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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厦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厦府〔2006〕1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厦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6年—2010年)

  2006年至2010年,是我市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大力发展老龄事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协调,为我市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做好思想、政策、物质工作准备的关键时期。

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我市老龄事业,根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口老龄化形势,特制定《厦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基本状况

  1、“十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取得明显进步。

“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老龄委的领导下,经过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的通力合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全市老龄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基本实现了“十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为新时期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表现为:

一系列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措施陆续出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医疗服务网络日趋完善、医疗保健康复事业迅速发展;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有所发展,社区普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为老服务项目;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取得较大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敬老、养老风尚日渐浓厚,老年人参与特区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逐步提高;老龄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得以创新。

  2、我市老龄工作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厦门特区将逐渐做强做大,成为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为发展老龄事业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这一时期同时也是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时期,全市“十五”期间初步形成的大老龄工作格局将进一步健全,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上逐渐规范化、制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全国、省、市人大都将为此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宣传维权工作,进一步推进老龄工作法制化进程;全市人民在荣膺“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的鼓舞下,更积极地开展文明活动、争当文明市民,为构建一个代际和谐的文明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一五”期间,是做好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各种准备的重要时期。

截止2005年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8.2万人,约占户籍总人口的12%,老年人口年增长率按2%估计,到201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增至20万人,而“十一五”以后的10到20年,老龄化进程将由平缓发展转向加速发展阶段,这将给我市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影响。

当前,我市老龄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老龄事业投入和发展的力度还需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财力机制还有待形成;老龄工作的管理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分散在各系统和部门的老龄工作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和充分利用;社区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与社区供给的矛盾日益明显;农村老年人养老、医疗问题较为突出,老年人权益受到损害;老龄产业发展迟缓,养老机构的布局和服务满足不了老年人的需求等。

这些问题是制定“十一五”规划中所必须关注的,也是新时期应着手解决的。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老龄工作,围绕服从服务于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认真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宗旨,以解决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为重点,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老年法律法规和涉老政策、弘扬敬老养老优良传统,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特区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全国文明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地位相适应,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基本原则

  1、更加注重老龄事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相适应。

坚持以人为本,根据我市老年人口的总量状况、人口老龄化速度变化、城乡老龄化问题差异及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积极研究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与措施,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做好思想、物质、政策和制度准备。

  2、更加注重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老龄事业发展全局,将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财政投入比例,使老年人共享特区发展成果。

  3、更加注重老龄事业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统筹兼顾。

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总趋势,合理安排目标和任务,既解决当前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又放眼长远,使规划具有前瞻性。

  4、更加注重城镇和农村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在继续繁荣城镇老龄事业的同时,将农村老龄事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在公共财政投入、项目安排以及政策引导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

  5、更加注重党政主导与社会参与相促进。

加强党委、政府在发展老龄事业中的主导作用,尽可能调动相关积极因素,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形成推进老龄事业的强大合力。

  6、更加注重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

坚持促进“代际和谐、社会和谐”的目标,强调赡养人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发挥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作用,同时大力推进养老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形成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服务体系。

  7、更加注重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互补。

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以道德规范的感召力与劝导力强化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

同时,不断完善落实老年法律法规,以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8、更加注重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相统一。

发展老龄事业,不仅关注老年人的健康问题,更要重视老年人的参与和保障问题,强调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鼓励、支持老年人自愿、量力地参与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继续发挥余热。

  四、总体目标

  到“十一五”末期,实现老龄事业与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老年社会保障较为健全、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丰富、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较为发达,老年人生活质量有明显提高,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名列全国前茅,老龄工作整体水平达到全国先进行列。

具体为:

  1、实现“四大提高”:

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提高老年医疗保健服务水平、提高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老龄工作整体水平。

  2、完成“五个转变”:

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结合转变;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变;老龄产业由非盈利向非盈利与盈利结合转变;老龄事业关注点由老年群体向构建代际和谐转变;工作重点由经济供养向经济供养、精神慰藉、权益保护并举转变。

  3、形成“九大体系”:

  ——老龄工作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形成上下贯通、管理有序的市、区、镇(街)三级老龄工作网,推进村(居)老年组织规范化建设。

  ——养老保障体系。

进一步巩固家庭养老功能,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探索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构筑贫困老人社会救助网。

“十一五”末期,争取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0万以上。

  ——老年医疗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推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医疗保健网络。

“十一五”末期,力争使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0万以上,适龄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95%以上。

  ——城乡为老服务体系。

进一步健全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退休人员管理体制,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福利服务机构为载体、志愿者为补充、社区照料与机构照料相结合的居家养老福利服务体系。

到2010年,争取实现99%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老年权益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老年法律法规和优待政策,弘扬社会敬老、养老风尚,健全老年法律援助网络,形成督办奖惩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老年文体活动与教育体系。

进一步加强老年文体活动设施、教学设施等老龄事业基础工程建设,建立城乡老年教育、体育服务网络,发展老年题材文化媒体。

到2010年,街道、社区建立老体协组织争取达到65%,乡镇、村达到55%。

区级老年大学均达到示范校标准,村(居)老年学校建校率力争达到100%,老年人参与继续教育入学率达16%以上。

  ——老龄产业体系。

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引导、部门推动、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市场竞争的老龄产业发展机制。

