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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发布的技术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车辆部门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有关铁路车辆管理和作业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本规则是车辆部门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车辆部门组织制定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作业办法等有关制度,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则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九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车辆专业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审核、发布等,并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负责。

第一十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车辆专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对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一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总公司的车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并将车辆技术规章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检修工艺、作业标准;负责组织对车辆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一十二条车辆段负责贯彻执行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车辆安全技术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技术规章落实要求和实施办法,并将技术规章标准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作业指导书,充分发挥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管控能力,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一十三条作业指导书是保证岗位第一责任人作业质量的工艺性文件,是促进岗位作业标准落实,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实现职工“零风险”作业的基本保证,也是现场作业的唯一标准。

应依据相应的规程、标准,按照最小作业单元进行设置和编制,明确职工的作业内容、作业步骤、作业标准、工装设备、检测器具、安全事项等内容,在符合“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基础上,务求简练,当技术标准调整、作业环境变化、产品结构性能改动以及工作内容需要补充时,应根据实际及时修、建、补、废,定期发布。

第一十四条车辆部门应逐级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每日安全信息跟踪分析、每周安全分析、每月安全分析、安全问题深度分析、安全对话会、典型事故和安全问题交班分析通报、安全预警”等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影响动车、客车和劳动安全等安全信息的追踪调查和分析,深入查找专业管理、安全管理和现场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研判安全风险,及时提出防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一十五条车辆部门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配合调查、分析涉及本专业的铁路交通事故,提交专业调查报告,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考核追责、制定防控措施、迅速落实整改,规范建立事故统计分析管理制度。

第一十六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考核及评价工作;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上报、调查、处理、分析、统计工作,建立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报告、处置及管理制度,加强与行车调度、安监值班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发生的与车辆有关的行车设备故障信息;负责对管内及本属车辆发生的行车设备故障迅速反应,及时组织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查找真实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定期对发生的车辆行车设备故障进行统计分析,落实责任和考核。

第一十七条车辆部门应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标准。

要加强安全管理问题的检查调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一十八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确定评价方案,制定评价标准,建立评价机制,组织评价工作;车辆专业管理评价按照客观科学、标准统一、公正公平的实施原则,从安全、效率、质量、生产、经营、设备及重点工作等方面,每月统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评价月度、累计得分和排名,每半年进行评价考核和排名通报,使安全奖惩与岗位、层级风险责任紧密挂钩,促进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标准及工作流程全面落实。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第三章职工素质

第一十九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提出车辆专业岗位准入标准、岗位设置和铁路职工技能培训规范要求的建议,督促落实资格性培训制度。

铁路车辆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全面掌握人员配置相关规定和实际到位情况,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车辆专业岗位设置标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人员配备;要严格按照规定优先配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并保证人员的预备率。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督促组织铁路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应急处置等为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推行以作业指导书为主要内容的实作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和技能竞赛活动,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进入车辆有关生产场所的劳务派遣、委外作业、路外施工及学习、实习等人员,车辆段必须对其进行铁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在案。

车辆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投入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变化前,应对车辆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应性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组织开展以学标、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非正常情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大力推进标准化创建活动,在车辆部门各层级选树标杆典型,并与职工的晋职、收入挂钩,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加大表彰奖励和推广学习力度,大力营造“学技练功、岗位争先”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干部逐级负责、职工岗位达标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车辆部门各级干部应坚持深入生产一线,掌握实际情况,注重大数据分析,掌握安全规律,制定工作措施,对有利于车辆工作长远发展的制度措施,应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应尊重科学,分析问题应把注意力放在找准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措施上,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车辆部门应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范围、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质量要求,根据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和月度安全风险预警,结合季节性安全特点和安全实际,以作业指导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对关键作业、关键环节、关键处所、关键时段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对干部的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加强各级干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丰富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添乘检查、全过程盯控、安全包保、专题调研、调阅视频音频资料、监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依法合规、对规对标,重点检查规章标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设备质量、应急处置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问题整治情况。

