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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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的通知

统一编号

GZ032005002

文  号

穗规[2005]1426号

文件类型

市规划局

发布机关

市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05-01-01

实施日期

2005-01-01

失效日期

2013-11-15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1     一般规定

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类别

业务

性质

业务案件分类

办理处(科)室

审批性质

审批依据

发文

字号

批复期限

(工作日)

期限依据

建设用地类

申请建设用地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用地处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穗规选

穗规函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19条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处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穗规地证

40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处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处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处

用地规划科

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用地处

行政审批

穗规函

40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

用地处

行政许可

穗规函

4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

用地处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用地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用地处

行政许可

原期限届满前

 

城市规划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函

40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函

40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批

40

村镇规划

镇总体规划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函

20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函

穗规批

40

中心村规划

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函

20

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函、穗规批

40

城市规划类

详细规划

整治规划

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

法规监检处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穗规函

20

 

整治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法规监检处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穗规批、

穗规函

40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

城市设计处

用地规划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穗规函

 

40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市政处

用地规划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

城市设计处

用地规划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穗规批、

穗规函

40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市政处

用地规划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管线综合规划

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

市政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穗规函

20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

市政处

建管科

穗规批、穗规函

40

建设工程类

建筑工程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穗规函

30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建证

30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8、条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穗规函

30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函

3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穗规函

30

 

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建证

30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道路交通工程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市政处

规划用地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政处

规划用地科

行政审批

穗规函

40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建证

4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市政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函

4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路口)

市政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穗规函

40

 

管线工程

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市政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政处

建管科

穗规函

40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穗规建证

4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市政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函

4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

城市设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穗规函

40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穗规建证

20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调整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

城市设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穗规函

40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勘测信息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

城市设计处

备案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10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许可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穗规验证穗规函

15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许可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穗规验证

15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许可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穗规验证

15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许可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穗规验证

15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违法建设查处类

建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穗规函、穗规决

70

 

道路交通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穗规函

穗规决

 

管线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穗规函、穗规决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违法建设查处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穗规函、穗规决

申请违法建设处罚听证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12条

穗规函

7

 

依申请公开类

依申请公开

档案馆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3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试行办法》

穗规函

15

 

 

 

 

 

 

 

 

 

 

 

 

注:

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

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1.2.2.2  申请函:

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

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1.2.3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2.4 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1.2.5 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6 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2.7 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2     立案标准

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2.1.1.1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1.1.2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2.1.1.3  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2.1.1.4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2.1.1.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1.1.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8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2.1.1.9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1.10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2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2.1.2.1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1.2.2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2.1.2.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2.1.2.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2.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1.2.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8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1.2.9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2.10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2.11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

2.1.3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2.1.3.1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2.1.3.2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1.3.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3.4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4.1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1.4.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

2.1.4.3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1.4.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4.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4.6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7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5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5.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5.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5.3  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与原征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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