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技术与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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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与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PeertoPeer(P2P)作为一种崭新的传输模式,不仅能提供隐私保护与匿名通信,还能提高网络的健壮性和抗毁性,促进网络信息服务的发展。

但是,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P2P技术引起了著作权人、科技产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

由此技术所引起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包括了合理使用、私人复制及间接侵权责任等这些著作权法中最复杂的问题。

文章采用历史唯物主义之历史考察方法、辩证唯物主义之实证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研究目的在于探讨P2P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

论文的主要贡献按章归纳主要包括:

第一章介绍了P2P技术的动态发展对网络知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首先,面对分散型P2P对等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冲击,美国索尼案中所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凸显缺陷;其次,随着第二代没有中央服务器的P2P软件的陆续出现,引发对传统版权侵权责任理论的挑战;最后,“去中心化”的P2P网络结构引发了对网络司法监控的挑战。

本章提出由于P2P共享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冲击,传统的版权理念应秉承利益平衡的精神随着技术的更新而加以完善。

这一系列的挑战都将引发高科技条件下现代版权立法的新变革。

第二章总结了P2P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P2P技术中,终端用户的种子提供行为、终端用户下载复制后的“非合理使用行为”、网络服务商“设置链接”引发的侵权行为及网站经营者的“信息编译”行为均会对版权人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通过援引一系列轰动P2P业界的经典案例及事件,本章总结了P2P网络信息服务中存在的四种主要的侵权行为形式。

第三章分析了P2P技术引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

首先分析了P2P软件的终端用户、多种类型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只提供P2P软件下载服务、提供用户注册和登录服务、提供索引目录服务)的责任认定问题。

然后指出对于“中央型P2P软件”和“分散型P2P软件”的责任认定差异。

最后总结了涉及“技术中立问题”案件中对“非中立性技术应用”进行判断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类主体责任认定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关键所在。

第四章提出了P2P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办法。

首先,通过对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横向比较,提出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是一种三赢的方案的观点。

其次,通过对国际法律规制的评价,指出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面临严峻的挑战。

最后,提出了解决我国P2P技术侵权问题的建议。

本章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意图提出解决我国P2P技术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系统性建议。

关键词P2P技术,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纠纷解决方式

ABSTRACT

 

PeertoPeer(P2P)isanewmodeofdatatransfer,notonlytoprovideprivacyandanonymouscommunication,butalsoimprovetherobustnessandsurvivabilityofthenetwork,andpromotethenetworkinformationservices.However,thearrivalofthedigitaldecademakestheP2Ptechnologieshavecausedtheconflictofcopyrightowner,thetechnologyindustryandthepublic.ThelegalissueofcopyrightinfringementarisingfromP2Ptechnologyisverycomplicated,includingrationaluse,privatecopyingandindirectcopyrightinfringementliability,etc.

Thisthesisusesmethodsofhistoricalmaterialism,dialecticalmaterialismoftheempiricalmethod,andcomparativeanalysistoexplorethelegalissuesraiseinthecopyrightinfringement.

Themaincontributionsofthisthesisinclude:

Chapter1introducesthechallengesofprotecting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fromtheevolvingP2Ptechnology.Firstofall,theimpactonthecopyrightsystemfromdistributedP2Pnetworktechnologymakestheprincipleoftechnologyneutralitydeficient.Secondly,thesecondgenerationofP2Psoftwarewithoutacentralserverchallengesthetraditionaltheoryofcopyrightinfringementliability.Finally,the"decentralized"P2Pnetworkinfrastructureledtothechallengeofjudicialcontrol.Duetotheimpa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fromtheP2Psharingtechnology,thischapterproposesthetraditionalconceptofcopyrightshouldbeimprovedwiththeupdateoftechnologybasedonthespiritofbalancingtheinterests.Thisseriesofchallengeswillleadtothenewchangesofmoderncopyrightlegislationunderhigh-techenvironment.

