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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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州公管发〔2016〕3号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经广泛征求各委员意见和建议,并呈报分管州长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
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管理工作,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政策和《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职工到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变更、转移、封存、核定比例、利息结算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
所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条例》和《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下,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行为。
第三条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缴存管理,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按照授权范围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转移、封存、提取使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
第五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六条缴存登记、账户的设立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个单位只允许设立一个账号。
首先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到管理部领取并填写《黔西南州建立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登记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一式三份,持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二)管理部审核后,在《黔西南州建立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登记表》中加盖管理部印章。
(三)单位将管理部审核的《黔西南州建立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登记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送交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登记以后单位按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逐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四)办理时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所提供资料齐全的,管理部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单位缴存登记申请,即来即办。
(五)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同时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并持管理部的审批资料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一个职工只允许设立一个账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额
(一)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4、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三)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额之和。
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应为1:
1,计算金额一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为四舍五入。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缴存年度内不作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上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行政事业单位可按财政预算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从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将《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批表》和《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上一年度工资册各三份,(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上年12月份的工资发放清册,企业单位的工资册应与养老保险金缴存基数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册相一致)。
经管理部核准后,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实行上下限管理,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州统计年报计算发布下一个缴存年度的上下限额,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全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线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州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额达不到下限或因经济困难无力缴存的单位,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管理部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需延期的,须于到期30日前向管理部提交延期申请,管理部依程序审批。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一)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实行先审后缴。
单位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手续后,应在发薪日后五日内按月足额汇缴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分为单位集体补缴和部分职工补缴两种情况。
1、单位集体补缴公积金:
指单位补缴以前因故欠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应填写《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三份,经管理部审核后方可到受托银行进行补缴。
2、部分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指因新增加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位因故漏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等。
单位需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三份,经管理部审核后方可到受托银行进行补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变更
单位发生汇缴变更时,应填写《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变更原因分为:
开户、转入、启封、转出、封存、销户。
(一)开户:
指为在本州区域内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须填写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月工资总额、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
(二)转入:
指职工因工作变动,其住房公积金关系从原单位转出,新单位为其第一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启封:
指单位重新为已封存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转出:
指职工因工作变动,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转出至新工作单位,原单位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封存:
指因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解聘等)或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或退休、调动等原因,单位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关系仍暂时保留在单位。
(六)销户:
指因退休、出国、出境定居、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本息结清,账户注销,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缴存的程序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到管理部领取《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三份。
缴存单位填好后加盖单位印章,按要求提供单位工资花名册。
(二)管理部严格实行先审后缴,审核缴存单位提供的表册及报送的资料齐全、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印章齐全、内容与资料原件内容一致,汇缴金额与清册金额一致,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审完后加盖管理部印章。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管理部审批后的资料,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登记变更、注销变更及账号合并、分户
(一)登记变更
1、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部以及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职工在管理部以及受托银行登记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职工身份证有误的,单位应及时出具更正证明,证明需明确该职工在管理部以及受托银行原登录的职工姓名、账户、身份证号码及正确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到管理部更正,并持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变更。
2、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和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等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申请领取《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三份,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持管理部审批的资料到受托银行变更。
(二)注销变更
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的部门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的,应出具工商部门的注销核准通知书或税务部门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单位合并的,应注销被合并单位的账号,其职工个人账户上余额转至合并后的单位。
单位分立的,被拆分的单位保持原来的账户,分立出来的单位可以重新设立账户。
2、企业改制期间,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原单位管理,企业改制完成后,改制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或移交其他部门管理。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未办理转移之前仍由原单位管理。
(三)账户合并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合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一个缴存职工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的程序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到管理部领取《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填明需合并账户名称、金额,同时加盖单位印鉴章及单位出具的申请合并账户的证明、到管理部、受托银行办理合并手续。
3、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合并,单位需提出合户申请,同时出具关于单位合并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管理部审批后,填妥《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并加盖单位印章,到管理部、受托银行办理单位的合并手续。
4、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后组建新单位的,新单位应先按新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程序办理开户手续,然后由各合并单位分别按住房公积金单位并户程序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到新单位。