第二十七条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安全关键和突出问题、事故暴露问题、季节性安全重点和上级部署,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促进作业标准落实,规范安全管理,防控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严格安全问题追踪整改和复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严重问题应通报,对影响安全的严重问题,应实行督办。

要追踪复查问题的解决情况,实现过程控制和闭环管理。

应突出高铁和客车安全,针对安全风险关键项点、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控制和专项整治,对高铁和客车发生的事故、故障及典型安全问题,做到件件分析、盯住不放、立即解决。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检查指导工作不力的,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将在专业评价中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

对检查指导的单位在短时期内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问题的,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对能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发现以及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的,以及没有按规定时间、范围检查到位的,应严格追究检查指导人员的检查失职责任。

第五章设备质量

第一节造修质量

第三十条凡进入国家铁路以及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线和非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线的铁路车辆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的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铁路车辆有关产品准入制度,全面推行车辆设备零部件招标采购,健全评价机制,严格对车辆设备供应商的审查。

铁路车辆部门在引进车辆先进技术装备时,须同步引进关系车辆安全及检修作业的专用设备、故障诊断、操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二条配属管理的铁路车辆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制定新造车接车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交接程序,铁路车辆接车工作由总公司所属单位牵头组织。

铁路车辆制造交付时,须保证车辆各部技术状态良好,满足合同约定技术质量要求;动车组新造交车时接入单位应成立车辆、机务、电务专业组成的接车组,在保证动车组各部技术状态良好的同时,还须对电务车载设备进行检查确认,保障状态良好。

在车辆接车同时,应接收完整车辆履历,车辆制造、运用单位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好填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由机车供电的铁路客车车辆和动车组在新造出厂后上线运营前,须组织安排进行接车整备和试运行工作,及时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问题并组织解决;试运行时,配属单位须做好添乘记录。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检修规程,明确动车组、客车及货车的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

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按照修程要求,落实相关费用,严格执行检修标准,保证铁路车辆按期检修,严禁过期车上线运行。

第三十五条铁路车辆及其零部件的定期检修工作须严格按总公司发布的检修规程以及相关的办法、文件的要求进行。

总公司所属单位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工艺规程和技术标准;各车辆段配备所需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工艺文件、产品图样、维护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并依据工艺规程、技术标准及铁路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制定适合现场操作的作业指导书。

第三十六条车辆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应实行履历管理,强化动态检测和监控,建立检查、检修、保养、验收等记录,实行“一车一档”管理,配备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车辆主要行车设备技术状态及主要零部件质量、养修履历的全过程和质量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七条应加强车辆设备设施源头质量管理,对铁路车辆在维修、运用中发现的设计、制造质量和运用等问题建立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并研究验证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销号。

第三十八条为消除安全隐患、提升车辆性能、改善运行品质,应做好铁路车辆加装改造工作,具体加装改造项目的确定及技术方案的设计、审查和批准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并做好运用维护手册的更新工作。

第三十九条建立铁路车辆质量追溯制度,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基础上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责任故障进行汇总统计,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存在制造、销售及质量源头问题单位的相关责任,按照要求进行考核索赔,并将考核结果与招投标的评标工作挂钩。

第四十条建立铁路车辆检修质量对规检查制度,对车辆检修工作质量、产品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定期进行对规检查。

第二节运用质量

第四十一条铁路动车、客车实行固定配属管理,动车组实行包乘制或轮乘制、旅客列车实行包乘制,运用维修实行以计划预防修和状态预防修并重的检修制度。

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总公司所属单位根据运用工作需要设置车辆运用技术作业地点,配备相应的办公、安全防护及检修设备、设施,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按规定报总公司或总公司所属单位批准。

动车所应设置在路网客运中心和始发终到客流较大的地区,其设置、建设、维护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满足快速检修、安全可靠、高效运营的技术要求;客整所应设置在客运枢纽车站,始发及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车站,地理位置特殊的车站;新线建设时,客列检应设置在相隔500km~800km的车站;货车列检应设置在编组站的车场及相应的区段站和中间站,根据列车数量、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合理设置。

