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274012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7.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docx

《《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docx

《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

《刑事实务十堂课》里的“100条司法经验”

 

1.【热点案件三“化”处理】既要善于从社会大的方面看问题,即所谓高处着眼,又要善于低处落脚,也就是要善于把社会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技术问题细节化。

2.【化解矛盾比抽象公正更重要】我们不能把公正的标准绝对化、抽象化,认为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办事就可以实现公正。

如果问题不解决,矛盾没化解,当事人不接受,人民群众不满意,未能在司法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我们谈何说实现司法公正?

3.【4类案件重视矛盾化解】审判实践中对以下几类案件尤其要加强矛盾化解工作:

(1)涉及群体利益或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

(2)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3)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4)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案件。

4.【做好裁判不当选手】所谓裁判身份意识,就是作为一名法官,要自觉地把自己当成裁判员,不能当观众,更不能直接当选手。

裁判是什么,它是法官运用法律在法定程序中解决特定矛盾纠纷的过程。

5.【沉默是金兼听则明】法庭上只要控方或辩方提出自己的主张,法官就应当立刻询问另一方是什么意见,在另一方没有发表意见之前,不宜主动表态、引火烧身。

6.【独立发表真实意见】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事务,它有着很强的书面化特点。

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各个环节都会有文字性的记录,所以,独立地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很重要。

因为,你的意见永远在卷,既是追责的依据,也是自我的“保护衣”。

7.【司法裁判八个维度】敢于判断,绝不是号召大家做“葫芦僧”,擅断、乱断,判断要依据“证据、事实、程序、法律、法理、情理、逻辑和价值”,我把这八个方面称为司法裁判的“八个维度”。

8.【多一般规则少特事特办】司法工作中应当多强调一般规则,少一些特事特办。

………当法律程序与法律实体发生冲突时,可以适度强调程序优先。

9.【重大敏感案件五个要领】一要沉着应对;二要开好庭审;三要寻求支持;四要情势权衡;五要敢于坚持。

10.【法官永远不要嘲笑法律】学者可以批判法律,并借以提出完善立法的构想,但法官不行,批判也没有意义,等米下锅的现实也不容你做无意义的批判工作。

切记,法官永远不要嘲笑法律。

11.【新型案件善扩张解释少批判】不管立法者多么勤勉,总会有一些案件找不到直接的立法依据,这就是新类型案件,也是我们常讲的“疑难案件”,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于积极运用扩张性的法律解释。

12.【不得勉强定罪】刑事司法就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接,从而形成刑事判决。

如果某一行为确定在刑法上找不到对应的罪刑条款,则只能做出无罪处理,不得勉强定罪。

13.【犯罪圈的合理划定】关于"犯罪圈"的合理划定,司法层面的责任重大。

14.【常见多发行为定性先行量刑调整】对一些常见多发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理,可以坚持“定性先行、量刑调整”的思路,从性质上作犯罪认定,并采取轻刑处置。

15.【不认罪案件举质证精细化】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不认罪案件,原则上要“一证一举一质一认”,只有证明事项存在关联的几个证据才放在一起“打包出示”。

16.【裁判文书规范化永远不能丢】裁判文书是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的职务作品,不是个人的业余涂鸦。

所以,无论是如何改革裁判文书,规范化的要求还是不能丢。

17.【裁判文书制作改革应重视证据裁判】当前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方向之一,就是要把证据裁判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采信过程,特别是对控辩双方认识分歧较大的证据更要详加说明。

18.【裁判文书应注重控辩双方意见对等表述】对控辩双方要对等用力。

有的判决书,表述控方意见有两三页纸,但表述辩方意见仅有三五行字,显得特别不对等、让人感到有偏袒,同时也丧失了形式表达上的对称美。

19.【刑事司法探求“最大公约数”】即便司法裁判者小心翼翼地试图平衡天平的两端,法槌落下之时,往往也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

我们的目标只能是在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过程中尝试找到它们的“公约数”。

20.【司法裁决需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如何避免机械司法,关键是要把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结合起来,避免单纯地依靠法条字面含义来对案件进行形式判断,禁锢于“严格规则主义”,而忽视了司法裁决还需要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行实质判断,以达成裁判的实质合理性。

21.【重视犯罪构成的定量要素】对犯罪构成的定量要素应当予以重视,如果我们回看多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一些难解的重大问题莫不与犯罪概念定量因素密切相关。

