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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和筹税方法.docx

案例分析和筹税方法

案例

  甲集体运输企业由张某承包经营。

承包协议规定:

承包期限为1996-1998年连续三年,按会计年度兑现承包奖,甲企业年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超过100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张某承包所得。

张某在承包期必须守法经营,违法责任自负。

1998年,甲企业向乙市地税局申报1998年运输收入2000000元,应纳营业税60000元,城建税4200元,教育费附加1800元;应纳税所得额180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9400元。

1999年3月,甲企业兑现给张某承包奖20600元,张某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1999年5月,乙市地税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甲企业进行了专案检查。

经查实,张某在1998年12月份从甲企业财务人员处拿走一本发票,利用自己承揽业务、自己开票、自己收款之机,开具了15组上下联不符的发票。

张某将存根联、记账联及其所开出金额款项交给财务人员记入甲企业有关账簿,实际收入高出帐簿收入,即发票联金额高出记帐联金额50000元,张某留作自己的承包所得。

  [讨论问题与要求]

  根据上述案情,计算应补各税税款,并代税务检查人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分析]

  

(1)应补各税:

  应补营业税=50000×3%=1500.00(元);

  应补城建税=1500×7%=105.00(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1500×3%=45.00(元)

  企业所得税=(50000-1500-105-45)×33%=15955.50(元)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20600×20%-1250=2870.00(元)

  按规定实际所得承包费=20600+50000-1500-105-45-15955.50=52994.50(元);

  张某已缴个人所得税:

  (20600-800×12)×20%-1250=950(元);

  张某应补个人所得税:

  (52994.50-800×12)×30%-4250-950=7818.35

  

(2)张某在承包经营甲企业期间,采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瞒收入的手段,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甲企业和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愉税。

  检查人员应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第一,责令甲企业限期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及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责令张某限期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对张某按偷逃的个人所得税款额处以1倍罚款;

  第四,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2条规定,对甲企业涉嫌偷税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偷税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20条、第40条、第42条以及《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的有关规定,并且正确计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三星级酒店W,1999年5月应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各税650000元。

该酒店到纳税期限时发现账面可支付的资金不足。

总会计师于某与会计王某仔细研究后,决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按照300000元进行申报,并于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6月10日到其开户银行缴纳入库。

1999年9月地税局在对该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

地税局于9月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限期9月20日前缴纳人库,但该酒店到期后仍未缴纳。

经地税局催缴后,W酒店才于9月30日将350000元税款缴纳入库。

  [讨论问题与要求]

  

(1)W酒店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税务违法行为,请简要说明理由?

  

(2)依照有关法律对W酒店应如何处理?

  (3)假设1999年6月11、12日和9月21、22、28、29日分别是星期六、星期日,各月平均为30天,计算该笔税款应纳的滞纳金。

  [分析]

  

(1)W酒店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因为,该酒店的总会计师和主管会计明知1999年5月应缴税金为650000元,但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有意少申报和缴纳税款350000元。

主观上有故意,并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偷税350000元的后果,因此,该酒店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2)对W酒店的违法行为应作如下处理:

  第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0条、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同时加收滞纳金。

  第二,鉴于该酒店偷税数额达350000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了53.8%,根据《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将此案移交司机关处理,对该酒店判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对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于某和主管会计王某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应课征滞纳金=350000×112天×2%。

=78400(元)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偷税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旨在使学员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20条、第40条、第42条和《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计算滞纳金。

 某税务机关于1999年8月1日在当地日报刊登了关于清理漏征漏管户于1999年8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等有关事宜。

1999年9月6日主管税务机关在专项检查中,发现A饭店自1998年8月8日开业以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发现其在经营期间借用发票1本,已开出38组发票。

  [讨论问题与要求]

  税务机关对A饭店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A饭店开业1年来未办理税务登记,并且在清理通知下发现仍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对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A饭店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且在当地税务机关清理通知下发后,该饭店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A饭店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考核的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

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2章第1节、第3节和第20条、第37条、第39条、《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

某药材公司于1996年10月将自用的招待所一幢三层楼户出租给县贸易公司,取得租金收入22500元,因该公司办税员不熟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这笔收入错误地适用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1999年7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笔税款适用税率错误而少缴2400元,其原因在于该公司将自用招待所出租后,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此项业务,以致错用税率。

据此,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2400元,加收滞纳金475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

  [讨论问题与要求]

  

(1)你认为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确?

