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制讲座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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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讲座稿
中学生法制讲座稿
作者:
宜章城南…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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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8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青年朋友们:
大家好!
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即将结束,多彩的暑期生活将来到,同时初三的同学过几天就要进行毕业会考了,有一部分同学可能升入高中、中专、职中,还有一部分同学将走入社会,今天很高兴能够和大家一起结合案件探讨青少年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意义以及宪法等有关法律对我们生活学习的影响。
法治一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那么什么是法治观念呢?
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认识。
要求大家要有法治观念,就是要大家明白,我们国家是用法律治理的国家,而不是用少数领导人来治理国家。
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任何人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包括在坐的每一位同学,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法律会维护你的权利,如果你侵犯别人的权利,法律同样要惩罚你,如果你犯了罪等待你的同样是一扇铁门、一堵高墙、一座深院、一条走廊、一间暗室。
今天,我们之所以要在这里跟同学们及青年朋友们谈增强法治观念及法律意识这个话题,是因为大家是一个和成年人不一样的特殊群体。
你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
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们国家的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
从数量上看,近几年,全国的高中生由于法治观念淡薄,导致违法犯罪案件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
据有关部门调查,违法青少年占所有违法人口的一半,全国在押服刑的劳改犯中,青少年罪犯就占70%左右,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其中,14至18岁的青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
全国约2.5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
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
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
如,某县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了赌博和玩游戏机,他为了弄钱以绑架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一个9岁的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
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能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
如:
1997年,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他们中最小的仅11岁,最大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成一个犯罪团伙,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针对以上分析那么我们青少年学生在防范违法犯罪上,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
”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总结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
现在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
也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
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
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
(据我国某城市对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
2、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比如说“有钱就有一切”这种观念,他们作案时心安理得,根本没有一种负罪感,直到事发东窗才追悔莫及。
还有就是现在大街上到处是录像网吧,受到录像网吧里非法出版物的影响,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
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
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
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如云南昆明花季少女被判徒刑便是例证。
2001年12月21日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卖淫案下达了一审刑事判决,令人吃惊的是,站在审判台的主角是一群花季少女,10名少女分别被判处1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她们被控介绍他人或者互相介绍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中介费。
10名被告年龄都介于16-18岁间,大部分是高中、中韧、职高的学生,她们从事卖淫的起因都很相似,一个混得开的女同学邀请另一个女同学去喝茶或者看电影,然后神秘地虑到高档宾馆卖的事情,说有些大老板有钱得很,出手大方,这样的好事你难道不想试试吗,为了金钱,为了好奇,这10名少女就这样断送了自己的青春。
前些年一位浙江大学的大学生(天之骄子),他是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他的父母为他的昂贵的学费已经不知花了多少汗水,照理来说,这样大学生总应该懂点法,但是事情并非我们所想象,他在去年“五一”长假期间回到新昌,到他的一位表哥租住在城关镇的房间里去玩,他的表哥是一个曾经判过四年刑的青年,平时里也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以可以说是作恶多端。
这次他与几位哥们预谋拦路抢劫,在这之前他们已经多次作案,利用晚上夜深人静之际,蒙面、持刀拦住路人交出钱财,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当夜他们再次商量时,他的大学生表弟在一边已隐隐约约,因为他的表哥在这点上还是有自知之明,表弟是大学生,自己曾是劳改犯,他并不想他的表弟与他们同流合污,参加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他在与他人商量时算是有意避开表弟,然而,他们在出发之际,他的这位大学生表弟抱着一种试试看的心理,一定要跟他的表哥去,在他的固执下,他的表哥也只好同意了,于是他就迈出罪恶的一步,跟随这些有着劣迹的人一道去拦路抢劫,另外在寒假期间又与一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年在一起,共同干出了强奸女性的勾当,虽然辩护律师为其深感惋惜,极力为他辩护,但最终他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他辩解他并不是为了钱,但是他的行为又完全反映出他的主观上是有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以暴力等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该罪的成立不是以是否已经劫取了财物为条件,只要实施了暴力劫取钱财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的最低刑是3年,他在这次抢劫中虽然没起多大作用,只是站在旁边说上几句自己感觉比较威风的话,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他参与的强奸因为是这一罪中的最严重的形式--轮奸,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二个罪合并起来,就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同学们,当时他只有二十岁,要在监狱里蹲上十七年,就是说一生当中的黄金岁月都要在铁窗里度过,一下子从一个人人称羡的大学生沦落为阶下囚,这对于他本人来说还是他含辛茹苦的双亲来说,真地是不堪一击。