司法考虑定量因素,就是要审查判断行为的实质危害性,从而将一些形式上合乎犯罪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以实现司法处理的实质合理性、正当性。

22.【警惕专业傲慢与偏见,敬畏常识常情和生活逻辑】不顾常识常情和生活逻辑办案,就容易误入歧途。

与职业和专业相伴相生的“傲慢与偏见”,在任何领域都可能存在,所以,我们要有对自身专业判断保持警惕的能力。

23.【司法两难往往源于价值两难】特别是,要关注法律的基本精神、立法目的和预设价值。

司法两难,往往源于价值两难。

所以,作为司法工作者,要善于价值衡量、利益权衡,积极弘扬社会核心价值。

24.【不要抛开裁判标准谈裁判效果】要把裁判标准与裁判结果或裁判效果分开看待。

个案的裁判可以也应该追求“三个效果”的统一,但是其裁判标准只能有一个,那就是法律规则,不能抛开法律规则来谈裁判、谈裁判效果。

25.【伟大的判决可穿越时空、经久弥新】司法的最大公约数,最终要体现在裁判对这个社会、这个时代的引领价值。

……而一名法官能够几十年、上百年后仍能被人们铭记、惦念,一定是因为一份署着他或她名字的“伟大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因引领社会、牵引时代而拥有了穿越时空、经久弥新的魅力。

26.【公正永远是人民群众唯一或最重要的诉求】一直以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唯一或者最重要的价值诉求就是“公正”。

27.【侦查、审查起诉活动符合审判定案标准才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唯有强调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环节的法定定案标准,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28.【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1.“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2.“以审判为中心”不是淡化而是加重了侦查、审查起诉的职责与重要性;3.“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否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

 

29.【进一步强化无罪推定认识】要进一步强化对无罪推定的认识,刑事立案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提起公诉并不意味着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判决并非对一审判决的“背书”。

30.【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证据裁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实现路径之一是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就是证据裁判。

……唯有牢牢地抓住证据裁判这个关键,我们才有可能实现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

31.【证据裁判理念应该辐射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裁判理念应当辐射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要求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一体贯彻或遵守。

32.【冤假错案无一不是对三大诉讼原则或理念的失手导致】如果分析、梳理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可以说每一起案件都与上述三大诉讼原则或理念未能得到真正、有效地贯彻有关系。

甚至可以说,冤假错案无一不是对三大诉讼原则或理念的失守导致!

所以,无罪推定、正当程序、证据裁判,应当成为每一名刑事司法人员必须坚守的司法良知与底线。

3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审判定罪应采用相同的证据标准】我个人理解,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要求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其中一点就是要求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与审判定罪采用相同的证据标准。

34.【要将辩护律师视作“法庭最可信赖和应该依靠的力量”】强化辩护职能发挥。

要将辩护律师视作“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

35.【一审适用证据规则无不当,应予充分尊重】对于一审认定事实的审查,要重点审查其对证据规则的运用,证据规则适用并无不当的,应予充分尊重。

36.【强化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活动的引导和制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强化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活动的引导和制约。

37.【“以审判为中心”必然建立在高度发达的法治之上】如果我们把眼光再放长远一些,一个国家的诉讼活动何以“以审判为中心”,它必然要建立在高度发达的法治之上。

比如,司法官队伍素质普遍较高,司法裁决具有足够的权威,确立了法院“守护宪法和法律”的职能,法院成为“各类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司法官独立司法,只服从法律等。

38.【不发生错案是底线】不发生错案,应是每一位刑事法律人的职业底线。

39.【庭审实质化的支撑点在于证据裁判】庭审实质化涉及到“证明”、“控辩”、“裁判”三个方面的实质化,其支撑点仍在于对证据问题的严格把握和准确裁量。

40.【刑事证据审查运用三环节】刑事证据如何审查运用,我理解要做好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庭审准备(做好证据梳理);二是开庭审理(落实庭审实质化);三是作出裁判(依法审慎定案)。

41.【庭前会议定位】如果把庭审比喻成一场大戏、一顿大餐,庭前会议则是“序曲”与“开胃小菜”。

不能把庭前会议弄成变相的庭审,更不能用庭前会议来替代庭审。

42.【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的意见原则上不得反悔】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43.【庭前会议把握好量力而行的原则】对于实体问题,主要留给正式的庭审解决,庭前会议只是顺带解决,能够解决多少就解决多少,不作过多纠缠。

