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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个热点问题

十个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一:

以政府示范工程为抓手,破解电动汽车产业需求侧困境

在2009年之前,尽管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在关键零部件、整车集成技术,以及技术标准、测试技术等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大的困境。

与传统汽车相比,电动汽车的市场需求侧非常薄弱,市场成熟度低,集中表现为市场价格较高、基础设施缺乏等一系列问题。

消费者对价格问题最为敏感,然而电动汽车的购买和使用的直接成本却远高于传统燃油汽车。

此外,电动汽车的发展离不开充电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是电动汽车得以大范围使用的基础。

但在这一领域却存在“鸡和蛋”的悖论:

如果没有基础设施的存在,电动汽车无法发展到一定规模;如果电动汽车没有发展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提供商没有动力为少量的电动汽车建设那么多的充电站。

当市场成熟度低成为产业发展的制约,基础设施的“鸡蛋”矛盾成为产业发展的悖论时,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出台合理的政策来将整个产业带出困境?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政策大体可分为两类:

供给侧推动型和需求侧拉动型,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世界各国采取了各有侧重的策略安排。

“供给侧推动”学说认为技术是一种自发或准自发的因素,决定了技术创新的速率和方向。

由“技术推动”学说衍生出来的政策启示就是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基础研究,通过政府资助R&D活动、公司R&D税收抵免、支持教育和培训等政策工具来降低公司的创新成本。

“需求侧拉动”学说则认为消费者是有偏好的,所有消费者的偏好共同组成了市场的需求,市场的需求决定了技术创新的速率和方向。

由“需求侧拉动”学说衍生出来的政策启示是政府应该通过政府采购、消费者使用新技术的减税或退税等政策工具来增加创新成功的回报。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动汽车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新型的发展道路:

以“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示范推广工程为龙头,集成各类政策工具,将供给侧推动和需求侧拉动相结合,通过协同努力,破除市场需求侧发展困境。

示范工程通常是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旗舰”,得到了世界各主要国家政府部门的青睐,特别是在能源领域,示范项目可以有效地破除市场需求侧的发展困境。

市场需求的前提是社会的接受,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政治可接受度、社区可接受度与市场可接受度。

对于政治可接受度而言,示范工程是说服地方政府接受国家意志的一个最有吸引力的可行途径;对于社区可接受度而言,示范活动具有展示和讲述的功能,可以给公众提供一个观察和体验的窗口和机会,这对提高社区可接受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市场可接受度而言,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示范活动提供了一个对潜在用户进行观察和实验的机会,能够更广泛地了解这一技术的经济性能是否比现有产品更为先进,这是典型的向潜在接受者推销的过程。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一项新技术获得用户认可的困难关键在于用户对该技术优劣势的感知。

示范提供了观察和试验的机会,允许潜在顾客不需要通过购买来体验创新,辨别技术复杂性、与生活方式或工作实践的兼容性等,有助于创新的接受。

市场需求的关键是创造初始需求,启动初期市场,示范工程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十城千辆”示范工程分为公共服务领域和何私人购买领域两个范畴。

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央财政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如在公交领域,对购买和使用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客车给予最高60万元/每辆的补贴,大部分车型的补贴约为整车价格的1/3。

此外,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盛会期间,政府采购了大量电动汽车作为城市通勤、场地服务、贵宾服务用车,创造了大量的初始需求。

在私人购买领域,消费者最为敏感的是价格问题,“十城千辆”示范工程充分调动了消费者购买的积极性,有效地启动了初期市场。

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电池能量每千瓦时3000元给予补贴,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汽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试点城市对新能源汽车购置也要安排一定补贴资金,并在上牌年检、停车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

近三年,在中央财政和地方配套资金的支持下,我国形成了一定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规模,有力撬动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市场。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底,在25个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总计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16834辆,其中2009年推广2566辆,2010年4402辆,2011年9866辆;分车型看,混合动力公交车9148辆,纯电动公交车1537辆,纯电动特种车(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2657辆,其他车型3492辆。

