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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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城阳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风险评估

1.5事故分级

1.6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2.2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2.4专家组

3.监测评估与预警

3.1预防

3.2预测

3.3监测

3.4预警

4.信息报告

4.1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4.2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3报告时限和程序

4.4报告内容及要求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5.3指挥与协调

5.4现场指挥部

5.5应急处置措施

5.6应急联动

5.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社会救助

7.3保险

7.4评估与总结

8.应急保障

8.1信息保障

8.2医疗保障

8.3人员保障

8.4技术保障

8.5物资和经费保障

8.6社会动员保障

9.宣传培训与演习演练

9.1宣传培训

9.2演习演练

10.责任追究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

11.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11.3预案的实施

12.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反应迅速,应对及时。

1.4风险评估

1.4.1食品安全风险现状

城阳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辖区面积大,外来人口多,食品安全监管对象点多面广。

目前,我区共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1万余家,涉及农产品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其中餐饮酒店近4000家、集体食堂700余家,为食品安全事故高发场所。

1.4.2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燃点低的特点,处置不及时往往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并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

城阳区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夏秋高热高温季节(5-10月),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餐饮服务环节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产以及种养殖环节。

食品安全事故为大概率事故,尚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会经常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

1.5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6适用范围

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病,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岛市城阳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

区政府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成员:

区委宣传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旅游局、区检测中心、城阳公安分局、城阳环保分局分管负责人。

城阳街道办事处、流亭街道办事处、夏庄街道办事处、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马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2.1.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和部署;

(2)组织、协调、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

(3)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及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当食品安全事故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救援支援;

(5)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和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6)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和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7)负责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预案的应急响应;

(9)承担区应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

区食品安全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策及部署;

(2)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宣教培训与评估;

(3)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4)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和通报工作;

(5)指导督促街道、相关部门根据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制定和落实街道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其他应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的工作。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要求,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负责协调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加强对舆论的引导。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协助食品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协助食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食安办)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种植环节农产品、养殖环节畜牧产品和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环节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食品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检测中心负责对可能引起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有关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

城阳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城阳环保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自身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4专家组

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建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增补。

专家组职责:

(1)指导或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评估工作;

(2)对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工作进行分析评估,为级别核定、预警和响应级别确定以及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

(3)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监测评估与预警

3.1预防

各街道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各经营业态的监督检查,加大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等高风险点的监测检验力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潜在隐患和风险点,不断强化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做好防范工作。

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及时报告或通报区食安办。

3.2预测

各街道食安办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测分析,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根据历年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发生情况,结合气候、环境等因素,对食品安全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监测

区食安办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街道食安办等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重点监控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

区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评估研判我区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认后,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4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四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三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二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一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5预警发布

(1)一级、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食安办统一对外发布。

(2)四级预警信息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通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区域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区域进行通报。

3.6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

3.6.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

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

(2)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3)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应急专家,随时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

(4)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拟定信息,报请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组织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和市食安办。

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区市的紧急信息,由区政府应急办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微博、喇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和可能受到事件危害与影响的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根据现场情况,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7)根据事态发展,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6.2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立即做出响应,在采取3.6.1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7预警解除

依据食品安全事件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

4.1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区食安办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2.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4.2.2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3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街道食安办、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举报,也可直接向区食安办报告。

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发地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立即对事故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报请区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责部门处理。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及时报请市食安办协调。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接到Ⅳ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食安办应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

区食安办在接到Ⅳ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并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食安办。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Ⅱ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

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件结束。

4.4报告内容及要求

4.4.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4.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4.4.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先期处置与救援

5.1先期处置

5.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后,区食安办及有关监管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

区食安办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按规定上报,并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处置责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上从低到高分为三级。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食品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报告,组织调度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食品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区委主要领导报告,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赶赴现场,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应急委主任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处置。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区应急委主任应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对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同时涉及我区及邻近区(市)的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在上级应急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

由区食安办牵头,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故涉及的街道办事处参与。

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食安办会同区卫生、公安、监察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监管部门及其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3)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专家咨询组

由区食安办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新闻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协助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检测评估组

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区检测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8)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5.5应急处置措施

5.5.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有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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