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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

 

 

长沙市望城区

2015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录

1、某建材公司私设排污暗管行政处罚案

(WCDC[2015]第1号)…………………………………………4

2、甲食品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许可案

(WCDC[2015]第2号)…………………………………………8

3、李某某吸食毒品行政处罚案

(WCDC[2015]第3号)…………………………………………11

 

某建材公司私设排污暗管行政处罚案

WCDC[2015]第1号

行政机关:

长沙市望城区环境保护局

当事人:

某建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2月2日,长沙市望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一行4人接城管委交办函后对某建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因原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有限,在连续雨水天气过后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沿电杆及道路限高杆从三级沉淀池接通隐蔽管道连入湘江,排放经过简单处理后的废水。

二、法律适用

(一)对某建材公司私接隐蔽排污管道违法行为的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二)向某建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三)对某建材公司私设暗管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三、决定结果

(一)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对污染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所涉证据均由区环保局依法调取,当事人无异议。

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原件一致,当事人予以认可;该证据证明了某建材公司的身份。

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的身份证明,经盖章认可,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污染源现场监测记录,经某建材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证明了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上述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二)对法律依据选择的说明

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使用排污口,而私设隐蔽管道将经过简单处理后的废水直排湘江,规避行政部门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某建材公司存在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长沙市望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私设暗管中,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8万元罚款”的规定,区环保局对某建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五、告知权利

(一)区环保局于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本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

(二)区环保局于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申请组织听证。

(三)区环保局于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或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焦点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私设的排污管道位于地上,并有沿道路限高杆架空部分,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认定为“私设暗管”进行处罚。

区环保局依据法律规定并以立法的目的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结果为考量,认为某建材公司私设排污管道的目的在于规避监管,排污管道设在地面上,但管道细小且有电线杆、道路限高杆为掩护,难以被察觉,设置的排污管道不符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后造成了规避监管擅自排污的后果,故认定为“私设暗管”进行处罚。

认定的结果也符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的界定。

甲食品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许可案

WCDC[2015]第2号

行政机关:

长沙市望城区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

彭XX

一、案件事实

(一)申请与受理

2014年11月4日,望城区甲食品店经营者彭XX向望城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区烟草局”)书面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并提交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2014年11月4日,区烟草局工作人员魏X、尹X受理了彭XX提交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申请事项属于区烟草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出具了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2014年11月6日,区烟草局指定执法人员王XX、赖XX对彭XX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

经核查,其经营场所面积、地域类型、商圈类型、经济性质、合理布局情形等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做了相关调查记录。

2014年11月6日,区烟草局对彭XX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申请事项属于区烟草局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确凿、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查未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二、适用法律

(一)对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实施行许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对本案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对彭XX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决定结果

2014年11月6日,经区烟草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准予申请人本次申请的行政许可,许可范围为在望城区辖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430112102349,并在办证大厅予以公告。

当日,即将许可证送达彭XX。

四、说明理由

(一)对申请材料采信理由的说明

区烟草局对彭XX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证明甲食品店是合法存续的个体工商户,彭XX是甲食品店的经营者,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资金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房产证、门面租赁合同,证明甲食品店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上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彭XX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办理、许可条件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区烟草局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三)对决定理由的说明。

本许可类别不限制数量和地域等情形,经审核,彭XX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告知权利

区烟草局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区烟草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书面向申请人告知了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手续,并及时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

李某某吸食毒品行政处罚案

WCDC[2015]第3号

行政机关:

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

当事人:

李某某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19日,望城区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侦查发现李某某有吸食毒品重大嫌疑,遂传唤到公安局进行调查。

经查实:

李某某因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于2014年7月被望城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社区戒毒期间,李某某后又于2014年11月18日晚上,将自己所驾驶的湘A6F771皮卡车停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金东路路边,在车上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火烤嘴吸的方式吸食从“洪别”(身份不详,在逃)处购买的毒品冰毒片剂(俗称“麻古”),经对其尿样甲基安非他明定性检验,结果呈阳性。

二、法律适用

(一)对李某某的吸食毒品违法行为的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结果

(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执行;

(二)送长沙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望城区公安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集了李某某的基本信息材料,证明了李某某的有效信息身份;在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内,查询收集了李某某吸食毒品违法行为的前科材料,证明李某某吸毒成瘾严重;李某某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相片、尿样毒品检验报告单、查获经过,证明李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

望城区公安局依法调取的上述证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供认不讳自己的违法行为。

这些证据证明李某某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相互印证,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具备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望城区公安局予以采信。

(二)对法律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1、定性依据:

李某某明知毒品冰毒片剂属于国家管制明令禁止的毒品,多次采用炙烤的方式吸食来寻求刺激,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的吸毒违法行为。

2、处罚依据:

李某某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公安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对李某某再次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在情节较重的处罚幅度内予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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