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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独角兽法考刑法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专题十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讲聚焦】本章是刑法分则最复杂的一章。

不仅罪名多,而且专业性强。

但是,除了个别犯罪,对绝大多数犯罪的考查都很简单,案例也很典型。

【目次】

考点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考点2走私罪

考点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考点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考点5金融诈骗罪

考点6危害税收征管罪

考点7侵犯知识产权罪

考点8扰乱市场秩序罪

【知识点讲解】

表32第三章重点罪名突破

(1)

罪名

客观(违法)要件

主观(责任)要件

难点突破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

见罪名

主观:

故意。

(1)数额犯。

(2)自产自销的,数额不重复计算(本节各罪通用)。

(3)149条:

法条竞合犯,但是择一重罪论处(本节各罪通用)。

5万、15万(未遂)。

2.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行为:

见罪名

主观:

故意。

(1)假药:

抽象危险犯;劣药:

实害犯。

(2)无批准文号而生产、进口的药品,均视为假药。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行为:

见罪名

主观:

故意。

(1)前罪:

抽象危险犯;后罪:

具体危险犯。

(2)成立前罪必须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不要求生产者确知食品中的有害成分,知其有害即可。

(4)在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过程中添加、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如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食品包装容器、私设生猪屠宰厂(场)等【周边产品】的,通常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4.走私类犯罪

(法条竞合时:

特别法优先)

行为:

见罪名

故意。

(1)走私贵重金属、珍贵文物,进出不同罪;

(2)走私废物:

只有进口构成犯罪;(3)走私假币、核材料、武器、弹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单独成罪。

(4)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论处。

(5)兜底罪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新增)

5.“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珍贵动物”,包括珍贵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2)一次走私多种违禁物品,均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

(4)成立特殊走私犯罪,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点运用1】1.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为3000元,同时造成二人中毒死亡。

应如何认定李某的行为?

如果李某的销售金额为12万元呢?

2.走私进口尚可组装的弹头和弹壳的构成何罪?

表33第三章的重点罪名突破

(2)

罪名

客观(违法)要件

主观(责任)要件

难点突破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为:

见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私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故意

(1)行贿者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受贿者必须利用职务(职权)之便。

帮助别人谋取正当利益也成立犯罪;(3)前罪犯罪主体特殊;后罪犯罪对象特殊。

(4)此二罪≠行贿罪和受贿罪。

(5)是否要求谋取利益?

要求。

但不要求谋取到利益,承诺谋取即可。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行为:

法律规定的3种特定行为。

主体: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故意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2)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牟取非法利益的才成立本罪。

(3)本公司和亲友的公司是合作关系,不是竞争关系。

(4)和贪污罪竞合时,按照贪污罪论处。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故意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2)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的才成立本罪。

(3)本公司和自己经营的公司、自己替人经营的公司是竞争关系,不是合作关系。

4.伪造货币罪

行为:

见罪名

故意

(1)取消了死刑;

(2)无中生有、真假掺半(有非原货币材料)、打碎重铸(失去同一性)均为伪造货币。

5.变造货币罪

行为:

见罪名

故意

只能在原货币上动手脚,不能加非货币材料,还不能丧失与原货币的同一性。

所以,将英镑改成美元是伪造。

【特别提示】变造的货币不是假币,使用变造的货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行为:

见罪名

故意。

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假币。

(1)出售、购买都是犯罪,双罚的对合犯。

(2)购买了使用,仅定购买一罪(同一笔钱)。

既使用,还运输(两笔钱),数罪并罚。

7.使用假币罪

行为:

见罪名

故意。

明知。

使用:

将假币置于流通领域。

存入ATM机、交罚款都是使用假币。

“给你晃晃(看看)”不是使用假币。

8.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行为:

见罪名

故意

前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罪以非法使用为目的。

【特别提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行为人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知情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9.高利转贷罪

行为:

为谋取高额利息差而骗取银行贷款再转贷出去

故意

以非法使用为目的。

本罪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条。

10.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行为:

见罪名

故意

本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11.洗钱罪

行为:

明知是他人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还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故意

(1)上游犯罪仅限于七类犯罪。

(2)上游犯罪者本人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是312条的特别条款。

(4)各种帮助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都属于洗钱行为。

(5)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也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1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

见罪名

故意

向公众募集资金;无非法占有目的。

13.集资诈骗罪

行为:

见罪名

故意

向公众募集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特别提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向社会公开宣传”和“社会公众”的解释。

1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行为:

前罪使用真假票据进行诈骗。

后罪只能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

故意

(1)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使用:

按照票据、金融凭证通常的使用方式(作为支付工具)进行诈骗。

(3)冒用:

真实的票据,但被冒用者不知情。

借用:

真实的票据,被借用者知情(无罪)。

1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伪造的认定:

使用磁条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貌似变造,实为伪造。

故意

(1)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使用:

按照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进行诈骗。

用于抵押以诈骗的不构成本罪。

(3)冒用构成犯罪,借用不构成。

(4)有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优先。

故,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构成本罪。

(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区分对谁使用),构成盗窃罪。

(6)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抢劫罪。

抢劫数额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计算。

(7)司法解释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16.保险诈骗罪

行为:

见罪名。

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含保险人)及受益人

故意

为了进行保险诈骗而故意毁坏被投保物品(如放火)、杀害、伤害被投保人的,数罪并罚。

【知识点运用2】

1.收钱(数额较大)吹“黑哨”的裁判(某省体育局正式职工)成立何罪?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的,或者与他人串通,名义上出售给他人,实际上自己获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认定?

