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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务操作流程

 

投资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促进投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是公司办理投资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投资业务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投资业务操作遵循审投分离的原则,实行第一责任人和投资环节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投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融资。

2、“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协调统一的原则。

3、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投资原则。

第二章投资程序

第五条投资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投资款发放→投后管理→投资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投资调查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审批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审批后的投资款须当日发放。

第六条投资业务流程:

经营管理

审批人

评审会会

审查人

业务部

客户

(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市场部提出融资申请,市场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业务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审查人审查。

(二)审查。

审查人对市场部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评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评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四)总经理审批后,市场部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完善相关手续后发放投资款,负责各项投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投资责任人

第七条项目投资业务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和投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调查主责任人对投资业务投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投资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职责人对投资业务的审批负责;第一责任人对投资业务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九条主责任人界定。

市场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和投后管理主责任人,参与调查人员为次要责任人;风控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评审会和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十条建立责任移交制度。

(一)有关第一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领导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投资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投资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投资环节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投资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投资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融资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市场部门提出融资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

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融资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十二条融资申请的受理。

市场部负责接受融资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融资业务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让申请人填写《融资申请书》。

根据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情况,由市场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投资业务。

第十三条对同意受理的投资业务,通知申请人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客户需提供的资料,按照《项目立项资料清单》提供。

 

第十四条客户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场部项目负责人根据客户提供资料填写《立项审批表》进入调查阶段。

 

第十五条投资调查。

市场部门是投资业务的调查部门,风控部门必要情况下可以适当协助调查,市场部门负责对客户各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且对调查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调查的内容:

(一)初步审核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项目资料清单》上面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所有有关证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由市场部人员对融资人、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进行调查评价,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并将调查内容形成书面报告。

调查人员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作的调查结论负责,必要情况下应由市场部人员和风控人员同时进行调查。

融资人基本情况调查

1、融资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

个人品质、社会信誉、家庭住址、户主姓名、家庭组成、经济状况、联系方式及主要经济来源和经营项目,融资人为法人单位的,还应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品质、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

2、财务情况分析。

主要包括企业的资产规模、结构、质量,以及在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存量投资的方式及担保情况。

3、融资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的范围和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融资用途分析。

所申请融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5、还款来源分析。

包括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

6、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主要包括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来源、供应,设备先进性、稳定性等情况。

7、资金结算往来情况。

主要包括银行开户情况、资金结算方式、现金流的发生及稳定性等。

8、企业发展前景。

主要产品的研发和市场竞争能力,行业竞争力,对宏观调控的敏感程度等。

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

9、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主要以全国高院、当地中级人员法院、基层法院进行查询询问,了解客户纠纷情况。

担保情况调查

对担保人情况调查除类似对融资人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作调查分析:

1、担保人主体是否合法,能否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无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个人且已婚的,须要求其配偶同时签署相关合同资料;

2、调查过程中应明确告知担保人对担保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人是否对其担保行为出于自愿,对企业法人提供担保的应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以担保人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而定)书面同意证明,有主管单位的,应取得主管单位同意其担保的证明文件;

3、调查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如抵、质押物是否属抵质、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有无重复办理抵、质押等。

4、调查抵、质押物的价值情况。

抵、质押物价值应以评估机构做出的市场允许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为准,并合理掌握抵、质押率按照《个人融资管理办法》执行。

 

5、担保人为自然人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与融资人家庭之间经济上相互独立。

(三)调查注意事项

1、对已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借款合同的投资,在发放每一笔投资款前,必须到有关登记部门查询抵、质押权的有效性,并取得登记部门的查询回执;

2、融资人及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注意其公司章程中是否存在对借贷和担保限制性的条款。

(四)调查结果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进行投资风险与效益的预测、分析,确定投与不投并说明理由。

如认为可以发放投资款,应及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填制《投资调查审查审批表》,形成书面材料报批。

第十七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法人客户投资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

(二)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担保情况及投资风险分析;

4、本次投资业务综合效益分析;

5、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融资业务,对投资业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明确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融资用途;

3、担保情况;

4、收入来源及还款来源;

5、结论。

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撰写投资调查报告的要求

1、调查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2、调查结论要明确,调查人要明确表述同意或不同意;

3、调查人签字要完整,要在调查报告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五章投资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按照审投分离、分级审批的投资管理制度进行融资审查和审批。

审查岗需要对调查人员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1、审查融资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完整;

2、审查融资申请人是否符合融资条件,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誉、道德品行等方面是否良好;

3、融资用途、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融资申请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主要经营风险以及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等;

5、审查调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实地调查职责,调查人员与融资申请人是否为关系人,投资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第十九条投资审查人员负责对调查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分析、审查和评定后,做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姓名。

对审查不符合要求、内容资料不翔实不完整的,责成调查人员限期补充审查通过之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填写《调查审查审批表》。

 

第二十条评审会实行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为通过事项,否则为否决事项。

总经理对评审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有一票否决权;但对评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事项,不具有一票通过权。

第六章签订合同与发放投资款

第二十一条投资合同的签订与登记

一、合同的签订。

项目审批结束后,投资人、融资人、担保人三方应及时按规定填写相关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相关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2、合同各方所用名称必须为全称,与对应的印、章、证名称一致;

3、投资合同中融资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要素要填写清楚、齐全,应与担保合同和业务审批的内容相一致;

4、项目负责人必须当场见证融资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相关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须核实好董事或股东身份,并现场监督相关人员签字。

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可参照以下内容填写:

(一)抵押合同:

1、该财产抵押后,如该财产价值大于融资额,抵押人自愿放弃再次抵押的权利;2、最高额抵押融资载明本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额度(权利价值)为**万元;3、抵押房产处置时,抵押人自愿放弃保留居住权;4、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保证合同:

