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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月日

深圳市建设局印制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1、工程概况

2、工程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4、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6、组成合同的文件

7、词语含义

8、承包人承诺

9、发包人承诺

10、合同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现场工程师

6、现场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计划

11、延期开工

12、暂停施工

13、工期延误

14、工程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6、检查和返工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重新检验

19、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1、安全防护

22、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9、预拌混凝土使用

八、工程变更

30、工程设计变更

31、其他变更

32、确定变更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3、竣工验收

34、竣工结算

35、质量保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7、索赔

38、争议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40、不可抗力

41、保险

42、担保

43、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5、合同解除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7、合同份数

48、补充条款

三、第三部分附件

(一)附件1--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建筑类工程)

附件1--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市政类工程)

(二)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三)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6、其他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本工程于年月日公开招标、邀请投标、直接发包确定由乙方承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结构形式:

层/幢;

建筑面积:

平方米(群体工程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给水管道:

规格、长度米;

排水管道:

规格、长度米;

构筑物:

;道路:

千平方米;

桥梁:

座;其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

五、合同价款

含费用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约定计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招标书

5、本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和设备材料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现场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送深圳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按规定必须进行合同鉴证的经深圳市工商局鉴证)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机构(公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表现形式为。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现场工程师:

指工程进行监理的为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它形式管理工程的为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相应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国外设计的,还应包括翻译资料、设计图与本国的标准对照表、标准图等)。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红线范围内场所以及发包人因工程地点所限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及路径。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变更通知、修改通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条款另有约定外,组

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⑶投标书及其附件

⑷招标书

⑸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工程量和设备材料清单

⑼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⑽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⑾现场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⑿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工程进行监理的,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现场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现场工程师解释时,按本合同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使用国外图纸的由发包人承担翻译及其全部的费用: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竣工两年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和继续保修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它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现场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现场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现场工程师,其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现场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要求现场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现场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现场工程师,其姓名:

职务:

职权:

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现场工程师没有明确职责的,承包人认为现场工程师全权代表发包人的行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现场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现场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现场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规定,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现场工程师职权:

6、现场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现场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现场工程师代表在现场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现场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现场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现场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现场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现场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现场工程师或现场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现场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现场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现场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现场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现场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现场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现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现场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现场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现场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现场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现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现场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现场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现场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现场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现场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现场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现场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难以完成承包人义务时,可以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地下、地上和架空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具体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的时间和要求: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提供的资料及时间:

⑸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应办的证件名称和时间:

⑹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交验要求: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⑼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可以将本合同第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8.3发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第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⑵向现场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⑶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其责任和要求:

⑷根据双方约定,向发包人或现场工程师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提供的数量和要求:

⑸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⑹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⑺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⑻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⑼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⑽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2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第9.1款各项业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在年月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现场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年月日前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群体工程中进度计划要求:

10.3承包人必须按现场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现场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现场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现场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现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现场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现场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现场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现场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现场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现场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现场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现场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不可抗力;

⑺双方约定或现场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本合同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现场工程师提出报告。

现场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现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现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现场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现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现场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现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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