Chapter2summarizestheissuesofcopyrightinfringementraisedfromP2Ptechnology.InP2Ptechnology,theseedingbehaviorofend-user,the"non-fairusebehavior"afterdownloadingofend-user,theinfringementbehaviorinducedby“link”ofthenetworkserviceprovider,andthe"informationcompilation"behaviorofwebsiteoperatorswillcauseagainstthelegitimateinterestsofcopyrightowners.StirbyinvokingaseriesofclassiccasesandeventsofP2Pindustry,thischaptersummarizesthefourmajorformsofviolationsexistinP2Pnetworkinformationservices.

Chapter3analyzesthecopyrightinfringementliabilityinducedbyP2Ptechnology.ThischapterfirstlyanalyzeofresponsibilityissuesoftheP2Psoftwareendusers,manytypesofInternetServiceProviders(onlyprovidingP2Psoftwaredownloadservices,providinguserregistrationandloginservice,providingindexdirectoryservices).ThenpointoutthedifferenceofresponsibilitybetweenthecentralanddecentralizedP2Psoftware.Finallysummarizethestandardtojudge"non-neutralityoftechnology"involvingthe"technologyneutrality".Injudicialpractice,themainresponsibilityforallisthekeyoflegalprotectionofcopyrightinthenetworkenvironment.

Chapter4proposessomesettlementsofcopyrightinfringementdisputeinducedbyP2Ptechnology.Firstly,byhorizontalcomparisonofinternational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theauthorproposesaviewthatcompensationsystemofcopyrightisawin-winsituation.Secondly,byverticalcomparisonoftheinternationallegalregulation,pointingoutthatinternationaltreatiesandnationallawswillfaceseriouschallenges.Finally,somesettlementsfordomesticP2Pinfringementissuesarerecommended.ThischaptermainlyutilizescomparativeanalysistechniquesintendingtoproposesystemicsolutionstoourP2Pcopyrightinfringement.

WANGNa(InternationaLaw)

DirectedbyProf.ShenYujun

 

KEYWORDSP2Ptechnology,copyrightinfringement,responsibility,resolution

目录

 

引言1

第1章P2P技术的动态发展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2

1.1对技术中立原则的挑战2

1.2对传统版权侵权责任理论的挑战3

1.3对网络司法监控的挑战4

1.4对利益均衡机制的挑战7

1.5小结8

第2章P2P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10

2.1种子提供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10

2.2共享下载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12

2.3设置超链接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15

2.4信息编译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18

2.5小结20

第3章P2P技术引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21

3.1P2P软件终端用户侵权责任的认定难点21

3.1.1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21

3.1.2种子提供者的责任认定21

3.1.3共享下载者的责任认定23

3.2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难点28

3.2.1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29

3.2.2只提供P2P软件下载服务的ISP的责任认定30

3.2.3提供用户注册和登录服务的ISP的责任认定31

3.2.4提供索引目录服务的ISP的责任认定31

3.3P2P软件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难点32

3.3.1“中央型P2P软件”的责任认定32

3.3.2“分散型P2P软件”的责任认定35

3.3.3“非中立性技术应用”的认定38

3.4小结41

第4章P2P技术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42

4.1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横向比较42

4.1.1诉讼42

4.1.2数字权利管理体系44

4.1.3著作权补偿金制度46

4.2国际法律规制的评价47

4.2.1国际条约48

4.2.2美国国内法49

4.3解决我国P2P技术侵权问题的建议50

4.3.1制度层面50

4.3.2技术层面56

4.3.3法律层面57

4.3.4合作层面59

4.4小结60

结论61

参考文献62

致谢67

引言

 

P2P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版权问题。

大量P2P软件用户在网上传输受版权法保护的音乐、电影、书籍、软件等文件,这使得版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于是,在世界各地,版权人对P2P软件提供者、ISP和P2P软件用户提起了大量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未解决的网络版权问题所造成的软件暂时失控现象而全盘否定P2P软件本身,甚至全面封杀这项技术,那将是对技术创新的一个打击,也会增加社会公众获得和使用信息的成本。

P2P技术扩大了P2P软件终端用户的复制权,但P2P软件终端用户对复制权的滥用,造成P2P软件终端用户的复制权与版权人享有的版权之间的冲突,才使各国政府视P2P技术为洪水猛兽。

这实质上是技术的发展与防止技术滥用之间的矛盾,是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在利益分割上的冲突,是传统著作权私有财产制度与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开放性相悖的表现。

