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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条件作用

 

毕业设计(论文)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就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和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华东交通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如在文中涉及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

 

导师签名__________

年月日

摘要

税收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税收的原则:

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

我国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

尽管政府在税收方面采取了很多政策举措,希冀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但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已经成为社会特别关注的问题。

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应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的现状及现存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如何运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经济社会稳定提出看法。

希望通过一些措施与方法解决我国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的问题,强化税收的调节作用,力求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关键词:

税收;个人收入分配;分配关系;收入差距

ABSTRACT

Thetaxrevenuewhichadjuststhepersonalincomeassignmentistheimportantmethod.Thetaxrevenueparticipatesinthenationalincomeassignmentastheprimaryandmoststandardizedform,andstandardizethegovernment,enterprises,andthedistributionrelationshipamongindividuals.Taxprinciples:

adjustingincomedistribution,promotingprosperityforall.DirectregulationofpersonalincometaxinChinaismainlypersonalincometaxes,propertytaxesandtraveltax,propertytax.

Althoughthegovernmenthasadoptedtheverymanypolicyactioninthetaxrevenueaspect,hopedforcarriesontheadjustmenttotheinhabitantdivisionofincome,butourcountryinhabitantdivisionofincomedisparityexpansionalreadybecamesocietyspecialthematterofconcern.Thereasonableadjustmentdivisionofincome,theconstructionharmonioussociety,therealizationcommonenrichmentisinthecurrentourcountryeconomicrestructuringshouldexertoneselfthesolutionthemajorissue.Thisarticlediscussesmytaxonpersonalincomedistributionandexistingproblemsofregulatingthestatusquoforanalysis,aswellashowtousepersonaldistributionofincometaxregulationnarrowingthegapbetweenrichandpoor,andbringabouteconomicandsocialstability.Ihopethatthroughanumberofmeasuresandmethodstosolveourtaxonpersonalincomedistribution,theadjustmentoftheregulatingroleinstrengtheningtaxcollectioninanefforttogivefullplayoftaxationinthedistributionofincomeadjustmentfunction.

 

 

Keywords:

Tax;PersonalIncomeDistribution;DistributionRelationship;IncomeGap

目录

引言7

1.我国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的概念及作用8

1.1个人收入的概念与公式8

1.1.1个人收入的概念8

1.1.2个人收入的构成8

1.2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的分析9

1.2.1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必然性分析9

1.2.2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可行性分析9

2.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与原因分析10

2.1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10

2.2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11

2.3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原因分析12

2.3.1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尚不健全12

2.3.2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条件尚不完备15

3.税收制度影响居民收入的历史变迁16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税收制度对居民收入的影响16

3.2计划经济时期的税收制度对居民收入的影响17

3.3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收制度对居民收入的影响17

4.我国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存在的问题18

5.进一步改革税制,强化税收的调节作用21

5.1完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21

5.2完善税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条件21

6.基于税收制度层面解决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对策22

6.1调整税收结构22

6.2完善税收调节体系22

6.3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22

6.4加强税收征管22

7.总结与展望23

7.1总结23

7.2展望23

谢辞24

[参考文献]25

 

引言

中国作为转型经济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分配制度也由原来的单一按劳分配,发展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居民的收入来源广泛,带来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但与此同时,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逐步扩大。

2000年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首次突破0.4这一国际常用的警戒线,达到0.417(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此后继续上升,并预计2010年超过0.5这个“红灯区”,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愈演愈烈。

通过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机制构建历来是各国实现分配的公平正义的一个基本举措。

一方面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法律为保障的强制无偿课征。

通过法定税率调节居民收入,进而实现的目标。

另一方面,税收制度针对居民收入形成的各个环节实施全方位控制和调节,因而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范围最广,渗透力最强。

同时,国家通过税收形成财政收入,可以更公平地作用于整个社会,缩小收入差距。

因此,随着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持续扩大,随着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所带来的各种上社会矛盾不断激化,随着和谐社会战略的全面实施,如何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实现分配的公平、公正已成为税收理论界、实践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心的焦点问题。

税收制度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研究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

 

1.我国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的概念及作用

1.1个人收入的概念与公式

1.1.1个人收入的概念

个人收入(PersonalIncome)用PI表示,指一国之内所有个人在一年内从各种来源所得到的收入的总和。

一个国家或地区之内的个人实际就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居民。

个人收入指个人从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租金收入、股利股息及社会福利等所收取得来的收入。

1.1.2个人收入的构成

一个国家或地区之内所有个人的收入的总和与该国家或地区之内所有居民的收入综合,也就是国民收入应当是一致的。

但是,实际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因素导致了个人收入与国民收入数量上的不同。

这些因素同时也是个人收入构成中的重要因素,具体包括:

