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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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范文.docx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范文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范文

篇一: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

中国xx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实现融资租赁船舶之目的乙方自主选定船舶由甲方向卖方购买船舶乙方支付%的首付款和%的保证金到甲方账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xx年月日在北京签订本《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租赁物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对卖方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卖方购买租赁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并租赁给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船舶并依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二条租赁期间

本合同下租期见附件一第六项在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撤回船舶、解除合同并索赔相应损失

第三条租赁成本、租金、首付款及租赁管理费

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船舶乙方承租船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如下:

1、租赁成本:

本合同项下所称租赁成本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赁船舶及将租赁船舶交付至乙方所指定的交付地(见附件四:

船舶买卖合同)所发生的成本(包括租赁船舶价款、税款、保险费用、银行费用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等)

租前息:

本合同项下所称租前息是指按甲方实际支付或负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计算至起租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金额利率按本合同的租赁利率

本合同项下租赁成本和租前息的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一第二项

2、乙方承租租赁船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包括租赁成本和利息本合同项下租金总额详见附件一第三项租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币种和次数均按本合同附件一第四项约定

3、在起租日甲方以《起租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乙方按照通知书内容向甲方支付租金《起租通知书》中应该包括租赁成本、租金总额、各期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币种、支付次数等内容

4、本合同附件一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乙方支付每期租金的日期为租金应到帐日乙方应在此日期前三(3)个工作日实际支付并将付款凭证以传真形式发送甲方备查;若乙方租金实际支付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付款日提前至上一

(1)个银行营业日此付款时间不包括因银行的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

5、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详见附件一第四项银行利率发生变动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进行相应调整由此引起的租金调整甲方以《租金变更通知书》(见附件二)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承认这种变更乙方应根据该通知书支付租金

6、首付款: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第五项约定的内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本合同项下乙方支付首付款的比例为租赁物件购买价格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整(¥)首付款不计利息计算租金时已扣减

7、保证金: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第五项约定的内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本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保证金的比例为租赁物件购买价格减去首付款后金额的10%即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在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保证金可以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多退少补

8、租赁管理费: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支付租赁管理费租赁管理费是甲方向乙方出租租赁船舶而收取的服务费用在非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及租赁船舶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租赁管理费不予退还

9、本合同生效后三(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前款约定的金额直接汇至甲方账户作为乙方支付的首付款、保证金和租赁管理费;如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七(7)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该款项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在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延迟支付首付款、保证金和租赁管理费中的任何款项造成租赁船舶延迟或不能交货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10、如首付款、保证金和租赁管理费延迟交付起租日保持不变

11、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提前支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12、如拖欠租金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撤回船舶而不须提出声明书也不用要求法院介入或通过其他手续的干预撤回船舶亦不影响甲方对乙方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1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款项后应及时给乙方开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船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和船舶的情况自主选定船舶及卖方乙方对船舶的技术规范、船龄、型号、性能、质量、状态及价格条款、交付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件四船舶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船舶买卖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订立本合同所需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船舶所需的部分资金并出资根据船舶买卖合同购买船舶

4、船舶购买后双方同意甲方对船舶享有所有权并将甲方登记为新的注册船东原船东出具的船舶销售全款发票抬头注明为甲方

第五条船舶的交付

1、船舶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确定的交船地由卖方直接向乙方交付卖方根据船舶买卖合同向乙方所交付的全部物料、备件、船舶证书、技术资料和图纸等视为船舶不可分割的财产前述船舶和财产以交接时船舶卖方、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文件为准归甲方所有并租赁给乙方使用

2、乙方或其授权代表应对船舶状况、物料、备件及各种船舶证书、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检查、确认对船舶本身及其全部物料、备件、燃料、润料的检查、清点、测量、交接以及船舶证书、技术资料和图纸的检查、交接由甲方和船舶卖方之间直接进行乙方负全部责任但无论如何甲方在相关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或者其他与船舶买卖有关文件上包括交接船文件上的签字并不意味甲方对船舶品质的认可或对可能存在的瑕疵承担责任

3、在船舶交接后根据船舶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船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构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船舶国籍注销登记证书和无抵押权登记证书

