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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习资料四

经济法学习资料四

物权法

主要考点

重点内容:

占有制度;物权变动;共有与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押权。

难点内容:

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共有;用益物权;抵押权的效力;权利质押。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1.物及其物的特征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提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2)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客观物质性。

注意:

智力成果不是民法上的物;人的活体虽然也具有物质性,但现代立法不允许将人作为客体,故非物;但从活体上分离出来的物体,如血液、肾脏等可以作为物;能够被人类支配的自然力如电、热、气、磁力等,虽外表无形,但实际上都有一定物质结构,也是物。

②可支配性。

【示例】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A.恒星B.安装在心脏上的起搏器C.阳光D.养鸡场中的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恒星和阳光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不具有可支配性,因此不属于“物”;有些物一旦与人结合在一起,它就不是“物”,而与人的活体结合在一起,安装在人心脏上的心脏起搏器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因此选项B也不是民法上的“物”。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意义:

①流通性和范围不同,动产大多数都是流通物,不动产大多为限制流通物,还有一部分为禁止流通物(如土地、公路、铁路)。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大部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

区分意义:

①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②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原物产生孳息的取得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示例】在一物之上设定了用益物权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所有权人取得。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用益物权的规定。

根据规定,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母牛产下的小牛B.苹果树上结下的苹果

C.房屋租金D.人体血液

【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息和租金等。

③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下列关系中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A.尚在母牛体内的小牛B.母羊产下的小羊

C.汽车排出的废气D.苹果树上摘下的苹果

【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孳息的判断。

孳息是基于原物所发生的财产,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选项BD属于天然孳息;选项C汽车和汽车排出的废气不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汽车排出的废气属于汽车功能问题,而不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选项A中母牛和其体内的小牛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也不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二)物权的三种主要分类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与债权相比,其特征如下:

(1)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绝对权和对世权。

(2)权利内容具有排他性,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行使权利不依赖于他人,不容他人侵犯)。

2.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前者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后者是以为债的担保为目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3)一物一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有一物、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4)公示、公信(如不动产变动要登记,即使公示的物权有瑕疵,法律仍然承认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占有

强调民事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有即是所有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些他物权的成立前提,如质权、留置权。

(一)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按占有的主观意图不同划分)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而其他的占有就叫做他主占有。

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仍然可以成立自主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提示】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租人,寄存人,出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2)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源的占有。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占有可以分为所有人自己占有和非所有人的他人占有;他人占有还可以分为有权占有(有法律依据,如租赁)和无权占有(无法律依据占有他人财产),无权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如拾得遗失物)和恶意占有(如偷盗)。

(二)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和恶意)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说明】所谓灭失,指占有物对于占有人已不复存在,包括物的实体消灭和物失其下落,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返还。

注意理解:

(1)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前提是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而不问该毁损灭失的后果是否因占有人的原因造成;

(2)善意占有人承担的是返还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有的法律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说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

此处的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无论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

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

此时,原占有人应负证明原有占有事实的举证责任。

三是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抢夺、窃取他人动产,霸占他人房屋等。

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说明】所谓妨害占有,指非侵夺占有而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侵害;其与侵占的区别是,前者表现为占有人对占有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不能完全实现,但并没有丧失占有;后者则表现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与支配已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

4.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举例】甲(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承租人),乙经甲同意转租给第三人丙,丙于转租期满后,不将租赁物返还乙,属于侵占,承租人乙(原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但是应当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否则权利消灭。

该时间为除斥期间。

三、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一般规定(一般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外规定”主要指个别他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示例】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2008年12月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12月10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08年12月15日,甲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08年12月20日甲与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在2008年12月20日时生效

B.该房屋的所有权自2008年12月15日甲交付给乙时转移

C.如果甲和乙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和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D.买卖合同在2008年12月1日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2008年12月20日起转移

【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根据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我国不动产物权转让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有权就不能转移。

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所有权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当天发生转移。

2.不需要登记的特殊情形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

(2)、(3)、(4)情形的物权变动中,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示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不登记即生效的情形是()。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B.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C.因投资关系而取得物权的D.因合法建造而设立物权的

【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根据规定,因投资关系取得不动产的,应当办理登记,没有办理登记的,所有权不转移。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

4.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08年综合)

5.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6.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人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2)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3)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另外,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提示】异议登记的目的仅是将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是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异议登记使原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

7.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示例】张某向郭某出售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郭某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但张某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郭某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郭某的一再催促下,张某也未配合其过户,此时郭某可以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该房屋的预告登记,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预告登记后,张某如果将房屋重复卖给第三人的话,那么也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了郭某的正当权益。

8.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示例】甲与乙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办理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甲乙双方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受到保护。

