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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细则1

山西马军峪煤业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处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我公司安全基础,进一步促进我公司安全、文明、和谐、健康有序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我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等,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其作业行为,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依法治矿、从严治矿。

结合本矿的实际,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员要规范遵守国家的安全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及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等,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的井上、井下的生产单位、部门及个人。

第四条: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及各职能部门依照本细则对违章事实进行认定和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章的认定

第五条:

各级人员要本着对职工生命安全和对企业安全发展负责的态度,对照三大规程和行业安全标准,以及其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规定、措施等去监督、检查各环节作业行为,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三违”或重大不安全隐患:

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距作业情节严重的。

2、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放炮前10m内支护未加固的。

3、违反放炮规定放炮的。

4、瓦斯超限作业,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私自打开密闭进入的。

5、排放瓦斯,启封盲巷不执行规定,故意破坏通风设施和生产设施的。

6、不执行探放水制度,强行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瓦斯超限、积聚、不汇报、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

8、擅自停送电,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或不执行机电管理制度的。

9、不按措施去维修巷道的。

10、违反入井规定的。

11、扒车、踩车、乘坐带式输送机,不执行运输制度、规定的。

12、提升设备不按规定检查主要部件,设备带病运行的。

13、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更新,断丝严重或违章操作造成跑车事故的。

14、无措施、无计划贯通失误的。

15、生产设备检修不到位,人为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的。

16、不按规定信号启动或停止设备运行,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

17、人为原因造成井上、下发生灾害事故的。

18、明知有隐患,不阻止,不处理,不汇报的。

19、偷盗火工品或井下物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20、回采工作面端头端尾支护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的。

21、井上下进行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保护的。

22、撤除、起吊、拖拉、运输大型设备不执行规程规定的,捆绑不执行有关安全措施的。

23、拆除液压管路未停泵释放压力的。

24、千斤顶与设备之间不使用木楔直接进行推移的。

25、转载机桥部安装不打木垛施工的。

26、掘进机检修时,切割头未落地或未采取措施的。

27、乳化液泵站的配置不合理或不配置乳化液,造成工作面支架支撑压力不达标准或造成支护设备损坏的。

28、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规定的。

第六条:

重大不安全隐患由矿委会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一般“三违”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处罚意见,报矿委会批准,由安全科按照处罚条例对违章人员或单位出具“三违”罚款三联单或“三违”停工强训通知单。

 

第三章三违处罚

第七条:

领导干部、职工违反三大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不论职务高低或是否造成事故都要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强训、罚款、除名,造成事故的,呈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程设备,设施质量低劣,隐患严重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单位给予经济制裁。

第八条:

处罚分为以下几种,即:

采煤、掘进、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火工品及放炮管理、监测监控、安全管理、技术管理。

第一节采煤类

1、回采工作面的端头端尾超前支护必须按规定架设,否则发现一次不执行,处罚当班支护工100元,连带班组长100元。

2、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不足20米,每发现一次处罚当班支护工100元,连带班组长100元。

3、支护不成一条直线和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不符合规定或作业标准的处罚班组长200元,移架工100元。

4、单体柱的初撑力不低于11.4Mpa的压力,否则处罚支护工及相关责任者100元(包括液压泵站的司机、班组长)。

5、回采工作面的采高,必须符合规定,不留顶煤,底煤,否则处罚班组长300元,采煤司机200元。

6、支护材料必须完好,支架的支撑压力必须符合要求,发现有漏液的支护、侧护护帮板损坏不及时处理的,处罚班组长200元,支护工100元。

7、采空区的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的,处罚总工500元,生技科长300元,安全矿长500元,生产矿长300元,综采队长500元,安全指挥中心主任300元,地测科长200元,安全科长100元,督查科科长200元。

8、行人跨越皮带的地点要设置行人过桥,否则处罚综采队当班班长100元。

9、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不完好,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压力不足10Mpa,有一项不合格的处罚泵站司机100元。

10、采煤机上必须安装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且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处罚当班电工200元,并连带处罚班组长100元。

11、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隔离开关,因有故障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否则处罚采煤司机200元,并连带班组长50元。

12、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矸或遇断层时严禁用采煤机强行切割,否则处罚采煤机司机100元,连带班组长50元。

13、工作面的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否则处罚综采队长200元,相关负责人100元。

14、采煤机割煤时,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处理,否则处罚班组长300元,采煤机司机200元。

15、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安在靠采空区的一侧,并加保护罩,否则处罚当班电工100元。

16、采煤机上的信号控制按钮和照明灯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安装(间隔15米),信号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处罚当班电工、队长各100元。

17、采煤机作业时采煤机上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每发现一次不悬挂处罚采煤机司机100元。

