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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基本要求商务基本要求

第四部分

工程基本要求

 

第一章商务基本要求

 

 

商务基本要求

目录

总则3

1合同工作范围3

2承包商责任16

3现场条件24

4承包方式25

5费用及付款形式26

6图纸27

7修改27

8工程监理29

9保险29

10施工29

11运送及贮存29

12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29

总则

∙此“商务基本要求”是说明本工程的概况及业主对本工程的综合要求给承包商在投标时使用以及在中标后注意及遵守。

∙承包商应把为履行此基本要求及合同条款内说明的规定之所有费用均计算在回标总价内。

任何项目若没有填上价款的,其所需费用均被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价款或工程总价内。

∙承包商所填上的价款均认为适用于本合同内所有工程包括设计变更工程。

∙承包商在基本要求费及指定分包商与独立承包商的相关费用清单内所填上的价款均被认为承包商的风险,包干使用。

无论指定分包商或独立承包商的合同总价款与承包商在投标时的估计有多大差异,也不论承包商的最终结算与投标时有多大差异;该部分的费用一律不予调整,除非在此基本要求内另有规定。

∙本合同文件为相互补充,本次投标的总价均包括合同文件、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之有关的全部要求。

∙承包商若在工程量清单内或基本要求费清单内仅填上一个总价,将会被要求提交每一项目的价款。

∙承包商在本次投标报价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增加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分项工程,承包商不得提出异议,由此而致的风险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以下所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被认为是完整无缺的,各承包商应研究其它文件、工程规范及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它相关资料,以便于能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所有按照本合同应由承包商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必须符合业主即招标人、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格式、程序、时间、表达方式、数目等。

此项将是非常重要的。

工程量清单内的内容、格式及顺序均不能更改,承包商认为需要增加项目的,将增加项目放入“承包商认为上述清单不包括的项目”内。

1合同工作范围

以下所述的工程范围介绍只是概括性的及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承包商应研究其它文件、图纸、工料规范及工程量清单,以便完整了解本工程的实际工程范围。

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范围

1.1.1

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均包括在总承包商的范围内。

包括但不仅限于:

总承包商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暂定工程;指定供应;指定分包、独立分包施工的工程。

总承包商需要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

a)总承包商施工的工程范围:

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粗装修工程、常规水电(含采暖);招标人保留调整总承包施工范围的权利;

b)总承包管理:

建造及提供公用的临时工程和设备给各指定分包、独立分包使用;在本项目范围内,管理、配合、协调指定分包、指定供应、独立分包的工作,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总承包协助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质检、安检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政府手续。

c)指定分包工程:

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幕墙工程、防水工程、室外泛光照明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等(总承包商可以参与投标,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总承包商中标);

d)独立分包工程:

市政、热力、燃气、电信、电力等公用事业工程,园林景观工程;

e)业主指定供应的材料设备:

供应及安装部分:

铝合金(或塑钢)门窗、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盗卷帘、入户门、人防工程门及检修门、阳台栏杆、虹吸雨排、电梯、锅炉、LED显示屏、柴油发电机等;

仅供应部分:

外墙砖、外墙涂料、乳胶漆、空调主机、复合风管、空调末端、风机、冷却塔、水泵、主要阀门、卫生洁具、应急电源、动力/照明配电箱、消防报警设备、散热器、封闭母线、电缆、人造岗石、变压器、断路器等;

f)业主限价、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土建部分:

楼梯防滑条、室外铸铁格栅盖板、屋面及外墙保温材料、防腐材料;

给排水部分:

管材及管件、保温材料;

电气部分:

桥架、灯具、开关、插座、管材及管件、电视/电话箱。

招标人保留增减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分包工程、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以及业主限价、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调整总承包施工工程范围的权利

注:

【第c项~第f项】以暂定价款体现。

1.1.2

所有的钢筋砼地下室、钢筋砼上部结构等;

1.1.3

对已打入地下的桩进行截桩和凿桩,并清理由此而引起的垃圾以及运送垃圾到工地指定的垃圾供应点;

1.1.4

基础钢筋砼工程(包括换土垫层、碎石垫层、砼垫层、桩帽、地下部分结构工程)(如有);

1.1.5

按业主的要求,提供并预埋混凝土底板下的管道、预埋件(如有),止水板或止水带、钢结构预埋螺栓、套管及在混凝土板、梁、柱上预留孔洞。

1.1.6

上部钢砼结构(包括柱、梁、墙体、屋面砼等);

1.1.7

砖石工程;

1.1.8

保温、防潮工程;

1.1.9

室外工程所涉及的钢砼、砖石工程;

1.1.10

粗装修工程;

1.1.11

进行及完成业主及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对工程材料、已完工程的试验或检验,包括按规定提交有关报告。