如果甲乙一方违约的,应该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登记机构禁止作为的行为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此处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3.交付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知识扩展】

1。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例如,甲租用乙的冰柜储藏鲜果,租期两年。

租用期间甲乙双方又达成协议,甲将该冰柜出售与乙。

如果必须进行现实交付,甲必须先从乙处取回冰柜,然后再将冰柜交付给乙。

显然,这种做法既导致交易手续繁琐,降低了交易效率,又浪费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规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提示】甲盗窃乙手机一部自用,后被抓获。

乙有意更换一部新手机,遂表示愿意将甲盗窃的手机出售与甲,甲也表示同意。

双方协议生效后,甲即取得该部手机的所有权。

(×)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可能基于租赁、委托、保管、质权等多种原因占有该动产,不论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有该动产,均不影响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效力。

2.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知识扩展】指示交付,是指让与人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因该项动产正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不能进行现实交付,而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

与简易交付一样,指示交付也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动产的实际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而仅仅是观念上的移转。

【示例】甲将电脑出租给乙使用,租期3年,其间甲又将该电脑出售给丙。

但因租期未满,甲无法将电脑取回,也无法将电脑实际移交给丙。

在这种情况下,甲将电脑的请求权转让给丙;丙取得请求乙返还电脑的权利。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知识扩展】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经济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下述情形:

让与人让与某项动产时,由于生产、工作或生活需要,仍需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也愿意由让与人继续占有。

【示例】甲拟于一个月后出国,将其钢琴出售与乙。

双方又订立租赁合同,甲租用该钢琴练习一个月,于出国前一天将钢琴实际交付给乙。

对本条含义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占有改定中,让与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须为该动产的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如果让与人事先对该动产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占有,则不能成立占有改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让与人为间接占有人时,也可以成立占有改定。

【示例】甲有自行车一辆,存放在乙处保管。

后甲将该辆自行车出售给丙,并与丙达成借用一年的协议,代替交付,丙自借用协议生效时起即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第二,占有改定是以承认间接占有为前提的。

所谓间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因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该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该物有间接管领力。

在占有改定中,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未发生变化,让与人仍然是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但受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取得了对该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对该标的物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地对该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因为间接占有概念的承认,才使占有改定成为可能。

第三,让与人与受让人仅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标的物,或者达成单纯的无任何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协议的,不能成立占有改定。

双方必须通过订立特定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才能成立占有改定。

例如,双方通过订立租赁、借用、保管等协议,使让与人作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同时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四,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与其他观念交付相比,占有改定的公示作用最弱。

在占有改定中,标的物的占有未发生任何实际移转,物权变动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社会公众无法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变动情况。

因此,占有改定实际上无法达到物权变动公示的效果。

通过占有改定方式不能设定质权。

第五,占有改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所有权转让。

【示例1】甲工贸公司既急需资金又要确保正常生产,于是将自己的一台机器出售给乙租赁公司,并与乙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继续租用该台机器。

在上例中,机器虽然继续由甲工贸公司占有使用,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生效时,该台机器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乙租赁公司,乙租赁公司取得该台机器的所有权。

假设甲工贸公司在另一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该台机器不应作为其财产被强制执行。

【示例2】甲将一套音响设备出售给乙,甲因演出需要,与乙达成租用三个月的协议代替交付。

租用期间,甲又将该套音响设备出售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

在上述情况下,乙虽然未直接占有该套音响设备,应认为其已通过占有改定取得了所有权。

因甲对该套音响设备已丧失所有权,因此其再将其出售给丙即构成无权处分。

如果丙受让该套音响设备时符合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丙取得该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

在上例中,丙取得所有权并非由于现实交付的效力高于占有改定,而是由于丙取得该套音响设备构成了善意取得。

3.通过占有改定方式不能设定质权。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1.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链接】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示例1】甲租用乙的一辆自行车,后甲将该自行车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了善意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追回该自行车B.丙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C.乙无权追回该自行车D.乙仍享有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法定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本题中,丙为善意的受让人,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因此可以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示例2】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

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

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

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②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③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示例】甲租用乙的一辆自行车,后甲将该自行车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了善意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向甲要求返还其出售该自行车价款

B.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损失

C.乙有权向丙主张返还该自行车

D.乙仍享有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示例】甲发布悬赏广告称:

如果任何人将其丢失的“劳力士”手表找到,愿出酬金2000元。

某日,乙将表送到甲处,甲反悔。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得反悔

B.甲不必支付乙报酬,因为乙若据为己有则构成不当得利

C.如果甲未发布悬赏广告,得知表被乙拣到,可以向乙主张返还且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D.如果甲未发布悬赏广告,得知表被乙拣到,向其主张返还时遭到拒绝,甲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行为之诉

【答案】AD

【解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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