18、更换滚筒截齿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的离合器,并对输送机实行闭锁,否则处罚现场作业人员200元,连带班组长100元。

19、设备检修要认真及时,对检修不到位,或者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造成事故的,处罚相关责任人300-500元,综采队长500-2000元。

20、对故意损坏采煤设备、设施的人员处罚500元,并予以除名。

第二节掘进类

1、掘进工作面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支护,出现空顶作业,处罚班组长500元,支护工500元,跟面安全员300元。

2、巷道开工必须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开口必须要有开口通知单,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3、工作面遇巷道贯通或穿透老空前,必须有贯通和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本矿安全、技术、通风、队级管理人员必须现场指挥,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上级责任追究执行。

4、掘进时严格按巷道中(边)腰线施工,造成巷道偏离方向超规定范围的必须及时返工,同时给予掘进机司机200元处罚,连带班组长100元,超过1米的按重大不安全隐患处罚。

5、作业过程发现支架歪斜、顶板来压等现象时,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否则处罚安全员300元,班组长300元,连带队长200元。

6、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否则处罚掘进机司机100元。

司机离开操作台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否则给予掘进机司机200元处罚。

7、掘进机的前照灯和后尾灯必须保证照明正常,否则给予责任者100元处罚。

8、非专职掘进机司机不得擅自操作掘进机,否则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连带掘进机司机、班组长各100元。

9、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不小于1.5Mpa,如内喷雾小于3Mpa,外喷雾不能有效抑制粉尘继续作业时,处罚掘进司机100元。

10、掘进机停机检查时必须把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否则给予责任者100元处罚。

11、检修掘进机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作业或停留,否则处罚负责人100元。

12、掘进机停止作业,在交接班时,必须把截割头落地上护罩,并关闭电源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否则处罚掘进司机100-300元。

13、掘进机在开机前必须发出信号,严禁机头前或截割臂下有人作业时开机,否则处罚司机300-500元,责任人100-300元。

14、锚杆支护的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不得私自改变,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返工。

15、在打锚杆前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理完片帮活石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6、使用锚固剂锚固锚杆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使用,不得擅自增减,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17、在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否则给予责任人200元处罚,并进行返工。

18、锚杆必须用机械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盘紧贴巷道壁或梯子,且锚杆的伸出长度不得大于35mm,否则处罚责任人100-200元。

19、锚杆和梯子梁的长度严禁截除,否则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

20、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罚款500元。

21、掘进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罚款500元。

第三节一通三防

1、矿井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按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去施工(包括风门、风桥、测风主扇附属设施),否则处罚施工负责人200元,连带考核通风科负责人。

2、每10天必须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如实及时填写测风牌板、报表,填写不及时,不准确,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罚测风人200元,连带考核通风科长。

3、矿井风量分配必须按风量分配计划进行,坚持以风定产,以风定面,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

超通风能力生产,按重大不安全隐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光学瓦检仪、风表,必须定期校验,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并连带考核通风科。

5、瓦斯报表填写不规范、风机房的记录不完善,班前会记录不全,软件资料填写不及时、不齐全的,发现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6、主扇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井下的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撤到进风巷道中。

停电在半小时以上的,必须把人员撤到地面,同时通风科要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贯彻学习后在安全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瓦斯排放,否则给予相关否则人200-500元。

7、通风系统布置合理,风量、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局扇管理符合要求,否则处罚责任人100-300元,情节严重的按重大不安全隐患追究通风科责任。

8、故意损坏通风设施(风门、风窗、瓦斯报警仪、防尘设施)或私自打开密闭进入者,给予500元处罚并除名。

9、采空、盲巷的巷道要及时密闭,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连带考核通风科。

10、临时密闭的构筑必须设在顶板良好,见硬底、硬帮,与煤体接实,不按规定构筑临时密闭的,处罚施工负责人200元,并连带考核通风科。

11、有计划、无计划停电停风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无措施或措施未审批擅自排放瓦斯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连带考核相关负责人。

12、采掘工作面临时停工地点严禁停风,如须停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审批,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13、严禁破坏综合防尘设施,否则处罚100-300元,造成后果的给予除名。

14、隔爆水棚悬挂的数量、规格、位置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不及时更换损坏的水棚处罚责任人100元。

15、洒水系统必须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更换不及时影响生产的,按月度目标责任书考核。

16、不按规定洒水喷雾或因洒水不及时造成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17、掘进巷道、回采工作面防尘管路距工作面不超过20米,且必须配备软管及时洒水,每缺少6米处罚责任人100元,不及时洒水处罚责任人100元。

