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克东公路维修改造建设工程PPP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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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齐齐哈尔克东公路维修改造建设工程PPP项目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公路维修改造建设工程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二〇一八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引言
1.1.1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本合同于2018年4月日在克东县签订。
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公路维修改造建设工程PPP项目
项目地点:
黑龙江省克东县
项目建设投资:
本项目纳入PPP合作的投资总金额为23965.05万元,其中建设期投资23391.8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68.84万元,建设期利息504.32万元。
合同中标价款:
合理利润率6.82%;折现率6.37%;建安费下浮率0.08%;运营维护成本229.46万元(此运营维护成本为第一年)。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
正本一式十二份,各执四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
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第四节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签约各方基本信息如下:
甲方:
克东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
克东镇保安街人和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
彭志民
乙1方:
克东县兢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克东镇保安街克东县财政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高洪玉
乙2方: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尚云龙
1.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a)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文件的要求,克东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建设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公路维修改造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乙1方克东县兢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b)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2方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
待乙1、乙2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附件)的约定在克东县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重新签署PPP合同(合同内容不变),项目公司全面承继乙1、乙2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c)本项目实行投融资、建设和管理养护、移交项目一体化。
项目公司为乙方,是实施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d)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
1.2名词定义:
(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项目: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公路维修改造建设工程PPP项目。
甲方:
克东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
指乙1、乙2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
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和克东县兢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合营项目公司,(其中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占比为51%,克东县兢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占比为49%),是本协议的乙方。
项目建设:
指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测试和调试、验收、完工。
公用设施:
指由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运营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道路、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PPP特许经营协议。
批准:
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本工程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投标保证金: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
履约担保:
指根据协议要求向甲方提供的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期履约担保。
法律变更:
指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后
(a)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修改修订和废止;
(b)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建成通车日:
指项目交工验收通过的第二日。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十一章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权:
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并获得政府付费的权利,特许经营期满甲方对项目组织验收符合移交标准后,由乙方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
建设期:
指自项目开工日始至完工验收日止的建设期间。
项目运营:
指在特许经营期内,按本协议要求的标准,对特许经营权所指内容的运营、养护、管理。
违约:
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
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
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雪)、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项目设施的国有化等。
环境污染:
指本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
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证金、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
指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1.3协议的解释:
1.3.1解释规则
(1)协议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3)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章方生效。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
(5)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
在整个特许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
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协议为准。
1.3.2解释
在本协议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经克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克东发改发〔2018〕2号)”文件核准,同意建设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公路维修改造建设工程项目。
工程内容主要为:
克东县境内的克东镇、宝泉镇、玉岗镇、乾丰镇及润津乡5个乡镇内的公路进行维修改造。
本项目公路等级维持原有标准的路段69.808km;升级改造的路段78.642km。
维修改造后一级公路4.325km、二级公路2.267km、三级公路79.306km、四级公路62.552km,共计148.450km。
为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提高项目效益,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公路维修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采取PPP模式建设。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本项目已经获克东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和许可。
(2)甲方已经获得克东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克东县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的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特许经营的优惠政策以及其它政府补贴。
(6)为确保本协议和其它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
乙方为本协议和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应该给予及时批准。
(7)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是一家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和克东县兢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克东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公路投资建设、养护管理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乙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6)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3.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协议生效。
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协议的组成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组成:
(1)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
(3)补充协议;
(4)变更协议;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5.2协议的补充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
补充协议一经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生效,即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3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修改内容以变更协议为准。
5.4协议的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本项目《合作经营合同》。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6条.政府主体
6.1甲方名称
甲方:
克东县交通运输局,地址:
克东镇保安街人和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
彭志民,职务:
局长。
如出现机构调整或甲方编制撤消,由克东县人民政府及时指定新的授权部门接替甲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未指定新的授权部门前,由克东县人民政府直接行使甲方权利和承担义务。
6.2甲方一般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6.3甲方一般义务
6.3.1甲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6.3.2甲方应协助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及产业政策,将运维期支付乙方的可用性服务费与运维绩效考核服务费以及大修费列入经当地政府与人大批准的政府中长期财政预算中,获得适用法律和有关政府部门许可的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税收和其他优惠。
6.3.3应乙方的合理请求,在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
6.3.4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条件的供应,包括电、水、道路和通讯等。
6.3.5甲方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3.6在项目的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甲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乙方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6.3.7甲方应在满足约定的提取履约担保的条件下,方可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6.3.8乙方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6.4甲方分工
