(须退还)+第一次报到的各项杂费(一次性)),包含内容有:

A、押金:

300元/人(退还)

B、服装费:

元/人

*如更换员工则需办理手续,重新交纳所有费用

附件5

商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为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和作利益,确保合同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之规定,现就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保证事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必须是质量合格并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规定并且是有权经营的商品。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商品的各种合法、有效的证件和资料。

包括经年检的产品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种专营许可证、近期质量检验(测)报告(证书)、授权代理销售(委托)书、商品注册证、商品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注册受理证明等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其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发证机关登记备案章、乙方公章、其它证件加盖乙方公章。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冒用他人证件、资料等违法以情形的,乙方须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乙方保证不向甲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独家代理权等合法权益的商品。

乙方提供的商品其标实、商标、品名、等应符合《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规定,并承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除给顾客造成的损失、伤害承担赔偿外还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四、乙方对其所供的商品应给予完善的售后,并依法对其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

五、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进行检查时,乙方须予以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负担相关的检验(测)鉴定等费用。

六、乙方应认真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该处理决定。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6

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维护公司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甲乙双方财产和人员人身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防火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特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一、防火安全工作目标:

本专柜不发生火灾及治安灾害性事故。

二、乙方的专柜负责人为本专柜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专柜的商品财产、设备特准和在岗职职工的安全全面负责,认真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并纳入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

三、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全面组织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把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人。

2、认真贯彻公司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规定和指示精神,执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示,完成其布置的工作任务,落实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

3、坚持对本专柜的全体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新员工和临时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并将其基本情况上报物保部。

4、强化商品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灾害事故发生。

每天营业前半小时、营业终了半小时,必须指派人员在本专柜营业场所值班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纠正。

5、负责本柜义务消防员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负责本专柜的防火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6、指定专人保管好安放在所属部位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7、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及物保部布置的有关工作,接受物保部对本专柜所属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避免事故发生。

8、更改营业局布、举行大型促销展览活动,用火、用电,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9、遇到火灾及治安灾害事故要亲赴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和物保部门进行扑救。

10、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加强对贵重、重要印章及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1、甲方的物保部负责监督本责任书各项任务的落实。

12、本责任书履行中,若责任人双方或一方变更应重新签订。

13、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4、本现责任书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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