18、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设置位置必须符合规定,误差符合规程要求,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9、不同地点的传感器浓度设置值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闭锁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20、监控系统分站和传感器的安装必须及时到位,掘进、回采、主要配电室,水泵房及必须安装机电设备的回风巷道等地点,未按规定安设,处罚责任人100元,并连带考核监控中心。

21、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必须按规定每10天进行一次标准气样校对,且及时轮换校对,否则处罚井下监控员100元,并连带考核监控中心。

22、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每半年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一次性能的测定,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23、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的功能进行一次测定,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4、监控值班员必须每天及时打印报表,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审签,否则处罚监控员50元,连带处罚监控主任100元。

25、监控值班员必须认真记录系统运行状况,对系统的异常及时汇报,准确记录,出现瓦斯超限,必须及时分析超限原因,否则处罚监控值班员100元,并连带考核监控中心。

26、井下分站的内部电源必须能满足外接电源2小时停电的正常运行,引入的电源必须在被控制的电源侧,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7、人员定位系统必须能够正常使用,监测探头的位置安装合理,能准确监测出井下各地点人员赋存状况,出现一人一卡不符处理不及时,处罚监控室主任、副主任各100元。

28、产量监控系统必须正常使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9、三大系统的监测数据必须及时有效地向上级部门正常传输,瓦斯监控数据丢失不得超过1小时,每超过1小时处罚责任人(监控值班元)100元,连带监控主任、副主任各100元。

30、三大系统的信号避雷和电源避雷都必须能单独正常使用,必须有国家的资质单位的鉴定书,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根据情况,给予加倍处罚。

31、瓦斯员的记录必须做到“三对口”,且必须认真填写,否则每有一项处罚责任人100元。

32、瓦检仪失修或带病使用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连带考核通风科长。

33、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扇,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严重者按重大隐患不安全隐患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4、坚决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严重者按重大隐患不安全隐患追究,并连带考核相关责任人。

35、井下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需要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措施,必须在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断电值符合规定,严禁出现二次串联,无措施串联或未接设甲烷传感器,断电值超过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36、局扇安设位置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7、一台局扇不得同时向两个生产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因特殊需要的,必须经总工批准,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38、风筒的接头、接口严重漏风或风筒出现破口,修补不及时或更换不及时,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200元。

39、严禁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否则处罚责任者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

40、井下人员不得随意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打开密闭、花闭、栅栏进入,随意改变调节风窗大小,否则处罚责任人100-500元。

41、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采煤机司机、排水工、电工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传感器,负责处罚100元。

42、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两闭锁,否则处罚相关负责人500元。

第四节防治水

1、生技、地测部门必须收集、调查相邻矿井开采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并及时填绘到图纸上,建档管理,否则,处罚科室负责人100-50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按上级责任追究执行。

2、安全、生技、地测部门雨季前必须对所采范围内地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自行处理的制定出措施后积极组织处理,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书面向公司进行汇报,对不检查、存在问题不处理或不汇报的,处罚科室负责人200-50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按上级责任追究执行,

3、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巷道掘进,对不执行探放水制度的,按重大不安全隐患追剧相关人员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按上级责任追究执行。

4、生技、地测部门必须及时编制探放水设计、规程,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并严格执行,对编制、组织贯彻学习、执行不到位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5、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现场安管人员立即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向矿安指中心汇报,并及时通知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否则,按重大不安全隐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按上级责任追究执行。

6、探放水人员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负责处罚现场作业人员、安管人员各100元,连带负责人100元

(1)加强探放水地点的巷道支护;

(2)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有专用更换点;

(4)严格按探放水设计规定的方位、角度、深度及钻孔数目进行探放水。

(5)探进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看守探放水设备。

7、探放水人员在进行探放水时,发现煤岩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能拔出钻杆,现场安管人员及时向矿安指中心汇报,并派人检测水情,情况紧急使,立即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必须及时通知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负责,按重大不安全隐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按上级责任追究执行。

8、主要排水井下各临时排水点排水设备要符合规程要求,排水满足实际需要,排水工要及时维护、检修各自责任范围内的排水设备、设施。

因维护不当,不检修而造成损坏设备,影响排水的给予100元的处罚。

水泵运行期间不得脱岗、不得睡觉,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因此而造成水泵损坏的给予500元的处罚或除名。

第五节机电类

1、井下严禁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否则处罚机电矿长1000元,机电科长300-500元。

2、电工在停电检修时,必须悬挂“有人操作,不准送电”警示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否则处罚责任人100-300元。

3、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处罚责任人100-200元。

4、机电设备、线路杜绝失爆、杜绝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否则处罚当班电工500元,连带考核机电科长。

5、井下严禁作业人员带点检修电气设备,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给予除名。

6、井下电缆吊挂整齐,并符合规定,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间距不小于0.3m,在巷道内,信号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米以上,高低压电缆敷间距不小于0.1m,间隔距不小于50mm,否则每一项不符合处处罚当班电工100元。

