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基础知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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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基础知识[1].doc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基础知识

暨: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近年来,我国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按财经法规办事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反映出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就是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优化管理流程,实施有效监控,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因些,必须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规范财务行为应当分离不相容职务

按照“有效控管,合理分工”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

出纳与会计;支票保管与印章保管;票据使用与票据稽核、存根保管;预算批准与预算执行;申请采购与采购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承包)商;资产保管与资产核算;资产保管与资产清盘;货物采购与货物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发票取得与发票审核;单位公章保管与的领导私章(银行印鉴)保管等。

二、规范财务行为应当进行有效财务授权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应当进行下列财务授权:

1、授予局(部、委、校、院)务会议定期安排财务预算和决定重大的资金收支使用的权力;

2、授予会计人员审核发票单据的权力;

3、授予分管领导或所属单位领导分配规定项目资金使用或定额审批付款的权力;

4、授予办公室人员或指定专人进行财产管理的权力;

5、授予纪检或监察人员复核监督财务单据的权力;

6、授予财务、内审或纪检监察人员定期检查、审计、监督本级或下级单位财务收支的权力。

三、规范财务行为应当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体系,主要有:

各不相容职务的岗位职责、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经费支出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费用报销时,应当设置以下财务管控流程:

1、发票必须由经办人注明开支用途、经证明人证明、会计审核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2、大额支出发生前,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购买需要入库的实物发票,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指定保管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报销。

3、有财务审批权领导干部一般不经手具体的发票及款项收支行为。

对于确需经手办领的,报销时应当有其他证明人签字证明。

4、对于发放到人、户的资金,如救济款、救灾款、慰问款、搬迁补偿款等,原则上不得由干部统一代领代签,而应当附有具体受益人领款的发放花名册为支付凭证。

5、对于下属单位、科室或个人包干使用经费,不得“以领代支”,应当用实际支出发票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支付等。

四、规范财务行为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是针对政府非税收入。

即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不得确认为本单位的收入,而应当确认为属于代收性质的财政性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收支两条线”原则的核心是“收款权”与“资金使用权”分离,所有非税收入均为政府的财政性收入,决不是执收单位的经费来源。

那种认为可以依靠收取非税收入来弥补本单位的经费缺口,以为“某一单位所收,就应当返还该单位,并归该单位使用”的资金管理观念是严重错误的。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实物捐赠收入、定向公益性捐赠货币收入、以及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执行“收两条线”应当要求:

1、坚持“票款分离”的“直缴式”缴款方式,即所交缴款项,不经过执收单位,直接由缴款人通过银行直接解缴国库,执收单位只负责开具缴款通知书。

2、凡与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内外领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比如房产租金、车辆及设备让售收入、各种材料和用品的出售收入、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培训教学、对外服务收入,商业违约罚金等),在依法缴纳税金之后,其结余收入都必须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上缴财政。

五、规范财务行为应当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单位的支付款项,不经过单位基本帐户、或本单位用款事项经办人,由国库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实现财政资金从国库“直达”收款人的一种资金支付手段,但它不改变单位“用款权”“审批权”和“核算权”。

主要有两种形式:

1、直接支付,主要用于支付、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转移支出。

2、授权支付,主要用于支付除直接支付之外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及经财政核准的一些零星、分散管理的其他小额资金支出等。

包括:

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工资及津补贴、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服务支出、日常公用费用零星支出、未列入直接支付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未列入直接支付的专项支出等。

六、规范财务行为应当规范经费报销审批手续

福建省财政厅于2003年印发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闽财监[2003]72号),对行政事业单位日常主要费用报销做了具体规定。

1会议费:

单位召开各种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经主管经费部门审核后,按现行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

集中组织各种活动、考试、培训等事项的报销手续,参照执行。

报销凭证应当“五单合一”:

会议费发票、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通知文件、参会人员签到单。

2、接待费

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为公务接待审批人。

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

公务接待费每半年由本单位监察、审计部门予以复核、抽查。

重要接待任务,应当事先拟定接待方案,报县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报销凭证应当“三单合一”:

接待费发票、接待费结算清单、公务接待审批单。

3、购置办公用品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

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

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需实行政府采购。

如属定点累计采购、统一开票集中支付的,应当附有经逐笔采购人签字的采购结算清单。

报销凭证应当“三单合一”:

采购办公用品发票、采购结算清单、采购商品验收单。

4、差旅费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应当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伙食,或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伙食的,除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外,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贴。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5、考察费、培训费

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归个人使用的培训、学习书籍材料费,以及培训期间的班级班费、赞助费等不得报销。

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风景区门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培训期间培训费票据与差旅费票据,应当区分报销。

报销凭证应当“两单合一”:

培训费发票或合规收据、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通知文件。

6、干部学历教育经费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组[1999]综字007号),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单位负担不超过50%的比例回原单位报销。

书籍资料费和旅差费(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由本人自理。

考试费、班级班费、正常学费以外的复习辅导费等,不得报销。

报销凭证应当“三单合一”:

正规的学费收据、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入学申报表、学位证书或毕(结)业证书复印件。

7、车辆维修费

机动车维修应事先编制审批单,经车辆管理部门(如办公室)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各单位要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机动车维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定点维修商(外出途中零星维修除外),并与维个商签定服务协议。

报销凭证应当“三单合一”:

机动车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明细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审批单。

8、修缮费

修缮项目的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

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大型修缮应当立项报批,并按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方。

报销凭证应当“四单合一”:

修缮正式发票、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决算书。

9、对外补助支出

一般不允许各单位经费用于此项开支,以确保财政性资金按预算用途使用。

但确有结余经费用于对外补助的,应当面向救灾、扶贫、帮困,公益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原则上不得用于政府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经费补助、转移。

对单位补助时,应当要求其出具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说明事由,凭申请方符合法规要求的收据,以银行转帐支出;

对个人补助时,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申请报告,说明事由,并经所在乡镇、村委、社会、企业、学校或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可用领条以现金支付。

入学补助的应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报销凭证应当“三单合一”:

(1)、对单位:

接受补助单位申报补助报告、收款单位合规的收据、银行转帐单据;

(2)、对个人:

接受补助个人申报补助报告、有关机构证明性意见、个人领款条。

七、规范财务行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行为准则。

2010年县政府公布的《柘荣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柘政综[2010]116号文)规定了目前我县执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

县政府柘政综[2010]116号文规定: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单件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以及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行为,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其中,单项或单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有

八、规范财务行为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作出如下规定:

“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61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第62条)。

此外,其他众多法律法规也对不同专项资金分别作了“专款专用”规定。

《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处罚规定

1、对虚报项目或投资规模,冒领专项资金,虚列投资完成额,骗取财政资金或建设资金的:

收缴虚报、冒领资金,没收非法所得,调整会计科目,核减或者停拨项目资金,对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企业或个人并处10%-50%罚款。

2、对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擅自扩大专项资金范围的:

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资金,调整会计科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限期不改的,没收违规资金。

对企业或个人并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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