在6个城市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工作初步启动,深圳和合肥共推广了2325辆新能源乘用车。

市场需求的瓶颈是基础设施,在这方面,示范工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示范需要在真实的环境下进行全规模的运行,因此开展示范工程的前提就是建设基础设施,因此示范活动客观上能够为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充电站和充电桩。

示范工程中采取的是这样的做法:

中央财政主要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直接补贴,地方财政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试点城市与国家电网等能源企业紧密合作,积极研究制定城市充电设施规划,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抓紧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现已建成充电站51座,换电站9座,充电桩1400多个,加氢站2个,基本满足现有示范车辆示范运行的需要。

当前,政府资助示范工程已经成为各主要国家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着力点。

在我国,示范工程亦成为体现政府意志的一件“利器”,经过十年的探索,历经反复比选,我国政府最终选择了示范工程作为将电动汽车产业带出困境的突破口。

2009年1月,由财政部、科技部等部委共同启动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该工程已被国际公认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行动,也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国家财政补贴示范推广项目。

自启动以来,“十城千辆”工程在车辆推广、充电设施建设、创新商业模式、完善发展环境等方面积极推进,进展顺利,对电动汽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十分显著。

在国家科技、产业和财政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化已经进入良性发展的新阶段。

诚然,“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目前电动汽车的技术成熟度和产品成熟度还不高,基础设施等相关的配套环境尚未形成,商业模式也远未成熟。

特别是在私人购车领域,尽管中央财政安排了50亿的补贴资金,在北京、上海、深圳等6个城市开展私人购车补贴试点,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私人购买数量寥寥无几,补贴发放极少。

一个产业真正走向成熟,最终要靠“市场拉动”的自运转机制,不能长期依赖政府的补贴和干预。

 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在《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中也明确提出“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

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但目前来看,我国电动汽车市场还以政府推动为主,短期内难以形成真正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如何逐渐减少政府推动的“供血”机制,最终形成市场拉动的“造血”机制,彻底解决需求侧的困境,将是下一步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热点问题二:

从“首台(套)”政策看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市场培育

一、首台(套)的政策背景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颁布实施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其中,高端装备制造业在提升我国制造业发展水平、支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数据显示:

我国装备制造业总产值目前已超过14万亿元,其中高端装备产值超过1.6万亿元[1]。

但是,我国目前虽建立起门类较为齐全、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装备制造业产业体系,却仍然以资源和能源大量消耗为代价,核心关键技术和零部件仍主要依赖进口,粗放式发展模式尚未改变。

以机床工具产品为例,2011年我国机床工具产品累计进口202.9亿美元,产品出口89.0亿美元,贸易逆差达到了113.9亿美元[2]。

2011年国产机床市场占有率仅为66.1%,与上年相比降低了0.8个百分点。

国产中高端产品在技术装备水平、产业化程度、市场适应能力、整体服务质量等方面仍不能满足下游用户需求。

在高端产品领域,与国外领先技术相比,我国产品的研发、制造实力仍有很大差距。

作为推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和自主化进程的重要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200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8]2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高端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5月工信部)对推动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试验、示范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台(套)政策”成为鼓励和支持高端制造业和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和国产化的重要制度安排。

《管理办法》中规定: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着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中的成套装备总价值要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要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要在100万元以上。

“首台(套)政策”的有效落实将从供给和需求两侧协同拉动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

从供给侧看,这些措施将通过高端装备产品应用的国产化激励装备制造业企业开展自主研发。

从需求侧看,将为高端装备制造产品创造更大的国内市场空间。

近几年,我国部分省、市也相继出台了首台(套)扶持政策,例如《上海市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装[2007]251号)、《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实施细则》(苏经信装备[2010]369号)、《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鲁政办发[2009]132号)、《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9]48号)、《杭州市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认定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9]272号)、《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208号)、《顺德区机械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顺府发[2010]35号)等。