  

(2)请你对此案加以简要评析。

  [分析]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正确。

这是由于纳税人在计税时,错误地适用税率,致使少缴税款。

按《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出租的,以取得的租金为计税依据,按12%比例税率计征房产税。

而该公司按1.2%计征房产税,少缴税款2400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该笔漏税款的追征期为3年,从1996年10月起截止1999年7月止,尚未满3年。

所以税务机关应依法追征漏缴的税款2400元。

因导致漏征的原因在纳税人,而不是税务机关,故可对漏征的税款按2%。

加收滞纳金。

但是对纳税人处罚款1000元的处理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纳税人少缴税款行为发生到检查发现已2年零9个月,所以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再给予处罚。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少缴税款的追征时限和行政处罚的实现问题。

旨在通过本案例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31和《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有关规定。

1998年8月25日,A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本县居民刘某自1995年6月起到B市打工,从事涂料喷涂业务,取得大量劳务收人,却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到举报后,A县地税局决定立案调查。

因刘某经营地在B市,考虑到异地调查难度较大,县地税局决定请正在地税局帮助清理欠税的两名法院工作人员配合调查。

1998年9月3日,由县地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到达B市,开始调查刘某偷税案。

因刘某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调查组在某涂料厂查清了刘某购买涂料的数量,并推算出施工面积,按施工面积计算出刘某的收入额,最后核定刘某三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应加收滞纳金592635。

1998年9月7日,调查组以A县地税局的名义在B市向刘某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限刘某于1998年9月8日前缴清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9月8日,调查组又向刘某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责令刘某于1998年9月9日前缴清税款和滞纳金,遭到刘某拒绝,调查组返回A县。

1998年10月15日,A县地税局通过邮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998年12月20日查封了刘某在A县的两处已出租的房产,1998年12月25日,刘某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9年1月15日一审判决县地税局败诉。

  [讨论问题与要求]

  请你就此案,指出A县地税局在执法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既超越职权又违反法定程序,同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案件,A县地税局在本案中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错误之处:

  

(1)A县地税局对刘某来源于其在外地打工的收入没有税收管辖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刘某自1995年起一直在外地打工,因而刘某应当向其取得所得的所在地B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户籍所在地的A县税务机关对刘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取得的收入没有税收管辖权。

  

(2)A县地税局核定税款的主要证据不足。

地税局调查组在核定刘某的应纳税额时,主要根据其从某厂购进的原材料数推算出施工面积,按算出的面积计算应税收入。

没有考虑代购原材料、购进原料卖出等因素,所计算的应税收入是不准确、不合法的。

(3)案件的调查方式不当。

本案调查组有法院的人员参加。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本案中,税务机关请法院配合调查超越了法院的职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42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案中,县地税局在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之前,既未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也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直接给当事人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5)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够严肃和不尽情理。

第一,要求纳税人履行相应纳税义务时,除了考虑“合法”,还应给纳税人一个可履行的时间,使其作出的具体行政为便于施行。

本案中地税局于1998年9月7日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核定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13万多元,要求纳税人9月8日前缴纳,9月8日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纳税人9月9日前缴纳,这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却使纳税人不可能实际履行或难以做到,是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本案中,税务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前后不一致的决定,使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严肃性而容易使人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税收管辖权、税务行政处罚管辖权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等问题,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第4章,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和第二节、第三节以及《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5条的有关规定

某汽车配件公司是由李强三人共同出资500000元成立的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为××市中山路58号,主要经营汽车零配件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某县国税局根据上级转来的线索(某县第二运输队举报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于2000年2月15日对该汽车配件公司1999年1月至12月的经营情况进行纳税检查。

经查实,该公司于1999年7月3日向某市内燃机厂购进5台“N6102Q”直喷式柴油机,每台含税金额22000元,合计金额110000元。

货款已通过汽车配件公司的银行帐户转账支付。

由于有4台柴油机是销售给某县第二运输队。

在汽配公司人员的要求下,内燃机厂给汽车配件公司开具了4套购货单位为“某县第二运输队”的普通发票和1套购货单位为“汽车购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套价税合计金额22000元,5套发票合计金额110000元)。

汽车配件公司将上述4张普通发票同在某市交通管理总站开具的4套运输发票(每套金额6000元,合计金额24000元),一齐交给了某县第二运输队。

并且销售给某县第二运输队的这4台柴油机,汽车配件公司既不在账上反映销售收入,也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讨论问题与要求]