5、因特殊原因一个缴存单位在两家受托银行均开设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账户的合并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户
1、单位因性质发生改变,原账户需要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其账户的分户手续。
2、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领取《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填明需要分户和需要保留的账户,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单位出具的申请分户账户的证明、单位委托办理分户手续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分户手续。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符合以下情形,需办理公积金转移
1、职工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随之变动的;
2、缴存单位发生合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新单位的。
(二)公积金转出
1、单位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合户手续时,需提供单位出具的需要合户转移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职工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办理公积金转移的,需提供职工的工作调动函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代为办理手续的人员应提供委托职工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公积金转出应提供转入单位的公积金受托银行和公积金账户。
(三)公积金转入
不论是黔西南州范围内调动职工还是从外地新调入的职工都应先在新单位建立新户后,再回原缴存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缓缴及缴存比例的调整
(一)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确有困难需要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向管理部报送《黔西南州部分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对其讨论通过的文件(或会议纪要),以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管理部初审后,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提高缴存比例
需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向管理部提交《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报告》《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批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各三份,行政事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单位同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管理部初审后,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催缴
管理部及受托银行对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采用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催缴。
对多次催缴仍不缴存的单位,由管理部发出《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催款通知书》责令单位限期缴存。
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租住住房的;
(四)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大病、重病住院治疗的;本人自住住房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调离本州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上一至四项属于一般提取,五至八项属于销户提取。
第十六条一般提取(提取金额可到仟位)
(一)职工在未还清银行购、建房贷款的情况下,每年可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内,提取归还当年应还商业银行购、建房贷款本息。
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提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归还贷款的,贷款年限需满一年以上,每年可按应还款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从审批次月起按月归还当年贷款本息;以上提取的公积金余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划入职工在受托银行所开设结算账户。
(二)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月房租不得超过1000元;
(三)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大病重病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中该职工(含配偶)应承担部分。
职工符合一般提取条件的,应先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其账户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配偶方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应同时在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十七条销户提取
符合销户提取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销户提取时,提取人及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作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处理。
如提取人在管理部有委托扣划个人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需先终止扣划个人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提取申请时限及相关资料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收据;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票证,须出证原件。
时间与合同所签订时间一年以内为有效时限。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需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建经济适用住房批文、《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收款收据。
时间与合同所签订时间一年以内为有效时限。
购买回迁房:
需提供旧城改造中签有回迁协议的职工,如新旧住房有差价,需要职工另外出资补交回迁房房款的。
需提供:
回迁协议、交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补交的房款差额。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的还需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
本人或配偶在农村建房或翻建、修自建住住房,需提交县级以上政府审批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在农村建房或翻建、修建自住住房如无上述资料,须提供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关于建房的正式批复手续文件。
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时间在批准时间二年以内为有效时限。
(四)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
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大修合同》、30%以上大修付款收据。
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一份(注: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除住房部分主体构件)。
提取时限为大修合同所签订的时间一年以内。
(五)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大病、重病的需提供:
单位出具的证明、县(市)以上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医疗付费专用票据、县(市)以上医保部门确认的大病重病和报销依据,患者与本人的关系证明等,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一份,时间仅限当年提取。
重大自然灾害(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职工家庭)。
可一次提取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当地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单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册,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六)承租本州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提供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材料。
承租本州内商品住房用于自住或独立结构的私有住房的需提供:
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住地社区出具的租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七)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需提供:
购、建房资料、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借据和个人信用报告、贷款余额清单、时间以银行还款明细载明时间为准,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八)离、退休需提供:
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十)职工死亡或宣布死亡需提供:
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职工所在单位证明(多子女或其他继承人的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有多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由一人办理,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具授权证明;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十九条提取时应出示的共性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2份;
(二)符合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外,还须出示结婚证原件,交复印件2份;
(三)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委托人亲笔书面委托书,同时应出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2份;
(四)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单;
(五)经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初审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在银行预留印鉴章,«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2份。
第二十条公积金支付方式
职工提取公积金,一律实行转账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授托银行按管理部审批意见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凭证》,将提取资金转入提取申请人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办理程序
(一)提取申请
1、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2份。
2、职工将领取的《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写后,经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在银行预留印鉴章。
3、职工本人或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核实后的相关资料及《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管理部办理。
4、单位退休、辞职、解聘等销户情况的,需核对当前该职工单位是否正常按时缴交,如有销户时单位有欠缴的需告知职工本人,待单位补缴后再作销户提取。
(二)申请资料的审核和审批
1、公积金提取实行两级审批制。
管理部经办人员受理后即对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提取条件进行审核,由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审批。
2、管理部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提取条件、提取性质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提取额度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印鉴章和经办人员私章。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