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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手册.docx

法律事务管理手册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全面管理体系

法律事务管理分手册

MS/BJ-1-16-2010

 

2010-6-20发布2010-07-01实施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布

文件修改状态记录

序号

修改通知单编号

修改内容

修改日期

1手册说明

本手册是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全面管理体系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手册的编写遵循公司全面管理体系文件编写的总体思路和要求,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各部门。

本手册明确了公司法务工作的管理方针、目标、组织框架和管理职责,确定了法务工作的主要管理过程和活动;规定了生产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规避、控制、处理等各项工作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本手册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并归口。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会签。

编写:

易跃峰

审核:

刘小春

批准:

朱国强

第1次发布

现行修订状态:

A/0

2管理方针和目标

2.1法务管理方针

规则、规范、规制

规则:

建章立制,完善制度体系,保障有规可依,有制可循。

规范:

强调过程管控、标准化作业,规范企业管理行为。

规制:

以法为器,约束和惩治违规、违法行为,预防企业法律风险。

2.2目标

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机制,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监管职能,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3组织框架

4管理职责

4.1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1)列席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负责公司法治建设的宏观规划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3)负责公司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的处理;

(4)完善健全和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指导二级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提名委派至二级单位的法律顾问人选;

(5)对公司及二级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6)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4.2法律事务管理部的职责:

(1)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和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负责为公司部门、下属单位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3)负责公司及二级单位的诉讼、仲裁和听证事宜;

(4)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负责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5)负责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联络、服务和考核工作;

(6)参与与企业分立、合并、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

(7)负责公司的普法工作;

(8)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4.3法律诉讼室的职责

负责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各类诉讼、仲裁、听证等活动中具体事务的处理。

4.4风险防范室的职责

(1)负责对公司全部合同、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负责对公司对外往来的重要经济性函件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3)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及对外重要合同的谈判、起草过程中的法律支持与服务工作;

(4)按照公司的整体部署,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5)其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或事项。

4.5委派法律顾问的职责

负责二级单位的法律审查的初审、规章制度审查、经营活动及重大决策的法律支持和法律诉讼的应诉准备等工作。

5管理程序和流程

5.1法律事务管理的原则

(1)依法维护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5.2规章制度的管理

(1)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推动公司法治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2)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所在单位的管理需求,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3)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单位、项目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法律事务部备案。

(4)公司、各二级单位制定其管辖权限内的规章制度,须提交委派的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部审查。

(5)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a、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b、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c、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6)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

(7)收到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报请公司总经理或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二级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相应部门报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议或由行政负责人组织召开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8)公司、各二级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5.3法律审查管理

5.3.1审查原因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关于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查把关率达到100%的要求和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经营行为法律审核工作规范》的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法律审查。

5.3.2适用范围

(1)法律审查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项目的经营行为和对外经济活动。

(2)本手册所指经营行为,是指公司、各二级单位、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重要经营决策、制定规章制度、签订合同、拟订经营性法律文件等活动。

(3)本手册所指法律审查,是指法律事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针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法律风险等所进行的审查、评估活动。

5.3.3法律审查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对提交法律事务部审查的各类事项,法律事务部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不涉及实体内容。

(2)预防为主原则。

法律审查立足于充分防范法律风险,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减少争议和纠纷。

(3)保守秘密原则。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及相关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4)全面审查原则。

公司及各二级单位、项目所有对外合同均应在正式签订前进行法律审查。

5.3.4法律审查方式及时间

(1)公司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在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2)公司法律事务部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依法履行法律审查职责,公司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查,准确评估审查事项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3)在提起法律审查之前,送审单位(部门)应为法律事务部预留必要的工作时间。

除法律事务部直接参与会议并需当场提出法律意见的以外,法律审查期限为法律事务部接到需审查事项的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为5个工作日。

(4)法律事务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法律审查工作时间的,应向送审单位(部门)或送审人说明理由;送审单位(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律事务部可酌情缩短审查期限,应急办理。

5.3.5法律审查的提起

(1)提起的原因:

a.公司总经理指派或批示;

b.其他公司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c.公司部门、各二级单位、项目发生本手册规定的必须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

(2)在提起法律审查时,送审单位(部门)须对送审事项的背景、存在的风险和争议焦点进行说明。

5.3.6审查材料

送审单位(部门)在法律审查过程中,应将与审查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公司法律事务部。

送审单位(部门)应对所提供材料和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5.3.7审级制度

(1)法律审查实行两审制,即委派至各二级单位、项目的法务人员负责初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审查的复审。

(2)公司总部和暂未委派法律顾问的单位的审查事宜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

5.3.8审查的范围

(1)重大经营决策

a.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

b.重大投融资;

c.重大资产处置;

d.对外担保、招投标;

c.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

d.其他重要经营决策事项。

(2)起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a.各种生产经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供应电热水气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联营合同等;

b.各种投资合同:

