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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可打印.docx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可打印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装饰施工图范围内所有装饰、安装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期月,共计个日历天,从开工令指定的日期开始计算

上述工期是自装饰工程的开始预埋起至通过验收止所需的全部期限,因施工工作面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应约定工期予以顺延,。

具体分部分项工程节点工期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在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根据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承包人的投标工期,明确具体的预埋、安装等关键线路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报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单位下达的作业指令,承包人根据作业指令组织施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答疑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汇入发包方银行基本账户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示范合同文本

(示范文本)》(建[1999]313号)

通用条款

执行2013示范合同文本的标准条款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文件由此9项组成,解释顺序按照序号从小到大排列,序号小的有优先解释权。

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修改性文件;②合同附件之补充协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③合同协议书;④合同专用条款;⑤中标通知书;⑥招标文件及答疑;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⑧合同通用条款;⑨施工图纸;⑩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行业和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所有标准、规范由承包单位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发包人与承包方协商解决。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生效后提供10套(含编制竣工图所需的4套施工图),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所有涉及本工程的图纸资料,承包人不准外借,除承包人自己存档的,其余在工程结束全交还发包人。

有遗漏或不完整交回,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详见监理合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施工项目部的人员构成以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1)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有在其他项目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

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须按本合同附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承包人仍应按附件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除按本附件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责任,还应参照第35.2.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

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第35.2.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附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按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约定必须全职在施工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

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业主代表;

②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业主代表,并经业主代表批准;

③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业主代表,并经业主代表批准;

④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8天(含节假日)。

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

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施工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8、发包人工作(本条各项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_)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本条各项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_)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

承包人应按监理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及各分部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和主要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总体并包括各系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

②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

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③夜间施工措施以及与空调、外装、消防、弱电施工等单位的施工配合措施;

④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⑤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⑥妥善处理周边场所与作业关系的措施;

⑦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承包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

(2)计划的执行

①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②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③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按35.2.4款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附件的约定执行。

13、工期延误

(1)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

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

①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②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30日历天以上;

③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报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期顺延。

(2)延期开工

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确保按监理签发的开工令要求按期开工。

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

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第35.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暂停施工

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①不可抗力;

②质量事故;

③安全生产事故;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

否则,参照第35.2.4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生上述第②、③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第35.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

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③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④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⑤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⑥转包工程;

⑦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⑧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经催告仍不改正的。

(4)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本条前述第

(1)项第②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⑤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期控制与调整

①本工程工期按总工期予以控制,但对于关键节点工期,承包人需满足总工期安排和工程进度。

根据项目工期网络计划安排,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工期和关键节点的工期,并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②工期调整的原则是:

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

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予补偿。

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

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

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6)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A、不可抗力;

B、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

C、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作业面;

D、施工图纸提供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E、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

(7)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一次性延误10天以内(不含本数)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10-20天(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7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20天(不含本数)以上的,工期可顺延12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

一次性延误工期超过30天,工期可以据实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总天数不能超过工期的10%。

(8)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授权发包人工程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管理需要确定并通知承包人。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方法:

本工程执行****年**月*日起颁发执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省综合价格》、****年*月*日起颁发执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省综合估价表》、****年**月*日起颁发执行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省估价表》及《****年**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

费用定额执行一类取费;定额缺项由甲方依据工程所在地同期信息价格及实际市场情况确定单价。

(2)定额人工按现有文件按照工程所在地市场行情价调整到180元/工日(不另计流动施工津贴)。

主材价格按当地同期信息价结算,信息价格没有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3)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对于发包人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签证,必须由承包方、审计、监理、发包方代表四方共同签字后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发包方按承包方月计划申报总量的**%预付。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完成工程总量的**%后一次性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工程开工后,次月5日前将上月已完工程的进度报表和对应工程款报监理单位、审计单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发包人分阶段确认。

承包人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及结算资料(含变更及经济签证)报监理单位初审(7天内)、再由跟踪审计单位审核(7天内),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后3天内,由跟踪审计出具月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每次月结算报告出具后支付月结算金额75%的进度款(提供等额发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每月核定的工程结算报告累计及有争议的部分、遗留未解决部分的价款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日内组织审核,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结果无异议后30天内由审计单位出具结算报告。

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款的95%。

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后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无息全额返还。

(2)承包人与发包人、跟踪审计、监理工程师在对工程量的确认和计量出现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本条各项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_)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本条各项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及发包人控制材料(详见附件)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发包人认可封存的样品采购,在检验时若发现与招投标文件、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发包人认可封存的样品不符的,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材料的性能测试检验的方法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检验试验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或发包人要求需要更换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认可封存的样品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20天书面向工程师提出并附替换材料的详细资料,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方能采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会影响工期的因素,发包人不会因此而延长工期,也不会因此而增加任何费用;

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特殊性能质量进行检验,以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及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规范及法律专项要求,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对连续二次被认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实行招标采购确定质量标准、品种、品牌、规格等级,直到发包人直接招标采购确认或交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不得拒绝采购和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涉及强制规范要求、安全的材料设备,必须预先报发包人、监理备案认可,进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应严格执行报验制度。

履行报验程序,完善报验资料、报验手续和内容,满足发包人和监理对材料、设备确认的要求。

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八、工程变更

(1)《合同通用条款》第29.1款中关于“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的内容本专用条款13条第(4)、(5)约定执行。

(2)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

(3)变更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发出变更指令,没有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发出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

(4)所有涉及工期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完工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前提供四套竣工图纸。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授权发包人工程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管理需要确定并通知承包人。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条各项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

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示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

(2)限期改正。

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违约行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35.2.2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35.2.3根据本条35.2款各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如在当期工程款无法扣付,或扣除当期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5.2.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3‰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一周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后,对于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情况(按监理批准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网络计划中关键路线考核),每延误1天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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