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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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捐赠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每年6月30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
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是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门,是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实施、扶贫济困、共促发展、共享成果的要求,以促进我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全市性扶贫济困活动。
第三条肇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设在肇庆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
第四条受赠人是指市、县(市、区)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可在当年5月31日前向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的指定受赠人。
使用人是指捐赠财产使用计划的具体执行、实施人。
受益人是指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
捐赠财产是指受赠人在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及经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接收的开展扶贫济困项目确实需要的物资。
第五条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项专用,确保公益性,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用于帮扶我市城乡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
(二)用于我市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
(三)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我市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
(四)用于发展符合我市扶贫济困宗旨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八条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捐赠活动实行项目管理。
扶贫济困捐赠项目由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根据当年扶贫工作任务和困难群众需要提出,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开展当年扶贫济困捐赠项目以外的扶贫济困活动并向社会募捐的,应当在当年5月31日前将扶贫济困活动方案报送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同意立项后方可开展,其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九条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捐赠财产到帐、交付或使用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符合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项目要求以及经批准实施的其他捐赠项目的捐赠财产纳入当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统计。
捐赠人捐赠财产分年度交付的,以当年实际捐赠交付数额统计入帐。
第二章募捐和捐赠
第十条受赠人可根据当年扶贫济困项目需求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形式的募捐活动;非受赠人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会同受赠人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受赠人在开展募捐时,应当在举办活动7天前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的募捐方案:
(一)受赠人的名称、地址、银行帐号等;
(二)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
(三)募捐的方式;
(四)募捐财产的使用方向及计划;
(五)受益人或者资助项目名称及申请程序;
(六)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募捐活动方案公开前应当报送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送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在当年公布的指定受赠人中选择符合其意愿的受赠人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时可以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与受赠人签订《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协议书》。
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内容具体详尽,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捐赠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兑现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但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使用人、受益人。
征得捐赠人同意,受赠人应当在捐赠协议签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协议相关内容。
捐赠人应当诚信捐赠,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捐赠协议或捐赠承诺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协商签订履约补充协议。
如原协议已向社会公布的,补充协议也应当向社会公布。
捐赠人不能按时履约又不及时向受捐人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协议的,受赠人可向捐赠人发出捐赠款物追索通知书。
对属于公开募捐的,追索通知书送达1个月后,捐赠人仍不履约的,受赠人可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四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将捐赠财产捐赠给受赠人,由受赠人协助完成工程项目;也可以将捐赠财产直接捐赠给受益人进行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再整体捐赠给受赠人。
捐赠人捐赠整体工程的,按以下办法完善捐赠手续:
(一)捐赠人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捐建工程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受赠人凭该评估核算该捐赠工程项目的价值统计入帐,出具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人,捐赠人凭收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捐赠人不愿意对捐赠工程项目价值进行评估并放弃享受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捐赠人应当提供捐赠工程项目的协议书、结算书等有效证明资料,受赠人凭该有效证明资料核算捐赠工程项目的价值统计入帐,出具捐赠专用收据,该收据上注明不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捐赠工程项目由两名以上捐赠人出资兴建的,经上述办法核算捐赠入帐价值后,由受赠人根据各捐赠人原协议出资额,分别出具捐赠该项目的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专用收据的合计价值不得超出捐赠入帐总价值。
第十五条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物资的,应当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确认入帐价值的依据。
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符合扶贫济困项目的需要,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还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捐赠物资的评估、清洗、消毒、仓储、搬运、运输以及过期物资处置等费用由捐赠人承担。
第十六条受赠人接收外汇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开展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不得下达个人、单位捐赠指标;不得从个人或单位帐户中强制直接扣款;审批办证和学生入学等,不得以捐款为条件,不得同时举办捐款活动;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条件。
对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受赠人应在银行开立单独帐户,专项管理捐赠款。
捐赠物资应分类登记、妥善保管,按协议规定及时送达受益人。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依法调剂或变卖,所得收入须用于捐赠目的。