“十一五”期间,全市养老床位规划增至5000张。

  ——老有所为服务管理体系。

进一步推行积极老龄化战略,探索建立老年人才资源库,以老年志愿者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特区“三个文明”建设。

  ——老龄问题科研体系。

进一步强化老龄工作部门及涉老组织的求真务实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研。

充分发挥科研院校和老年学学会在老龄问题科研上的重要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与参考。

  五、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和提高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

  1、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功能。

积极倡导富有时代气息的家庭养老观念,强调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弘扬民族敬老养老优良传统,增强家庭养老的基础功能,使大多数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在家庭中得到有效解决。

  2、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进一步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调剂能力,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3、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

进一步完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认真实施《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确实解决失地农民和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问题。

不断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途径,按照“低水平、广覆盖、个人缴款、政府补助、集体补充”、“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4、构筑城乡贫困救助支持网络。

进一步落实《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优先将贫困老年人纳入低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老年人的情况,实行分类施保,逐步提高低保水平。

开展“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活动”,探索建立独生子女病残死亡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家庭补助制度。

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城乡贫困救助网建设,以市老年基金会、慈善会和老年福利协会等组织为社会助老济困载体,大力倡导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困难老人进行捐赠、提供资助,各级政府也要重视慈善组织的工作,每年拨一定款项扩大救助基金,支持其开展助养、救助特困老年人的社会公益活动。

  

(二)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

  1、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继续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在医保政策体系建设中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确保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小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对老年人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给予优待和照顾,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开展老年医保业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2、推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

认真执行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按照“政府引导、个人自愿、民办公助、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推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逐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到2010年,力争适龄农民参加新型医保的参保率达到95%以上,人均总筹资达到100元以上,使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基本保障。

  3、健全社会医疗救助。

认真落实《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及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在医疗救助中,优先将贫困老年人纳入救助对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4、构建老年医疗保健网络。

加大政府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投入,支持和引导民营、外资医疗机构发展,通过“十一五”初期全市各大公立医院的扩建、2006年到2007年区、镇(街)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完善、2007年后村级、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普及,使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得到极大改善,全市各村(居)的卫生服务体系、疾病预防体系、卫生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

鼓励、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到农村办医疗和向下延伸,使农民(包括老年人)更经济、更方便地获得基本卫生服务。

倡导村居医疗服务机构设立优惠上门服务制度,为出行不便的老年人解决上医院难的问题。

继续普及健康教育、开展预防保健工作。

“十一五”末期,争取使95%以上居民(包括老年人)步行10-15分钟可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

  5、加强老年医疗重点专科建设。

以防治老年常见病、多发病为研究重点,进一步推进老年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着手建立中西医结合糖尿病诊治中心等项目。

开展老年医学与全科医学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扩大基层老年护理、康复人才队伍。

  (三)建立健全城乡为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常需求

  1、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进一步健全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退休管理体制,按接收管理退休人数,及时足额下拨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为社区居委会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组织开展老年文体活动提供保障。

到"十一五"末期,争取实现99%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2、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通过制定社会化养老优惠政策,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福利服务机构为载体、志愿者为补充、社区照料与机构照料相结合的居家养老福利服务体系,各街道与社区逐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场地设施建设,使老年人在安全、舒适、方便的环境中养老。

探索建立“养老义工积累制度”,鼓励个人早期义工积累,进入老年时享受同等数量的义工服务。

  3、发展城乡为老服务项目。

依托家政服务组织、养老机构、志愿者组织等,大力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健身保健、文化娱乐、紧急救助等形式多样的城乡为老服务项目,使老年人的有关问题,在村居内可以得到基本解决。

有条件的社区逐步普及便民热线服务,逐渐落实为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安装紧急呼叫系统。

  (四)健全老年权益保障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完善老年法规政策。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加大立法调研和执法检查,适时对《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进行修订,并不断完善我市涉老政策,在规范社会化养老、促进老龄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立法探索。

认真贯彻实施全国老龄办、中宣部、国家发改委等21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拓展优待服务项目与范围,真正让老年人共享特区建设发展成果。

  2、加强老年法规政策宣传。

积极在城乡开展普法教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涉老法规政策列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进社区、“送法下乡”等活动,大力宣传老年法规和敬老优待政策,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纪观念,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掌握优待政策,提高老年人法律意识,充分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3、健全老年法律援助网络。

进一步完善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律师事务所为骨干、以法律志愿组织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网络,将老年人优先列入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象。

“十一五”期间,要继续巩固与发展全市各老年法律援助站,确保老年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法律服务。

  4、建立督办奖惩机制。

把落实优待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及个人信访举报监督的各自作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侵权人责任。

对于进行市场化运作、承担较多优待服务,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的行业、单位,政府依据公共财政理念,给予相关政策优惠或一定的财政补贴。

  5、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认真执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充分运用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方式,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及时解决家庭养老出现的问题以及老年人与其他群体的矛盾,逐渐构筑由基层政府、司法机关、村居组织、老年组织和新闻媒体相结合的监督协调网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广泛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建设管理好老年活动设施。

