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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及职责划分、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与分类、固定资产的取得及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及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处理及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日常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目标如下:

资产财务管理与资产实物管理统一、联动,账、卡、物动态一致;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的效能和效用最优;资产配置科学合理,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公司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价值管理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使用保管部门(或个人)具体负责的管理体系;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生产技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具体使用保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到岗位责任规范、专人管理、责任落实、考核到位;

(三)业务协同、信息集中。

固定资产使用者同时是固定资产管理者,固定资产实行从项目规划、立项、建设、竣工到固定资产投运、修理、报废、处置全过程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流程全面、执行到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工作有效、无缝衔接;

(四)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定期进行实物账与财务账的核对与清查,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等;

(二)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和管理责任,落实各类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设立必要的固定资产专职岗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增减变动、更新改造、修理维护、处置转移等价值核算与实物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

(四)按《物权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权证登记工作,严防法律风险;

(五)规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投保、索赔工作。

第六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一)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从价值形态及时、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参与固定资产基本建设以及更新改造、大修工程项目的竣工现场验收,协助编定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2.负责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计提折旧,及时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

3.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会同实物管理部门、实物使用保管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4.正确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报废等变动及残值回收工作;

5.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购置、投资、出租等涉及资产评估的事项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工作;

6.负责固定资产的投保工作,督促实物管理部门对出险资产进行索赔,并及时收回索赔款项。

(二)生产技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根据业务分工,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属性,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职能,从实物形态及时、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技术要求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具体实物管理职能归口部门如下:

1.行政部:

公司所有车辆和房屋建筑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运输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的实物管理;

2.生产技术部:

公司生产资产等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类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实物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体系,制定资产质量评估标准,收集、分析资产信息,动态监控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各项具体的实物资产管理方法;

3.组织和督促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立、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

4.生产技术部按照公司预算管理程序审查、控制各单位和部门固定资产购建的资本性收支预算,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更新改造计划和大修计划;

5.组织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以及大修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督促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

6.组织监督各单位固定资产转让、报废、调拨等行为,并监督其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7.组织制定固定资产退役、报废技术标准;对退役资产的再利用、转为备品或报废等做出甄别,组织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和审批工作;

8.会同资产价值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保证账、卡、物相符,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9.严格按《物权法》的规定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的权证登记和变动手续,负责保管固定资产权证,确保资产的完整、有效;

10.协助办理固定资产投保,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负责按保险公司要求收集完整的索赔资料,及时办理相关索赔事项;

11.组织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职能,对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检修等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2.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责任落实到个人,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3.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负责其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及检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

4.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

5.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出售、调拨等处置工作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核查后报价值管理部门,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处置;

6.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账、卡、物相符;

7.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收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做好索赔工作;

8.办理固定资产权属登记及变动手续,确保资产的完好及安全运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具备上述固定资产条件的工具、器具、仪器、办公用品等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临时办公房以及各类属于周转性的生产工具及设施,不论价值大小及使用期限,都不列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以下口径分类

(一)按使用情况分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参加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2.基建用固定资产是指在基建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为保证基建管理和施工的正常进行,用基建投资构建的各种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基建项目结束后,资产按用途转入相关资产;

3.出租固定资产是指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的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是指不需用,经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是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购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长期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7.土地是指以前年度清产核资作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8.持有待售固定资产是指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

(二)按用途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及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

2.固定资产装修.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使可能流入公司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予资本化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3.生产设备是指公司生产部门所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生产线等;

4.运输设备是指载人和运货用的各种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是指除上述各项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

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归集、统计分析、合理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率等管理需要,公司固定资产应按前条规定的分类口径进行管理与核算。

因更新改造或其他原因改变其原来用途,引起资产分类变化的,应予以重新分类。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零星购置)、投资转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及其他途径增加。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零星购置等.

(一)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前期、计划安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评估等各个阶段。

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

2.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项目相关物权权证、项目行政许可或审批材料、合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证明物权的凭证未办理、收集和整理齐全完整,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财务部根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资产验收清单及时办理转增固定资产.如果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其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以及固定资产投运报告办理资产暂估入账。

工程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二)固定资产大修及更新改造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每年度公司生产技术部下达大修及更新改造计划,各单位和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并按公司大修、更新改造管理的相关制度办理竣工决算和转固(转入固定资产)工作。

(三)零星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各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计划购置固定资产,资产购置时申请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报经批准后进行购置,资产购入后应及时办理资产验收、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零星购置固定资产需要安装的,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购建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资产交接时,财务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要共同到现场参与验收,共同对资产验收清单进行确认,并及时办理资产验收、产权移交手续,确保财务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新增资产信息一致.新增资产应办理物权登记的应依法登记,做到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投资转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或协议组织实施.