即便是程序性问题,仍应把握量力而行的原则。

44.【庭前会议应致力于消化和解决实际问题】庭前会议只是庭前的一项准备程序,应致力于消化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为庭审顺利进行作出铺垫、提供保障,只要不违背基本诉讼原理的做法,原则上都应是允许的。

45.【做好举证,忌庭前不管,庭中放任,庭后难受】所谓司法证明实质化,就是最大可能地“让证据说话”。

让证据说话,前提是要做好举证工作,……我们当前的问题是,一些审判人员把刑事案件的举证看成检察机关一家的事,庭前不管,庭中放任,庭后难受。

46.【提倡法庭指导和引导控方的举证活动】提倡法庭对控方举证活动的适当介入。

要发挥好两大应有功能:

一是指导,二是引导,其目的是督促检察机关落实好举证责任。

47.【举证不要一味求快】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不认罪案件原则上要“一证一举一质一认”,只有证明事项存在关联性的一些证据才放在一起“打包出示”。

举证活动不能一味求快,更不能为追求效率牺牲了公正。

48.【法庭调查重举证质证,少无效发问】作为公诉人,应当明白在举证环节,其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于有效地举出证据,而不是简单地讯问被告人。

这主要因为:

……当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将那些无效的、无关的、多余的讯问拿掉,尤其要避免不分情况地把讯问被告人当作法庭调查的重点和关键,从而回归到庭审举证、质证的应有状态。

50.【法庭调查重心应转移到“证据质证”与“法律适用”并重】要把法庭调查的重心放在证据的审查上,推动控辩重点由“法律适用”转移到“证据质证”与“法律适用”并重。

这也是提升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

51.【庭审不是秀,是要暴露和解决问题】我们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召开庭审,千万不能把庭审搞成一场秀,个人角色流于“表演”,应当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力争把案件的问题暴露和解决在庭审中。

52.【刑事认证活动一立场两视角三关注】刑事认证活动如何进行,我理解,要“坚守一个立场,立足两个视角,关注三大方面,理清分析思路,善用多种方法,坚持因材施法”。

53.【层次化证据审查】要善于“聚焦关键证据,解决矛盾证据,固定可变证据,明确非法证据,完善瑕疵证据,补强薄弱证据”,实现对证据的有效审查、科学判断。

54.【运用证据先关注关联性】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每一项证据时都应首先关注其有无关联性。

55.【“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是最为直接和更为客观的第一手材料】从实际来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可直接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关联性,它是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侦查机关第一时间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也是所有证据中最为直接并相对更为客观的第一手材料……所以,我们办案中应当重视对“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的制作以及审查与运用。

56.【被告人翻供审查五法】被告人翻供并不可拍,关键是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一要看怎么翻的,翻供内容是不是具有合理性;二要看怎么辩的,辩解是不是具有合理性;三要看此前是怎么供的,与事实细节能不能对得上(应注意区分“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情形);四要看什么时候翻的,翻得越晚,往往越不靠谱;五是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等。

57.【区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证据合法性审查】要区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与证据合法性审查。

……我们可以也应当对任何一个据以定案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只能针对五类法定对象。

当前,我们既要克服不敢启动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情况,也要避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不当滥用。

58.【脱离证据与程序规则的主观推测时常不靠谱】实践反复证明,脱离证据与程序规则的主观推测,时常不可靠,甚至是危险的。

“盲目自信”不等于“内心确信”,切记要始终靠证据说话!

59.【间接证据的证明标准把握正面证真和反面证伪即可】在我看来,间接证据的证明标准其实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就足够了:

(1)正面证真,即形成内心确信,其要求是保证“所有的证据都指向被告人”。

(2)反面证伪,即排除合理怀疑,其要求是保证“没有证据或者线索指向其他人(也即证据没有疑点或者疑点得以排除)”。

60.【证据裁判和事实认定不能无视生活常识和原理】在审查运用证据认定在审查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一方面,我们绝不能仅凭“经验”就认定案件事实,无视证据规则的“唯经验论”是错误的;另一方面,证据裁判和事实认定也绝不能无视生活常识和常理。

61.【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不能判断,就不是合格的司法官。

62.【疑罪不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前提】“疑罪”是检察机关未能实现证明责任的结果,其本身并不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前提。

……故而,“疑罪”是既不能在正面证实上做到内心确信,也不能在反面证伪上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63.【确认是疑罪时多想聂树斌案】我在此想说的是,如果对已确认“疑罪”的案件,我们现在还不能或不敢宣告无罪,那么就想一想聂树斌案!