这些地方层面的政策安排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国产重要高端装备的试验、示范和产业化,推动了高端装备制造业国内市场的发育。

二、首台(套)的国际经验与国际挑战

从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在发展本国高端装备制造业方面都制定了内容完善的法律和政策。

一是装备制造业的核心技术和重要产品在本国会优先受到市场保护,政府采购政策向本国产品倾斜是普遍做法。

日本早在1985年制定的《暂时复兴法》中就明确提出“一号机引进,二号机国产,三号机出口”的装备制造业国产化发展模式。

德国在机床产业上采取的则是“自己造机床(法国是买机床)和扶植大企业”的做法,并积极鼓励装备制造企业提高机床精度标准,改善产品结构,重视信息技术应用。

美国则在《购买美国产品法》中要求政府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如果外国公司想参加美国政府采购,必须在美国设分公司,或在美国寻找代理商。

二是在本国范围内对享受首台(套)政策的所有企业提供公平性待遇,包括建立同等的进入门槛和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打破行政性垄断、区域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等。

德国、日本和美国,以及瑞士、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在促进本国各类企业参与装备制造业公平竞争方面给予了力度较大的政策激励。

如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公开、充分竞争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上世纪90年代后,美国的集中采购由强制性改为选择性,美国将政府采购原则之一的公开竞争修订为充分竞争,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成本,使政府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三是将融资、租赁、担保、补贴和风险分担政策工具纳入首台(套)政策体系。

例如,日本开发银行于1964年就设立了“重型机械开发”贷款,1968年设立了“新机械企业化”贷款,1999年颁布了《制造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明确规定由日本开发银行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为制造业提供政策性贷款。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发达国家在振兴制造业,提升高端装备制造业的整体创新能力方面表现非常积极。

美国在《确保美国先进制造业领先地位》中提出:

“要通过支持有潜力和转化力的新技术研发项目,并支持推广创新型设计方法,拓展企业设计制造业产品的能力”。

在制造业信息化、数字化和全球化的过程中,德国也提出要“建立一个知识型、竞争力强、不断发展的制造业,同时在欧洲要保护这一主要行业”的政策主张。

但是,当今全球产业治理格局已经发生深刻变革,每个国家的产业活动、产业贸易和产业政策都必须在全球竞争环境下接受挑战。

加入WTO后,中国很多装备产品出口不断面临着来自国际贸易领域的摩擦与制裁。

包括美国、欧盟各国在内的很多发达国家用反倾销、反补贴、“非歧视性待遇”等手段影响中国产品的出口贸易。

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领域正从货物贸易向汇率问题、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扩展,贸易摩擦的争执点也从单个产品向产业各环节扩散,内容涉及面也更加广泛。

应当说,发达国家正在越来越多地以更具隐蔽性的方式来挑起国际贸易摩擦[3]。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很多处于上升期还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高技术产业,亟需要在WTO框架下建立符合国际规则、规避国际贸易争端并有效促进本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这也是当前我国对外贸易所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迫切的问题[4]。

三、“首台(套)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装备制造业产业链环节多、与其它产业的关联度强,因此很容易造成单个“点”(产业链上某个具体环节)上的政策与全产业链政策之间缺少联动机制。

在“首台(套)政策”的落实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主创新的首台(套)重大装备产品的用户购买意愿低。

很多国产首台(套)高端装备初期进入市场时,由于缺乏用户的使用经验,无法形成市场业绩,因此购使用自主研发的装备和产品可能会給用户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一些关键重大领域,如果装备产品出现重大事故,采购单位的领导可能还会承担政治上的风险。

因此,许多用户购买高价成熟的进口设备的意愿明显高于购买国产首台(套)设备的意愿。

二是尚未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试验和示范的研制单位和用户提供必要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研制风险较大,即使研制成功,但在实际应用中也会存在使用风险。

因此研制单位和用户均需要必要的风险防范或补偿。

但是,目前尚未激励银行机构、风险投资和相关政府部门有效建立对首台(套)研制单位和用户的风险分担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