4、在乙方完成了对船舶状况和各种证书、图纸的检查、确认之后由船舶卖方和甲乙双方签署《实体交接证明》《实体交接证明》三方签署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船舶

5、在船舶卖方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了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证书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向船舶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构同时办理船舶新的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手续相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甲方承租人登记为乙方

6、如乙方未在船舶买卖合同确定的交付日前往交付地接收船舶或者乙方以任何理由拒收船舶因此而产生的买方违反船舶买卖合同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消除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对乙方的所有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船舶租赁合同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同时有权索赔其他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本合同项下的首付款、保证金及租赁管理费等款项按时、足额支付至甲方账户并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若甲方未能及时支付相关款项致使乙方未能按期接收船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能控制的原因而延误乙方接受船舶或导致乙方不能接收船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船舶瑕疵的处理

鉴于船舶系乙方自行选定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如卖方提供的船舶与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品质不符或在使用、营运过程中发现任何船舶缺陷、瑕疵包括针对船舶的索赔等情况均由乙方直接向卖方提出交涉或者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乙方也不得向甲方追索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应将有关索赔结果通知甲方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但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的规定并不因为甲方被登记为新的船舶所有人而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而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船舶的使用、保养和费用

1、船舶的使用

在租赁期间内船舶将完全为乙方占有和由乙方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在租船期内乙方可自由用其确定的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其烟囱标记和悬挂其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所有所花费的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更改船名

乙方应为船舶自行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的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和)做出安排乙方应支付关于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和各类性质的费用或者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系(为)乙方聘请的雇员

2、航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下列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中国沿海及内河运输

不管本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甲方对装运的批准

乙方保证只将本船用于国内航线经营并且五年内不得以光船租赁的方式转租、转售给第三方用于国际航线经营出租方式不得违背本条的规定

3、运输单证

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乙方为货物运输所签发的所有运输单证应当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并承担因从事货物运输而产生的所有责任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包含有损害甲方利益的条款

乙方同意赔偿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署运单、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而给甲方造成一切后果和责任

4、船舶的保养

乙方应对船舶(及)、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上保养做法进行保养保持船舶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船级社或双方认为必需的修理乙方应立即采取步骤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乙方未能这样做甲方有权将船舶从乙方处撤回而毋须提出声明书也不妨碍甲方对乙方根据本合同可能有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每次在未先征得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对船舶结构予以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甲方同意乙方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原样(如果甲方有此要求的话)

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舶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检查

甲方有权随时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检验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权的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的状况和确定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乙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如果乙方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甲方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才能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及时允许甲方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或者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舶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在甲方的要求下乙方应及时将船舶执行的任务情况通知甲方

6、第三者责任

乙方应遵守各种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因船舶本身及其运营、保管等致使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税费

因船舶本身及其保管、使用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船舶保险和修理

1、在租期内乙方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全额船壳保险、责任险、四分之一附加险、船主对船员责任险等必要的保险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保持各项保险若本合同项下租金支付期延长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所有保单应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甲方决定保险赔款的使用和处理

为本条之目的乙方保证为本船足额投保且免赔额不高于%乙方并保证其投保的金额足以使在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金额高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租金总额若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不足时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就甲方所要求的各项保险乙方在办理保险后应将保单正本提交给甲方并提交相应的保险费的支付证明甲方应向乙方书面确认收到保单并妥善保管在日后发生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及时提供

篇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是这样定义的: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揭示了三层意思:

第一租赁物是按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专门准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租赁那样出租人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准备好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尚未准备好在签订合同之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租赁物第二租赁物是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正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之所在第三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使用的对价是支付租金

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即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当然是后者最重要的体现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整个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

船舶买卖合同以及第三方如:

出卖人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主体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仅属双方约定事项而非合同主体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特定性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交易行为的主要作有就是为承租方融资因此各国法律对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多有限制性的规定在我国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央行根据该《办法》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而对于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000年8月央行办公厅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中答复:

鉴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其主体资格问题建议由外经贸部回复所以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经外经贸审批依《中外合资企业法》设立虽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有资格与承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两类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经审批才能设立所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具有其特定性

而各国法律对于船舶光租采合同自由主义原则无论是从合同双方还是从合同的条款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在光租合同中添加租购条款使光租合同具有融资的性能但并不涉及合同主体的特定性问题而正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任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但并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资格成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主体的不适格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两类合同在主体上的差异性是明显的