7、井下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台台上架,否则处罚当班电工100元,连带处罚机电科长、副科长100元。

8、防爆性能受到损坏:

如端盖密封不严,隔爆外壳变形,焊缝开裂,接线嘴破损等应及时处理或更换,否则处罚机电科长100元,当班电工100元。

9、开关的连线和接线的密封必须符合要求,连接线时必须用压线板压紧,不得缺丝少垫,紧固的螺杆丝必须符合规定。

(不得长出3-4丝,也不得低于丝孔)否则发现一处处罚当班电工100-200元。

10、线与线在接线座上的连接必须压紧,因松动而烧坏开关绝缘座或接线盒,处罚当班电工100元。

巡回电工200元,连带机电科长100元。

造成事故的,给予巡回电工500元处罚,当班责任电工除名,机电矿长、科长、副科长月底按目标责任书考核。

11、各种电气设备的保护必须(接地、短路、漏电)定期检查实验,无接地或短路漏电失效,处罚当班电工100元,巡回电工连带100元。

12、风电闭锁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一次使用处罚责任人500元。

同时根据责任对机电科和监控室对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13、无人值班的配电室应上锁管理,消防器材和绝缘器材应配备齐全,否则处罚机电科长100-200元。

14、井下不得将棉纱等易燃物品到处乱扔、乱放,应放入有盖的容器内,否则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引起火灾事故的,按重大不安全隐患追究,

15、严禁带电搬迁设备,若必须带电搬迁、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审批,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机电科长、副科长长各100元。

16、绞车、皮带、煤溜开关坚持使用远方控制按钮操作,开关本身启动按钮不得使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连带机电科长、副科长100元。

17、皮带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8、井下接地系统必须完整,且符合规程的要求,发现一处无接地,处罚责任人100元。

19、带有漏电保护的开关的辅助接地必须按规定可靠接地,发现一台无接地处罚责任人100元,连带巡回电工100元。

20、严禁在井下用电阻丝,电热器或照明灯泡取暖,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500元,连带巡回电工100元。

21、从事电气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齐全绝缘用具和保护用品,否则发现一次不佩戴齐全绝缘用具和保护用品检修,处罚100-200元。

22、配电值班员必须认真、如实填写配电室的各种记录,否则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23、任何人不准在变电室内睡觉,更不能在电气设备上睡觉,否则处罚责任人100-500元的罚款,连带处罚配电值班员100元。

24、各种动力转动部位,如靠背轮、皮带、齿轮、采煤机机头机尾皮带的机头机尾缺少防护栏的,处罚责任人100元,连带相关负责人处罚100元。

25、故意损坏矿灯、自救器或私自打开矿灯的给予100-500元处罚,并按照原价的2倍赔偿。

26、严禁电工在拆开关设备时把接线从开关的外接线嘴处截断,否则处罚100-200元,严重者处罚500元。

27、严禁电工故意破坏电缆私剥电缆盗取铜线,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并给予除名。

28、移动电钳工、排水工必须佩戴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否则发现一次不带者处罚100元。

第六节运输类

1、井下各类绞车的安装要合理,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各点的牌板必须齐全,各种记录必须及时填写,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人100元。

2、“一坡三挡”设施必须齐全可靠,经常要处于关闭状态,矿车临时停车时必须上临时卡车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200元。

3、信号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必须有声光报警器,行车警示灯及“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牌,必须有安全躲避硐室,且安有信号按钮,不齐全、不灵敏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4、斜坡运输必须按挂车的规定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的处罚100元。

5、井下提升设备的钢丝绳磨损严重,短丝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的,处罚运输队长500元,运输班组长200元。

6、井下绞车的安装稳固性达不到要求,滚筒的排绳乱、绕疙瘩,钩头挽套、护绳没有紧固,长度不达要求,绳卡松数量不够、无绳皮,处罚责任人100元。

7、不及时维护、检修,绞车带病作业,如刹车不灵敏,离合器打滑,轴承损坏或不及时打润滑油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8、不按信号行车,行车时不开行车语音报警、行人警示灯,绞车运转时脱岗,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300元。

9、严禁绞车司机在绞车运行时任何人用手或其他物件拨绳,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10、严禁绞车司机放飞车,发现一次处罚20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罚200-500元。

11、皮带司机不得在皮带运行时脱岗、睡岗,不得甩开皮带保护,必须加强洒水灭尘,机头10米前后不能有浮煤,杂物的堆积,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12、在运输大巷内如有临时施工作业时,必须在距施工地点50米处的两端悬挂“前方施工、禁止通行”的警示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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