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提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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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提单
国际海洋提单
国际海洋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单证。
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背书转让,可以抵押贷款等。
其作用有如下三点:
(1)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
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承运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
海运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以实现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2)货物收据(ReceiptofGoods)。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项下所记载的货物。
(3)运输契约的证明。
海运提单是在履行海洋运输合同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最为重要的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契约的证明。
海运提单背面的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等,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争议的法律依据。
2.海运提单的格式
海运提单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但不同船公司的海运提单大同小异,下面以较有代表性的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公司的提单为例说明。
其提单格式如下:
BILLOFLADING
1)SHIPPER
10)B/LNO.
COSC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CHINAOCEANSHIPPING(GROUP)CO.
ORIGINAL
COMBINEDTRANPORTBILLOFLADING
2)CONSIGNEE
3)NOTIFYPARTY
4)PLACEOFRECEIPT
5)OCEANVESSEL
6)VOYAGENO.
7)PORTOFLOADING
8)PORTOFDISCHARGE
9)PLACEOFDELIVERY
11)MARKS 12)NOS.&KINDSOFPKGS 13)DESCRIPTIONOFGOODS14)G.W.(kg) 15)MEAS(m3)
16)TOTALNUMBEROFCONTAINERSORPACKAGES(INWORDS)
FREIGHT&CHARGES
REVENUETONS
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PREPAIDAT
PAYABLEAT
17)PLACEANDDATEOFISSUE
TOTALPREPAID
18)NUMBEROFORIGINALB(S)L
LOADINGONBOARDTHEVESSEL
19)DATE
20)BY
3.海运提单的内容。
提单记载的事项,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1)托运人(Shipper)。
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发货人。
(2)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
(3)被通知人(NotifyParty)。
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及时通知其提货。
(4)船名(OceanVessel)。
即由承运人配载装货的船舶名称。
另外,班轮运输通常还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ofLoading)。
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
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
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
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7)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Marks &Nos.)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决定缮制,并注意做到单单一致。
(8)包装与件数(No.&kind of Packages)。
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
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
(9)商品名称(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提单上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
但若信用证上货物的品名较多,提单上允许使用类别总称来表示商品名称。
如出口货物有餐刀、水果刀、餐叉、餐匙等,信用证上分别列明了各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但包装都用纸箱,提单上就可以笼统写:
餐具×××Cartons。
(10)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Measurement)。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只填货物的总毛重和总体积,而不表明净重和单位体积。
一般重量均以公斤表示,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11)运费支付(Freight&Charges)。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运费支付情况,按其规定填写。
一般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分为两种:
若在CIF和CFR条件下,则注明“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条件下则填“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Destination”。
(12)签发地点与日期(P1ace and date of Issue)。
提单的签发地点一般在货物运港所在地,日期则按信用证的装运期要求,一般是全部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
(13)承运人签章(Signed for the Carrier)。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才能生效。
(14)提单签发的份数(No. of Origina1s B/L)。
信用证支付方法下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出具要求的份数。
(15)提单号码(B/LNO.)。
一般位于提单的右上角,是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核查,承运人对发货人所发货物承运的编号。
其它单据中,如保险单、装运通知的内容往往也要求注明提单号。
海运提单除上述正面的内容外,一般背面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条款,理论上应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约定的事项,但实际上是承运人单方面印定的,托运人很少有修改的机会。
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提单是双方运输契约的证明,而不能说是运输契约或合同的原因。
由于各国航运公司提单的格式不同,其条款规定的内容也互不一样,如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定义、承运人责任条款、运费和其它费用条款、责任限额、共同海损等,其内容多也大同小异。
一般首要条款中要规定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依据。
4.海运提单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海运提单可以分出如下几种:
(1)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不同划分。
①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②指示提单(Order B/L)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
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
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③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
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
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
(2)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①已装船提单(ShippedB/L,orOnBoardB/L)。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
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②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
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
签发这种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但还未装船。
所以,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肯接受这种提单。
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
(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①清洁提单(Clean B/L)。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等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②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
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
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
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
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
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
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
(4)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①直达提单(DirectB/L)。
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与收货人的提单。
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
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
如果提单背面条款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者,则不影响该提单成为直达提单的性质。
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货。
因此,通常买方只有在无直达船时才同意转船。
在贸易实务中,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则买方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才能结汇。
②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提单。
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
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用证内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转船。
③联运提单(ThroughB/L)。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
联运的范围超过了海上运输界限,货物由船舶运送经水域运到一个港口,再经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至目的港,先海运后陆运或空运,或者先空运、陆运后海运。
当船舶承运由陆路或飞机运来的货物继续运至目的港时,货方一般选择使用船方所签发的联运提单。
(5)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划分。
