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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模板

XX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责任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监管事项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1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号)

1.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2.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查处工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未按规定履行综合安全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失,指导协调不力,导致发生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监督全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负责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节的同类事故指导、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

4.参与一般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1.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统一指挥、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规划指导全县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1.接到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故应急救援信息,未及时上报值班领导,导致应急救援工作处置不及时、事故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2.应急救援组织不力、指挥不当,影响救援进展或造成产生灾害。

3.在组织的大型应急演练中,因组织不到位,造成弄假成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4.对乡镇、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监管不力,而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

培训考核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培训工作。

2.承担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组织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3.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4.《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

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6

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3.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4.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3.接到相关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

油气输送

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查处的。

9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工作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2.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0

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3.《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16〕143号)

1.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4.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2

 

二、

县公安局

 

二、

县公安局

 

二、

县公安局

 

二、

县公安局

 

二、

县公安局

 

二、

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正规范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设置和维护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管理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3.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机动车登记工作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

4.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相关登记或发放相关证件、标志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3

校园安全管理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1.负责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交通秩序管理,配合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配合教体部门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3.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1.未按照监管事项开展各项工作,导致发生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2.发现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进行整改的。

14

校车运行

安全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1.加强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维护,配合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3.监督检查校车道路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运营校车进行查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相关登记或发放相关证件、标志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5

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河北省消防条例》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6.《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1.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并负责调查火灾事故。

3.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单位办理许可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许可,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物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8

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燃放安全管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

2.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许可证件的。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3.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指导公安交管部门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9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组织、指导、监督并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未对涉油案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

20

大型群众性

活动安全管理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相应安全监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监督检查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对活动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

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予以许可的。

2.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案(事)件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1

配合开展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事故

现场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绝检查、拒不执行执法检查指令、拒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依法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

1.对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

2.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

3.未按要求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导致证据灭失等严重后果的。

22

 

三、

县交通运输局

 

三、

县交通运输局

 

三、

县交通运输局

 

三、

省交通运输厅

 

三、

省交通运输厅

三、

省交通运输厅

三、

省交通运输厅

三、

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0〕第4号)

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实施有关道路运输市场准入。

2.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3.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4.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及时检查并整改路面安全隐患。

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或人员予以准入许可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未按职责对道路安全设施和路面安全隐患及时维护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3

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未依法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4

危险化学品

运输安全监管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5

放射性物品

运输安全管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不力,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6

城镇燃气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燃气的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予以许可的。

2.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7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1.负责协调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与公路等行业规划的衔接。

2.组织协调解决公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1.未按监管事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导致油气输送管理发生重大风险或事故的。

2.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8

校车安全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负责对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

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的。

29

机动车维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负责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0

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1.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责村镇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监测和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不予及时查处的。

2.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31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1.负责管道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将油气输送管道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2.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审批及施工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因规划原因导致油气输送管道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事故的。

32

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燃气安全监管

1.《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号)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

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以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1.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含农村“气代煤”安全监管)。

2.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加气站和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4.负责公用压力管道的城市燃气管道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1.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

2.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33

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负责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不按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2.发现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34

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城镇公共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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