64.【非法取证是重大隐患】可以说,非法取证是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重大隐患”,非法证据可以造成冤假错案,几乎成为当前社会的共识。

所以,通过建立和施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便成为立法及司法上的一个再自然不过的选择。

65.【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以“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抓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三层含义中,处于第一层次也即最为重要的是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与引领功能,推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向审判标准看齐,共同确保案件质量。

在这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一个重要抓手。

66.【认定威胁达到严重程度的三种具体情形】如果威胁的方法超出一定的限度,如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进行威胁,则应当认定威胁达到严重程度,属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95条关于“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的情形。

67.【以非法利益引诱或违背社会公德欺骗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如果侦查人员采用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的方法或者以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严重损害供述客观真实性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68.【是否阻断刑讯逼供对重复性供述的影响是判断关键】判断的关键仍要看侦查主体变更的情形是否阻断此前刑讯逼供行为对重复性供述的影响。

69.【辩方申请证据排除应提供线索但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不承担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举证责任。

70.【只要依法提供排非线索就应召开庭前会议】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则法庭就应当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这已是一个必经程序。

71.【控方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两点注意事项】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1.公诉人可以出示证据材料,不得以侦査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2.要重视审查讯问录音录像。

72.【排非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宣告无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的是特定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问题,排除非法证据并不意味着案件一定要宣告无罪,案件最终如何处理还要取决于其他在案证据情况。

……如果其他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指控事实,则依法仍应作出有罪认定。

73.【控辩双方意见不一致时需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理】总的把握原则是,控辩审三方认识一致的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控辩双方意见不一致或者法庭有不同认识的,则需要详加阐述。

74.【优秀的个案裁判文书如同晴朗夜空里的耀眼星辰】具有法治建设意义的个案裁判文书往往具有判例价值,具有指导作用,如同晴朗夜空里的耀眼星辰,可以为后来者指明前行的道路。

75.【裁判文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水平的最佳样本】裁判文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水平最直接、最鲜明的体现,它可作为评判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水平的最佳样本。

76.【对裁判文书心怀敬畏感】裁判文书还是“时代的记录者”、“当代中国的百科全书”。

……它们包含了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

我每每想到这些,特别是每次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总觉得是在翻开一部“当代中国史”,它不仅比野史更客观,也比正史更鲜活。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每一名法官,也都是在用倾注其心血的裁判文书,参与、创造并记录这个伟大的时代。

……面对裁判文书,我们不仅要有历史责任感,还应心怀敬畏感!

77.【裁判文书是为了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裁判结论】裁判文书是司法公共产品,不是个人的学术作品,所以,个体性的追求应当有所节制,不能舍本逐末。

……作为司法公共产品,制作裁判文书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应在于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裁判的结论,所以,裁判文书的服务对象应首先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78.【让人民群众看懂并接受才是裁判文书的价值】裁判文书的价值不在于高深的理论,而在于蕴含其中的能为人们感受到的裁判规则和基本道理。

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多想想如何把裁判文书写得更加通俗易懂,而不是刻意追求深刻,写得让人不懂。

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注意用规范、平实、准确的语言,用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表达方式,说清裁判的依据和思路,讲明裁判的道理和规则。

79.【高质量裁判文书的标准】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应当有严谨的事实认定、精准的证据表述、正确的法律适用、有力的裁判说理、适当的程序审查、规范的形式表达。

80.【不要轻易照搬照抄指控事实】即便裁判认定指控事实的成立,通常也不宜照搬照抄指控事实,除非指控事实在内容及表述上均属完美、无懈可击。

81.【案件事实罗列5法】案件事实的罗列,其实方法就很多,包括自然顺序法、突出主犯法、突出主罪法、综合归纳法、先总后分法等。

82.【证据罗列四原则】证据如何具体罗列本无定法,但应有原则性要求:

一要符合逻辑,二要条理清晰,三要控辩对等。

此外,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还应适当突出对庭审中新证据的裁判。

83.【法律适用的重要法则】法律适用的重要法则是,寻找到最接近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契合度最高的法律条文。