①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
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又称略式提单,是相对于全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这种提单一般在正面印有“简式”(Short Form)字样,以示区别。
简式提单中通常列有如下条款:
“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提单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
”
(6)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①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
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以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以免违约。
签发这种提单,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可能推断承运人没有使船舶尽快速遣,因而承担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
特别是市场上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借口拒绝收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
但是为了贸易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在该票货物已装船完毕,但所签日期是船舶已抵港并开始装货,而所签提单的这票货尚未装船,是尚未装船的某一天;或签单的货物是零星货物而不是数量很大的大宗货;或倒签的时间与实际装船完毕时间的间隔不长等情况下,取得了托运人保证承担一切责任的保函后,才可以考虑签发。
案例:
2015年9月,我国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达成出口某农产品的合同。
合同规定装船时间为2015年12月。
我方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定船舶出现机械故障,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
而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016年1月25日才装完货,并于同日起航。
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提单(B/L),要求承运人按2015年12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银行办理了议付。
货到鹿特丹后,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B/L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随后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
我方经4个月的谈判,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诉讼而结案。
试问:
从本案例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评析:
因倒签提单损害了买方利益,所以,尽管是租船人和承运人双方同意倒签,也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中,因所租船舶出现机械故障而临时改用其他船舶导致延期装运,卖方为取得符合信用证约定的提单而要求船公司予以倒签提单。
这对于承运人而言,风险是很大的,如是短期的倒签,买方一般不予追查,则问题不大;而对于案例中,船公司倒签了25天的提单,如果正赶上该产品市场价格下跌,则买方追究的可能性就非常大,而倒签提单得需要一系列的造假行为,追查起来很难自圆其说。
即使有卖方的保函,船公司也不能免责。
②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这种提单往往是当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船期延误,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受货载,估计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时,托运人采用从承运人那里借出提单用以结汇,当然必须出具保函。
签发这种提单承运人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构成承、托双方合谋对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
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很大,由此引起的责任承运人必须承担,尽管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这种保函同样不能约束收货人。
比较而言,签发预借提单比签发倒签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更大,因为预借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者装船还未完毕时签发的。
我国法院对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的判例,不但由承运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赔偿货款损失和利息损失,还需赔偿包括收货人向第三人赔付的其他各项损失。
案例:
我国某公司以CIF马赛条件与外商订立一批冷冻食品的出口合同。
外商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均为2016年10月31日,不准转船。
我方租用的中远公司某船于2016年10月25日到港,10月27日开始装船,预计10月31日才能装完船,我方为在信用证结算有效期内顺利结汇,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0日已装船提单并于次日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不料此船的冷冻机于11月1日损坏,无奈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至11月20日才运出。
货物到马赛时已经超过圣诞节。
买方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合,同时以货物转船而迟交影响市场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请问:
(1)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2)本案例中银行是否有责任?
(3)卖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
(1)买方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已到,我方为了能顺利结汇而采取预借提单的办法,这种做法既违约又违法。
因此,拒绝赔偿是不可能的,只能尽量争取少赔偿。
(2)银行没有责任。
因为,信用证业务的特点是纯单据买卖,银行只管单据而不问货物。
所以,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没有任何矛盾,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银行就应该无条件付款。
(3)卖方处理此案时,要明确以下三个关键点:
第一、如果买方向卖方索赔,卖方可以按照CIF贸易术语的解释。
在CIF条件下,卖方的责任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交货运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
第二、如果收货人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无法以卖方保函而免责,当船方依法向买方作出赔偿后,可以根据保函条件向我方进行索赔。
所以,这种以保函方式预借提单的做法,其风险最终还是会落到我方头上。
第三、船公司在提单背面条款中均列有“自由转船条款”,由于合理转船而造成的风险损失,船方不负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在我方收到外商开来的双到期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均为2016年10月31日)时,就应要求买方修改。
因为,即使我方在10月31日取得提单,恐怕也来不及制单结汇。
如果我方没有要求修改信用证,且发生了案例中预借提单而结汇的情况,则应立即致电买方,说明CIF条件下卖方的责任。
同时,说明载货船只冷冻机发生故障而转船装运这一实际情况,以争取买方谅解。
对于到货时已过销售旺季,致使买方遭受损失这一事实,表示可以理解,希望能协商解决。
为在协商中处于有利地位,我方应设法通过国外其他渠道了解该商品目前的市场行情,以及圣诞节期间的市场价格,做到心中有数。
③过期提单(StaleB/L)。
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口商在装船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
在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
”二是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
因此,近洋国家的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有“过期提单也可接受”的条款(StaleB/Lisacceptance)。
案例:
我国某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订立出口合同。
俄方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15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6年1月15日。
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15年12月10日的提单。
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16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
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为什么?
评析:
银行拒付是有道理的。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超过21天提交的单据。
案例中,提单签发日期是2015年12月10日,而我方议付交单日是2016年1月4日,超过了惯例规定的21天。
(7)按收费方式划分。
①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按CIF、CFR价格条件成交的,在安排货物运输时通常需要运费预付。
运费预付提单正面载明“运费预付”字样,运费付后才能取得提单。
②运费到付提单(Freihgt to Collect B/L)。
以FOB条件成交的货物,不论是买方订舱还是买方委托卖方订舱,运费均为到付(FreightPayable at destinaiion),并在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字样,这种提单称为运费到付提单。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运费,收货人才能提货。
(8)其他各种特殊提单。
①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
舱面货提单又称甲板货提单。
这是指货物装于露天甲板上承运时,并于提单注明“装于舱面”(OnDeck)字样的提单。
在贸易实践中,有些体积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有毒货物和危险物品不宜装于舱内,只能装在船舶甲板上。
货物积载于甲板承运,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很大,除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如木材,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外,承运人或船长不得随意将其他任何货物积载于舱面承运。
如果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舱面,一旦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将失去享受的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为了减轻风险,买方一般不愿意把普通货物装在舱面上,有时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舱面货提单。
银行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利益,对这种提单一般也予以拒绝。
②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下主要的货运单据,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而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它与普通货物提单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同。
由于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不同,一般情况下,由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以此换取集装箱提单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