当然,他的表哥,更因为抢劫次数多,数额大,被法院判处死刑。
改变这位大学生的命运的这一切都发生在学校放假期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所以,同学们在平时要特别注意,凡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要学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
其次,我在此忠告各位同学在新学期间更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
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
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
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
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
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
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两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
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
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
俗话说:
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
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2002年4月份一天夜里,在新昌县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灯后还在大声交谈,这个呢,学校都有规定,熄灯后学生不能再大声谈话,应及时就寝,当他们在大声谈话时,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
那么,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舒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
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法院给他适用了缓刑。
所以说我们一定学会面对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各种事情,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时,别忘了还有你们身边的老师。
当然我说了上面的不要多管闲事,不是说事不关已就高高挂起,不是碰到与已无关的事情就一味地退缩,如果你们自己或者身边的人碰上坏人坏事,不要一味地忍让,而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同学们在课堂上肯定也学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可能不太全面,所以在假期里可以通过书本、电视或者网络等途径学习法律常识,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
这里我再举一个例子,是2003年的一起案件,看了这起案件,我心情比较沉重,因为案犯是一个象你们一样甚至比你们还要小的在校学生。
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由于这位学生平常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家庭条件较好,但是父母管教较严,平时父母给他的零花钱也不是很多,所以他看到他的同学用钱大方,心里不禁产生一种自己不如他人的想法,一次,他在电视中看到一部警匪片连续剧,其中他看到一个匪徒利用恐吓书信,向一个富豪人家敲诈巨款,在一次得手之后沾沾自喜的情形,他就蠢蠢欲动,不禁萌生了利用这种方法弄点钱用用的想法,心想反正能敲诈来钱更好,敲不来也无所谓。
于是他说干就干,就马上到店里买来信纸和原子笔,躲过父母亲的眼光,在自己房间写好一封恐吓信,主要内容是自己生意资金紧张,要求对方于某月某日拿6万元人民币到某某地点,不然对方全家难保平安,并有意识骑自行车到城关镇某别墅区去寻找目标,转到一家比较豪华的别墅地方,他就趁无人看见之际,将写好的信件塞进别墅门里,然后若无其事地赶去学校上课。
之后,指定时间到的那天,由于学校要考试时间来不及,天气也不好,他就没有去指定地点取钱,这样他认为,一次机会失去了,于是又开始第二次冒险,采用同样的方法将一封写好的敲诈信件塞进另一户膏华别墅,但最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终于还是没有成功。
当承办人问他:
你还是一个在校生,为什么要向他人敲诈数额这么大的钱财,总共有12万元人民币哪,他的回答是:
只是为了不让对方怀疑他还是一个年纪这么小的学生,想让人家误以为是做生意的成年人,这只是制造一种假象,转移视线而已。
然而敲诈勒索罪是数额型犯罪,虽然本案中他没有得到分文,但是他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要按他提出的数额来定罪处罚,他面对的是必须走上被告席去接受法庭的审判。
虽然他中间自动放弃犯罪,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但毕竟这也是他人生道路上的一个污点。
也许是因为他只看了一半电视,没有看到敲诈案犯的结果,应该说电视也是教育我们怎样做人的一个途径吧,电视剧中对作出这样事情的人,肯定不会有好的结局,而且据他说这部电视剧是在教育台播映的。
在此,我想,各位同学,你们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都不十分成熟,加上社会阅历浅,所以是非观念较差,容易去模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被人利用。
暑假期间电视节目一定非常精彩,但愿精彩后面不要出现无奈。
首先不能整日沉湎于电视,要有选择地观看一些有意义的节目,其次要吸取电视节目中的经验教训,绝对不能象刚才案例中的少年那样铤而走险,去以身试法。
还有现在上网的人多了,同学们在假期中可能在家里、网吧会经常上网,上网可以开阔你们的视野,可以促进你们的对外交流和学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不然耽误你们的学业不说,还可能因为浏览一些不良网站、网页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里面的色情、迷信、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少年犯坦率地说:
我们作案的念头是看了黄色录像后产生的,我们的作案方法是从非法出版物里学来的。
所以上网一定要有一个度,要有所选择,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处理,这样才会有益于你们的身心健康。
同学们,人生虽然漫长,但关键的路只有几步,你们一定要走好。
尽管有许多主客观因素在影响着大家,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大家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就会自觉地克制住自己的心理,就会坚决抵制住来自方方面面的不良诱惑和影响,自觉的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
大家要树立自尊、自重、自爱、自警、自省的意识,多抽时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及维权意识,避免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等原因而出现违法不知法,犯罪不知罪,葬送了自己美好前程和美好人生的悲剧发生。
避免由于缺乏依法维权意识,使自己受害,让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
我们也希望同学们及各位青年朋友们,在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学会运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律己,成为自觉守法的良好公民,健康茁壮地成长!