1.1.12

承包商须在现场接收指定供应商送来的材料,并负责上述材料的卸货、储存、堆放、保管、从储存点至安装点的驳运及安装。

同时承包商须在材料到现场的当日开箱验收,遇有破损或不合格的,须立即通知业主并安排与指定供应商替换。

若承包商未及时验收而后又发现有破损或不合格的,或未妥善保管而使材料破损或被遗失、偷窃的,诸如此类的损失都由承包商负责。

1.1.13

详细工程范围须参阅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合同条件、基本要求。

承包商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需执行的所有项目及工作,不论该等项目及工作有否在前述文件内详述。

1.2临时工程

1.2.1

机械、工具

承包商须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及保护所需的机械装置、设备、工具、器械、梯子、防水油布及其它物品,并负责在不需要时拆除。

a.机械的架设方法、位置须符合业主要求。

b.承包商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执行机械维修,提供足够数量的各类备用机械,以保证工程不会因季节故障而中断。

1.2.2

脚手架

承包商须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及符合业主要求的脚手架,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a.承包商不能用窗户作脚手架支撑。

脚手架的稳定方法须获得业主同意。

b.承包商须架设并维修适当的安全梯和跳板使业主及其项目工程师、工程顾问(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人员)和业主授权人士可绝对安全的彻底检查工程任何部分。

c.外墙脚手架的搭设必须整齐美观,脚手架的突出部分必须整齐划一,外架围网必须清洁整齐。

1.2.3

围板、屏网等

承包商须按照需要并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的围板、屏网、闸门、廊道、人行道、过道、篷盖、临时围墙和栏栅等,以保护本工程及公众安全,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承包商须根据有关单位要求在围板、廊道、篱笆等处提供足够照明。

承包商须对上述所有设施油上两道漆油,颜色由业主确定。

1.2.4

承包商贮存仓、加工车间和办公室

a.承包商须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需的加工车间、食堂、办公室和物料储存仓库,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b.只要负载不超过设计负载力,并且不会妨碍工程进展及进入工程已完成部分,物料也可贮存于工程已完成部分内。

c.必须整齐存放所有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物料。

d.易燃物品贮藏库必须分别建造在许可区域。

油漆、煤油、稀释剂、硝化纤维、清漆、沥青或沥青类产品等易燃物品,不许贮藏在建筑物内。

1.2.5

临时厕所

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和维修供男女工人使用的所有有效卫生厕所设施,及在本工程全过程提供一切所须之临时卫生厕所,以使整个工地和建筑物保持清洁卫生及符合业主和有关政府单位要求,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1.2.6

工地布置

所有工地办公室、临时厕所、仓库、起重机等的位置,必须经业主认可。

1.2.7

临时支撑

所有斜撑、顶撑及支撑等须由承包商设计及提交给业主及有关单位认可。

承包商须负责整个工程之中上述设施安全,业主的认可并不会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业主可发出图纸说明其要求,而承包商须按该等图纸架设斜撑、顶撑及支撑等,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1.2.8

电话

承包商须在工地内自行申请电话使用,并支付电话费及在完工后拆除。

1.2.9

工程用水

a.承包商须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用水供自己、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架设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临时供水及储水设施,并承担所有费用。

b.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将由业主提供至本项目建筑红线,红线内管线及储水设施则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须负责协调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的临时用水位置及需要,并免费提供该等临时用水装置供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在内的施工期间用水费用,均由承包商先支付,再由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支付给承包商。

c.承包商须在各幢楼首层大门附近,提供予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前述之临时用水点;从此等临时用水点再接出的临时用水系统,则由各指定分包商自行提供,包括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d.承包商须检查业主之供水量是否足够工地使用,若有需要承包商须向供水单位申请增加供量,工期不会因任何增加供水量及供水延误问题而获得延长。

e.承包商需在完工及业主同意后,负责所有临时用水水源的切断及搬运工作及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及承担有关的费用,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

1.2.10

临时照明及电力

a.承包商须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临时照明及电力供自己、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试验所有装置,提供及安装一切临时电线、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一切临时装置,并支付所有费用。

b.临时用电电源将由业主提供至本项目红线(包括临时变电所及掣柜),红线内的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则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需负责协调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的临时用电位置及需要,并免费提供该等临时用电装置供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在内的施工期间电力费用,均由承包商先支付,再由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支付给承包商。

c.承包商须在各幢楼内每两层间,提供予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前述之临时用电配电箱;从此等临时用电配电箱再接出的临时用电系统,则由各分包商自行提供,包括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d.业主并不保证现有设备的适用及供电量能否符合承包商的需求,承包商须在接收工地时全面检查有关设备及其用电量,在需要时更换有关设备及/或向供电单位申请临时供电增容。