“鼓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联合或各自承保方式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保险机制”。

这里缺少对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参与首台(套)装备的试验、示范和产业化的具体方式的规定和实质性的激励措施。

但是据悉,目前为支持智能制造装备企业拓展市场,我国政府将划拨首台(套)补贴资金,其中补贴资金高达产品销售价格的25%~50%。

第一批落实补贴资金9.5亿元。

支持的对象既有项目开发单位,更有首台(套)产品使用部门。

三是高端装备制造业的产业链条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缺少对产业链上各主体的行为协调。

不同部门的利益分割与体制差异使得用户往往为追求短期收益进行多头引进、重复引进设备,形成了一个个“技术孤岛”,加重了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引进-落后-再引进”的被动局面。

四是按照《管理办法》中关于税收政策规定以及现行税收体系,只对于进口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提供专项税收政策,对研制和总成过程的风险虽可申请必要风险补助但不高于平均价格10%。

补助比例和补助范围均无法完全补偿用户购买国产高端设备所需的机会成本,因此也就难以形成有效的需求拉动效应。

五是首台(套)重大装备的采购范围和原则还有待拓展,采购原则缺少社会性指标约束。

目前《管理办法》中界定了重大技术装备的种类范围,但主要强调了技术端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战略性,而忽视了产品的人文化、社会性和福利性。

由于我国很多重大技术装备单纯从技术性指标上看很难与世界装备制造业强国一拼高下,在国际GPA框架强调同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下,极有可能无形当中就对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产品造成国内市场的“挤出效应”,非常不利于我国自有的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市场培育。

而美国,在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后明确规定:

禁止美国联邦政府从非GPA成员方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中又加入了购买美国产品的相应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强调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承包商采取就业机会平等的雇佣政策,遵守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

四、完善首台(套)的政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首台(套)政策对国内市场培育的重要性。

“首台(套)政策”首先要体现在采购环节。

政府应对国产的首台首套首批重大技术装备,从核心部件与母机的关键技术的试验、示范,再到下游的采购与市场培育环节,制定一系列协调的政策。

重点在于如何建立并培育国内市场,并拉动上游技术装备的研发、试验和示范。

二是采用政府补贴和商业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分散用户购买风险;以产业风险保证金为平台,建立完善首台(套)的风险分担机制。

可借鉴国外利用保险或联合保险转移企业重大创新项目风险的做法,中央政府做出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为国产化的首台(套)的研制和产业化提供风险担保和各种补贴;一方面分担用户使用设备的市场风险,同时也鼓励研制企业在首台(套)设备的研发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

具体来讲包括:

(1)激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购买提供风险保证金。

(2)对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采购主体,中央政府要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20%的补贴。

(3)用户如果因使用国产首台(批)套装备而发生重大损失,由国家对用户的损失给予不低于损失额20%的补偿;或者采取设置用户免费(低价)试用期,先期创造市场业绩。

(4)对相关政府部门采购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而导致的使用风险,中央在确认符合采购规范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应给予公正评价,规避所引致的政治风险。

如中关村科技园对经示范项目应用成功并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研制单位可通过中国保监会和中关村管委会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办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保险,投保后可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保费的80%。

三是首台(套)重大装备的采购要适度向民营中小企业倾斜。

《管理办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重大技术装备的范围和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采购程序,但在实际运作中,很多中小企业即使拥有某些自主研发的重大技术装备,也由于多重原因无法真正与实力相当的大企业进行同等竞争。

而像美国,联邦政府详细规定了采购环节对中小企业价格优惠的幅度,如对中型企业的价格优惠幅度为6%,小型企业为12%,并要求采购机构将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小型企业和弱势群体拥有的企业。

对此,建议完善《管理办法》中关于“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规定,强调对中小企业的适度倾斜。

四是继续完善与首台(套)相关的激励与奖励措施。

首台(套)装备一般研发投入大、周期长,而且要耗费大量的研发经费和人力。

因此,从供给面角度,国家应对经用户使用证明获得成功的国产高端装备的研制单位和有关个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如国家对有关部门认定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研发生产企业1000万元奖励政策。