3.如果行为人用报纸等物品冒充假币卖给他人,成立何罪?

购买者成立未遂的购买假币罪吗?

4.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试卷二第59题)

  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

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

5.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2015年试卷二第15题)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6.甲发现吸收公众存款再转贷,至少能赚得10%的年利息,即杜撰自己新开了商场,需要集资入股的信息,以银行利率2倍的利率向本人所在镇的群众非法集资。

甲共吸收到资金1500万。

他将这些钱全部以银行利率4倍的利率借给乙所开办的企业。

由于资金链断裂,乙逃走,企业也停产了。

甲无力支付群众的利息。

他以商场经营很好,需要增资扩股为由,继续吸收公众资金500万元。

五个月后,甲再也吸收不到资金,拿不到利息的群众将甲扭送到派出所。

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7.甲窃得信用卡一张,

(1)告知乙,此卡系自己盗窃所得,请乙帮助猜出密码,取出钱;

(2)告知乙,此卡系自己拾得,请乙帮助猜出密码,取出钱。

如果乙都取出了卡上的3万元钱,对于二人应如何定罪?

表34第三章的重点罪名突破(3)

罪名

客观(违法)要件

主观(责任)要件

难点突破

1.逃税罪

主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行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故意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1)补缴应纳税款,

(2)缴纳滞纳金,(3)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抗税罪

主体:

纳税人

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故意

本罪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

3.骗取出口退税罪

行为: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故意

第204条第2款:

交税后又骗回:

逃税罪。

多骗的部分:

本罪。

二罪并罚。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行为:

见罪名

故意

虚开又骗取出口退税、逃税的,择一重罪论处。

5.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故意

(1)假冒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基本相同,足以误导公众即可。

(3)自产自销,只定本罪。

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行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故意

(1)单独销售者定本罪。

(2)自产自销还销售他人制作的假冒产品的,以本罪和上罪数罪并罚。

7.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法定的目的犯)

(1)犯罪对象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2)第四项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3)自产自销的只定本罪。

8.侵犯商业秘密罪

行为:

见罪名。

故意

(1)犯罪对象为商业秘密。

(2)用抢劫、盗窃、诈骗等非法方式获得商业秘密的,均定本罪。

(3)合法获得,非法披露、非法许可他人使用的,也成立本罪。

9.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

故意

(1)串通报价;

(2)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10.合同诈骗罪

行为: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

故意

在整个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诈骗行为的,均可成立本罪。

1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行为:

见罪名。

主体:

组织、领导者。

故意

实质是卖人而不是卖产品。

靠拉人入伙来获取酬劳。

12.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故意

本罪是兜底罪名,法有明文规定的一律按照具体罪名定罪。

如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13.强迫交易罪

行为:

强迫市场主体进行交易

本质:

扰乱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故意

(1)交易的范围极为广泛。

商品、服务、股权等的买卖都是交易。

(2)强迫他人退出交易也触犯本罪。

(3)使用暴力强迫交易,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

【知识点运用三】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

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董事长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

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

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

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

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

(事实二)(2016年试卷二第90题)甲和程某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特别提示】考生要特别关注此题。

此题代表了近年来刑法分则试题的特点:

考查貌似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实则不构成该罪的案例。

这些题目都要求考生掌握具体犯罪的本质,在分析案件时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

比如,在本案中甲和三家公司确实是串通的,其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串通投标”,但是细看法条,会发现他们的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2.甲大肆销售盗版的《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归类精解》,共获得非法所得10万元。

对甲是否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3.为了强迫交易致人重伤,如何定罪?

专题十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讲聚焦】本讲属于“重中之重”。

【目次】

考点1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考点2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

考点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考点4侵犯名誉的犯罪

考点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考点6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考点7非重点罪名

【知识点讲解】

考点1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1.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法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点提示】

表35故意杀人罪难点突破

法益

他人的生命权。

“活人”且是“他人”。

客观要件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都可构成。

14周岁以上,精神健康。

主观要件

非法杀人的目的。

如何认定杀人目的——根据客观事实判断主观内容。

既遂标准

致人死亡为既遂。

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构成犯罪。

相约自杀

以积极的直接杀人行为(如喂人吃药)助人自杀者构成故意杀人罪。

先杀死他人,继而自杀未逞的,应认定为本罪。

以相约自杀的名义欺骗他人自杀的,当然成立本罪。

引起自杀

只要不是直接逼迫自杀,都不构成本罪。

教唆自杀

行为人使用欺骗、胁迫、心理强制等方法教唆、欺骗他人自杀,达到间接正犯程度的,成立本罪。

帮助自杀

以积极的直接杀人行为(如喂人吃药)助人自杀者构成故意杀人罪。

大义灭亲

成立故意杀人罪。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通过考察客观事实来认定。

【学术争议】司考通说认为故意杀人包含故意伤害,二罪并不是对立关系。

在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有杀人故意时,可以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提示】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

3.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法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提示】

表36故意伤害罪难点突破

法益

他人的健康权

客观要件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故意使人染上性病、故意给人注射艾滋病毒如何认定?