1、保证人对合同条款以充分了解,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同意融资人提前归还投资;3、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由融资人、保证人亲自填写、签章。

二、抵、质押登记。

投资合同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陪同融资人、担保人(抵、质押人)到有权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收取他项权力证明。

以存单、有价证券等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质押物核押过程中,公司派相关人员应向签发该权证的机构进行核押或登记,收取同意止付和投资到期同意协助扣划书面证明或登记证明。

三、注意事项。

(一)自然人作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夫妻双方当面共同在合同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必须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质押担保或同意保证担保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股东)人数签名,股份有限公司按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合伙企业需全体合伙人签名。

(二)以家庭财产作抵押的,必须有所有权人和16岁以上共有人当面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抵押人仅有一套住宅抵押的,抵押人须提前声明(书面)如抵押物被处置,自愿放弃对抵押住宅保留居住权,并另行提供明确的居住地,如需居住他人住宅的,留住人需书面表示同意。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或提供担保的,根据相关的风险度可考虑追加其法人代表夫妻、实际经营者夫妻、主要股东夫妻作为保证人,保证人须当面签字。

第二十二条投资款发放

一、项目负责人在审核项目资料并确保无误后,填写《合同审批表》,审批通过之后填写融资凭证,有关人员在融资凭证上签字、盖章。

融资凭证填制要求:

1、填制的融资人名称、融资金额、还款日期、融资利率等内容要与合同的内容一致,融资日期要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2、融资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签章应与合同的签章一致。

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将有关客户信息、合同内容数据录入电脑,建立项目档案,并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三、经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录入信息后,将《项目合同审批表》、融资申请书、投资合同、融资凭证等有关项目资料交财务部办理投资款发放手续。

四、抵、质押物品管理。

抵、质押物权证由档案管理员保管,经办人员要在《抵、质押物品登记簿》及时登记,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五、投资审批手续办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发放投资款。

六、投资款发放后,所有手续交由档案管理员建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审查与监督

会计人员收到项目负责人递交的融资凭证后,应对凭证要素作进一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一、投资回报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日期、户名等要素填写是否正确无误,相关签章是否齐全、清晰;

二、财务人员经审查发现存在问题或疏漏的,应及时退回市场部门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投资款发放手续。

若投资款发放手续不齐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投资款发放;

三、所发放投资款要按规定发放到约定的银行账户中,由融资人依约使用;

四、投资资金除非为满足客户特殊需要且经总经理同意支取现金外,则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处理。

第七章投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投资款发放后,项目负责人应做好跟踪检查工作,检查其资金实际使用与申请用途是否一致,当发现投资资金被挪作他用时,应限期纠正,性质严重的,要提前收回已发放的投资款。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

一、财务、经营因素检查分析。

根据融资人的财务状况,检查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结合其行业变化综合分析其偿债能力。

1、检查融资人资金账户往来和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融资人是否按要求正常使用投资;

2、检查融资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如产品的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的变化;

3、分析客户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及货币资金变动情况。

二、非财务因素检查分析。

检查分析融资人行业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自然社会因素,以及还款意愿变化,综合判断对投资安全的影响。

1、关注企业领导班子情况,及时了解班子成员是否有重大变化,成员个人是否有重大变化。

关注客户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是否有重大变化;

2、客户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敏感反映情况;

3、客户对外重大投资情况;

4、客户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5、客户上述变化是否影响投资资金安全。

三、担保分析。

分析担保人基本情况、代偿能力、保证意愿、抵质押物价值及保管情况等是否有变化。

第八章投资到期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责任人要在每笔投资款到期前7天与客户联系,确认到期回款本息金额,督促其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客户于投资到期日将应归还投资本息存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财务人员查实资金到账情况,及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

客户还清全部投资本息后,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期归还的投资款,次日列入逾期催收管理,项目责任人填制一式三份《逾期回款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给融资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其签章后的回执存档管理。

财务部门从投资到期的次日起对逾期回款本息计收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九条融资人若不能按期归还投资,应当在投资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

融资人融资展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由于国家调整价格、税率等因素影响融资人经济收益,造成其现金流量明显减少,还款能力下降;

二、因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无法按期还款;

三、融资人生产经营正常,投资原定期限过短,不适应融资人正常生产经营周期需要的;

四、其他审查认可的情况。

第三十条融资人要求投资展期,须征得担保人同意,若原来的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担保,除非融资人重新提供投资人认可的担保,否则不予展期。

经审查同意展期的投资,须三方签订投资展期协议,相关要求按签订投资合同、担保合同的要求处理,并要求融资人、担保人出具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同意的决议。

抵、质押担保需重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展期期限原则上控制在原投资期限的一半之内,最长不能超过原投资期限。

第三十一条投资展期视同投资发放,相关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依照投资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经审批后的展期投资,由项目责任人联系融资人签订展期协议。

项目负责人将展期协议及相关资料交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加盖合同章,交由项目负责人陪同融资人办理展期手续,完成后将展期协议等返给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管。

第九章不良投资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市场部门是不良投资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不良投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报告不良投资增减情况,分析不良投资形成的主客观原因,提出不良投资清收、盘活的措施并负责落实。

第三十三条对不良投资,每季度要向融资人和保证人发一次催收通知书,督促融资人和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后作为回执留存。

对不按期归还投资的融资人及其保证人,要注意中断投资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呆账投资的认定。

由公司市场部门填制《不良投资资产认定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审查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审定。

第三十五条不良投资的核销。

对列入呆账的不良投资应采取严格的核销制度,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核销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核销的投资,应实行“账销案存”的制度,对融资人继续保留催收权。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流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流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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