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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制度

公共汽车分公司驾驶员

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政策、法规、条例,更好地规范本公司的经营运作,适应国有专业运输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使清远市二运公共汽车分公司(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优质安全运输服务,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驾驶员职责及要求

一、驾驶员行为规则

1、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技术学习活动,提高技术和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驾驶与本人证件相符的车辆。

如因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单位除按规定追究肇事者的经济责任外,还要根据肇事者所发生的事故性质以及经济上损失的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安全行车公里数,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调度命令和各项行车管理规定,按计划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5、必须服从本公司安全稽查以及有关人员的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和拒绝检查。

6、严守操作规程,维护好公司车辆及车上财物,做好车辆防火、防盗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三品”上车检查工作,保证行车安全。

7、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和防暴、防恐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8、服从公司管理及安排,自觉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特别是突发事件的运输、抗灾抢险的救援工作。

9、积极参加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按时参加公司每月安全学习会议。

10、积极钻研技术,掌握各类车辆技术性能和操作,认真学习和推广先进驾驶经验,积极完成各项技术指标和工作任务。

1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

杜绝违章驾驶和超越规定线路行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外单位人员驾驶。

二、驾驶员服务规则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服务规范,努力维护企业信誉。

2、注意仪表,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3、车辆启动前,应通过倒车镜或监控设备检查车门是否关好,确保乘客安全。

4、行车时不打手机,不吸香烟。

5、驾驶车辆不准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得向车外抛物。

6、在行车中如出现机械故障,不能行驶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原因,请乘客等候,及时修复和排除故障,如无法排除,请乘客改乘其它车辆。

7、在行车中如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态度要冷静,尽量少解释,虚心听取乘客的意见,做到以礼服人。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及时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妥善处理。

8、车辆到达总站后,驾驶员应立即检查车内有没有乘客遗留的物品,发现应及时告诉乘客及时归还。

如找不到失主,应送回公司协助查找,不得私自留用、占有。

第二条、招聘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要全面了解招聘对象的驾驶经历和身体状况,并必须经安全技术部对其进行安全知识、车辆维修、驾驶操作和劳动纪律的考核。

考核合格后再填写公司统一制定的《驾驶员招聘考核表》一式二份,招聘单位的安全技术部、主管领导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报一份总公司安全技术部。

二、录用应按“三先三后“的原则随车实习,经招聘单位实际考评合格,办理工作证后方可单独执行运输任务,以有利加强管理。

三、经公司考核合格后同意录用,并签订聘用协议书(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首期先交三仟元工作保证金,并每月在工资扣二百元,累计扣至五仟元后,改为每月扣一百元,当劳动合同期满或驾驶员自动申请辞职,且驾驶员无发生经济或其他原因欠款的,可退回工作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招聘驾驶员考核标准

一、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法,文明驾车,礼貌待客,爱护车辆、能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知识,安全行车,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必须具备安全行车二年以上大客车(A1类)驾驶经历,三年内并无发生重大或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及无记满分记录,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熟悉交通法规和条例,了解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安全行车的常识。

四、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各种操作规程,驾驶动作符合要求,熟练自如,行车安全,有礼貌,在各种气候以及复杂的道路环境下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处理情况果断、迅速、措施得当,能合理使用动力,车速控制适中。

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司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驾驶员必须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司备案。

第五条、驾驶员的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一、如有辞职的驾驶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利用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办理辞职手续。

二、驾驶员在本公司聘用期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发生重大或以上交通事故及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驾驶员,经教育还屡次发生事故或态度恶劣,影响效果较大的,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四、日常工作中,被群众经常投诉服务质量差、态度恶劣,而经公司屡教不改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凡辞职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驾驶员,应核查驾驶员驾驶该车辆是否有违章记录及其他欠款,二十个工作日后,方可退回保证金,但不计利息。

第二章行车事故的处理制度

第七条、鉴别事故的标准。

机动车辆在公路、街道、站场内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它过失,造成人畜伤亡,财物损失,均属行车事故。

车辆在站场内尚未开动而发生的人员挤、摔伤亡,或被其它物体撞压、焚烧而造成车辆损毁,不属行车事故,列入站场事故上报,对责任人仍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事故的分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划分事故类别,具体分为: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

死亡是指事故发生七天内死亡的,超过七天不属事故死亡统计数字。

第九条、事故处理原则

一、处理交通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在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结论后,公司还应结合肇事者的一贯表现和事故责任及对公司声誉影响大小、经济损失严重与否,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的处理。

