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恋爱婚姻要守法莫留遗憾误前程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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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恋爱婚姻要守法莫留遗憾误前程要点
恋爱婚姻要守法莫留遗憾误前程
恋爱婚姻是每一个人在生活历程中迟早会遇到的一件大事,是青年人瞩目的“热点”。
青年男女长大成人,走向社会,都要考虑自己的恋爱和婚姻问题,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组成新的家庭。
有人类就有爱情,就有家庭生活,这是一个恒古不变的客观规律。
恩格斯早就说过:
“人与人之间的,特别是两性之间的感情关系,是自从人类以来就存在的。
”也正如常言所说: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纯真的爱情,美满的婚姻,幸福的家庭,使人感到生活精力充沛、充满活力;反之,会使人感到沮丧,甚至对生活失去信心。
军人与所有的人一样,希望在人生中能够得到甜蜜的爱情、美满的婚姻。
但这种感情应该什么时间拥有,却是我们每个人面临的重大课题。
有人说,男人征服了世界,就拥有了女人;女人征服了男人,就拥有了世界。
这句话看起来比较粗俗,但却蕴涵深刻的哲理。
是的,大千世界,芸芸众生,当我们回顾历史,放眼未来时,却很少发现那个在事业上没有成就的男人,会拥有甜蜜的爱情和幸福美满的婚姻。
尤其对于我们军人来说,能否正确地对待和处理恋爱婚姻问题,不仅直接关系着个人的理想、事业、前途和幸福,而且对军队建设和社会道德风尚也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处理恋爱婚姻问题上,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始终以大局为重,以部队建设为重,始终把事业和前途放在第一位,严守法律、法规和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婚恋规范,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去赢得纯真的爱情、美满的婚姻,以旺盛的精力、高昂的精神状态投入到部队建设当中,用事业的辉煌和成功男人的人格魅力感悟人生的真谛,体会甜蜜爱情、美满婚姻绽放的幸福生活之花的芬香。
一、国家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问题尽管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范畴,但为了维护良好的道德风尚,规范和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了规范。
军人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首先要认真学习国家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学习部队对军人恋爱婚姻的特殊要求,增强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正确处理恋爱婚姻问题。
(一)《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决定。
新修改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
其根本任务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现行《婚姻法》共6章51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以及计划生育的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和干涉,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一夫一妻,就是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重婚、纳妾。
男女平等,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具有平等的义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即对这些人员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
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晚婚晚育,少生优育,这是我国国情的客观要求。
第二章:
结婚,共8条,规定了结婚的原则、结婚的年龄、禁止结婚的情形、结婚的程序等。
第三章:
家庭关系,共18条,规定了家庭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成员关系等。
第四章:
离婚,共12条。
规定了离婚的原则、离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和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及财产分割等问题。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共7条,规定了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问题。
第六章:
附则,共2条,规定了婚姻法的实施与执行。
(二)结婚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就是说,男女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或欺骗对方与之结婚。
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征求组织、父母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任何人不到这个年龄不准结婚。
婚姻法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在我国,男女公民只有达到结婚法定年龄,才具备申请结婚的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方可登记,婚姻关系才有效。
当然,也不是到了法定年龄一定要结婚,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的同时又作出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
总政治部也专门规定: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
”⒊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即每个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不得再结婚,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
男
女双方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不等于就可以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
定,有两种情形禁止结婚:
一是禁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系血亲关系的人结婚。
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
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
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同一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
系血亲,如兄弟姐妹,侄、侄女、外甥、外甥女与叔、姑、舅、
姨等。
二是禁止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结
婚。
(三)结婚应履行的手续
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法》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申请时,应报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办理结婚证。