84.【扩张解释可能成为当前司法的主要法律适用方法】现阶段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下,各类矛盾问题突出,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这些注定了扩张解释可能成为当前司法的主要适用法律方法。

85.【一个情节不能同时是定罪根据和量刑根据】在实践操作中,一般不得将一个情节既作为定罪根据,又作为量刑依据。

86.【刑事裁判文书的谋篇布局】刑事裁判文书的正文部分如何谋篇布局,应无固定做法。

但是基本要求是结构科学合理、逻辑脉络清晰。

概括地讲,正文的表述结构大致有以下三种形态:

(1)控辩审内容分列,一次性表述;

(2)一事一控一辩一认;(3)综合模式。

87.【裁判文书用语四忌】一般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表述、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以及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比如“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咎由自取、罪有应得”等,表述上应当力求客观、理性、平和朴实、庄重。

88.【受贿罪案中的身份罗列】在受贿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具有多个职务身份,但是仅利用其中部分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则未被利用的职务可不予标明。

89.【当事人基本情况忌照搬照抄,避免一路错到底】诉讼各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仔细审查,切忌不经核实,判决书照搬照抄起诉书,二审照搬照抄一审,这样就会导致“一步错、步步错、错到底”。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居于判决书的首部,一旦出错,非常醒目,应当引起警惕。

90.【控诉意见表述的正确打开模式】第一,表述控诉意见不能局限于起诉书,应当以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为准;第二,对指控意见表述不当或者存在内容遗漏的,应当在庭审中加以明确;第三,注意对量刑情节的表述。

91.【文书难写大多是因为庭审审理不够深入】如果造成失衡的局面,其原因不仅仅是控方或辩方发表意见不够,还在于法庭引导不到位。

……我一直以来坚持认为,写好文书的前提是开好庭,庭审质量不高,文书写作必然会受影响,有些内容之所以写不出来,原因就在于庭审中没有涉及或者未能充分展开。

所以,一定要把“文书制作”和“法庭审理”结合起来把握。

92.【刑事被害人的庭审意见应在裁判文书中适当体现】刑事被害人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如果单纯作为刑事被害人参加庭审,制作判决书时对其在庭审中针对定罪量刑等刑事方面发表的意见原则上也应予适当表述。

93.【注意保护被害人、证人的隐私】应注意保护被害人、证人的隐私,一般不得使用侮辱性评价用语,如“卖淫女”。

94.【叙述案件事实的三个正确姿势】叙述案件事实应体现中立、客观、理性的态度,尽量使用中性词,不用或少用贬义词,不用感情色彩过浓的表述,如“窜至”“歹念”“恶念”“猖狂”。

95.【刑事和解或调解案的裁判文书不宜表述具体赔偿数额】对因调解成功或者达成和解协议而从轻判处的案件,裁判文书中一般不宜表述被告方的赔偿数额等具体情况,裁判理由应着重从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以及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方面加以论述,避免引起“花钱买刑”的误读。

96.【不要照搬照抄控方证据】要善于对控方证据进行取舍,避免照搬照抄,法庭出示多少证据文书就列出多少证据,对于缺乏关联性或证明价值极低甚至没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应当果断舍弃。

97.【判决书应充分体现法庭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要避免使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的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地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

法庭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

98.【裁判文书说理应注重回应性说理和评判,切忌自说自话】要注重回应性说理、评判,即摆出控辩双方争议意见后,针对争议展开评论,做到有的放矢。

既要避免仅有一方意见,不提及另一意见的单方评价,更要避免根本不针对任何一方意见而展开自说自话式的评论。

99.【裁判文书说理评判四要件】裁判,顾名思义,要在全面倾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中立地作出抉择。

所以,裁判文书的说理评判,一要有明确的对象,二要有双方的意见,三要有充分的评判依据,四要有确定的裁判结论。

100.【二审判决不要直接照搬照抄一审判决】通常而言,不提倡照搬照抄一审判决书,第二审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其所作判决书要善于去其糟粕,取其精华,重新加工,焕发生机。

当然,如果第一审判决书对事实的表述完美无缺,也可以照抄过来,但从效果考虑,与其照抄,二审还不如直接概括地表述为“确认一审事实”。

 

未尽完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