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奇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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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奇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奇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在脱硫脱硝生产中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重大危险源的界定进行辨识,结合现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包括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博奇公司结合现场实际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级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
成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机械和设备损坏、机组停运等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规和行业规范中一般以上事故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第三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分为四级。
具体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对于不同的级别,采取不同的控制对策。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子公司、项目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管理机构与职责
1.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最高领导机构。
负责组织建立完善博奇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网络和监督网络;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博奇公司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发生紧急状态各部门快速做出反应的应急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完成现场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定期组织现场应急演练,落实重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安全生产督办。
2.运维业务中心是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各运维项目建立完善该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及监督落实;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网络和监督网络;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安全生产督办。
3.公司技术部负责健全和完善防止重大危险源事故的技术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技术方案、重大危险源安全设备设施改进意见技术把关;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督办。
4.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考核、改进意见,监督项目公司
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按各级政府的要求,指导并督促项目公司将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报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人力资源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到位,保证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人员定岗满足实际需要;负责重大危险源运行操作和检修维护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操作调整和检修维护人员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满足现场需要。
6.物资采购部负责重大危险源运行维护所需的设备采购和备品备件及时到位,设备材料质量满足安全技术要求。
7.总裁办公室负责涉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相关文件传递及时,不发生丢失、积压、滞留情况;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所需办公用品的及时配备。
8.财务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应急所需各类资金的及时有效拨付。
9.计划经营部负责重大危险源运行维护管理所需成本费用的预算、审核、批准。
10.法务部负责涉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的普及宣贯和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
11.信息部负责重大危险源数据信息库的建立,保证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
12.各子公司、项目公司是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本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六条全公司每个重大危险源为一管理单元,遵循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落实公司、部门、项目三级主体的责任进行管理。
第七条博奇公司重大危险源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组长:
安质部部长
副组长:
各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专责人
成员:
各项目安全专工
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二)监督本级单位和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监督本级单位和部门将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信息库;
(四)监督本级单位和部门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五)监督本级单位和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规范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六)监督本级单位和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建档和备案
第八条每年第一季度公司相关各部门组织项目公司完成或完善和本部门相关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
及时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危险有害因素分辨准确。
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章安全生产
第十条运维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管理各运维项目公司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运行操作和检修维护等作业指导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一条各运维项目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重大危险源生产系统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三条各运维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各运维项目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五条各运维项目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各运维项目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各运维项目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各运维项目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的运维项目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五章评估
第二十条每年一季度由运维中心组织各运维项目公司,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工作。
根据评估后的结论,将重大危险源与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临界值进行对比,对构成公司级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对构成国家级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的,指导项目公司联系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对应各级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是具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检验评估的,如氨罐、行车、电梯等,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检验评估,其检验、评估周期、范围、要求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工作中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界定要严格按照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均要提出分项评估报告,并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完成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后,由运维中心负责组织制定整改计划;综合整理出《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在第一季度末上报集团公司决策经营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应含有下面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规程等)。
2.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和范围。
3. 重大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风险水平,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4.明确重大危险源等级。
5. 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估表, 列出降低危险等级应采取的措施。
6. 安全对策措施和问题整改表。
7.应急处理预案。
8.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全部制定整改计划,应落实整改方案、资金、责任人、监督人、完成时间。
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实际整改完成情况,并定期向公司决策经营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参数、数量、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按评估标准重新进行评估,并及时按本规定上报。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新设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评估标准重新进行评估,并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国家级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六章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各项目公司对新入职或上岗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了解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通过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后上岗。
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资格证书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复印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电子信息报公司信息部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各项目公司定期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试成绩应报人力资源部,考试不合格的列入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安规考试,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进行调换岗位、降岗等人事调整,仍不能从事重大危险源相关工作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考试工作由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项目公司组织,考试成绩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质量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项目公司在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指导下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分级报送至各级安监局备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第三十三条评估确定出的各项重大危险源每年应由项目公司组织开展一次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好记录。
根据演练情况补充修改对应预案。
各项目公司应急演练信息报公司信息管理部,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总体应急救援演练,所有应急演练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每一类重大危险源必须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体系。
第三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演练工作,应列入年度计划,各项目公司定期开展现场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安监部进行监督、指导和考评。
第七章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十六条博奇公司重大危险源三级监督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各项工作实行综合监管,监督本级各岗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
结合日常管理的例行检查、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等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评估问题整改按期完成,确保各级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2.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构成国家级的重大危险源,需办理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必须办理许可手续,并接受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测。
第三十八条凡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要,各项目公司要列入重点保卫部位(通勤车辆、客货两用电梯、大型施工机械等除外),做好门禁管理,落实保卫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防破坏。
第三十九条凡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生活水厂、通勤车辆、大型施工机械等除外),其余都要列入重点防火部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由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危险源事故,按照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督办。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章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并结合博奇公司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若与上级及地方相关规定相冲突,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立即排除。
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八条规定,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存在重大危险源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
2.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
3.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的;
4.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四十四条 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未如实报告重大危险源情况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由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为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的;
2.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在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四十七条 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拒不执行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监察指令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停产停业整顿。
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失控,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附表:
1、国家级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目录;
2、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目录
附表1:
构成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
序号
类别
名称及场所
国家规定临界值
1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
介质毒性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2
可燃气体
氨
生产场所2t;贮存区20t
乙炔
生产场所1t;贮存区10t
3
可燃液体
汽油罐及加油站
生产场所2t;贮存区20t
#0柴油罐及油区
生产场所10t;贮存区100t
乙醇
生产场所2t;贮存区20t
4
有毒
危险品
化学试验室
剧毒品1kg
放射源
生产、医疗用等(钴60;铯137等)
5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t(雷管、导爆管)
工业炸药
50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
附表2:
构成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
序号
类别
名称及场所
危害后果
1
生产防火
吸收塔防腐区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和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电缆夹层及沟道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和多台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危险品仓库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
热控设备
工程师站
可能引发多套系统跳闸、失控、较长时间停运
3
电气
设备
高低压配电室
可能引发多套系统失电停运事故
4
起重
机械
客货两用电梯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斗轮堆取料机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机组停运行
各车
间轨道起重机械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可能影响生产机组较长时期运行
大型施工机械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损坏
临时吊栏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5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
热交换器
存储燃料压力容器可能造成火灾和爆炸;热交换器、压力容器可能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6
非生产防火
员工集体宿舍
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7
交通安全
通勤车辆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8
餐饮安全
生活食堂水源
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人员中毒
9
石膏坝
石膏堆放场
可能造成下游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