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容厂貌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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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容厂貌工作管理办法
厂容厂貌工作管理办法
1。
总则
1。
1目的
加强公司厂容厂貌工作管理,创建文明、和谐、整洁、优美的企业环境,促进公司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2编制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辖区内的单位、个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在公司辖区内开展与厂容厂貌有关工作、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4管理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5本办法所称的厂容厂貌是指与企业环境密切相关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施工工地、广告、标志等的容貌。
1.6公司辖区范围内的各种园林绿化植物、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均属公司资产.
1。
7公司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企业容貌的权利,有维护、改善企业容貌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2.管理机构与管理内容
2.1公司厂容厂貌工作主管部门是公司生产安全部。
2.2公司厂容厂貌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2.2。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厂容厂貌的政策、方针、决议,并据此制定公司厂容厂貌工作规划、计划,予以组织实施.
2。
2。
2组织起草公司厂容厂貌管理制度,制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专业作业标准,并确保制度、标准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2。
2。
3负责公司厂容厂貌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各单位的厂容厂貌工作进行审批、监督、检查、指导及评比、考核奖惩等。
2。
3厂容厂貌工作的审批内容与要求
2。
3.1主管部门审批的内容
2.3.1.1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竣工验收.
2。
3。
1。
2各单位有关园林绿化的规划、计划.
2。
3.1.3各单位因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建筑施工及能源供应、通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移(伐)植物,占用、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种园林绿化设施和改变园林绿化设施用途。
2。
3。
1。
4各单位因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建筑施工及能源供应、通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占用、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2。
3.1。
5各单位因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建筑施工及能源供应、通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占用、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种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改变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2。
3。
1。
6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影响厂容厂貌的应急预案.
2.3.1.7在公司辖区内摆摊设点,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他经营活动。
2.3。
2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求
2.3.2.1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经现场调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厂容厂貌工作规划方针,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不同意的要注明原因。
2.3。
2.2对突发、紧急事件,可电话上报,经批准后,先组织实施,再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3.各单位厂容厂貌工作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
1厂容厂貌工作责任区划分
3.1。
1各单位的责任区:
各单位厂房、办公楼(室)、休息楼(室)、围墙、大门以内及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备、设施、场所等的区域。
3。
1。
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场所的容貌管理工作。
3。
1。
3各单位责任区以外的公共区域在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园林绿化(含各单位责任区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场所的容貌管理工作。
3。
1.4各单位对本单位责任区周边公共区域的厂容厂貌工作负有监督、保持、协助管理的责任.
3。
2各单位厂容厂貌工作组织机构的要求
3.2.1各二级单位明确厂容厂貌工作的责任人、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并报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备案.
3.2.2各受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应明确厂容厂貌工作的责任人,确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的专业主管领导、专业主管部门、专业主管人员,并报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备案。
3。
3各单位厂容厂貌工作管理制度的要求
3.3。
1各二级单位应把厂容厂貌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及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公司厂容厂貌工作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的厂容厂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3。
3.2各受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应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厂容厂貌工作的政策、方针、决议,根据公司厂容厂貌工作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的专业管理规章制度、考核办法,并报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备案。
3.4各受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基础工作的要求
3。
4。
1应根据公司有关厂容厂貌工作的政策、方针、决议及公司厂容厂貌工作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各专业的年度、季度及每月的工作计划,并报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组织实施。
3。
4。
2各类原始台帐、资料及报表保管完整,无缺失;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各类材料、报表上报及时准确,无遗落。
3。
4。
3建立完善应急机制,对暴风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及生产经营、能源供应、交通安全等引发的突发事件,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以维护公司的厂容厂貌,保护公司资产.
4.园林绿化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4.1园林绿化专业管理要求
4。
1。
1园林绿化各种植物的管理养护要科学、有效,植物生长正常、健壮,修剪及时,病虫害防治达标,并达到园林绿化专业作业标准的要求。
4.1。
2行道绿带、园林景点、苗圃等园林绿地整洁,无垃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保洁及时,并达到园林绿化专业作业标准的要求。
4.1。
3园林绿化设施完整、美观,无损坏,维修、保养、更换及时,并达到园林绿化专业作业标准的要求.
4。
1.4对名贵珍稀植物及苗圃内的植物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档案,并达到园林绿化专业作业标准的要求。
4.1.5各种园林绿化植物的引进、出厂、交流等,应制定详细计划,经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4.2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4。
2。
1公司所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时,须由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参与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的审查。
4。
2.2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时,须由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与交接.
4。
3行道绿带、园林景点、花坛(台、池)、苗圃等绿化区域应整洁、美观,严禁各单位、个人发生下列行为及现象:
4.3。
1在绿化区域内堆物、堆料,倾倒、扔弃各类垃圾、杂物.
4.3.2向绿化区域内排放废油、废水等污染物。
4。
3.3在绿化区域内焚烧垃圾、废(杂)物、杂草树叶等.