在这种新技术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产生矛盾时,法律这种调节矛盾的平衡器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现有的著作权法律,软件最终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软件提供者到底是否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值得探讨的重大问题,也正是本文研究的主题。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P2P技术带来的版权侵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P2P技术提供者的间接责任的认定,在法律制度上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对于为数众多的P2P软件用户,即直接侵权人,版权人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救济。

通过明确各方的侵权责任,有利于形成完整的认定方法,在司法实践上利于案件的解决,同时可以促进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形成多赢局面。

本文试图通过援引一系列轰动P2P业界的经典案例及事件,采用分析实证、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从社会事实的角度展开,总结P2P网络信息服务中存在的主要侵权行为并进行责任认定,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1章P2P技术的动态发展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1.1对技术中立原则的挑战

P2P是英文PeertoPeer(点对点)的简称,又称为文件共享技术(FileSharing)。

事实上,网络上现有的许多服务都可以归入P2P的行列.如迅雷,电骡,BT,eMule,BitComet,PPLive,微软的MSNMessenger以及央视2006年春节晚会网络直播所用的GridMedia软件等等,都是运用了P2P技术。

鉴于P2P技术得到了广大网络用户的追捧,P2P技术的开发者也投入巨大的精力研发该项技术,使之臻于完善。

P2P技术自诞生以来,已经发展到第三代:

即集中型P2P技术,分散型P2P技术和匿名型P2P技术。

集中型P2P技术尚未脱离对集中服务器的依赖,故对技术中立原则(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复制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规则)没有挑战;分散型P2P技术的出现则开始挑战上述规则,并引发高科技条件下现代版权立法的新变革;而匿名型P2P技术的诞生,使得RIAA(美国唱片业协会)等版权组织面临尴尬局面。

由于P2P技术可以实现不特定用户计算机之间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流,无需首先登录由他人经营和管理的网络服务器,所以,关闭任何一名用户的计算机都不会影响P2P软件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中搜索所需要的文件,这使得用户获得和发布信息的独立性大大加强,因而成为"自电子邮件和万维网产生以来互联网上发生的最大革命。

技术中立原则是索尼案中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在P2P技术的动态发展中,这一为当时技术量身定做的规则已经不再适用。

在1984年的索尼案中,环球和迪斯尼将生产录像机的索尼告上法庭,声称人们利用索尼的录像机在家里录制电视节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索尼应对此承担帮助性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SONY公司研发的便携式摄象机能帮助一些不特定的人进行了对电影的翻拍盗版行为,正是SONY摄象机提供的技术使得这样侵权行为变成可能,并实际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SONY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率先提出了“帮助侵权”的概念。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确立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索尼原则),为了在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合理使用”;只要产品能够具有一种潜在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就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故在此后二十余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家庭录音法》、《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及联邦通讯委员会对摄录设备规定的技术标准,将录像机的“合理使用”范围牢牢限制在录制免费节目中。

[]可见,针对版权的权利扩张本性,索尼案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有利于技术革新。

由于此标准适用于间接侵权的所有领域,包括替代性侵权领域,可以对帮助侵权的外延进行限制,从而为技术革新提供了一个安全港。

据此,只要产品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就不能仅因为制造和提供了产品,而认定产品制造者和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然而,面对P2P对等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冲击,“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凸显缺陷,[]虽然P2P技术和众多专利技术一样都具有中立性,“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也可以对双重技术提供无条件的保护,但是,此标准在各大案例(Napster案、Aimster案、Kuro案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Gorskter案)的司法责任认定中已经逐渐成为网络服务商意图规避责任的“借口”。

而且,在技术实践中,若有技术开发商或提供商故意设计一种主要用途是侵权,但是却至少存在一种或几种潜在的合法用途的技术来规避责任,那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也将会受到质疑。

正如索尼案中少数派法官尖锐指出的那样——“这实质上使帮助性侵权的概念形同虚设。

只有那些最缺乏想象力的制造商才不能证明其产品不能够具有某些实质性非侵权性的用途。

”[]。

所以,P2P技术的动态发展已经使得SONY案中所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不再有效适用新技术,这就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版权立法必须要对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使规则能够对各种不同技术具有适应性。

