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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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XX县司法局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进一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警民亲”及“服务群众八件实事”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队伍面向农村开展法律帮扶、提供法律服务,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经县局研究,决定在我县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大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司法助理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作用,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9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农村法律顾问网络,正常开展工作。

力争经过三年努力,使农村法律顾问制度覆盖全县,并发挥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一村一顾问”原则。

按照“以司法助理员为骨干,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为基础”的要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网络,确保每村有一名司法助理员、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属地合理配置原则。

按照“统一调配力量,就近服务”的要求,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原则上应当承担所在乡镇所属村的法律顾问工作。

没有法律服务所的乡镇所属村的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或邻近的法律服务所承担。

之前已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的保持不变。

  

(三)协商一致原则。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要根据各村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律需求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涉及有偿服务内容应由法律服务机构与村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并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

  

三、主要任务  

司法助理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

要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合法、守法经营、依法管理。

  

(二)为农村基层稳定搞好服务。

要围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引导村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为新农村建设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搞好服务。

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提高村民法律意识,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帮助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为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搞好服务。

要拓展法律服务在农村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帮助农民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民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四、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全县各乡镇所属的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

农村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形式是:

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帮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大力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义务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制订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合理分配人员,扶持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指导、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规范及考核机制。

定期开展检查走访,及时跟踪督查,总结交流经验。

建立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机制,及时通报考核情况,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全体司法助理员、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深刻认识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树立服务大局、奉献社会的责任意识,恪守依法、诚信执业守则,在2019年4月底前与所联系的村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要尽量减免相关费用,确保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有效开展。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律需求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并将聘用合同分别报公律股、基层股备案,以作为年终目标考核依据。

对未按期完成合同签订任务的酌情扣分。

(律师、法律工作者“一村一法律顾问”名单及法律顾问聘用合同附后)  

(四)各村要重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强和法律顾问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在村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矛盾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确保依法管理、民主管理落到实处。

  

   

附件:

1.XX县“一村一法律”顾问名单   

     2.农村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XX县司法局  

  2019年3月24日   

   

   

   

   

   

   

   

   

   

   

   

   

   

   

   

   

   

   

   

   

   

   

   

   

   

   

附件2  

农村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聘请方(甲方):

                                 村村民委员会  

村经济合作社  

受聘方(乙方):

                                                        

地址:

  

指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

                  手机: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精神,建立“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经协商一致。

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乙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6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2、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帮助甲方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  

4、帮助甲方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5、协助甲方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6、应邀参与甲方重大事项或决策。

  

二、优先协议代理服务的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参与甲方重大事项、项目的决策、谈判等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就代理费用事项另行约定。

  

三、聘请年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相关费用  

1、甲方和甲方所在地的经济组织及村民需要聘请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或仲裁,涉及有偿服务的,不在本合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之内,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2、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2、乙方应当对接触、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X公开的事项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3、乙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甲方报销和法律服务无关的各类发票,不得索要农村土特产。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若发现甲方有违法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权以乙方的名义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予以指出,并将《法律意见书》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范。

  

3、甲方如遇

(1)涉及村集体诉讼或上访案件;

(2)涉及农村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问题;(3)涉及农村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4)涉及农村重大突发事件;(5)涉及农村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七、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X,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及法定代表人、指定人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诸暨市司法局备案,一份存所在地司法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指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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