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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决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严密监管。

  二、“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纸质单证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四、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二)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三)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四)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五)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六)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五、企业申领通关单的有关要求:

  

(一)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

  如通关单签发后需要分成多票报关单报关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通关单。

  

(二)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含20项)。

  (三)企业报检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地海关隶属的直属海关。

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的报关地海关。

  (四)临时注册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六、通关单数据查询: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状态信息注释详见附件。

  七、企业报关单预录入有关要求:

  

(一)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二)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三)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八、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报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企业根据海关退单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品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HS编码经海关确认归类有误的,企业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企业申领通关单后商品HS编码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的,企业报关时通关单商品HS编码应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修改,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十、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检验检疫局十项措施帮外贸企业应对危机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清远日报新闻时间:

2009年08月17日来源:

清远日报

作者:

陈柏益;梁永忠

陈柏益;梁永忠-->  本报讯 (记者陈柏益 通讯员梁永忠)清远检验检疫局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的中心任务,积极加大工作力度,日前,出台了十项措施帮助我市外贸企业应对危机,促进清远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

  这十项措施一是全面推行直通放行制度。

从2009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出境货物,进一步扩大通关单使用范围,在广东省内全面推行跨辖区、跨关区直通放行制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节约企业通关费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动态高效的口岸查验管理机制。

动态缩减出口商品的检测环节和检测项目,对质量稳定的诚信企业减少监管频率和抽样比例。

对已在产地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集装箱装载出口货物,口岸查验时封识完好的,免于开箱查验。

加大推进电子标签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全面推行“企业预检+电子申报+口岸抽查+快速核放”的集装箱适载检验新模式,提高口岸查验效率。

  三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按照“操作规范、减少环节、简化手续、限时办结”的原则,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申报行政审批的事项、表格、内容等尽量简化;依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各个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做到当场可办的当场办结、本局审批的加快办理、上报审批的及时呈送、办结事项马上告知。

  四是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检验检疫收费优惠措施。

对出口活畜、活禽、活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61、62章全部编码的出口纺织服装商品,降低30%收取检验检疫费。

对2009年调出《目录》的64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项下商品,不再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收取检验检疫费用。

对新纳入《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35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的商品,在2009年6月30日前,只实行通关单放行管理,不实施检验检疫,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

对出口纺织品服装不再实施标识查验和收取标识查验费。

  五是加大原产地政策宣传力度。

指导出口企业用足用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区域性原产地优惠制度政策,使清远出口产品获得更多国外减免关税优惠待遇,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积极收集产品标准与技术法规信息,支持指导企业生产开发符合进口国要求的适销产品,抢抓新兴国际市场生产订单,扩大出口渠道。

  六是积极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推行动态、高效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全面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加大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全力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不断扩大清远笋、蔬菜、活猪、沙糖桔等产品的出口。

为农产品的顺利出口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七是免费为企业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

八是积极支持清远“双转移”工作。

充分发挥促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为港澳台资企业转移前后持续提供贴身跟踪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选址、布局、流程设置、质量控制点建设等工作,确保搬迁转移后的港澳台资企业高起点,高标准组织生产运作。

对已获得出口质量许可并搬迁转移到清远的港澳台资企业,经请示广东局后,可视具体情况免予实质性评审,通过办理相关更改和换证手续直接保留相关获证资格,确保企业尽快恢复出口生产。

  九是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和进出口贸易秩序。

对进口食品、废物原料、医疗器械、旧机电、机动车辆等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的敏感货物,严格检验检疫,切实维护清远经济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在进一步加快检验检疫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的同时,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手段,重点打击伪造及买卖检验检疫证单等扰乱正常贸易秩序的非法出口行为,保护广大合法经营外贸企业的利益,坚决维护正常的外贸秩序和清远产品的良好声誉。

  十是不断改进服务作风。

坚持24小时预约服务、办事一次性告知、政务公开等制度,进一步健全“检企”联系制度,对大宗商品出口生产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比较大的中小型外贸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危机服务”,大力支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贴心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努力实现“零投诉、无举报、企业满意”的行风建设要求。

广东海关简介

  广东设关,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初期(1685年)沿海四大海关之一的粤海关。

与广东省外经贸发展相适应,广东目前是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最多的省份,包括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等7个厅局级直属海关,以及90多个隶属海关、办事处,分布在广东省内21个地级以上市的120多个县、市、区,监管的一类口岸51个、二类口岸90个,分别占全国的20%和45%。

全省海关队伍现有20000多人,约占全国海关的46%。

广东分署及省内7个直属海关共设立8个缉私局、44个缉私分局,现有干警3600多人。

  广东分署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作为海关总署的派出机构,直属海关总署领导并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监督指导,承担综合协调、协助管理、调查研究、监督审计巡视等工作职能。

现有12个内设机构,干部职工150人。

  广州海关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其前身为清代的粤海关,现有16个隶属海关(办事处),干部职工3900多人,业务管辖区域包括广州市(黄埔、增城除外)和佛山、肇庆、韶关、河源、清远、云浮等6个地级市,关区面积约为广东省行政区域的一半。