可见,未来版权立法在贯彻技术中立原则的同时必须作出前瞻性的规定。

1.2对传统版权侵权责任理论的挑战

在NaPster案中可以根据集中型P2P系统的服务器同传统服务器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来适用传统版权侵权责任理论,认定其行为完全符合“帮助侵权”和“代位责任”的构成要件。

但是随着第二代是以Gnutena为代表的、没有中央服务器的和后来以FastTrack为代表的、没有中央服务器,但有“超级节点”的P2P软件的陆续出现,Napster案中的规则己经不能用来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或替代侵权的事实。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又在2005年通过了《2005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其中的规定对P2P软件的使用者发出的明确的禁止令。

可见,立法必须要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否则就会出现“亡羊补牢”的现象,总是让技术引发的侵权牵着鼻子走。

所以,要设计前瞻性的立法。

1.3对网络司法监控的挑战

网络信息传输控制的主要手段,包括以下三种:

(1)通过市场准入而控制信息内容提供者;

(2)通过控制网线而控制信息内容的传输;(3)通过集成技术措施而定向网络信息的接受者。

总结而言,控制网络信息传输的两类主要手段是:

控制信息内容提供者与控制信息内容接受者。

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与控制网线在本质上都属于控制信息内容提供者。

P2P网络结构与C/S模式或者B/S模式不同,其网络信息内容的传输并不发生在网络用户与中央服务器之间,而直接发生在平等的网络用户与网络用户之间。

因此,在P2P网络结构中,任何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信息内容提供者,而不需要专门提供信息内容的中央服务器。

这种分散的、“去中心化”的网络结构给网络信息传输控制带来了很大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市场准入控制的挑战——荷兰KaZaA案

在P2P业务服务提供商多如牛毛、鱼龙混杂的现今社会,监管部门为了能够更有效的控制网络安全,就必须采用市场准入制度来统一规范市场,从而实现优胜劣汰,将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ISP淘汰出局,从而使得网络环境更加安全健康,促进P2P市场良性发展。

P2P网络结构使得用户不需要集中提供所传输的网络信息内容的中央服务器,用户在成为共享者的同时也担当着提供者的角色,因此就给当今的市场准入控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首先,在中央型P2P网络结构中,由于存在提供集中搜索功能的P2P网站,市场准入机制对这些网站仍然具有一定控制效果。

但是,笔者认为,由于很多地区甚至是国家对于P2P软件提供商和ISP都规定了免责条款,而享受免责条件的门槛规定得又非常低,这就使得此两者在市场准入中并不需要满足特别条件就能设立,P2P业务的ISP也并没有比一般性的ISP受到更多的限制。

其次,在分散型P2P网络结构中,市场准入的控制能力相比第一种结构而言就大大降低了。

因为在这些P2P网络结构中不再需要提供集中搜索功能的中央服务器(即并不需要专门的P2P业务的ISP),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仍然存在为P2P软件最终用户提供的虚拟社区,但是实际上虚拟社区并非属于P2P网络服务商的性质。

以2001年荷兰法院判决的KaZaA案为例,由于KaZaA(它的全称是KaZaAMediaDesktop或KMD)是SharmanNetworks所有的一种分散的Internet对等(P2P)文件共享程序。

不像文件共享程序Napster,Napster使用的是一种中央服务器来索引文件,而KaZaA用户直接从彼此的硬盘驱动器上共享文件。

计算机用户可以在KaZaA设置的时候决定他们电脑上的那些文件可以被共享。

在KaZaA网络上,如果一台计算机配置成只下载文件,而不把自己的文件和别人共享,那么这台计算机叫做一个节点(Node)。

如果这台计算机还能把自己的文件和别人共享,那么它就叫做一个超节点(SuperNode)。

因为超节点间的数据传送是加密的,所以如果某人想发现谁在使用KaZaA网络以及什么文件正在被共享是很困难的。

[]在KaZaA软件所建立的P2P分散式网络结构中,虽然KaZaAB.V.公司也可能为KaZaA软件最终用户提供虚拟社区,但是实际上KaZaAB.V.公司本身是否存在并不影响KaZaA软件最终用户之间的文件共享与信息传输。

故笔者认为,分散式P2P结构对市场准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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