对订购和使用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国家应提供补贴和贴息贷款、加速折旧、项目投产后若干年内减免税等一整套优惠政策。

从需求面角度,国家从使用首台(套)所形成的费用节约以及运行后的超额收益中计提10%的资金用于用户企业的内部人员奖励。

从环境面角度,重视保护国有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提前进行专利布局。

五是在WTO框架下,审慎遵照GPA原则,为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创造“机会均等”原则下的市场准入机制。

针对国际贸易的新的严峻形势,我国在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国内市场培育上,不能再走以往的老路,要充分研究GPA的主旨精神和原则,制定不违反国际竞争规则但同时又有利于保护我国自主创新的高端装备技术和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

对于已经具备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技术装备要强调在“公平竞争”原则下,实现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大企业与小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同等采购权。

但是在具体设置进入门槛时,将技术门槛、质量门槛、生态门槛、社会福利门槛综合纳入考量体系。

将“首台(套)”的政策工具着力于获得采购权后对用户和研制企业的激励。

用“首台(套)”政策搭建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上下游企业之间协调、健康发展的产业生态链,从而实现即不触动国际贸易的“敏感神经”,同时又能加快国内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市场培育,提升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的综合竞争力的产业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侯云春.中国要打破行政性垄断,实现公平市场准入.

[2]辜胜阻.中国市场准入与企业发展高层论坛.2007年6月,北京.

[3]任志武.清除隐性障碍,创造公平环境.

[4]辜胜阻.清除民企市场准入“弹簧门”.经济参考报,2011.

热点问题三:

技术赶超过程中的企业创新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在于创新能力的建设。

企业是国家创新能力最重要的载体。

一国的产业发展水平与技术创新能力,最终要体现在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上。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就,奠定了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科技实力大幅提升,研发能力不断增强,涌现出一批国际领先的高技术企业。

然而总体而言,仍然存在着自主创新能力有限,核心技术掌握不足等问题。

2011年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的《国家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我国本土企业的核心技术自主率仍然偏低,技术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具体到各个行业,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节能环保等诸多领域,仍然以跟随模仿创新、渐进创新为主,关键技术、装备及零部件依赖进口,整体处于产业价值链低端,与国外领先水平差距明显。

例如,调研过程中上海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指出,目前芯片生产的主体设备多数仍处于研发阶段,在技术和可靠性方面有所欠缺,尚不具备大规模生产能力,因此国内市场被海外公司所垄断。

再如迈瑞公司反映,在医疗器械领域,国内绝大多数企业受资金和技术能力所限,不具备开展大规模研发的能力,只能进行局部改造与技术改进,难以实现对世界领先水平的赶超。

核心技术的缺乏使得我国诸多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仍然延续传统产业发展模式,处于产业链低端,受宏观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较为严重。

多数企业仍然依靠相对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和资源成本来获取竞争优势,迅速扩大产能抢占市场。

在此过程中,创新主要体现在遵循先进国家技术发展路线的工艺创新和过程创新上;然而,研发投入偏低、实力不足,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导致产品附加值较低。

以太阳能光伏产业为例(详见产业篇第19章)。

目前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一,但技术能力较为薄弱。

在技术壁垒最高的多晶硅提纯生产方面,多数企业重复引进了来自俄罗斯的技术,其缺点在于高成本、高耗能,导致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这种情况下,一味扩张产能虽然能够带来市场份额的提升,但受政策面和经济环境波动的影响很大。

实际上,太阳能光伏市场目前还是政策市;一旦宏观政策有所变化,补贴力度降低,光伏发电将难以和传统电力竞争,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并且,随着全球产能大幅提高,市场上供不应求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光伏产品价格下降的趋势十分明显,供应商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

事实上,2011年初,产能过剩就使得80%的企业处于亏损中,整条产业链几乎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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