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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安全协议质量保证书

合同编号:

XXX-XXX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签订地点: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项目”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资金来源: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承包方全额垫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内容:

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原施工图纸,承包方对施工图保密。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泄露或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发包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签订合同后x日内进场(承包方未按时进场的,开工日期自合同签订后x日起算)

竣工日期:

进场后XX日历天内完成

工期总日历天数:

XX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下列情况工期予以顺延:

1、由于发包方原因,发包方书面同意给予顺延的工程工期

2、不可抗力。

四、承包方式

建筑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

五、工程质量

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6、合同价款

合同含税暂定总价款:

(大写)人XXXXXX;

(小写)¥XXXX元。

(1)X工程暂定含税价款:

(大写)XXXXX整;

(小写)¥XXXX元。

(2)X工程项目暂定含税价款:

(大写)XXXXXX元整;

(小写)¥XXXX元

7、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

1、付款方式:

电汇或承兑

2、工程款的支付:

XXX工程全部由承包方全额垫资建设。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方移交资料合格后,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对结算资料进行审计。

发包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三至四个月内结算完成,审计完成后支付到审计结算结果总价款的95%,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总价款总额建筑业统一发票和相关付款手续后发包方予以支付,承包方提交的付款资料和发票不符合发包方要求时,发包方不予以付款。

剩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

质保金分二次付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无质量问题并且达到两个采暖期后15日内无息返还质保金的50%;其余50%质保金待防水保修期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无息付清。

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协议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XXX工程项目全部由承包方全额垫资建设待工程竣工且出具完工证明,乙方向甲方提交该部分工程项目总价款总额建筑业统一发票和相关付款手续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乙方提交的付款资料和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不予付款。

八、工程结算计价方式

1、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

2、本工程合同总价款金额为暂定。

3、工程承包范围内的XXX工程,按预算结算。

依据2012《XX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及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政府颁布的相关造价文件,《XX市造价信息》,甲乙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工程图纸及签证确定工程造价。

(1)计价方式:

a、土建、钢构、安装工程取费类别按定额规定计取;总价下浮4%。

b、可竞争措施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按《2012年XX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汇编》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实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按定额规定全部计取。

c、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钢构件运输及其它不构成工程实体的措施性费用依据工程签证计入结算总造价。

d、经过发包方和监理方认可的施工方案按定额规定计入结算总造价。

e、若场地需要降水施工时,打井费用依据施工方案按定额规定计入总造价,降水费用110元/井.天计入独立费。

f、人工费调整按政府颁布的现行文件执行。

g、不可竞争措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

h、规费预算按定额规费费用标准计取,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i、钢结构材料损耗按6%计取。

j、钢结构制作费按XX市同期造价信息计入结算,造价信息涵盖不全面的,双方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测算确定钢构制作费单价,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

k、如果钢构设计图纸施工作法与造价信息单价作法构成(简单除锈、防腐作法)不同时,依据设计图纸按定额规定进行调整。

l、主要土建、安装及钢构实调材料按XX市同期造价信息调整;造价信息涵盖不全面的材料单价由发包方认质认价,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m、建筑类别按图纸要求,规费按照相关企业资质计取。

九、工程约定

1、本工程不允许承包方再分包,亦禁止承包方转包。

2、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

施工过程中造成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均由承包方自行清理,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处理,倒运费自负。

承包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应在开工前7天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5、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有权随时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承包方因进度、质量不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6、发包方有权视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从工程中剥离项目交由第三方施工,承包方须无条件接受。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就本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十、竣工验收

1、承包方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向发包方免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套及竣工验收报告并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3份。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另行协商,竣工验收时间按合同竣工日期执行,提前完成提前验收。

工程预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十一、质量保修

工程保修期执行建设部2000年80号令和XX市地方工程保修规定等规定,同时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1、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部位,承包方应采取返工、维修、更换、改建等补救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承包方返工、维修、更换、改建致使工程延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经修复的工程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方应按工程总价款的1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因此而给发包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发包方还有权请求承包方赔偿。

2、如因承包方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出现民工上访及其它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等问题,由此造成的政府经济处罚及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有权按照民工提供的资料,直接向民工发放工资;发包方代承包方支付的款项及承包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由发包方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3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回。

3、承包方如未按合同工期竣工。

工期每延误一天,按照工程暂定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计算违约金,发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方的工程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工程进度计划时(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月进度计划工程量的70%),或因承包方的原因擅自停工7日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无条件撤场,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双方确定的工程量的总价的50%结算,如果因此而给发包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请求承包方赔偿。

4、如果承包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提供验收资料,致使该工程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竣工,承包方应承担延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项之规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5、如果承包方擅自分包或转包该工程项目,承包方应按该工程总价款的2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方已施工工程量概不结算,已支付工程款需退回,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索赔及追究违约责任。

6、在质保期内,承包方必须严格履行质保义务。

如果承包方未履行质保义务,发包方有权扣除质保金,抵顶维修费;如果本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不足以弥补质量损失,发包方有权另行向承包方主张权利。

7、如果承包方擅自将本工程图纸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将全部施工图纸退还发包方,承包方应按该工程总价款的2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此而给发包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发包方还有权请求承包方予以赔偿。

8、因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

双方均不追究各自责任。

9、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承包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三、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指定工程定位及高程的标准点。

2、发包方按国家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规范,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并进行相关签证。

十四、承包方责任

1、承包方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建筑材料必须使用资料、手续齐全的经发包方认可的合格材料。

2、承包方随时接受发包方有关人员的质量监督检查。

3、如果承包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工,将承担违约责任。

工期每延误一天,按照工程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发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因承包方设计的图纸有错误或存在缺陷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水电费承包方自理;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

2、施工图纸、结算、审计资料、质量保修书、施工安全协议等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柒份,发包方执伍份,承包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

(章)承包方: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X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地址:

XXX楼XXX单元XXX号

开户银行:

XX银行XX支行开户银行: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账号:

XXXXXXXXXXXXXXXXX账号:

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XXXXXXX邮政编码:

XXXXXXX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施工安全协议

发包人(全称):

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安全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XXXXXXX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

XXXXXX中小企业园区

第二条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发包人备案。

  2、发包人有权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承包人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3、发包人指派专职人员负责与承包人联系安全施工方面的工作。

  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开展施工的人员安全教育进行检查。

  5、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临时用电、动土、设备事故,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调查、统计上报。

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生重大事故,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6、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7、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施工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施工现场违规用电发生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6)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其它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承包人安全责任

承包人负责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承包人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施工规程和发包人关于工作制度及其他安全施工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承包人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施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承包人对因使用施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报给发包人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承包人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承包人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发包人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发包人防护设施及标示。

  10、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发包人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

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正常施工的不安全情况,除立即报告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积极调查。

  14、承包人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承包人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承包人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承包人事故处理意见提交发包人备案。

第四条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发包人员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承包人未设置专职安全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承包人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承包人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其它的设施设备等,承包人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 

第七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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