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生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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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生须知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生须知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2020年度)
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
目录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在该表签名处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退场。
第三条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设置为关闭状态)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第四条考生能够携带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尺子、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第五条考生发现试题本、答题卡分发错误,试题本、答题卡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第六条答题前,考生务必使用0.5—0.7毫米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填写本人姓名、座次号、准考证号码,并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相对应的信息点;同时在试题本上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写、姓名、
准考证号;并将试题本左上角“试卷类型”下的条形码揭下,粘贴
到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内。
否则无法取得考试成绩。
第七条答客观试题时,考生务必按规定使用2B铅笔对准题号填涂信息点,修改时务必用橡皮擦干净;答主观试题时使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字体工整、字迹清楚,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本上答题无效。
保持答题卡面清洁,禁止折叠,禁止在本卡上做其他任何标记,不得使用涂改液、胶带纸和修正带。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第九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理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不得将考试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第十条考生理应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实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件问题
1.准考证丢失,需要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补打印准考证;
2.身份证丢失,需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证明;
3.准考证上姓名和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一致时,需要请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二、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题卡的填写、填涂方法
答题卡包括非答题部分和答题部分
1.非答题部份的填写、填涂方法
非答题部分包括姓名、座次号、准考证号和试卷类型图案四部分。
姓名栏目:
必须使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姓名栏目中工整地书写本人姓名。
准考证号栏目:
必须先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准考证号码栏目中书写阿拉伯数字,然后再用2B铅笔填涂数字下方的对应数码信息点。
座次号栏目:
必须使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的每一页上准确填写座次号。
试卷类型栏目:
必须将试题本左上角“试卷类型”下的条形码揭下,粘贴到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内。
注:
姓名、座次号、准考证号和试卷类型务必严格按照上述规定
填涂、粘贴,否则无法取得考试成绩。
2.答题部分的填写、填涂方法
答题部分包括客观试题和主观试题两部分。
客观试题部分:
答题时根据试卷的题号,找到答题卡上对应的题号,并选择你认为准确的答案代码填涂。
单选题在A、B、C、D四个选择项中,只有一个准确答案,考生只能选择一项答案填涂代码,若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按答错处理。
多选题在A、B、C、D四个选择项中,可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答案填涂代码。
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下每小题若干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多项备选答案是符合题意的准确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对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判断题有两项选择—[√]和[×],考生认为“对”将[√]涂黑;认为“错”的将[×]涂黑;如果考生对[√]和[×]都不填涂则不得分;[√]和[×]选择错误的倒扣分。
主观试题部分:
答题时找准每一试题的题号,并在指定的答题空白处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工整地书写该试题的答案,超出指定的答题区域答案无效。
3.答题卡涂写质量的要求
答题卡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最终是由读卡机识别涂点后快速输入计算机的。
怎样涂写答题卡才能保证读卡机准确识别呢?
总结起来可
用“准”、“深”、“满”、“匀”、“净”五个字概括。
准:
把涂写项找准、填涂准。
深:
填涂时要用2B铅笔把选择项涂黑。
涂黑的深度以覆盖住底色符号为准。
满:
每个涂点都用彩色框标明了填涂边界,要求考生将边界框内涂满,涂点要顶着框的两头。
匀:
考生在填涂时,不可有粗有细、有浅有深,应均匀填涂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实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实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实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对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理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实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对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相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对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对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理应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