受赠人应当对捐赠财产进行验收,登记造册,并为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受赠人可依约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捐赠财产,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九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受赠财产接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捐赠财产除用于受益人或扶贫济困项目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条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财产,由县(市、区)、帮扶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当年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项目要求填写《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并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经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审核后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资金直接下拨到镇级,由镇级统筹使用,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
如确需变更,应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捐赠人定向捐赠的,受赠人和使用人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定向捐赠财产。
定向捐赠财产按以下办法使用管理:
(一)由使用人或受益人根据捐赠人指定的项目,向受赠人提出用款申请并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受赠人根据捐赠人意愿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对使用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对符合捐赠人意愿和协议约定内容的项目,经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审核并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受赠人根据捐赠财产实际到位数额,一次性或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捐赠资金到使用人或受益人指定帐户。
(二)使用人、受益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和用途。
如确需变更,应由受益人向受赠人提出变更理由和新的项目使用方案的申请,由受赠人商捐赠人同意并变更捐赠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扶贫济困日活动中向本单位、本系统募集的捐赠财产,有定向帮扶任务的,可优先用于本单位扶贫开发定点帮扶。
没有定点帮扶任务的,捐赠财产纳入非定向捐赠财产范围,并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期间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由主管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四条受赠人承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有关工作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通过财政拨款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从捐赠款项中提取工作经费。
受赠人开展项目活动必要成本支出包括:
(一)相关信息发布、宣传、表彰、购买服务等费用。
(二)工作人员在活动服务期间的工资、交通、通讯、接待、出差住宿等费用。
(三)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的场地租赁等费用;
(四)接受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专项审计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对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重点加强对受赠人捐赠款接受和使用管理、日常运作开支、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监管。
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加强对受赠人、使用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受赠人应当加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使用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并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和报表。
受赠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据实统计捐赠财产(包括定向捐赠)的接收、使用管理情况,不得隐瞒、藏匿捐赠财产,并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募捐情况和使用情况,帐务应细化到“目”。
第二十七条使用人应当制定并严格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每年分别于5月、10月向受赠人及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应当建立捐赠财产使用明细台帐,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应当按照捐赠财产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的管理。
扶贫济困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将剩余的捐赠财产退回受赠人。
受赠人应当按捐赠人意愿或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剩余捐赠财产。
第二十八条各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捐赠财产接收、使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使用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
发现未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可要求受赠人或使用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或向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使用捐赠财产的扶贫济困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费用可列入活动成本;项目审计、评估信息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凭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前扣除政策优惠。
境外向受赠人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二条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捐赠,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通报表扬。
肇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定期开展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爱心纪念奖认定活动,在征求捐赠人同意后,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进行通报表扬。
捐赠人捐赠的扶贫济困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的项目,可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名称,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对受赠人的授权;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捐赠财产的;
(二)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公布或公布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的;
(三)在募捐时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隐瞒、藏匿、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对有第(四)项行为的,应责令退还有关财产,将有关财产按原捐赠目的和用途安排使用。
第三十四条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可要求使用人退还所使用的捐赠财产给受赠人,并另行指定使用人执行使用计划;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使用捐赠财产及接受监督管理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在捐赠活动中,捐赠人有逃汇、骗购外汇或偷税、逃税等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按照本细则开展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附件:
1.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协议书
2.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1
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协议书
捐赠方填写
捐赠方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捐赠财产
□资金(人民币(大写),支付方式:
转帐□现金□)
□固定资产(种类:
,规格,数额,质量)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捐赠意愿
使用意向:
使用方名称:
使用方帐号:
使用方开户行:
捐赠方承诺
1.捐赠的财产属于我方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2.我方与捐赠使用人、受益人没有利害关系;
3.捐赠财产将于年月日前交付受赠人。
捐赠方(签章):
年月日
受赠人:
受赠人帐号:
受赠人开户行:
受赠方对捐赠的
审核意见
活动办审核意见
附件2
肇庆市“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资金额
(大写)(小写)元
帮
扶
项
目
概
况
帮
扶
资
金
用
途
被帮扶单位开户银行
被帮扶单位银行帐户(全称)
被帮扶单位银行帐号
县(市、区)扶贫办意见:
(盖章)年月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扶贫办审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年月日
备注:
此表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