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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前复习

中国法制史考前复习

1、怎样理解“刑起于兵,兵刑同制”这一中国法形成的特点。

答: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说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氏族社会时期的部落战争。

兵即战争,刑起于兵,是说最早的刑与战争分不开。

2、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相辅相成,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从礼与刑的作用上看,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利和财富再分配的既定秩序,也用以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

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刑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兼及法律范畴,礼主是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但若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须惩之以刑—出刑入礼,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礼,而刑的指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3、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了封建政权。

他们以法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反对奴隶制旧贵族的特权,打击敌对势力,推行法治,维护地主阶级专政。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推行法治,制定成文法,公之于众。

(3)行刑,重其轻者,即轻罪重判。

4、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

商鞅在秦国辅佐孝公进行法制改革,是分两次进行的。

两次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首先废除陈世卿世禄制。

任官方面实行选贤任能。

其次奖励军功,按功劳大小赏给爵禄、田宅、官职。

再次,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2)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

废除井田制方面,首先废除原来井田制田界,确立土地私有制。

其次实行按亩收税,作为国家财政来源。

再次,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在发展农业生产方面,首先奖励努力从事农业生产者。

其次颁布《分户令》,凡家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另立户籍,以便使每个劳动力都发挥应有潜力,同时增户税来源。

(3)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建立了郡县制,而且在县下设乡、里为基层行政单位。

商鞅变法又进一步完善郡县管理体制,“集小乡、邑、聚为县”,郡设令为行政长官,下设丞,协助守、令工作。

商鞅还把乡、里居民按“什伍”进行编制,并制定“连坐法”。

这些都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制。

(4)推行法制,立法必须严格执行。

为推行法治,规定“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民,不分职务身份高低,触犯法律,皆“罪死不赦”。

商鞅执法严格,秦民非常满意,出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而且家给人足的局面。

由于商鞅在秦变法改革较彻底,使秦的经济发展很快,一跃而为七国之首。

5、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答:

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新兴地主阶级开始掌握政权,建立新的统治秩序。

子产在给叔向的复信中,对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得很清楚,即在于“救世”。

子产虽然出身郑国贵族,但他的所谓救世,就是顺应历史的发展,进行法制改革,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从而给给郑国带来了新气象。

6、秦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了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和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了定罪量刑原则,大概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这是秦的特点。

(2)区分故意和过失。

秦律称故意为“端”或“端为”;过失为“不端”。

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4)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处刑。

所谓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

共犯的社会危险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

7、汉律的特点。

答:

汉代法律总的看来,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2)加强君

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专政。

(3)改革刑制。

使刑罚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8、春秋决狱述评。

答:

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此制由汉武帝时董仲舒首创。

春秋决狱的要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篇解释: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意思是:

(1)听狱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其刑责。

(3)首恶者从重惩治。

(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在当时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以春秋经义决狱也是司法审判上的一种补充。

9、为什么说《晋律》是一个儒学化的法律。

答:

司马氏建立晋朝后,儒家的“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主导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

(1)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张斐在总结晋律体例时,认为晋律体现了“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

”这是说立法与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

(2)晋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应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

(3)晋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到充分的体现。

10、北齐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成就。

答:

《北齐律》由尚书令高睿等奉敕撰成,于北齐河清三年颁行,共十二篇,即: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和合《晋律》中《刑名》、《法例》为一篇,置于篇首,起统摄作用。

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

条文简明,体制合理,完成了自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隋《开皇律》及《唐律》篇目与《北齐律》虽有不同,但沿用其十二篇的体例;刑名虽有改动,亦沿用其五等之制;十恶名称亦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

由此可见,《北齐律》在封建法律史中的地位和影响。

11、唐朝法制指导思想在唐律中有什么反映。

答:

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有三点: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

政教之用;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执法要审慎。

唐律的内容

体现了上述思想。

(1)德礼为本,刑罚为用表现为立法以礼为

准、轻刑慎刑。

首先,唐律确定的五刑比前代刑罚轻了很多,死

刑条数减少。

其次,罪与刑均体现维护礼制纲常的精神,如十

恶、八议、请、减、赎、当。

规定同居相隐,严格划分良贱的法

律地位,保护家内尊长和丈夫的权力等项刑法原则和条文。

(2)