4。
3.4擅自侵占、圈围绿化用地,在绿化区域内搭设棚架,进行施工。
4。
3.5擅自移、伐、修剪各种园林绿化植物。
4.3.6擅自占用、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种园林绿化设施和改变园林绿化设施用途。
4。
3。
7在苗木树干及各种园林绿化设施上钉、拴、刻、画等。
4.4凡开展下列工作,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移(伐)植物、修剪植物或占用、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种园林绿化设施和改变园林绿化设施用途的,须经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公司规定的企业容貌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4。
4.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施工。
4.4。
2因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等要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类设备、设施。
4.4.3因能源供应、通讯、交通安全等要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类管线、标志、设施。
5.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5。
1环境卫生专业管理要求
5。
1。
1室内环境卫生要求
办公室、工作间、操作室、休息室、浴室等的地面、墙壁、顶棚、门窗等清洁卫生,无积灰、蛛网,无散落垃圾,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5.1。
2室外、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要求
无纸屑、痰迹、烟蒂、瓜果皮核、散落垃圾,无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挖乱占、乱晒乱挂,无积水,无杂草;各类垃圾分类定置堆放,清理及时。
5.1。
3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要求
有保洁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保洁;厕内采光、照明、通风良好,无明显恶臭气味;厕内、外环境清洁,无废弃物、杂物,并达到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的要求。
5.1.4环境卫生各种设施完整、美观,无损坏,维修、保养、更换及时。
5。
2各单位责任区及公共区域应干净、整洁,每天清扫率达100%,保洁及时,并应达到下列要求:
5.2.1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分类定置堆放,清理及时。
5.2。
2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池)无溢满现象,桶(池)脚周围无垃圾洒落、堆积。
5.2。
3不得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塑料袋、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垃圾。
5。
2.4不得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杂物.
5.2.5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5.2。
6运载易洒落物品或液体的车辆应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在公司辖区内行驶.
5。
3因工程施工及其他原因,需要占用、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须经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公司规定的企业容貌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6.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
1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齐、洁净、美观,严禁各单位、个人发生下列行为及现象:
6。
1。
1擅自破墙开门、开窗及其他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的行为.
6.1.2外墙面、门窗、阳台及防盗栏(网)、栅栏、排水管等及其他附属设施破损、色彩剥蚀、污染。
6。
1。
3在屋顶、外墙、门前、阳台及走廊等处吊挂、晾晒和堆放杂物、垃圾及其他有碍于厂容观瞻的物品.
6.2凡开展下列工作、活动,须经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公司规定的企业容貌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方可组织实施.
6。
2。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6.2.2扩建、改建(造)屋顶、外墙、门窗、阳台及走廊的.
6。
2。
3拆除、迁移、改建、设置防盗栏(网)、栅栏、排水管等及其他附属设施的。
6.3建筑物、构筑物周围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
7.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容貌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
1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专业管理要求
7。
1。
1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路容平整、完好,无积水、沉陷,维修、保养及时,并达到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专业作业标准的要求。
7.1.2排洪沟、排水沟畅通,无溢水、堵塞,维修、疏通及时。
7。
1.3路灯完好、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维修、更换及时,并达到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专业作业标准的要求。
7。
1。
4交通设施、标志、标线及其他道路附属设施完好、牢固安全、整洁美观、清晰,维修、更换、保养及时。
7.2道路应平整、完好,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整洁、完好、美观,严禁各单位、个人发生下列行为及现象:
7。
2.1烧、砸、轧、泡或者污染、腐蚀道路,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或者其他拌和物,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7.2.2车辆装载物拖刮、撞击路面和人行道;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7.2。
3在排洪沟、排水沟内堆放各类物品。
7。
2。
4各种架空管线,要整洁美观,外保温层完整,不得有跑、冒、滴、漏等现象。
7。
2.5擅自占用、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种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改变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7。
2.6车辆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
7.3凡开展下列工作,需要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或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种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改变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须经公司厂容厂貌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公司规定的企业容貌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7.3.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施工;
7。
3。
2因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等要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类设备、设施;
7。
3.3因能源供应、通讯、交通安全等要损毁、拆除、迁移、停用、改建、设置各类管线、标志、设施。
7。
3。
4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他经营活动.
8.工程项目容貌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8.1工程项目园林绿化用地指标应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
2工程施工工地容貌管理的要求
8.2。
1工程小甲方单位应督促施工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厂容厂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考核责任。
8.2。
2施工工地的容貌要求
文明施工,建筑材料堆放整齐,施工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并应设置建筑材料、施工垃圾堆放标志牌;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洁及时;工棚内物品、用具摆放整齐有序,无蛛网、烟头、果皮纸屑等。
8。
2.3施工完成后的容貌要求
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未用完的建筑材料予以清理;经审批,工程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园林绿化设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及其他公共设施施工的及工程临时改变、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等容貌外观的,工程完工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须将临时占用的园林绿化用地、园林绿化设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及其他公共设施及临时改变、破坏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容貌外观予以恢复原状.
8.3非本公司施工单位在公司辖区内进行各类工程施工时,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司相关考核规定从其安全保证金中进行考核。
9。
附则
9.1本办法由公司厂容厂貌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与执行,其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9.2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厂容厂貌工作主管部门.
9。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