第四十三条动车组应突出“防燃轴切轴、防配件脱落、防动车火灾、防制动故障、防高压牵引系统故障”(简称动车五防)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铁路客车应突出“防燃轴切轴、防配件脱落、防客车火灾、防制动故障、防列车分离、防运行品质不良”(简称客车六防)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铁路货车应突出“防冷热切轴、防部件断裂、防配件脱落、防车辆脱轨、防列车分离、防制动放飏、防制动抱闸”(简称货车七防)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编入列车中的车辆符合运用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每年组织对全路动车组运用质量进行鉴定,对动车组春季整修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动车组防寒整备工作。

每年于春、秋两季对“三进”旅客列车进行质量鉴定,每年春运前对春运外借和自编临客整修质量进行检查。

货车定期开展质量调研或质量抽查,每年开展一次厂、段修质量对规检查,每季开展交接口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评价。

通过鉴定和检查,对车辆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车辆部门作为动车组运用维修一体化的牵头部门,应组织机务、供电、工务、电务、客运、运输、公安等部门和车辆售后服务单位,建立运用检修的一体化管理体系,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定期协调沟通及一体化奖惩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一体化作业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并考核各专业结合部问题。

第四十六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按有关规定或约定组织提前介入新线工程中车辆相关的设计、建设、施工过程,及时提出相关意见,督促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熟悉相关设备设施功能和性能,落实人员配备,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开通运营安全管理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车辆部门应加强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环境的保护工作,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与非铁路单位的协调配合,主动联系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建立爱车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健全爱车工作制度和协调沟通渠道,完善爱车工作监控手段和监督考核机制,组织学习和宣传铁路车辆有关知识,规范装卸作业方式,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作业设施和铁路车辆装置,保护铁路车辆配件免受损坏,加强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拆卸、偷盗车辆配件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车辆段应按规定的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积极发现和处理车辆故障,防止车辆带故障运行及定检过期车上线运行。

对发现的车辆故障,积极组织在列车或车列中修理;对需摘车处理的故障和定检到过期车辆,及时通知车站和有关单位;对摘下施修的车辆,车辆段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九条对封存、备用及未上线运行的车辆须集结成列(组),停放在规定的场所。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落实车辆防火、防盗、防溜职责。

车辆部门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加强运用车辆技术质量的分析、评价和管理,分析和总结规律性质量问题,对新造车、定检车和主要配件进行质量监督和反馈,指导源头质量控制。

动车定期对百万公里故障率情况及总公司所属单位动车组运用率和检修率进行统计分析。

客车定期对TCDS系统运用情况、客车检修率、使用效率情况及KMIS数据维护情况进行分析。

货车定期对车辆热轴和制动故障情况、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运用情况及运用货车典型故障发现率、反馈率情况进行分析。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对车辆运用中发生的重要、典型事故和故障组织进行专题分析,下发通报,吸取教训。

第五十一条对进入国家铁路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或非国家铁路车辆,产权企业(或企业委托的第三方)应与总公司或所属单位车辆部门签订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检查范围、质量标准、运行安全保证责任等;铁路车辆过轨前,由车辆段按规定进行过轨技术检查,不符合国家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的,不得办理过轨手续,不符合总公司铁路车辆运用技术条件的车辆禁止过轨上线运行。

第三节专用设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车辆专用检修设备(简称车辆专用设备)包括车辆及关键部件探伤、试验、检测类,及作业人身安全防护类设备,是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的重要设施。

总公司所属单位是车辆专用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车辆专用设备专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车辆专用设备技术标准,按车辆检修及安全需要提出配置标准及建设规划。

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车辆专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确定车辆专用设备研发、引进、审查、采购等工作,使用的设备应符合总公司颁发的技术标准。