立法宽简表现为刑轻和条文简明,条数也较少。

唐律的五刑制和

十二篇五百条都是空前宽简的。

划一除了唐律在全国适用外,还

由于疏议解释明确,防止了使用中的不同解释。

稳定表现为变动

不大。

唐律自贞观时制定,直到开元年间,虽经100余年,没有

发生大的内容变化。

(3)执法审慎主要表现在断狱篇中的一些规

定,如大案疑案要求会审集议、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限制拷

讯、断罪须引律令格式正文、司法官出入人罪负刑事责任以及规

定上诉复审和死刑复奏程序等。

12、怎样评价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

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突出的历史地位,被视为中华法系

的典型之作,因为它集历代封建律典之大成,对于后世封建王

朝及东亚邻国均有重大影响。

(1)唐律对后世封建律典的影响。

宋朝律典《宋刑统》基本上是唐律的翻版,几乎是全文照录,只

是将律条分门,附以敕、令、格、式、起请条和更改刑制而已。

明律和清律虽然篇目排列有新变化,但内容和原则基本因袭唐

律。

(2)唐律对邻国法律的影响。

日本的<大宝律令)律文篇目

多仿唐律,刑制亦同于唐。

朝鲜刑法也采用于唐律。

越南、琉球

的古代律典,也与唐律有源流关系。

(3)唐律制定于唐初,虽然

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实际,但也有理想成分,即使在当时也

未能完全付之实施。

唐朝历时约300年,社会情况变化极为剧:

烈,而唐律始终未作实质性修改,其中不少内容早就失去了实际

意义。

因此不要把唐律中的规定与唐朝法制的实际状况等同起来。

13、试述唐律的特点。

综观全部唐律可归纳为下列主要特点:

(1)在维护封建

君主专制政权的前提下。

“一准乎礼”。

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

导思想,准礼制法。

首先,唐律总的精神在于贯彻封建“三纲”。

严刑重罚的十恶大罪,都是直接危及和触犯“三纲”的行为。

次,不少律条,本来就是礼的内容,直接上升为律。

如八议、老

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依服制而量刑等规定,都直接来源于

礼节。

再次,唐律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

理”,将儒家经典学说法律化。

(2)法律空前完备。

立法者总结

唐以前各朝的经验,把封建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新阶段。

从指导

思想、定罪量刑原则、篇章体例、法律形式上看虽然唐以前的封

建律典都已具备,但唐立法者都却是使之进一步完备。

以法律形

式为例,对律、令、格、式这四种形式所作的明确界说,使之充

分发展,并强调“律”是定罪量刑的准绳,则是唐人的贡献。

内容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有长足进展,涵盖刑、民、行政、

经济、诉讼、审判诸多方面,而以律及其注疏融合有关令、格、

式为一体出现的《唐律疏议》就是封建法律独步千古空前完备之

作。

(3)刑罚持平,主要表现为五刑制度较前代为轻,死、流刑

条大量减少。

尤其是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老幼废疾减免刑

罚,刑罚加减的规定等。

唐律用刑不仅比前代轻省,而且比唐以

后各代一般也都轻省。

所以后人说唐律用刑“得古今之干”。

(4)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这也是总结前代进一步发展宋的。

例如,

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有分工、有联系,并行不悖,相

得益彰。

篇章结构的安排,根据唐律的任务、目的,轻重缓急,

前后序列一目了然,所有这些,均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高度成

就。

14、宋代租佃契约的特点。

答:

宋代租佃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逐渐减弱,具体表现:

(1)户主(田主、地主)

与客户(佃户、佃客)在契约中的地位趋于平等。

(2)佃户在秋收季节以后,有权终止与原主户的租佃关系。

15、宋代的分司制度。

答:

宋代将审判制度中的“审”与“判:

’分开,分别由不同

的官员承担,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刑

的由他官负责。

前者称“鞫司”(又称“推司”、“狱司”),后者

称“谳司”(又称“法司”)。

16、蒙古人在元代法律上所享受的特权

答:

元朝统治者出于民族的偏见,从狭隘的民族主义出发,

在法律上极力维护蒙古族的特权。

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

任官方面: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的主要官吏皆由蒙古人担

任。

中央的中书省、枢密院长官皆由皇太子兼领。

地方上行省的

埏为丞相,必须由蒙古人担任。

路、府、州、县,皆设由蒙古

人担任的札鲁花赤为监临官。

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宗正府,设札

鲁花赤(断事官),也由蒙古人担任。

(2)刑罚方面:

定罪量刑

实行蒙汉异法。

蒙古人犯窃盗罪,不附加刺宇,如果司法官吏擅

自给蒙古窃盗犯刺宇,则处以杖刑并开除公职。

一般杀人犯要处

死刑,蒙古人杀死汉人仅判处当兵出征。

(3)在司法审判方面:

蒙古、色目人的奸盗诈伪案件,由大宗正府管辖,汉人案件则由

刑部系统管辖。

蒙古人囚徒在监狱中的待遇也优于汉人,除死罪

外,不得对蒙古人施加拷掠。

17、比较唐明律在量刑方面的主要差异

答:

明律与唐律相比,量刑方面有“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的差异。

“轻其所轻”即在处罚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

犯罪时,唐、明律量刑都较轻,但明律比唐律更轻。

如对“别籍

异财”罪,唐律为徒3年,明律仅处杖100。

“重其所重”即在

处罚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时,

唐、明律量刑都很重,但明律比唐律更重。

其有以下几点表现:

首先,明律加重了对严重危害专制统治犯罪的处刑,扩大了株连

缘坐的范围。

其次,明律加重了对侵害皇权犯罪的处罚,特设

“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事应奏不奏”等死刑罪名。

第三,

明律加重了对侵害财产犯罪的处罚。

如对强盗、窃盗的量刑都较

唐律为重。

第四,明律加重了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量刑。

株连面

扩大。

明律吏律特设“受赃”一卷。

明代法律的以上特点体现了明统治者集中法律力量打击重大

犯罪,巩固专制统治的企图。

18、明朝民事立法方面与传统相比有哪些发展

答:

明代民事立法随着杠子经济的发展在继承传统的同时也

有所发展。

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强

调先占的原则。

反映了明代财产私有观念的深入,突破了唐宋时

将无主荒地视为国有“公田”的旧法律原则。

第二,在契约关系

方面,进一步放松了政府的干预。

简化了土地房屋买卖、典当程

序,放弃了买卖典当须用官府印制的统一“契本”的传统,在多

种契约关系中采用“任以私契”的原则。

第三,在婚姻家庭方

面,进一步贯彻礼教纲常的原则。

如禁止通婚的范围较唐宋时扩

大。

规定守节的寡妇可继承夫产等。

第四,在财产继承上,保护

直系卑亲属的继承权,采取“嫡庶无别,诸子均分”的原则。

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妻生子、妾生子、奸生子、婢生子。

第二顺序

为嗣子,第三顺序为女儿。

明代民事立法的发展反映了私有观念的深化与社会经涟凶发

展。

19、清代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

清代的法制指导思想有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确立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原则。

这一指导思想的确立是基于当时社会发展状况的需要。

首先,清代社会发展形态落后于明代,入关后只能依据明律对中原地区进行统治。

其次,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减少与汉族地主的摩擦,稳

定统治。

再次,清初统治者认为明律较历代律典更为成熟,更有利于君权的加强。

第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统治者入关后,以儒家正统自居,大力提倡理学,继承了明代“明刑弼教”的思想,并以教化进行思想文化控制。

第三,“有治人,无治法”。

清代强调人治,首先是强调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终裁决权。

其次是强调官吏的素质,认为司法官

在司法中的作用高于法律。

再次,是强调法律的变通性,认为法

之宽严须因势因时而定。

20、述清代有关海外贸易的法令与制度

答:

清初为切断大陆与海上反清武装的联系,实行海

禁。

顺治时颁布了“禁海令”与“迁海令”。

凡违令者一律处斩。

第二,乾隆时虽因台湾郑氏政权降顺而“开海”,但仍然规定出

洋贸易者须得到官府批准,发给印票,取保登记。

船的大小、规

格、人员皆有严格限制。

第三,仅于广东、福建、浙江、江南设

海关,负责征税,只有广东、浙江海关后来又改为仅广东一处可

以停泊外国商船。

形成“一口通商”。

第四,为限制海外贸易设

立十三行作为外商与官府的中介,垄断贸易,并严禁马牛、军

需、矿物等出口,限制丝绸、茶叶、大黄的出口。

清代的海外贸

易制度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中国闭关自守的落后状况。

21、论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的历史原因。

答:

清末的立宪与修律是清廷处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不得已

而为之的。

就国际形势而直,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加

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但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瓜

分中国的梦想。

为了保护他们在中国的殖民利益,帝国主义采取

了所谓“保全”之策,实行“以华治华”,扶植清朝傀儡政权镇

压中国人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

1902年,

帝国主义为了促使清政府更定法律,抛出可以有条件地放弃治外

法权的诱饵,因而清末的立宪与修律是符合帝国主义在华利益

的。

就国内形势而言,19世纪晚期,中国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

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封建专制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日益尖