加大公共财政在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的投入力度,按照因地制宜开辟资源、整合资源、利用资源的原则,在全市各区、镇(街)、村(居)普遍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室)。

经文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批准,老龄部门备案,允许社会资金举办各类老年活动场馆,审批部门要加强对各老年活动中心(场馆)的管理,制止、杜绝各种赌博、变相赌博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重视老年人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事业经费中逐渐增加对老年体育的支出比重。

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及《厦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继续完善我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确保无障碍设施项目规划、设计、资金、建设全部到位,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规范化。

“十一五”期间,根据全市举办世界合唱节和扩大老年活动场所的需求,改造市老年活动中心、着手建设二期工程,并逐步建立健全区级老年活动中心。

  2、建立城乡老年体育服务网络。

引导镇(街)、村(居)老年人建立老年体育组织,实施《全民健身纲要》,加强基层老年人健身体育辅导站(点)建设,形成老年健身体育辅导员培训制度,通过辅导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推动城乡老年体育,提高老年人的体质和健康水平。

充分发挥基层老体协组织的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体育健身,并形成良好习惯。

到2010年,全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建立老体协组织达到65%,乡镇、村达到55%,全市老年体育辅导站(点)达到600个,体育健身辅导员人数占老年人口万分之二十以上,争取达到60%以上的老年人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3、开展多样化老年文化活动。

依托社区,以市老年艺术团与各区老年文艺团体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活动,提高老年人文化生活水平。

“十一五”期间,精心打造市老年文化艺术节品牌,重点举办好2006年和2009年第二、三届老年文化艺术节。

  4、发展老年题材文化媒体。

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机构、影视戏剧界等,制作、演出、出版、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

进一步办好市老年网站和老年刊物、老龄工作刊物,宣传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弘扬敬老养老优良传统,引导老年人积极生活。

“十一五”期间重点发挥市广电集团为老年人实现“六个老有”提供宣传和娱乐平台的作用,以新闻、专栏、戏曲、音乐、方言、公益广告等形式,为促进“代际和谐”、“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六)完善老年教育体系,引导老年人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1、加强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市老年大学的教学设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04﹞79号)精神,使老年大学成为全市老年教育工作的示范基地;继续开展“市级老年大学示范校”创建和评估活动。

实现区级老年大学规范化管理,达到有一支较强的领导班子、有固定的教学基地、有保证的教育经费并逐年增加、有乐于奉献的教师队伍、有一套教学制度、教学质量好的规范化标准。

到2010年,全市所有区级老年大学均达到示范校标准。

  2、加大镇街、村居老年学校建设。

充分发挥老龄部门在基层办学中的重要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大力推进镇街、村居老年学校建设,使基层老年学校成为开展基层老年教育的主阵地。

到2010年,力争全市村(居)老年学校建校率达到100%,全社会老年人参与继续教育入学率达到16%以上。

  3、多元化筹措老年教育经费。

基层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方面探索建立以财政拨款补贴为主、社会支助为辅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坚持“三个一点”:

政府投入一点、社会支助一点、村(居)补贴一点的办法。

区级老年大学、镇(街)老年学校正常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区、镇(街)两级财政对办学困难的村(居)老年学校给予支持。

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赞助、支持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围绕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的要求,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满足老年人的兴趣爱好与需求,提高老年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积极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构建老龄产业体系,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1、建立多元社会化养老发展格局。

坚持社会化养老方向,根据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和社会消费结构的变化,遵循市场规律,探索老年福利体制创新,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化养老格局,建立政府引导、部门推动、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市场竞争的老龄产业发展机制。

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着手出台《厦门市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老年福利机构,健全与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在税收、信贷、水电气、交通、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使民办养老机构更主动、积极地改善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2、合理布局养老福利设施网络。

依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的需求,统筹规划社会养老,拟定《厦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地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与完善养老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档次齐全、设施配套、服务优质的社会化养老网络。

在制定城市居民区规划时,认真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配套设施建设,既考虑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更要关注老年人心理上、精神上的需求。

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将乡镇敬老院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逐步改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十一五”期间,全市养老床位规划增至5000张,通过市福利中心“第二福利院”、市老年基金会“爱心护理院”的建设,发挥好为老服务示范作用,同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逐步解决我市老年人口急剧增长对社会化养老的需求问题。

  3、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

建立养老福利机构的准入审查与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养老福利机构的办院标准、收费标准,对其服务质量和配套服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探索制定养老机构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的法律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规避养老服务风险,保护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快建立和培训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组织成立市老年人养护协会,为养老护理人员交流搭建平台。

  4、构建老龄产业基本构架。

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商业、企业开发“银发市场”,围绕老年人基本需求、兼顾高层次需求,培育以生活照料、疾病护理、健身保健、老年旅游、老年用品、老年食品等为核心的老龄产业市场。

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以及子女的敬老消费方式,促进老龄产业可持续发展。

  (八)建立老有所为服务管理体系,倡导积极老龄化

  1、建立老年人才资源库。

充分认识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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