3、两类合同中出租人承担义务不同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了解航运市场他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据我国《海商法》第146条的规定出租人在交船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包括船体、船机和设备在各方面适合于约定的用途对交船时船舶存在的潜在缺陷应负责弥补但以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发现为限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船舶是由承租人基于自己的技能进行选择由出租人向第三方购买出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并不预先拥有船舶甚至可能对船舶以及航运业一无所知所以出租人按承租人的指示完成约定的义务之后并不负有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的上述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44条是这样规定的: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当然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出租人有协助的义务(《合同法》第240条)

从本质上来看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之所以不必承担船舶的瑕疵担保义务原因在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而言起到的最为重要的作用是融资只不过是以融物的方式表现出来出租人不关心船舶的使用权甚至不关心船舶本身他所关心的只是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债权的实现即租金的收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完全成为担保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手段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投资并收回合理的利润其租金构成一般为本金、筹资成本、加利润出租人的义务则是筹措资金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船舶承担巨大的资金压力和融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让出租人承担由承租人选定船舶的瑕疵担保义务将是极为不公平的而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只是一种传统的财产租赁关系出租人让渡船舶的使用权以收取租金租金只是让渡使用权的对价出租人必然关心船舶的使用权以求租金有一个合理的市场价位既能使自己得利又能使承租方接受既然是以船舶使用权作为收取租金的基础那么出租人当然负有船舶瑕疵的担保义务

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购合同的比较

作为光船租赁合同一种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购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我国《海商法》第154条明确规定:

“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购合同有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并不享有该项权利至于船舶期末的归属仅是出于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并不当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而且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出于税收角度考虑并不承认定有期末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条款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而认其为买卖合同从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方式来看在租购交易中只涉及一个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或当时出租人并不拥有承租人所选择的船舶的所有权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向第三方购买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笔者认为不能将期末船舶的归属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要素而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要件来看待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的取得固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但不能就此以偏盖全而认为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船舶所有权对很多承租人而言选择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一是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种船或新船二是可以免受巨大的资金压力将租期定的长一些这样能使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被接受而且避免了船价波动以及租金汇兑的风险三是可以间接享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税收抵免由于较长的租期船舶在期末的残值其实并不为承租方看重而且随着各国对船舶安全性的重视船舶强制报废规定的出台老龄船的优势已今不如昔所以承租人所看重的只是船舶在一定期间的使用权即通过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来得到自己选择和满意的船舶的使用权这正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二字的含义所在

最能体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这一手段来获得船舶使用权的便是回租合同亦称售后回租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说来就是船公司首先将船舶卖于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整个交易过程只需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即可很明显交易过程中的卖方与承租人合二为一出租方不必再与另外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在回租合同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的功能表现的更为突出船公司将船舶售与融资租赁公司首先盘活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经营更为顺畅而后又将船舶租回使其航运业务未受任何影响而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船公司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不仅可收回融资成本还可获得可观的利润这时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完全成为船公司资本运营的工具从更深一层的意义上来说通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债权手段船舶所有权的地位被弱化了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既要从其融资的实质区别于具有传统财产租赁性质船舶光租合同又要避免以偏盖全将其归为光租合同特殊形式的租购合同而忽视其租赁意义所在只有从融资、融物两方面去把握才能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海商合同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实践当中从主体上区分两类合同虽非百分百的准确但仍不失为一种简单易行的好方法

篇三: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作为出租人)

公司

(作为承租人)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

(直接租赁)

(编号:

RZZLCB20100)

日期:

20xx年月日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1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银行账户开户行:

帐号: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租赁船舶

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

出卖人、承租人在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

RZZLSFMM20100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年月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小写:

)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

3.3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收(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

3.4本协议书项下租赁船舶由承租人代表出租人从出卖人处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即视为出租人已按本协议书约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赁船舶承租人在书面告知出租人后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时间承租人应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准备工作

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格式详见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于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亦应视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租赁船舶交付义务承租人亦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出租人未能适当履行租赁船舶交付义务

3.5出租人在承租人代表其从出卖人处接受租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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