公司的设立、购买、兼并、联营、对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发起人协议、合资协议、合作协议等;

c.BT、BOT、BOOT等建设融资合同;

d.担保合同及保函;

e.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f.其他合同。

(4)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查及论证的事项。

5.3.9审查结论

(1)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在会签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建议;

(2)对法律审查中发现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司法律事务部有权向公司及各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完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建议。

(3)公司各级行政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重视公司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除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特殊情形外,应予采纳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5.3.10法律意见书

(1)本手册所指法律意见书,是指公司法律顾问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2)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要求格式标准、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3)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落款五个部分。

(4)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a.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

b.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c.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d.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e.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审查意见及处理建议等;

f.相关事项的说明。

(5)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公司法律顾问起草,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查后出具;外聘律师予以处理的事项,法律意见书由外聘律师出具。

(6)公司法律顾问起草法律意见书,有权查阅公司及各二级单位项目的相关资料,向公司有关部门、各二级单位、项目有关部门、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7)由公司法律顾问起草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复核。

(8)公司法律事务部有权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法律审查流程图

5.4法律咨询管理

(1)公司法律事务部接受公司各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就其业务领域或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而即将引发诉讼与非诉讼事务的法律咨询。

(2)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

(3)公司法律事务部可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对重点项目设置项目法律顾问,对项目从签约到履约进行全过程跟踪法律服务。

(4)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6)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单位、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5.5法律纠纷管理

5.5.1纠纷内容

本手册所指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项目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经济、行政、民事、刑事案件。

5.5.2纠纷范围

本诉讼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二级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及公民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

本手册所指二级单位是指公司属各分局、直管项目、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作为责任方的联营体。

5.5.3处理费用

处理法律纠纷所发生的诉讼、仲裁等费用,按财务制度规定在企业成本或管理费中支付。

处理公司二级单位(直管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以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的费用,由该二级单位承担。

5.5.4纠纷上报:

(1)公司各二级单位、项目收到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各类法律文书或实质性权利主张时,应及时会商公司法律事务部,按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妥善处理。

(2)公司各二级单位、项目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在案发后3日内将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建议和有关请求书面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

5.5.5诉讼的职责

(1)法律事务部的诉讼职责

a.负责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初步处理方案;

b.组织对案件处理方案的论证,为处理决策提供依据。

c.选定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

d.负责案件归档,统计分析和案例汇编。

(2)案发单位是法律纠纷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a.负责做好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规范。

b.负责收集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相关信息。

并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

c.负责协助法律事务部调查案件事实,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d.承担因处理法律纠纷产生的各项费用。

5.5.6诉讼处理程序

(1)诉讼、仲裁代理人一般从发案单位、公司法律事务人员或公司机关相关专业人员中选任。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风险过大的案件,如确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外聘律师代理。

外聘律师人选由法律事务部会同发案单位提出,报请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决定;

(2)外聘律师承办案件的,必须与该律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准许律师私自接案。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代理范围、代理权限,并均以风险代理方式确定代理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时间;

(3)如无特殊情况,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一般应延续到案件的执行阶段,不得随意提前终止或转委托他人。

(4)法律事务部负责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提出案件处理方案,未经法律事务部同意的应诉方案不得实施。

(5)在法律纠纷的应诉阶段,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下列有关工作:

a.起草、修改各类诉讼、仲裁文书;

b.预测诉讼、仲裁风险、研究确定应诉方案;

c.做好开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调集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等;

d.参加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发表代理意见;

e.与司法裁判机构沟通、交涉相关事宜;

f.代为提起上诉和再审申请;

g.代为申请和敦促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h.案卷整理、备份和归档。

(6)法律纠纷的办理实行合议制,案件承办人应充分听取多方面的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有必要可提交法律纠纷评审委员会讨论研究。

(7)涉案单位应当如实向法律事务部和代理人提交证据和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不得隐瞒不报。

5.5.7结案。

法律纠纷办理终结后,承办人应向法律事务部提交书面的结案报告,对纠纷的发生、处理进行分析总结。

5.5.8归档

(1)案件办理完毕,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整理归卷工作。

(2)案卷包括如下文件或资料:

a.起诉状(申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请执行书、其他申请文书;

b.答辩状、代理词;

c.证据清单、证据(原件退回提供单位);

d.裁判书、其他司法文书;

e.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3)案件如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承办或以出庭方式协办的,案卷由法律事务部整理归档;公司下属单位或项目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同意,外聘律师办理的案件,案卷由各二级单位或项目整理归档和保管,同时复制一份报局法律事务部。

流程图:

5.6普法教育

5.6.1普法活动的责任部门

法律事务部作为普法活动的责任部门,与公司党委工作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普法的具体工作。

5.6.2普法工作的具体内容

(1)按照国家普法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司的阶段性普法规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3)积极推进企业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治企工作。

5.7委派法律顾问的管理

5.7.1法律顾问委派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境内外各二级单位,包括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局、厂、中心、直管项目以及以公司为责任方的联营体、投资项目等。

5.7.2二级单位法律顾问由公司统一委派,归口法律事务部管理,实行管人管事相结合。

5.7.3委派法律顾问的人事、工资关系隶属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其党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团组织关系由受派单位管理。

5.7.4委派法律顾问实行轮岗制度,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委派法律顾问的岗位。

5.7.5委派法律顾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按照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7.6委派法律顾问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商人力资源部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部按干部聘任程序实施委派。

5.7.7委派法律顾问入职基本条件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

(2)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操守,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3)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事务;

(4)未因自身故意或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5)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5.7.8根据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法律顾问共分助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专业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五个层级(见附表:

委派法律顾问岗级对应表):

(1)助理法律顾问需同时满足以下入职条件:

a.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年,或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

b.能协助处理简单的法律纠纷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c.对企业的组织运营体系有初步了解。

(2)法律顾问需同时满足以下入职条件:

a.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或司法考试,或法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3年,或取得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1年;

b.具有独立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能力;

c.对企业组织运营系统有全面的了解,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

(3)高级法律顾问需同时满足以下入职条件:

a.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2年;

b.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期间,独立办理诉讼纠纷,成绩突出。

或独立出具法律意见书50份以上;

c.对企业组织运营系统有深入了解,管理能力及业务能力突出。

(4)专业总法律顾问需同时满足以下入职条件:

a.在高级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三年,工作认真负责,忠诚勤勉;

c.在专业领域累计出具法律意见书120份以上,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法律意见出具正确,无瑕疵;并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论文;

d.对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体系、流程有深入的掌握,能够娴熟地运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

(5)副总法律顾问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入职条件:

a.在二级单位担任过领导职务,对法律专业知识有过系统的学习,熟悉法律业务流程,对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深入了解,并指导和参与过公司对外诉讼活动。

b.在专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三年,工作勤勉,业绩突出。

c.在高级法律顾问岗位任职满7年,工作成果突出,为公司做出了重大贡献。

5.7.9委派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1)委派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a.参加受派单位涉及重大经营决策的各种会议及活动;

b.对损害公司及二级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c.查阅二级单位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二级单位有关人员;

d.在办理受派单位法律事务时,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e.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2)委派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b.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公司委派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c.根据受派单位的合理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其承担的法律事项;  

d.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及二级单位商业秘密;

e.按时参加执业培训、资格年审注册;

f.自觉学习和研究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与水平;

g.公司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委派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a.法律风险防范职责

a)负责对受派单位的全部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b)负责对受派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c)负责对受派单位的对外往来的重要经济性函件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d)按照公司的整体部署,帮助受派单位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受派单位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e)负责为受派单位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f)负责在对外重要合同的谈判、起草过程中的法律支持与服务工作,提出法律建议;

g)法律事务部安排的其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及受派单位要求提供法律支持的其他事项。

b.法律诉讼职责

a)案件发生后,应及时与受派单位行政负责人或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进行沟通,了解受派单位的处理意见;

b)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下确定应诉策略;

c)负责受派单位发生的各类纠纷法律文书的起草;

d)负责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排;

e)负责与法官、诉讼相对人及其律师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及时将沟通结果向受派单位和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报;

f)负责建立受派单位案件处理的台账,按季度向法律事务部报送;

g)与法律诉讼有关的其他工作。

c.普法教育职责

a)按照公司的普法规划,协助受派单位编订年度普法计划;

b)在受派单位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以项目为单位的法律巡讲等活动;

c)为受派单位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d)积极探索和尝试新的普法途径和方式;

e)公司要求开展的普法考试等其他普法活动。

5.7.10法律事务部、受派单位的职责

(1)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职责:

a.负责委派法律顾问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b.负责委派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的组织工作;

c.组织委派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培训,督促委派法律顾问提高业务技能;

d.为委派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提供业务支持与指导;

e.应专项工作需要,临时调配委派法律顾问和安排工作任务;

f.其他应当由法律事务部承担的工作。

(2)受派单位的职责:

a.支持委派法律顾问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b.在班子中明确负责法律事务的领导,强化二级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并协助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委派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

c.为委派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和住宿条件;

d.承担委派法律顾问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公务性费用支出;

e.认为委派法律顾问不称职或其他原因影响法律工作的开展时,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法律事务部反映;

f.为委派法律顾问提供外部培训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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