  

(1)对汽车配件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2)假如汽车配件公司对你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请你就申请提出答辩意见。

  [分析]

  

(1)处理意见:

  第一,对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对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汽车配件公司销售4台柴油机给某县第二运输队,这笔购销业务既不在账上反映销售收入,也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除追缴所得税款外,税务机关可并处所偷税款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2)复议答辩意见: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一是隐瞒应税销售收入进行偷税。

经核实,汽车配件公司于1999年7月销售给某县第二运输队4台直喷式柴油机,每台28000元(含税价),合计金额112000元,既不在账上反映销售收入,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经核实,汽车配件公司于1999年7月3日向某市内燃机厂购进5台“N6102Q”直喷柴油机,价税合计110000元,除1台取得了购进发票,其余4台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三是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经核实,汽车配件公司于1999年7月销售4台“N6102Q”直喷式柴油机给某县第二运输队,价税合计112000元,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是对销售4台柴油机给某县第二运输队,汽车配件公司既不在账上反映销售收入,也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除追缴所得税款,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所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税务机关除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税务机关除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偷税的认定、处理及发票管理等问题。

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40条和《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了解税务机关成为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据、依据和材料。

筹划方法

企业节税筹划四种方略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从其开展经营活动的类型和减轻税收负担所采用的手段看,普遍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方法,纳税人要从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进行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

  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

税法规定:

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

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

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

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

  第二种方法,纳税人要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纳税人可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

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

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

  第三种方法,纳税人要通过成本、费用的分摊与列支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

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税收节税活动。

  费用分摊法。

利用费用分摊法来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实现费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实现费用摊入成本最大化。

企业通常有多项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如劳务费用标准、管理费定额、损耗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

如何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

  费用列支法。

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

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

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

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第四种方法,纳税人可以通过盈亏弥补来节税。

盈亏弥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

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

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我国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仍不够弥补的亏损,应该用5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

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前确认收入。

企业在有前5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

  

(2)延后列支费用。

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

  (3)收购、兼并亏损企业。

税法规定:

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

企业所得税,原则,纳税,税收筹划

筹划方法

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针对税法不完善、征管漏洞及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税收缺陷,规避纳税义务的活动。

这种规避是在充分了解税法缺陷的前提下,并尽可能在形式上符合税法的规定,从而有别于不了解税法,或者虽然了解税法,但仍要违法逃税;也有别于税负转嫁,税负转嫁基本上与法无关,它是建立在自由价格活动的基础上,通过调整价格,前转或后转,涉及的是购买过程中的价格再分配和供求弹性,并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结果只是税负的归宿不同。

因此,分析避税和反

避税的一般方法,一方面有别于逃税方法分析,另一方面也有别于转嫁方法分析。

为此,分析避税活动及其方法就必须对所有有关征纳活动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以便找出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和途径。

从理论上讲,与税收征纳行为密切相关的各种经济活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普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已不再是单一个人或集体行为,而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同其他经济人和纳税人发生关系。

这样,每个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联系的同时,也与其他有关税收经济活动和各类实体发生关系,并通过这些实体再次或多次与税收部门和税收制度发生关系。

税收活动的这种多样性和多重性特征,不仅意味着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与税收的密切关系,而且也从另一方面预示着活动的广泛性和多重性特征。

避税与逃税和转嫁相比,关键之处在于“避”。

“谁在避”、“避多少”、“如何避”是避税中的三个问题。

对于谁在避,税务当局特别想知道。

关于避多少,对大多数避税者来说都是多多益善,能避多少就避多少。

至于最后一个问题,如何避,几乎是每个纳税者都热切地想知道和掌握的,许多人甚至不惜血本向人讨教,尽可能掌握避税方法。

税务当局也想掌握避税的方法,一是立法的需要,二是反避税的需要。

其实避税并没有什么神秘的,关键在于纳税人主观努力和客观经济环境。

从纳税人主观努力而言,一是研究法律知识,特别是熟练掌握与自己税务相关的税法知识,寻找可供自己利用的法律缺陷和征管缺陷。

二是用足税收优惠。

尽可能利用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自己避税服务。

三是掌握各种方式方法并不断在实践中运用和提高。

特别是在跨国纳税活动中尤其重要。

接下来,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介绍以下避税筹划的六种方法。

一、转让定价法

转让定价避税法是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

这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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