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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协议

初步设计审查协议

篇一:

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设计审批程序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设计审批程序作者:

佚名来源:

本站整理发布时间:

2004-4-2914:

36:

09减小字体一、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

1、立项批准书(政府出资项目)2、初步设计图纸(全套)两套3、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红线及设计要求原件一份4、规划方案设计批复文件原件一份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原件一份6、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三)勘察设计管理处审核上述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初步设计审批。

资料不齐、明显违规或深度不够的项目,退回重新设计,待满足规定及要求时方能履行审批手续;(四)满足规定要求后开始审查,一般项目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重要建设项目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

1、立项批准书(政府出资项目)2、规划设计红线、设计要求及方案批复意见3、初步设计批复增大字体4、施工图(全套)八套5、完整的计算书一份(明确使用的软件名称)(软盘和打印资料)6、地质勘察报告(详勘)原件一份7、施工图预算一份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9、消防部门审查意见10、气象部门审查意见书11、人防部门审查意见书(三)勘察设计管理处审核上述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否则,不予受理;(四)勘察设计管理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给攀枝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五)建设局对审查结论为合格的工程项目办理《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批准书》;(六)一般项目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重要项目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因设计不合格造成返工,不计入时限)三、设计审批收费情况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不收取费用。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建设局不收取费用。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给攀枝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进行审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川建厅设发[2000]0177号文件精神、川建厅设发[2001]0794号文件及市物价局核定的攀价费证字:

0494号四川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附件一: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施工图审查程序一、程序:

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审查材料—办理施工图审查委托—交付审查费—进行施工图审查一审查意见及发文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二、施工图设计审查须报送材料:

1、立项批准书(政府出资项目);2、规划设计红线、设计要求及方案批复意见;3、初步设计批复;4、施工图(全套)八套;5、完整的计算书一份(明确使用的软件名称)(软盘和打印资料)6、地质勘察报告(详勘)原件一份;7、施工图预算一份;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9、消防部门审查意见;10、人防部门审查意见书;11、气象部门审查意见书;三、施工图设计须满足的条件:

1、满足城市建设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2、内容和深度须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四、符合以上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方可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咨询电话:

3320195承办单位:

攀枝花市建设局----设计处篇二: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初步设计审查程序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2、规划部门规划意见;3、特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意见;4、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概算);二、安排审查日期,发放会议通知;三、审查合格项目,批复初设审查批文;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一.报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4.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5.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6.工程招标方案;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8.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保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总平面规划批文,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3.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5.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6.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7.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8.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9.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

免费。

篇三:

(正)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第六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城乡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合格后受理;

(二)由县城乡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三)县城乡建委对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第七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经审查合格后,由县城乡建委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第八条申请人报请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用地等批准文件及附件;(三)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及附图、附件;(四)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纸质件、电子文档);(五)初步设计对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对方案有修改时的修改情况说明;(六)节能审查合格意见;(七)审查需要提供的环保、消防、人防、气象等其它相关资料;(八)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工程须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部分。

行政审查包括建设程序、资质资格、市场管理、相关产业政策等内容;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等内容。

第十条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应包括(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是否合法;

(二)单位资质、个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各专业图纸签名盖章是否齐全;(三)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勘察设计承发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勘察设计周期、收费是否合理。

(四)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市、县的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是否达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8月颁布的《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三)初步设计的技术性是否可靠,是否经济、合理;(四)是否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原则及公众利益;(五)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六)设计依据(设计选用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是否恰当和有效;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均应进行行政审查。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确定。

对于以下建设工程(不限于)一律采用专家审查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城乡建委收到申请人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县城乡建委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凭证,书面说明其理由。

(二)县城乡建委自受理初步设计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三)特殊原因,县城乡建委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依照本办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第十七条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需对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作必要调整或修改的,县城乡建委应当书面征求县规划局的意见。

第十八条县城乡建委应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严格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开工建设的。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申请人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

其中,涉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的调整,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主要建筑和结构型式等方面的修改,必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而不做初步设计,或者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就直接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单位不予备案,施工许可核发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实行有效期制度。

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未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县城乡建委不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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