锐,民主思潮不断高涨,以孙中山为首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

展。

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

动,企图通过立宪分得一点权力。

清政府为敷衍民意也不得不打

出“立宪”与修律的旗帜。

但是,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与修律也并非完全出于被迫。

它也

想通过立宪的手段达到维护封建专制政权的目的。

首先,清政府

试图通过立宪与修律讨好列强,换取帝国主义对其政权的支持。

其次,欲借立宪与修律拉拢立宪派,并分化革命力量。

最后,清

政府想通过立宪强化已腐朽的国家机器,从而镇压资产阶级革命

和人民反抗斗争。

清政府于1902年筹办了修订法律馆。

1905年宣布预备立宪。

22、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焦点是什么。

答:

在《大清新刑律》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引发了法理派

与礼教派的论战,论战的焦点集中于“无夫奸”与“子孙违犯教

令’’是否为犯罪的问题上。

礼教派站在传统的家族主义立场上,

认为“法律不能与习惯相反”,对“子孙违犯教令”和“无夫奸”

不加罪则“不合吾国礼俗”。

法理派则以国家主义立论,强调

“无夫奸”与“子孙违犯教令”属风化、教育范围,不构成刑事

犯罪,因此不必编入刑律。

双方各持己见。

《大清新刑律》颁行

舌,法理派代表人物沈家本被“礼教派”弹劾辞职。

23、论“大清新刑律”。

答:

《大清新刑律》公布于1911年1月,是清末修订的最重

要的一部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从内容上说,《大清新刑律》的颁行既有进步意义,同时也

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大清新刑律》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

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废除等级特权,实行罪行法定,确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将刑罚划分为主刑与从刑,主刑有罚金、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明确

了“刑事丁年”,规定凡未满12岁人之行为不为罪。

规定了诉讼

时效及执行时效。

删除了“十恶”罪及比附定罪等。

其次,它带

有突出的封建性和买办性。

对触犯皇权者处刑极重。

又有“暂行

章程”维护礼教纲常。

此外,其还以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为己

任。

从其起草与颁行的过程看,由此而引发的“礼教派”与“法

理派”的“礼法之争”,一方面使西方法学理论与制度得到宣扬。

另一方面“法理派”一味地妥协退让,以至最后制定出“暂行章

程”附于律后,增加了《大清新刑律》的保守性与局限性。

24、临时约法”的背景内容与特点

答:

《临时纣法》是在“南北议和”即将达成,清帝势必退

位,孙中山先生很快就要让位于袁世凯的情况下,由南京临时政

府匆忙制定的。

其是革命派与立宪派、反革命派相妥协的产物。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即将让出政权之际,希

望以《临时纣法》肯定辛亥革命的成果。

限制即将就职的袁世凯

复辟。

立宪派代表了资产阶级右翼及一部分地主官僚利益,希望以

《临时纣法》的制定结束革命,并以此作为向袁世凯讨取权力与

利益的工具。

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反革命派,为夺取革命派的政权,亦不公

开表示反对约法,而且发誓谨守“约法”欺骗革命派和广大人

民。

于是1912年元月中旬,举行了《临时纣法》的首次会议,

月底举行了第二次会议,3月制定成《临时纣法》,孙中山以大

总统名义公布。

但其并没有柬缚住袁世凯的复辟活动。

《临时纣法》的主要内容有五点。

首先,根据孙中山民权

主义学说确立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否定了“开明

专制”,使“帝制自为”成为非法观念。

但《临时纣法》中“人

民”、“国民”概念模糊不清,劳动人民的社会政治地位没有得到

应有的反映,更没有必要的保障。

其次,《临时纣法》依照三权

分立的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参议院为立法机关;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使政权的机关;法院是司法机

关。

三权分立使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具体化,其对进一步否定

封建专制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中是难以实现的,因而不久被袁世凯全面撕毁。

再次,根据资产

阶级民主自由的原则,《临时纣法》规定了中华民国公民享有的

权利与义务,表现了反对封建等级制的宗旨,开创了中国历史的

新篇章。

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权利是少数人的权利。

因为广

大劳动人民并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物质条件和保障。

第四,以法

律形式确认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对经营企业权利的保护,促进了

民族工商业的发展,突破了封建官办或官商合办对企业的束缚。

第五,明确了中国的领土范围,反映了南京临时政府维护国家统

一和领土完整的立场。

《临时纣法》的特点是试图从各个方面,限制和防范袁世凯

的复辟,巩固辛亥革命成果。

首先,其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以“防总统之独裁”;其次,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用参

议院制约总统独断专行;再次,规定了对《临时纣法》的严格修

改措施,以防袁世凯随意撕毁约法。

《临时纣法》是中国近代唯

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献,其主流是好的,它使民

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其也有局限性。

其旨

在约束反革命力量,却又拱手交出政权,没有涉及土地问题,没

有充分地发动群众,因而最终被袁世凯所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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