(1)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存在。

企业未分配利润是企业为了未来发展的需要而保留在企业手中的本应分配给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利润。

(2)公司所得税的存在。

公司所得税是因为存在利润而向政府缴纳的税收,而缴纳给政府就意味着无法分配给个人。

(3)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存在。

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必须有一部分以社会保险税费的形式上交给有关机构,因此必须进行扣除。

(4)转移支付的存在。

在现实经济中,个人还会得到政府发放的以事业救济金、退休金等形式体现的转移支付。

因此,个人收入的构成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减去一部分应当作为生产要素报酬支付给个人而没有支付的部分,再加上个人实际获得的不属于生产要素报酬的收入。

1.2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的分析

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是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运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成为理论界及政府关注的热点。

所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既有其必然性,也具有实施的可行性。

1.2.1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必然性分析

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客观需求和国家履行经济职能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由于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状况不同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会使人们在社会收入、财产分配方面出现日益扩大的差异。

这一问题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解决的,也就是说,市场无法实现社会公平,即无法将收入差距保持在大多数社会成员经济能力和心理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如果个人收入分配长期存在巨大差异,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在经济活动之外,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进行宏观有效调节,弥补社会公平的“市场失灵”。

国家可以通过税种的选择、税基的确定和税率的划分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限制或维护他们所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使之按预定的方向和规模发展,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

因而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领域,理所应当地承担起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任。

1.2.2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可行性分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可以通过多个环节进行。

由于个人收入分配在社会经济分配的全过程中表现为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使用环节、财富的积累环节及转让环节,通过在个人收入分配的各个环节设置相应的税种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环节,其中个人所得税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

在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通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起到补充调节的作用。

在征收财产税的情况下,财产是衡量个人纳税能力的重要尺度,拥有财产的多少就表示了纳税能力的大小。

因为有财产者纳税,无财产者不需要纳税,拥有较多财产的人多纳税,拥有较少财产的人少纳税。

因此,通过财产税率的变动和相应的财产价值的调整就可以避免社会财富过多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在个人财产的转让环节,征收遗产和赠与税。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

高收入阶层形成的大笔财富如果全部留给继承人,往往导致社会分配不均,形成新的贫富差距。

通过遗产税的课征,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减少因财产在代际间转移而造成的收入差距。

另外,由于遗产与赠与税是对个人收入(合理收入及不合理收入)的全方位调节,因而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

 

2.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既有其必然性,也具有实施的可行性,为各国政府所广泛运用。

但从我国近年的实践来看,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还是比较薄弱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尚不健全以及税收发挥作用的条件尚不完备。

2.1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中国城乡居民之间收入水平一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这一差距迅速扩大,90年代后期进一步拉大。

国际上一般情况是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人均GDP800~1000美元的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通常为17。

而1996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是251倍,此后逐年增大,2003年则高达323倍。

(2)地区间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均有显著提高,但收入增长速度不同,导致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

这一结果主要归因于中国采取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倾斜性政策导致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从东、中、西部三大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且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1978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人均GDP分别为466元、312元和257元,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相差081倍;1991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GDP分别为:

元、573337元和428333元,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相差146倍。

(3)行业之间个人收入差距拉大。

行业收入差距是指城市中不同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各行业就业者收入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提高的程度各不相同,导致各行业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开,差距相当大,且呈逐年扩大趋势。

收入居前的一般是新兴行业和拥有垄断地位的行业。

2000年科学研究和综合服务技术业为13620元,金融保险业为13487元,农林牧渔业为5184元,最高行业为最低行业的263倍。

而2002年科研和综合服务技术业为19113元,金融保险业为19135元,农林牧渔业为6398元,最高行业为最低行业的299倍。

 

2.2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

  1.收入分配差距呈逐年拉大态势。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测算,1996~1999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75、0.379、0.386、0.397;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28、0.29、0.30、0.295;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229、0.3285、0.3369、0.3361;2000年我国综合基尼系数为0.458.据对山西、辽宁、福建、宁夏、重庆、深圳等地的调查显示,1995~2000年,上述地区的基尼系数均呈逐年升高的趋势:

深圳1995年的基尼系数为0.28,1999年为0.30;重庆1995年的基尼系数为0.30,2000年为0.38;宁夏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1,2000年为0.25;山西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5,2000年为0.27;辽宁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2,2000年为0.27.上述基尼系数的变化,说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在拉大。

  2.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

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4848元,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1926元,前者是后者的2.51倍;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6280元,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2253元,前者是后者的2.79倍。

5年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6.78%,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年均增长只有4.0%,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51倍增加到2.79倍,扩大了0.28倍。

3.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人员的收入。

2000年山西省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行业9952元,邮电通信业12097元,金融业9559元,保险业9460元,航空运输业9824元;2000年辽宁省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401元、金融保险业13211元、邮电通信业9660元;深圳市1999年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898元、金融保险业40271;福建省2000年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571元、金融保险业8519元、邮电通信业7530元。