克东县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本协议下甲方的权利义务。
克东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建设期的一般性建设管理;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成后专管设施的移交工作;负责在运营期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期支付服务费。
负责建设期的公路行业建设管理;负责运营期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和市场监管;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责本项目下的绩效考核;负责特许经营期满后的设施移交。
本协议下合同条款的描述统称为“甲方”,指克东县交通运输局。
第7条.项目公司主体
7.1乙方名称
本协议乙方:
,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营业范围:
。
(待项目公司设立后补充有关信息)
乙方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和克东县兢财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政府出资代表)共同组建,注册资金为4760.39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1%和49%。
项目公司的组建详见本协议附件《合作经营合同》。
7.2乙方的一般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
7.3乙方的一般义务
7.3.1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
乙方应在其公司章程中做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份或权益证书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股份或权益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并且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任何股份或权益的转让不予登记或不予生效。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的任何股东都不得将其在乙方注册资本中拥有的股份或权益进行转让,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这种转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法庭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强制的转让;
(2)这种转让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7.3.2遵守适用法律、项目协议和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项目协议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行业管理。
乙方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
7.3.3接受甲方及相关机构监管
本项目建设应当遵守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在特许经营期内接受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公路设施、养护服务、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
按规定的时间将乙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等报甲方备案。
7.3.4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的安全、环保标准和要求
乙方在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7.3.5乙方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
未经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7.3.6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使融资文件、乙方股东之间的任何协议、乙方章程、项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要求的内容,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同本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条款和规定。
7.3.7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8条.合作内容
8.1合作形式及内容
经克东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力,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
特许经营内容如下:
(1)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有权负责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以及特许经营期内的养护管理。
(2)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建成的公路、桥涵、绿化及交通标识等设施的养护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及乙方管理成本、资金成本由乙方负责。
(3)本项目为非收费公路,不向使用者收费。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按期向乙方支付道路服务费,用以乙方的工程建设投资回收、投资回报和道路养护管理成本。
(4)特许经营期满后双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移交标准后,由乙方将完好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5)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其收益权进行担保融资或引入第三方社会资本进行担保融资。
8.2土地使用权利
8.2.1土地使用权利的获得及其时限
本项目建设用地的性质为交通运输用地。
乙方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土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乙方使用建设用地的期限与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一致,至特许经营期期满为止。
如果根据本协议规定延长特许经营期,甲方应确保土地权利人继续同意乙方在延长期限内无偿使用本项目建设用地。
8.2.2场地使用限制
经土地部门批准后,所取得的合法用地为本项目专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同意,乙方不得将场地另做他用。
乙方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对本项目建设用地进行建设,不得改变该建设用地的用途。
8.2.3土地使用权利的担保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出租。
8.2.4土地使用的费用
本项目土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乙方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土地使用过程中产生费用。
8.3本项目的资产权益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本工程使用土地的权利、所有项目设施的经营权。
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中大修、更新改造等,并保证设施完好,经营期满无偿移交。
乙方对本工程项目设施及土地使用权不得设置抵押与担保,不得转让。
第9条.合作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十五年(含建设期一年、运营期十四年),运营期从项目建成交工验收通过第二日起算。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由乙方独家享有,甲方不再授予其他单位经营权。
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11.1履约担保的提交
作为本协议履行的担保,分别设立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保函和移交履约保函。
其中:
建设期履约保函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在正式签署项目合同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由乙方在项目正式运营的同时向甲方提交;
移交履约保函由乙方在特许经营期满前十二个月向甲方提交。
当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甲方可提取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的金额被提取后三十日内重新出具合格的担保。
11.2履约担保的金额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移交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11.3履约保函的提取
11.3.1如果发生本协议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11.3.2如果乙方未按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11.3.3乙方未向甲方按期支付根据本协议规定到期应付的违约赔偿和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
11.3.4甲方有权按照“未履行维护义务”的规定提取履约保函。
11.3.5甲方在根据本条款提取相应的履约保函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对方其提取的理由和拟提取的金额。
11.4履约担保的形式
11.4.1本协议中要求的履约保函均应当为“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11.5履约担保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函:
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该履约保函退还给乙方。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递交移交履约保函五个工作日内,该履约保函退还给乙方。
移交履约保函:
在移交后五个工作日内,该履约保函退还给乙方。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2条.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纳入PPP合作的投资总金额为23965.05万元,其中建设期投资23391.8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68.84万元,建设期利息504.32万元。
本项目分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工程建设进度由乙方进行筹措并落实。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承担项目投资控制责任。
项目投资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14条.融资方案
项目资本金为本项目建设投资的20%与流动资金之和。
政府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股权比例为49%:
51%。
项目资本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及时缴纳。
其余投资(总投资80%)由项目公司融资。
项目公司按工程进度需要进行筹措并落实。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进行必要的协助。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乙方应为本项目在银行设立建设资金专门账户,保障建设资金按建设进度及时到位,实现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甲方有权对建设资金专门账户进行监管。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乙方的下列行为构成投融资违约:
(1)项目资本金不满足合同要求;
(2)未能按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投融资;
(3)未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任何一项投融资违约行为的,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改正。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应遵守公路建设管理规定,包括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性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征地拆迁、工程勘察设计、及其他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所需的前期工作。
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本项目征地拆迁(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和拆迁,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管道改移等管线切改涉及的征地拆迁,临时占地补偿、河道占用、林木砍伐等,项目用地达到“三通一平”、接通临水临电,能够满足乙方进场施工需求)等工作由甲方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完成,乙方负责除此之外的其他前期工作并于甲方使项目用地具备施工条件后进场施工。
如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到位以及出现民扰等因素影响施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且为恢复正常施工导致的各项补偿、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本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失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