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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保密级别:

有效级别:

 

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编制:

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小组

审核:

安全操作规程审核小组

批准:

 

2019-08-01发布2019-08-01实施

淄博正拓气体有限公司

 

 

一、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1.1本规程规定了本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

 

GB2811安全帽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86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T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6095安全带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

3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本规程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规程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6在非禁火区域内划出的,符合动火条件的、不需办理动火票证的区域为禁火区。

本公司固定动火区为公司西北角处8米公司区域内。

4.7公司区域内(除办公区、固定动火区)为禁火区。

办公区域允许无阻火器普通车辆通行,其他区域禁止一切非生产性火种存在。

5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5.1 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5.1.2 公司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5.1.7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部门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当班班长、安全管理人员、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情况,并及时通知动火现场。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3安全要求

5.3.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部门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3.2作业前,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辨识、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5.3.3作业前,生产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5.3.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3.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5.3.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3.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3.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3.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5.3.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5.3.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5.3.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部门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5.3.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5.3.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

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四联。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7.2.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部门班长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7.2.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部门班长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7.2.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各专业负责人联合审查合格,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部门当班班组长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部门当班班组长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部门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部门当班班组长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7.2.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7.2.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部门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h。

 

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 职责要求 

8.1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成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该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 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1.1本规程规定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2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

 

GB2811安全帽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86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T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6095安全带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3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3.1 受限空间 

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3作业分级

3.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3.3.1.1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3.3.1.2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3.1.3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3.3.2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在部门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作业前,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辨识、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4.3作业前,生产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4.5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4.6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4.7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4.8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

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4.9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4.10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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