(一)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或协议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估价,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三条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包括公司内固定资产无偿划转和无偿接收政府工程、用户移交资产。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无偿划转,由实物使用保管部门根据有关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按公司内部管理程序报经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无偿接收政府工程及用户资产,由公司实物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与移交方签订无偿移交协议,同时会同财务部对价值量进行确认(价值确认应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或移交方提供的财务资料、中介机构的寻价报告等为依据)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经查明确属公司所有,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实物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估价后,报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六条因故发生迁改工程视同改建、扩建工程管理,其所涉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政策确定。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增加后,实物经办部门负责将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零星购置固定资产需要安装的,安装完成后办理资产入账手续.财务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底,另外两份分别送实物管理部门、实物使用部门作为各部门登记建卡建账的唯一依据.

第十八条各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后,对于不动产的权证,实物管理部门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增加的会计处理执行国家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严格按照增加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入账后,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有误.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他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为取得对固定资产磨损和耗损的价值补偿,推进新技术设备的运用,确保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单位必须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办法、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按原值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和减值准备后,按预计使用寿命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年折旧率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相关政策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由于其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其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数和预计净残值的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如果由于其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其固定资产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也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上述变更应经过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1.所有的房屋和建筑物;

2.生产经营用和基建用固定资产;

3.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上述固定资产如果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按暂估价值入账,同时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以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计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4.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四)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等,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是否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是否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应纳入公司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各单位和部门报送部门固定资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给生产技术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平衡后,生产技术部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大修、更新改造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划分固定资产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界限。

(一)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资本化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并在固定资产卡片中注明增加部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减少管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减少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或损毁、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调拨、盘亏等。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转让包括出售各类固定资产(但不包括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处理),捐赠、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让渡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一)固定资产转让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转让成交金额审批权限按《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度等执行。

(二)固定资产转让价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转让时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转让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备案,以评估备案价值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实行审批制度,对外投资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一)固定资产投资成本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应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以备案价格作为确定投资成本的基础。

(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按《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度等执行.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置换视同一项连续的固定资产转让及购置行为,比照固定资产转让及购置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原则上只能在公司内各单位、部门之间调拨、转移,未经批准,不得将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公司以外的单位。

固定资产的调拨应由其使用保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经过公司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同时应做好调拨记录、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固定资产盘亏、被盗、报废或损毁,使用保管部门要负责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单位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度执行。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审批表,按内部管理程序提出处理意见,经报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二)被盗固定资产应及时报案,已办理保险的同时报送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分清责任,按内部管理程序经报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三)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共同核对后,使用保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注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及报废原因等相关信息,经实物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按内部管理程序报经批准后,报送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未经上述程序批准报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作报废处理:

1.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再给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产要求,或虽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年限不长,效率不高,在经济上不可行;

2.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又无法修复;

3.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治;

4.淘汰产品,无零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技术落后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5.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运行;

6.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零配件供应,不能修复,无法使用;

7。

因技改、运营方式改变全部或部分拆除,且无法再安装使用;

8。

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

9。

其他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在满足上述有关条件的基础上,固定资产报废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报废标准.

(七)固定资产毁损,属自然灾害造成的,按公司废旧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属人为破坏的,应及时报案,并分清责任,按内部管理程序报经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各使用保管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填制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按内部管理程序报经批准后,连同有关文件、合同、协议、单证等报送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一)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每年年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和价值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并且应配备懂技术和了解固定资产状况的人员协助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三)清查盘点结束后,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提交清查盘点报告及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发现重大资产损溢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报公司决策机构审批。

(四)清查盘点报告及处理意见、有关批复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清查盘点结果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日常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按照固定资产分级管理体制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价值管理、日常管理构架,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自上而下层层落实责任人,规范管理程序,形成全员参与固定资产管理的模式和架构。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实行固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从固定资产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建设到转增固定资产、资产退役、处置结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各单位、各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卡片管理

(一)各单位、各部门应制定并落实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管理制度,实现价值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实物使用部门卡片登记编码一致,确保每一项固定资产只有唯一的卡片登记编号且不缺、不漏.

(二)固定资产卡片的存储介质采用纸质和电子形式并存,并提倡全面电子化。

1.纸质形式的固定资产卡片至少一式三份,财务部正本一份,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各保存副本一份,每年定期(至少一次)由财务部牵头核对一致。

2.电子形式的固定资产卡片应逐步实现联网运行,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和信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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