  深圳海关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其前身为九龙关,现有22个隶属海关(办事处),干部职工5800多人,业务管辖区域包括深圳市及惠州市。

  拱北海关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其前身为拱北关,现有10个隶属海关(办事处),干部职工3000多人,包括珠海市和中山市。

  汕头海关位于广东省汕头市,其前身为潮海关,现有17个隶属海关(办事处),干部职工2000多人,业务管辖区域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5个地级市。

  黄埔海关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前身为清代的粤海关挂号口,现有11个隶属海关(办事处),干部职工3000多人,业务管辖区域范围包括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及广州天河区的一部分、增城市、东莞市。

  江门海关位于广东省江门市,其前身为清代的粤海关正税口,现有8个隶属海关(办事处),干部职工1300多人,业务管辖区域包括江门市和阳江市。

  湛江海关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其前身为清代的粤海关雷州口,现有7个隶属海关(办事处),干部职工900多人,业务管辖区域包括湛江市和茂名市。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海关各项业务工作伴随广东经济的腾飞而不断向前发展,在全国均占有相当的比重:

监管进出口货运量约占全国的四成多,进出境运输工具约占八成多,进出口商品总值约占三成多,验放旅客行李物品约占八成,税收约占二成多,查获走私案件和案值分别约占六成和五成多。

广东海关在海关总署的正确领导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有力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海关改革和建设。

  ——坚持深化改革与整合创新,积极促进广东外经贸发展。

推进通关模式整合创新,推行无纸通关、便捷通关、预约通关等一系列便捷通关措施,加快通关速度,通关监管效能不断提高。

推广应用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稳步推动电子关锁及GPS试点工作,业务科技一体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出台《广东海关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项措施》,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制定《广东海关支持自主创新的措施》,促进省内企业自主创新。

进一步强化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对外贸进出口情况进行预测,为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及调控提供服务。

  ——着力构筑综合治税大格局,努力提升把关服务水平。

稳步推进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为国家税收和财政稳定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以建设“耳聪目明智能型海关”为目标,积极推进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推动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认真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始终保持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为广东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积极落实CEPA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合作,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

大力加强粤港、粤澳海关合作,认真落实CEPA项下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规定,积极促进粤港澳经贸合作与发展。

全力推动《海关积极参与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十项措施》的实施,在泛珠区域海关大力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新模式;顺利推广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模式,促进了珠江水运提速;正式运行“海铁联运”监管新模式,初步建立了内陆省区的外贸出口货物便捷出海通道,顺利实施以快速通关系统为核心的粤港澳快速通关模式。

  ——以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统筹队伍建设各项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坚持内强素质与外树形象相结合,大力推进准军事化建设,切实加强海关队伍纪律作风。

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开展“法制在基层”活动,强化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和对外一致性。

围绕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行风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对一线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加大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力度,积极创建“学习型海关”,深入开展“文明窗口”建设,不断提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

  随着中国海关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期,广东海关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新时期海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科学治关理念统领海关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和谐海关建设,高质量地完成海关各项工作任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海关核准后,向经营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其货物进出口时,不能享受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应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来料加工的海关核销手续

按照我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6条:

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用料清单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海关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体现促进与服务生产的方针,根据不同的企业和商品分别采取信任核销、一般核销和重点核销等方法进行核销:

  ①信任核销。

是指海关对守法经营,单证齐全,合同执行情况正常,没有违反海关临管规定,可允许由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企业和自管小组自行核销。

核销后的合同、“登记手册”和单证等应及进送交海关存档。

海关除对核销结果保留抽查权外,一般不再核对。

  ②一般核销也称单证核销。

是指海关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不涉及国家许可管理,保税金额不大,有准确的耗料定额,没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可采取一般核销。

该方法通常无需下厂核查有关实物和仓储、帐册等,海关只对有关单证、帐册进行证面核对,企业只需提供有关资料、样板等,配合海关完成核销工作。

  ③重点核销。

它是一种单证核对与下厂核量相结合的一种方式。

主要适用于信誉不好、有走私违规嫌疑的企业,或海关在某段时间内需要作为重点监管的商品。

此方式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供详细的进口料件、存储、保管、提取使用和出口成品的存储、出口销售帐册,以及相关的商业来往函电、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并为海关下厂核查实物、仓储、帐册等提供方便

  核销中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①需要办理征、减、免税手续的。

一是加工完毕后,剩余的的边角料件,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由海关按其实际使用价值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企业按海关规定纳税或免税。

二是加工企业按合同规定对外履约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心头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转为内销,海关核准属实的,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税,其超过部分,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按料件纳税。

三是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要求转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其中涉及应税商品的,照章纳税,属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还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②将半成品转让加工的。

进口料件加工装配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加一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由转让料件的单位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③需要中止、延长或转让合同的。

企业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延长或转让某全合同时,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后10天内,向合同主管海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核销完毕,企业向海关领取加工装配“核销清表”,并按海关规定处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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