下面我们掌握一下法的概念以及宪法的有关知识一、法的定义是什么?
1、古代的中国人认为:
法的定义是判断曲直,惩罚罪恶,象征公正审判
2、西方的古罗马人认为: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二、通过同学断案来说明“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讲述3000年前发生在以色列的一个经典的法律故事。
据说,有一天,所罗门(当时以色列的国王)端坐在大神殿里的审判席上,有两个妇女抱着一婴儿上殿来,哭哭吵吵地向他陈述一个案件。
其中妇女甲指着妇女乙说:
她们二人,住在一起待产。
她(甲)生下一个男婴的第三天,而她(乙)也生下了一个儿子。
当晚,妇女乙不慎把自己的孩子压死了。
惊痛之余,妇女乙竟然趁夜深人静偷偷把两个孩子掉了包。
妇女甲醒来发现怀中孩子已死,惊魂甫定后,仔细一看,她才发现,这死婴并不是自己亲生的儿子。
妇女甲陈述未完,妇女乙就激动地向所罗门抗辩道:
“不!
她说的是假话!
死去的才是她的儿子”。
而妇女甲则更激动、更大声地说:
“活着的是我的儿子!
我的儿子……!
”
二女争子,吵个不可开交。
这件天字第一号的奇案,一时间也难住了所罗门。
在所罗门的那个时代,医学上还未发展到验血认亲、DNA亲子鉴定的地步,而同时,本案又丝毫没有其他的人证、物证来可供参考。
只见所罗门沉思良久,突然睁开眼睛,发出一个简短的命令:
“拿剑来”。
甲乙二女大吃一惊,拿剑来干什么?
所罗门说:
“把婴儿切开两半,一人一半”。
此时,妇女甲失声痛哭:
“国王呵,把孩子给她吧,我宁可不争了,请不要杀孩子!
”而妇女乙则恶狠狠地说:
“好呵,我既不能得到,她也不能得到,干脆一刀两半,把孩子杀了吧”。
此时,真相大白。
按人之常情,只有亲生母亲才会委屈自己,来保存孩子的性命,于是,所罗门作出了一个千古传诵的判决:
“把孩子交给妇女甲,她才是真正的生母”。
而狠毒的妇女乙,则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三、通过故事,引导孩子提炼法的定义
四、法就在我们身边
过马路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学要遵守《义务教育法》,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而不是其他的呢?
理由是:
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更准确说是由宪法规定的。
五、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如何理解:
1、宪法是母法。
它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就象母亲和孩子一样。
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2、宪法是爱法。
就象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
举例:
宪法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六、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产生、修订到实施,处处都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今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与我们小学生有什么关系呢?
1、宪法序言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那么这些事靠谁来做呢?
在今天,靠校长、靠老师、靠王叔叔以及数不清的叔叔阿姨来做。
而到了将来,等你们长大了,靠的就是你们。
靠你们用勤劳的双手,不断地创造物质财富;靠你们用聪明的脑袋,不断地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进程;靠你们用高尚的情操,塑造健康向上的人格,感染周围的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2、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就是说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
这条规定对我们每个普通家庭都有重要意义。
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保护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财产。
你们的爸爸妈妈可以安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你们的家庭财富会越来越多,生活会越来越好。
3、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王叔叔说个真实的故事给大家听。
四川广安有一位叫邹海全的老爷爷,他快70岁了,自己一个人过。
身体还硬朗的时候,老爷爷自己种一些地,吃饭基本有保障。
几年前,老爷爷的身体突然垮了,种地没有力气,一天三顿饭全靠村里的好心人周济。
老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邹爷爷曾找过村里,村里叫他去找镇上。
到了镇上,领导又叫他去找村里。
这样被踢了几回“皮球”,邹爷爷只好回到村里,艰难度日。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缺乏社会保障,80%的劳动者与老年人没有基本养老保险,90%的人缺乏基本医疗保障,乡村贫困人口还没有制度化的最低生活保障。
将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将有力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这样,等到你们这一代人老了的时候,就可以靠养老金、医疗保险来维持正常的生活,再也不用像刚才提到的老爷爷一样三餐都得不到保证。
4、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变革中,许多矛盾和问题表现得很突出。
如和我们普通家庭息息相关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生活、医疗和子女受教育等问题。
所以说,宪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分必要和必需。
可以这么说,尊重人权就是尊重生命。
宪法修正案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后还是预祝初三的同学们中考顺利!
谢谢大家!
200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