三、如事故本性质不严重(不属上报范围),政治、信誉上没有造成大的影响,事后又能主动承认错误,可从宽处理,如批评、警告等,如属屡教不改,不承认错误,且态度恶劣,故意隐瞒事故真相的,则应从严处理。

 

第十条、事故报告

一、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当班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及经营生产负责人、保险公司。

二、二运公共汽车分公司事故报案指引

所属部门

姓名

电话号码

所属部门

电话号码

公安报警

110、122

急救中心

120

保险报警

95518

公司值班

××××

三、事故报案指引(驾驶员签名签名领取)

第三章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为更好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强化工作人员及司乘人员的组织纪律,提高生产效率,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十二条、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被交警扣留处理或修理期间不能参加营运的,肇事司机停发车辆被扣留处理或修理期间的一切工资,但要回公司报到。

第十三条、司机因违章暂扣驾驶证、违失驾驶证未补回的,不能参加驾驶营运,期间公司不发任何工资。

第十四条、驾驶员因违章驾车被有关部门扣证或被电子警察拍摄有违章的须办学习班等所需时间,一律作事假处理,其罚款自负,一律不得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驾驶员一个月内连续三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劳动合同期内发生三宗以上责任事故,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索赔部份外)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损失按公司管理制度处理。

凡因违法行车、违反公司制度,或因发生事故和被投诉属实而接受相关部门处理而停工的,不发工资。

第十六条、司机因违章驾驶导至车辆被交管部门扣留处理的按同线路其他车辆当日平均产值进行扣工资,扣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司机承担。

第十七条、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向保险公司索赔部份外,超出部份按下列办法执行:

1、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由司机承担60%;

2、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由司机承担50%;

3、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由司机承担40%;

4、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由司机承担30%;

5、发生轻微事故,能即时协商解决,又不用通过交警处理的,由公司人员与当事司机协商分析事故责任,决定事故司机应负经济赔偿的实际数。

第十八条、事故中驾驶员承担的经济损失应在当月工资扣除,不够扣的,在保证金(押金)扣除,并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补交齐保证金(押金),否则公司不安排其上班,期间(指不上班期间)当然不发任何工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停班两天;第二次停班三天;第三次犯的处扣除当月安全生产奖;且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1、上班时间衣冠不整、穿拖鞋、不佩戴工作证上班的及不在当班车辆挂服务监督卡;

2、行车时吸烟、打手提电话及其它防碍驾驶行为的;

3、不按规定填写路单的和“三检”单的;

4、驾车前没有检查车上安全设施配备是否齐备或失效的;车辆收班停场后,未关电源总开关的;

5、不按规定站点上落客(或飞站)的,如造成与乘客发生冲突被迫停车造成的罚款由违章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当月安全卫生服务奖;

1、发生责任事故的;

2、违法、违章的(含交警部门查处和公司管理人员查处的);

3、投诉属实的:

4、车辆卫生不合格的(含车厢内外卫生);

5、当班驾驶员离开车辆时,没有熄车、车辆钥匙没有随身携带的;

6、缺勤四天的(每缺勤一天扣减100元,法定婚丧假除外);

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当年年终奖

1、事故。

(1)、出现一次责任事故扣减年终奖励20%;

(2)、出现二次责任事故扣减年终奖励40%;

(3)、出现三次责任事故扣减年终奖励100%;

上述的责任事故是指损失总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记为一次,总损失低于5000元的不列入考核范围。

(4)、全年责任事故累计损失总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扣减年终奖励50%;

(5)、全年责任事故累计损失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扣减年终奖励100%;

2、违章(含被电子警察拍摄、公司安全人员检查经核实)、投诉(经公司核实)、卫生检查。

(1)、出现一次违章、投诉(经公司核实)、卫生检查不合格扣减年终奖励10%;

(2)、出现二次违章、投诉(经公司核实)、卫生检查不合格扣减年终奖励20%;

(3)、出现三次违章、投诉(经公司核实)、卫生检查不合格扣减年终奖励50%;

(4)、出现四次违章、投诉(经公司核实)、卫生检查不合格扣减年终奖励100%;

(5)、违章、投诉、卫生检查均为独立考核项目,违反任何一项都记为1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每次并扣50-100元工资;再犯的加倍处罚;第三次犯的扣150元工资且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本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听从站场管理人员指挥停车、发班的;

2、迟到、早退,造成失班、误班的(每班次计);

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不按公司规定班次时间运行,在途中、站点停靠时间过长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情节严重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未经公司领导或车队长同意私自换班、顶班的;

5、因人为行车证件不全而导致扣证、扣车的;

