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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批准:

审核:

编制: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通过对整个爆破过程进行行之有效的过程控制,规范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爆破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工程安全。

第二条各级领导应积极带头执行本管理规定,使本规定得以实施,同时积极支持涉爆人员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一条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

1、管理本项目部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应及时督促作业单位更换人员。

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2、处理本项目部爆破事故。

3、做到制度措施落实、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落实、监督检查落实,严格执行国家对爆破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爆破安全。

4、对违反爆破有关规定的单位,项目部将直接追究其涉爆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处予相应数额的罚款;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全部损失赔偿和责任,必要时将依法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职责

1、负责编制或审批爆破设计,编制火工材料需用量计划,并报机电物资部备案;

2、负责将爆破方案向安全质量环保部、现场技术人员及施工单位进行文字和现场交底;

3、负责对反馈意见进行验证,不断完善和优化爆破方案;

4、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指导,确保爆破安全顺利实施;

5、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6、对钻爆作业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内容包括:

抵抗线的复核、开钻位置、临空面的校对、孔深、孔向、孔距、排距、单响药量、单耗、装药方式、炮孔堵塞长度及堵塞质量、联网以及炮后的检查。

第六条机电物资部职责

对滕州市民爆公司配送的火工材料进行进货和退货登记,建立火工材料明细台账。

第七条经营管理部职责

1、严格实行对爆破施工队伍进场前的资质审查工作。

2、涉爆作业队必须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涉爆人员应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

1、对涉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收集涉爆人员的证件备案。

2、负责组织对涉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组织涉爆人员参加地方上相关取证培训工作。

3、开钻前接受工程管理部爆破方案书面交底,根据爆破方案,对钻孔、装药进行过程控制,切实做到层层工序把关,做好转序质量控制工作,使爆破质量有一个新的提高。

4、爆破后进行爆破质量检查,是否满足爆破设计要求,对爆破结果进行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

爆破飞石距离是否大于规定要求、爆破后的石块度是否满足要求、拒爆数量。

5、及时向工程管理部反馈爆破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优化爆破方案。

6、负责本项目部爆破器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7、督促爆破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8、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负责督促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工作。

9、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10、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对爆破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进行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第九条涉爆单位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必须加强爆破安全管理,做到制度措施落实、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落实、监督检查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爆破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爆破安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前必须通知相邻施工单位人员、设备及时撤离作业面;安排专人进行爆破安全警戒工作。

3、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专业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6、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第三章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爆破安全工作流程(见图)

 

第十一条涉爆人员要求

1、爆破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爆破安全作业证;

2、爆破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

第十二条劳务及协作队伍

从事本工程爆破作业的劳务组织必须具备以下资质:

1、从事公路工程土石方开挖资质;

2、省级公安机关和省级建委核发的工程爆破资质;

3、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培训核发的爆破作业证。

第十三条爆破设计安全规定

1、实行爆破作业设计审批制度。

各作业队必须将爆破设计审批书报项目部审核,主要设计报监理审批,爆破设计留存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部备查。

2、爆破设计附图:

爆区地形地质或被爆对象的平剖;孔距、孔深布置图;装药、填塞、起爆施工图;爆破危险范围及警戒点分布图。

3、爆破设计经审核批准后有效。

爆破设计书的内容有:

爆破设计参数、网络图、布孔图、剖面图、装药结构图、警戒范围及要求等。

(爆破设计参数内容为:

部位、孔距、排距、钻孔角度、孔深、单耗、堵塞、抵抗线、线密度、起爆方式等)。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计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2)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3)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4)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5)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6)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3.高温环境的爆破作业,应按相关的规定执行。

4.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5、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第十五条火工材料领退料管理规定

1、火工材料由民爆公司送至现场时,收料员需对火工材料的型号、数量及有效性认真核对,确定无误后方可在送货单上签字。

2、火工材料从民爆公司的运输车辆搬运下来后,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派专人进行看管,并设置警戒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火工材料。

3、对剩余的火工材料及时通知民爆公司,进行退库。

第四章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安全协调规定

1、建立爆破作业通知单、联络签认制度;

2、爆破作业必须提前4小时以上通知相关单位;

3、爆破作业影响范围由爆破作业队专人负责通知影响范围单位,各受影响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将所有设备和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4、安全区域在爆破作业联络单上必须明确告知;

5、爆破飞石影响范围由爆破作业队确定并警戒,影响范围单位必须及时撤离,不能撤离的设备,设备单位应按施爆单位的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6、爆破振动影响范围,由爆破作业单位以书面形式确定,影响单位应按要求组织人员和设备的撤离;

7、禁止火种、烟火、无线电通讯设备等有安全隐患的人或物接近火工材料区域。

8、特殊区域和部位的爆破作业,必须分项设计,专题报批。

第十七条起爆器材加工安全管理规定

1、切割导爆管应使用锋利刀具在木板上进行。

每卷导爆管,两端均应切除不小于5cm。

2、雷管内有杂物时,不应用工具掏或用嘴吹,应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杂物弹不出的雷管不应使用。

第十八条起爆方法

本项目一律使用磁电雷管或电雷管起爆。

第十九条网路

1、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现场检验合格的起爆器材。

2、起爆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

3、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措施保护穿过该部位的网路。

4、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5、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

6、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1)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2)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3)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4)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5)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第二十条装药安全管理规定

⑴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

⑵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爆破器材。

⑶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

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填塞

1、深孔、浅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

2、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寒炮孔。

3、水平孔和向上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4、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8、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第二十二条爆破警戒和警报信号安全管理规定

1、爆破警戒规定

(1)警戒人员必须熟悉工区道路、设备工作部位和停放部位;

(2)警戒人员必须配备口哨、袖章或通讯工具;

(3)爆破队长对警戒人员的分派要做到任务明确、警戒范围不存在盲区;

(4)安质环部必须对警戒区域和警戒人员进行检查监督;

(5)警戒人员须认真负责,对自己警戒范围的设备、人员要及时清理出爆破警戒范围,不能及时清理的设备和人员报告爆破队长,并及时处理;

(6)警戒无误后,方可起爆。

2、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作业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示标志并派出岗哨。

3、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5、爆破作业没有用完的火工材料应及时退库,不得随处摆放,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6、爆破警报系统

(1)爆破作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爆破警报系统;

(2)预警信号:

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信号为长鸣30秒。

(3)起爆信号:

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

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具体信号如下:

鸣短声10秒——(停)鸣短声10秒——(停)鸣短声10秒。

(4)解除信号:

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

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信号为长鸣30秒。

(5)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第二十三条爆后检查安全管理规定

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露天深孔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2、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3、一般岩石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1)确认有无盲炮;

(2)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第二十四条盲炮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5、不应直接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爆破后的排险安全管理规定

1、钻爆后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再进入下道工序。

危石必须处理干净,排险作业不能上下同时进行,避免交叉作业。

2、使用反铲、挖掘进行撬挖工作时,应遵守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记录管理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各项记录,具体如下:

(1)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写爆破设计

(2)机电物资部负责火工材料领、退登记

(3)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火工材料领用、装药、警戒的爆破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爆破安全管理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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