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人员的收入。

(根据山西省、福建省、深圳市统计局有关资料。

4.行业职工年均收入与企业盈利水平不成正比。

山西省金融业1999年亏损9.96亿元,但职工人均收入为7955元,高于社会服务业(盈利)4713元、水利勘察(盈利)4270元,煤气业亏损,利润率为-2.2%,人均收入为6624元;重庆地质勘察和水利管理业、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999年利润率分别为5.45%、3.13%,但职工年平均工资却为3802元、5307元,大大低于全市当年7182元的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山西省、重庆市统计局有关资料。

  5.企业内部的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职工的收入差距较大。

如深圳市某证券公司2000年经营者的年人均工资是45万元,中层管理人员是30万元,而职工是1.8万元,经营者的人均工资是职工的25倍;深圳某银行2000年经营者的年人均工资是60万元,中层管理人员是20万元,职工是7万元,经营者的人均工资是职工的8.6倍。

  6.没有一个综合系统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系。

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应多环节、多渠道来调节,在取得收入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财产留给子女时征收遗产税,对个人财产征收财产税,对城市的低收入者给予社会保障照顾,减轻农民的负担。

但是,现行实际中却单纯依赖于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难以单独承担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全部重担。

  

2.3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原因分析

2.3.1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重视不够,因此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制体系很不完备。

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倚重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的调节作用很微弱,而个人所得税本身也存在问题,抑制了其调节作用的发挥。

1.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微弱。

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

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所增长,但2000年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仅为4.9%。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以其收入功能为基础,因此其调节作用受到限制。

(2)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不合理。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而且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式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未能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总收入、赡养人口等情况,忽视了收入水平与现实纳税能力的区别,影响了个人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性。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过窄。

2000年,工薪所得占个人所得税的43%,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事实上的“薪金调节税”。

个人所得税来源过重地偏向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薪所得,部分非劳动所得的高额收入却游离在税收调节之外,或名义上征收而实际不征或征收不足。

如在证券投资收益方面,将股息和红利作为个人所得课征,但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证券交易而获得的所得,尚未开征相应的证券交易税。

2.个人收入形成环节没有开征社会保险税。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筹集的,由于其规范性、约束力差,在筹资过程中的阻力大,企业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使我国低收入群体缺乏法律及制度保证。

3.个人收入支出环节的消费税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的一个税种,在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税在调节高消费支出方面的作用日益微弱。

一是现行的消费税只对特殊消费品征税,而不对消费行为课税,致使某些已属奢侈消费的消费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调节;二是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错位,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社会消费状况,致使本应得到调节的得不到调节,本不需要调节的进行了调节。

4.个人财产积聚环节的财产税调节不力。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财产税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构成。

财产税的主要作用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相当微弱。

5.个人财富转让环节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我国的遗产税虽然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却一直未能开征。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居民的财产积累程度已有提高,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财产已积累到相当可观的规模。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位使得税收无法消除严重的财富累积效应。

 

2.3.2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条件尚不完备

  1.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法制基础也不健全,不免会出现因权利寻租及体制不规范而产生的不合理不合法收入。

由于税收能够而且应该加以调节的是合法收入,对于非法收入税收不能也不应该对此进行调节,因而不合理不合法收入的存在削弱了税收调节的作用。

另外,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目前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都比较低,个人支票制尚未建立起来,实名存款制还很不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只在少部分人中推行,因而税务部门难以根据个人支付情况和个人财产变动情况来掌握与核定个人收入。

这样税收本应调节的高收入人群的一部分收入却逃离了税收监控,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限制。

2.税收征管能力低下。

税收征管是税收发挥作用的实现条件和保证。

税收征管低效无序必然会导致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从而降低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累进性,使收入分配变得更为不公平。

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目前对纳税人的收入调查、纳税资料建档立卡、纳税申报表的审核等一系列活动多由手工完成,难以对每位纳税人进行全面管理。

税务部门也缺乏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检索、查询和处理手段。

另外,由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种与纳税人的利益高度相关,更容易遭致纳税人有意识的抵制,加之我国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还不强,税务部门缺乏足够的执法权力,偷逃税的现象比较严重。

 

3.税收制度影响居民收入的历史变迁

从历史发展的逻辑看,我国税收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可以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税收调节居民收入、计划经济时期的税收调节居民收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收调节居民收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阶段的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四个历史发展时期。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税收制度对居民收入的影响

1949年到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中国人民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实现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

这段时间,随着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加速,“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初步形成,我国也从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变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的所有制结构。

因此,个人收入的分配关系也由多元分配形式到按劳分配的转化。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根据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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