6、有实线超车、超速驾驶的;

7、行车途中车辆发生故障、行车事故及紧急情况没有按规定处理的;

8、车辆开车起步前未关好车门,如因此造成旅客受伤的一切由责任人承担;

9、因服务态度恶劣被投诉的经查情况属实的,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

10、遇本公司车辆发生故障不援助;

11、车辆发生故障不及时报修,延误修理时间的;

12、当班发现车辆有故障,收班时不报修的;

13、虚报车辆维修,以维修车辆为借口,提前收班的(发现第二次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14、司机上落班没有做好交接班工作,没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收班后回场安检及“三检”工作不落实的;

15、故意损坏车辆财物,遗失车上附属设备,私自装、拆车辆部件,倒卖公司财物(包括:

油料),性质恶劣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16、车厢内拾到财物,不交还失主或不上交公司的;

17、每次未经请假同意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安全活动和公司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的(迟到10分钟以上的扣30元工资),并取消该驾驶员累积的2000安全公里,同时作出书面检讨,并补回安全例会学习;

18、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四清例保和“回场安检”或未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检工作的,查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进场修理而引发行车事故或机件事故的,当事者应负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责任。

19、当班司机晚上收班后没有切断电源开关,没有放清储气筒积水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经济损失,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扣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工资;再犯的加倍处罚;第三次犯的处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工资且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1、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听从调度安排,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2、丢失车辆证件的;

3、车未停稳开门,导致上落乘客受伤的,并停工接受培训教育;

4、涂改、丢失结算单、路单的(除按当天同线路车辆的平均产值计算赔偿外);

5、故意刁难和拒绝安全人员或稽查人员检查的(违反稽查条例者按稽查条例另行处理);

6、不按时回场实施车辆的一、二级保养;

7、员工之间因私人问题,在工作时间斗殴的;

8、收班后没有到油站将车辆加满油而落班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500元以上扣工资,公司并有权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1、酒后驾驶、开赌气车、英雄车的,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由当事人承担,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将车辆交给没经公司聘用的人员驾驶的,如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一切由该司机承担;

3、擅自驾驶公司车辆外出、不按规定转场、回场或收班后不将车辆停回公司指定的站场,因此造成任何事故或损失,一切由该司机承担;

4、没有到油站将车辆加满油而落班的;

5、因人为疏忽没有做好“三检”工作,造成缺水、缺油或人为其它因素导致车辆损坏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该司机承担;

6、车辆营运时,发现司机有钩钱箱行为的,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7、伪造个人资料及有关证件;

8、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报告失实者;

9、伪造路单、虚报运行班次的;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况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1、因违法被公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或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处分的;

2、发现有吸毒(摇头丸等)及参与贩买毒品和酒后驾车的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3、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4、发生同等以上责任重、特大事故的;

5、组织或煸动罢工及严重影响公司车队正常生产运作的。

6、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7、因违反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其他各条的规定,拒不接受处理的。

8、公司管理人员行驶管理职权时,或在处理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时,拒不配合,并顶撞、辱骂、殴打公司管理人员或公安交警、交管人员的。

第四章奖励

第二十六条、每月安全行车及卫生服务符合公司要求的发放安全卫生服务奖,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公司各阶段的安全及服务活动评出一批司乘人员作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发给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先进司乘人员的条件:

1、政治思想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服从公司管理及安排,遵纪守法;

3、驾驶员能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行驶,年内无发生任何大小安全责任事故;

4、工作表现好,能按时按质完成公司各项生产任务,节油节胎,爱护车辆;

5、年均产值高,成本低;

6、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工作积极负责;

7、全年没有被旅客投诉过,未被公司处罚过的。

第二十八条、百万车公里驾驶员奖励标准:

1、符合第二十七条条件。

2、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至一百五十万公里数以下的,由公司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3、安全行车一百五十万公里以上的;除本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外,由总公司授予“一百五十万安全公里驾驶员标兵”的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4、驾驶员按以下四级安全公里累积数考核:

(1)、特级安全驾驶员>1,500,000公里;

(2)、一级安全驾驶员1,200,000—1,500,000公里;

(3)、二级安全驾驶员1,000,000—1,200,000公里;

(4)、安全驾驶员600,000—1,000,000公里。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犯罪的或因不遵守交通法规、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其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一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条、发生本规定以外的其他问题,按实际情况处理;如与原下发的各项有关管理制度相抵触的,则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及聘用的司乘人员及临时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公司,本制度从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如本制度需修订或分公司有补充规定制度则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公共汽车分公司

×××××年二月八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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