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制定车辆专用设备建设及更新改造的滚动计划,按年度推进实施,满足车辆检修需要。

总公司所属单位在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和车辆段能力建设时须按总公司公布的技术标准和配置要求配齐相应专用设备。

第五十四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车辆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

各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确定设备更改大修计划并组织落实,指导车辆段制定设备操作规则、检修维护作业指导书,检查、指导、考核车辆段设备管理工作,督导车辆段提出检修计划并抓好落实。

各车辆段加强设备维修队伍建设,配齐配足设备维护人员,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保障设备维修质量。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车辆、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车辆专用设备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车辆系统运用检修能力、基础设施、设备履历、检修维护、设备事故及故障、更改大修、台账报表等信息化管理,全面、及时掌握车辆专用设备使用情况。

第四节监造验收

第五十六条采购铁路车辆及其零部件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责,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验证接收条件、事故及故障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并要求制造单位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铁路车辆产品质量优良,性能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七条监造和验收人员签认的铁路车辆整车竣工移交记录是买方产品接收、上线运行、运用车统计及财务结算的依据,零部件竣工移交记录作为产品买方(最终买方)接收的依据。

按规定应实行监造验收但未经监造、验收的车辆整车不得上国铁线路运行,零部件不得装用。

第五十八条对纳入监造范围的铁路车辆整车及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组织以集中采购方式购置的零部件,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在铁路车辆的相关科技开发、采购、维修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监造有关的事宜及要求。

第五十九条总公司主管车辆部门组织制定相关《铁路车辆产品接收准则》,通过专家组评审后公布,作为采购产品监造的重要依据,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依据执行。

第六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设备监造处、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根据合同(协议)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产品接收准则等组织监造项目部编制《铁路车辆产品监造、验收细则》。

监造细则应明确相关产品的文件见证点、现场见证点和停止见证点等监造控制点的设置及核查内容。

文件见证点、现场见证点和停止见证点的设置主要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试验计划》等确定。

第六十一条在铁路车辆产品制造(检修)和组装(落成)阶段,按照《铁路车辆产品接收准则》《铁路车辆产品监造细则》规定的见证控制点、方法、频次、判定依据等开展具体监造、验收工作。

第六十二条对生产企业质监部门检查合格并向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申请移交的竣工车辆产品,监造、验收人员应按规定对实物质量进行全数或抽样检查,对发现的车辆产品质量缺陷,应列入车辆产品一次移交拒收率统计,并要求企业消除缺陷后重新申请移交。

同时发现生产企业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存在失控,导致或可能导致产品出现严重缺陷或批量不合格的系统性问题时,应暂停产品接收,要求生产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经监造项目部验证企业完成整改后即可恢复产品接收。

因监造、验收人员失职,或未按规定监造、验收范围开展工作造成行车事故时,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监造、验收机构及人员的监造履职责任。

第六章作业安全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车辆部门各单位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制定和完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安全装备、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落实职业健康体检、防暑防寒、工伤保险和女工特殊保护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应根据季节特点和劳动安全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劳动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落实整改,积极制定防控措施。

第六十五条车辆段应定期对车辆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和有关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车辆有关主要工种岗位准入制度,从业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外单位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修、维修作业时,需与车辆段签订安全协议后才允许进行作业。

第六十六条应组织建立生产作业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确认和控制等有效的安全风险卡控制度,结合天气情况、作业处所、环境条件的变化和工作重点任务,对人身作业安全关键进行周密的安全风险预想,在作业过程中抓好落实。

第六十七条应建立生产、生活区域环境卫生分工负责制度,道路应平坦畅通,门窗地面应整洁,距离线路较近的房屋,门前道路与轨道交叉处,应设安全栏杆或装设警铃、警告牌。

为生产、生活需要所设坑、壕、池和窨井,应有围栏或盖板;作业线路应平整,不得铺设凹型水泥轨枕,不得铺用大块石碴。

第六十八条应组织建立劳动安全装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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