伤害是否包括直接精神损害?

14周岁、16周岁。

主观要件

故意。

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

此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要求:

首先,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6.组织或强迫他人卖血致人重伤的。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伤害行为本身具有伤害的性质与可能性,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

例如,顺手推人一把致人倒地死亡通常是过失致人死亡。

4.第234条之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5.第261条遗弃罪★★

【法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考点提示】

(1)本罪不是亲告罪。

(2)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具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

此义务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例如敬老院的管理者对其管理的老人也有扶养义务。

★★

(3)客观上必须有遗弃行为。

(4)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

★★

【知识点运用一】1.欺骗他人自杀的,如何认定?

2.自伤、毁坏尸体、伤害胎儿、伤害婴儿是否构成犯罪?

3.雇人伤害他人,结果受雇者杀人的,如何认定?

受雇者伤害或者杀错人的,如何认定?

4.雇人杀害他人,结果受雇者以杀人故意仅刺了他人一刀就收手的(被害人也未死亡),如何认定?

5.甲故意伤害乙,扎了乙三刀后,乙说:

“你要不把我弄死,我必杀你全家”。

甲就以杀人故意又扎了乙三刀。

如果无法分清楚致命伤是前面的行为还是后面的行为导致的,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6.父亲将自己的婴儿遗弃于荒山野岭和遗弃于医院门前,如果婴儿都死亡了,定罪可有不同?

考点2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

1.第236条强奸罪★★★

【法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考点提示】

(1)犯罪对象:

仅为女性。

(2)客观要件: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灌醉酒、利用迷信、假借诊治疾病需要等手段;对军人妻子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第259条)。

不能仅仅根据妇女有没有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明知是精神病人而奸淫的,以强奸论处。

(3)奸淫幼女: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犯罪对象是或者可能是幼女。

如果客观上强奸了幼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也不可能认识到)是幼女,按普通强奸认定。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

如果行为人和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行为人怎样辩解,司法机关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该女孩子是幼女。

(4)引诱与胁迫:

性交易不构成强奸。

但引诱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仍然成立强奸罪。

(5)行为:

手段行为是强迫行为。

目的行为是狭义的性交行为。

对于强奸过程中伴随的猥亵行为,只成立强奸罪。

【特别提示】手段行为致人伤亡的:

不能一律评价到强奸罪里面。

强奸罪的暴力可以包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轻伤、重伤)。

但是,强奸罪不能包容故意杀人行为。

为了强奸而杀人的,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处理。

为了其他目的而杀人的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

【例】

(1)甲强奸乙女时遭遇其激烈反抗。

甲为了强奸而对乙女实施足以导致其死亡的暴力,在乙死亡后,又实施奸尸行为。

此时成立强奸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同上例,甲的暴力行为仅导致乙女昏迷。

甲在乙昏迷期间奸淫乙的,成立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

2.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法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男性或者女性的性的自主权。

本罪的行为也是能够损害他人性的尊严的行为,例如强行猥亵他人,强行脱人衣物等。

【辨析】在大街上追逐、拦截女性与人搭讪是否构成本罪?

(2)《修九》新修改的犯罪。

猥亵男性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强行抚摸、拥抱男性的,(男、女)强行和男性发生性行为的,均成立强制猥亵罪。

(3)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同时侵犯被害人(包括男、女)的名誉权的,同时触犯侮辱罪和本罪,择一重罪。

(4)行为人不需要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表37常见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定罪

行为

定罪

男性和幼女发生性行为的

强奸罪

男、女和幼男发生性行为的

猥亵儿童罪

(男、女)强行和14周岁以上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

强制猥亵罪

(男、女)猥亵儿童的

猥亵儿童罪

(男、女)强制猥亵14周岁以上的人(包括男女)

强制猥亵罪

“正妻”强行脱光“小三”衣服的

强制侮辱罪

【知识点运用二】

甲男被乙男强迫,与其发生了肛交行为。

乙男能否构成犯罪?

考点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法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

表38非法拘禁罪难点突破

行为方式

有形拘禁、无形拘禁、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

不作为。

被拘禁对象

在索债性质的犯罪中,被拘禁对象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共同财务关系的其他人,如子女、配偶等。

罪名的转化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定罪

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加重处罚。

●这里的暴力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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