工期不会因任何设备的更换和/或供电增容延误而获得延长。

e.若永久供电系统于施工期间已接通而承包商激活永久供电系统作为工程临时供电使用,则永久供电与临时供电的电费差额由承包商承担。

f.承包商需在完工及业主同意后,负责所有临时用电电源的切断及搬运工作及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及负责有关的费用,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

1.2.11

临时道路

a.承包商须构筑和维修一切必需的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以在工地内外提供合适支承机械的通道,并在合同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的工程及场地至业主满意。

b.承包商须提交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的规划图纸给业主认可。

业主可发出关于规划和构筑临时道路的指示,承包商须遵循此等指示,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1.2.12

名板

提供及架设一个经业主批准的名板,上书工程、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等的名称。

文字须由优等标志绘制人员书写。

承包商须在工程进行期间不时重新油漆及书写名板。

除业主批准者外,工程上不得有其它告示。

业主的另外要求除外。

工程完成后,承包商须拆除名板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

1.2.13

其它临时工程

承包商须提供所有其它必需但未在此特别提及之临时工程,包括提供冬雨季施工临时设施,以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1.2.14

临时工程的布置及拆除后修复

a.临时工程的布置应配合分段施工要求,承包商须在需要时无偿予以调动。

b.临时工程拆除后,承包商须修复受影响地方。

c.工程完工后,所有临设须在业主同意后方可拆除。

1.3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及照管服务

本条款所说明的承包商按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分包工程所承担的管理、统筹、协调及配合责任,不可视为孤立存在的,而是需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规定如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内的规定相互补充的;承包商需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的规定,从而完整了解本合同的实际内容和要求。

1.3.1

承包商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执行分包工程包括提供一切所需的协调和管理服务及设施;以便各施工单位能顺利施工。

1.3.2

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负责,包括所有指定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

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质量、进度、安全、卫生、协调等方面,承包商在本合同下承担各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的连带责任。

1.3.3

对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或独立分包商,在政府协调方面,承包商也需要完全配合;如果指定分包商或独立分包商因政府协调的原因导致本工程延期或其他经济损失,承包商对此承担责任。

承包商在合同价格内已经考虑了与本工程有关的政府收费以及地方政府机构各种摊派工作的费用。

1.3.4

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

积极主动的了解各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土建工程的有关项目,要求各分包商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并且在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相关的分包商联系,确定预埋、预留的位置,并给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足够的时间放置相应的预埋件等。

对不同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施工工序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合理安排,使各分包商有序地进行他们的工作。

1.3.5

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于此)。

∙用水泥砂浆或其他相关材料填实因预留、预埋导致的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孔洞。

∙因承包商没有或部分没有完成的预留、预埋工作而导致的任何修补工作。

∙修复所有受影响之工程,及完成其它一切有关土建工程的项目。

1.3.6

指定分包商

a.根据本基本要求第1.1.1款内对指定分包工程范围的界定,在工程量清单内的基本要求费用中的照管费内包含了各指定分包的暂定价款。

承包商注意:

指定分包商的暂定价款在任何时候均不能理解为最终指定分包商的合同价。

b.上述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将由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签署,并由业主加签确认。

合同的履行按照承包商签证确认的付款额,经业主批准后由业主直接支付款项给指定分包商。

c.上述指定供应合同及指定分包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指定分包工程,业主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或增加新的指定供应合同及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商必须遵从业主指示,不能要求任何额外费用或工期延长。

1.3.7

独立分包商

本项目的以下永久工程,将由公用事业单位(“独立分包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及负责施工。

(1)工地出入通道。

(2)公共车路及人行路的修复。

(3)给水市政管道的接驳。

(4)排污市政管道的接驳,包括公共窨井。

(5)供电主电缆的接驳。

(6)煤气主管道的接驳。

(7)电话主线的接驳。

(8)变配电工程(由红线外至本工程变配电小室);

(9)热力工程(由红线外至本工程热力站);

(10)有线电视、卫星天线;

(11)指示牌及标志工程;

(12)客户的装修公司等单位。

1.3.8

承包商须负责下列工作以配合分包商、供应商及独立分包商(以下简称“分包商”)执行其所负责的工程:

1.提供承包商的工地内现成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予分包商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数量的临时办公室予分包商使用,及在工地或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地方供分包商架设自己用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2.提供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施工所需的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等。

3.在不违反业主指示的情况下,承包商须管理工地内外临时道路的使用。

4.于工地内提供足够、合理及符合业主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供各分包商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惟分包商必须遵从承包商的指示,保持卫生设施清洁。

5.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

承包商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商使用,并须保证能在冬季正常供水及不会结冰。

6.提供承包商的工地内现成爬梯、脚手架等共同使用。

分包商对此等爬梯、脚手架等的使用时间,应满足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

7.提供工地上现成的塔吊、人货两用梯、其他装置及机械给各分包商作卸货、横向及垂直之运输。

如果设备比较忙,承包商有义务协调各分包的材料或设备在现场内的水平及垂直运输,保证不影响整个现场的次序及进度。

8.向各分包商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板、护网等物品。

9.为各分包商提供工地上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商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10.夜间施工:

承包商需为承包商自己、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提供照明设施及其他相关的公用设施。

如果夜间施工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等类似的政府批文,则指定分包商和独立分包商将使用承包商的相关证照而不需要重复办理;承包商需要将此类证照保持有效直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1.每天两次定时清理垃圾和运走现场废弃的物品、垃圾,包括各分包商已经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的垃圾,如果分包商没有将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承包商有义务进行督促及监督。

12.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

承包商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商使用,并须提供机电设备等调试所需的电力。

13.保护已完成的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以防损坏,包括做出防水、防风、防雨、防盗的措施;惟分包商完成其本身工程及交付给承包商或其他独立分包商前的保护措施,则由分包商自行提供。

14.联系协调各分包商,了解他们关于上述设施的详细需要,并在有需要时配合和提供。

15.提供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所需的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给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

16.机电工程:

(1)所有卫生洁具及其相关之给排水系统安装后才铺砌墙/地面瓷砖,以确保没有缝隙;

(2)用认可的硅酮密封胶填充所有卫生洁具与相邻饰面的接缝;

(3)若电气工程包括安装至卫生洁具的接地线,则须统筹卫生洁具与接地线的安装,及负责修复受安装接地线影响的地方。

(4)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

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5)制备合理之工作程序。

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

(6)制备机电配合总图(包括机电综合施工图及综合土建要求图)及必须之图纸和二底图以确认整个机电工程获得协调,并提供足够数量图纸予各相关单位。

图纸应包括平面、立面和剖面图但不限于上述,图纸内容必须能清楚表示所有机电安装的标高、宽度定位及与建筑及结构之关系,剖面图的绘制应满足施工需要及通过审查/审批。

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承包商应按业主、设计单位或有关部门之要求再次提供,直至达至前述单位满意。

17.电梯工程:

1)按电梯工程需要在电梯井内架设脚手架及安全网等,并执行维修及作有需要的改动;

2)在电梯门口架设围板以防人跌下;

3)电梯安装后在机内、门面、门框等安装临时保护板以防止损坏;

4)在电梯机房内设置供装卸电梯设备用的梁或勾。

5)提供电梯调试所需之电缆及电源。

18.建筑幕墙工程:

(1)在土建浇筑前核对门窗表所示尺寸是否与结构预留孔洞尺寸相符。

若发现矛盾,须通知业主及有关分包商以作出修改;

(2)预留适当大小的孔洞及坑槽以便安装窗框及其凸出的冒头、竖框、止水条;

(3)负责所有窗洞/门洞及洞口的收口;

(4)协调各有关单位以确保门、窗及天窗等完成后进行防渗试验时不会破坏邻近的工程,并修复所有受影响地方。

(5)搭设、维修及修改满足分包商使用要求之外墙脚手架,并考虑与市政、防水、外围工程相结合,包括在有需要时进行部份悬挑、提高或更改,所需的竖立时间亦须与其它工程配合。

19.酒店相关配套工程:

⑴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⑵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

⑶竣工验收备案;

⑷垂直运输的管理;

⑸施工垃圾的外运;

⑹提供临时水电的接驳点。

20.对指定分包单位、独立分包商的档案管理的要求:

承包商有义务及时督促指定分包单位、独立分包商的档案资料的整理,并达到武汉市档案管理相关部门的要求。

21.对其他工程的配合事宜:

1.3.9

对市政配套工程(如接通水、电、通讯、排水、煤气等)业主可能直接与专业单位签订合同,对于这些单位,承包商也需提供上述协调服务。

对于由业主的合作伙伴的装修及其他的施工公司,也被视为独立分包商/分包商,对于这些单位,承包商也需提供上述协调服务。

1.3.10

负责整个工地的安全施工。

对每个进出的分包商宣传工地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负责处理工地事故(如发生的话)。

负责整个工地的施工安全通道并确保在任何时候都是干净及安全的。

现场保卫

承包商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被盗或被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

承包商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允许承包商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不规律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承包商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业主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业主批准的格式印制,但至少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承包商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准备每人两张出入证,其中的一张做空白备用。

1.3.11

积极配合业主进行质检站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报审。

1.3.12

对各分包商所完成的分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其质量负责;同时要参与并督促各分包商所完成分包工程竣工图纸的绘制。

1.3.13

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存档;

1.3.14

暂定工程:

暂定工程将根据业主的指示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或取消该工程。

1.3.15

若有需要,业主可要求承包商的最高管理层每周到工地进行工地视察,并解决相关事宜。

1.3.16

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

业主有限制或禁止承包商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扰民的加班工作的权力;除非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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