当事人只有取得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夫妻关系。
我国民间素有举行结婚仪式的习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婚礼,但结婚仪式不是婚姻成立的标志,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无论举行什么样的结婚仪式,只要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他们的婚姻都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二、军人婚恋方面的政策规定
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但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队在贯彻执行《婚姻法》时,对军人恋爱结婚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关于军官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的规定
⒈军官选择配偶应该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⒉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在军事院校学习的学员,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结婚。
⒊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士官、职工申请结婚的,
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申
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政治机关审批。
⒋经批准结婚的军官,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及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⒌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二)关于士官恋爱结婚的特殊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支队(团)级单位警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1)中级士官;
(2)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
过二十六周岁的女士官;(3)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
因病致残的士官。
(三)关于对士兵婚恋问题的规定
原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间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
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
婚。
三、军人常见的婚恋问题及法律责任
爱情,一个古老而新鲜的话题。
在爱情生活中,遵循道德和法律就意味着选择了幸福;反之,则意味着选择了不幸。
从近几年青年官兵婚恋情况看,绝大多数干部、士官能够正确处理好个人的恋爱婚姻问题,建立了幸福美满的家庭,对个人成长进步和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因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可变性,部分官兵在婚恋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嫌贫爱富,嫌丑逐美、嫌晚慕早,个别战士甚至以身试法,在驻地找对象;少数干部、战士思想道德滑坡,未婚同居、移情别恋等;极个别官兵对待婚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缺乏“法”的意识,违法蛮干,影响部队的声誉,影响了个人的成长进步。
当前,部队中常见的婚姻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能正确对待失恋
爱情的琼浆是甜美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时也会给你一杯失恋的苦酒。
一份调查显示,军人的恋爱对象多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军人不能经常与恋人花前月下,长相厮守,军人与恋人之间的交往多靠鸿雁传书,这就为双方真正了解增加了难度。
加之受社会环境的冲击,一些与军人恋爱的女青年,在生活中遇到点荆棘坎坷,就经受不住考验,提出与军人分手、“吹灯”。
对于热恋中的男女,最大的不幸莫过于“失恋”。
在失恋面前,大多数官兵能够正确对待失恋,调整好心态,从短暂的痛苦中振作起来。
但也有一部分官兵不能正确对待失恋,有的同志失恋后神志恍惚,痛不欲生;有的六神无主,空虚度日;有的恼羞成怒,反目为仇;更有些十八、九岁的青年战士,思想不成熟,对婚恋问题认识肤浅,精神上承受不了这种打击而走向极端,丧失理智行凶报复。
某机关分队战士史某,刚入伍第一年便违反规定,与本连女战士王某谈恋爱,他们经常请假外出,上酒楼、进舞厅、逛网吧,出双入对。
但因遭到父母的反对,王某便决定不再与史某发展下去。
史某思想一时转不过弯来,遂趁夜深人静之机潜入女兵宿舍,先用盐酸泼向王某将其毁容,后又持刀将其砍成重伤。
案发后,史某投案自首,最终被军事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他站在被告席上悔恨地说:
“本来我和其他战友一样,对人生理想和幸福的生活有着美好的憧憬和追求,但在对待事业和爱情上却走错了路,以至于当战友小王决定与我中断恋爱关系时,自己却想不开,一时冲动,头脑发热,一念之差使自己从一名光荣的武警战士变成了一个让世人唾弃的罪犯。
我不但断送了自己的前途,而且使小王永远失去了如花似玉的容貌,丧失了劳动能力,成了残疾人,是我毁了自己,毁她们全家。
我后悔……眼前的一切就像一场噩梦,今天终于醒了,可是醒来得晚了啊!
”史某的痛悔之言发人深省,催人反思,我们每个人都要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在处理个人恋爱婚姻问题时,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和部队规定,千万不可因图个人私利,让感情代替理智,干出抱憾终生的蠢事来。
(二)违规在驻地找对象
2002年12月,原总政治部出台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这一军事法规,给战士和士官划定了一块“禁区”。
部队内部是指军队系统内部,包括军队上下级单位之间、平级单位之间以及军内上下级干部战士、平级干部战士之间。
驻地是指部队营区驻扎的城市、乡村等。
有的战士对此不能理解,仍我行我素,在部队驻地与女青年悄悄拉起了情丝,暗地里与她们频繁往来,并逐步建立了恋爱关系。
也有不少战士在禁区面前望而却步,但对此仍有不少怨言、疑惑。
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战士私闯“禁区”,危害极大。
有经常私自离队与女朋友约会而受处分的;有在与驻地女青年“私恋”中达不到求爱目的而绝望轻生的;有因遭受驻地女青年“抛弃”而杀人伤人的;有为满足恋爱对象开销花费而盗窃抢劫的,等等。
如某县中队战士胡某,入伍后自由散漫,无视部队纪律,与驻地女青年谈恋爱。
期间,多次不假外出,与地方女青年王某约会。
并于一天晚上,在县宾馆包房与王同居,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
胡某经处理后,不思悔改,继续与王某约会,为讨王某欢心,竞投其所好,严重违反执勤规定,借执勤之便为在押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传递物品,从中捞取好处。
胡某身为武警战士,目无法纪,违反部队关于战士不准在驻地找对象的规定,与驻地女青年谈恋爱,发展到包房同居。
尤其是致职责于不顾,为了一点钱财而严重违反执勤规定,触犯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被部队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血的教训告诫我们,闯“红灯”带来的并不是幸福,“私恋”更容易让人迈上歧途。
我们规劝那些还在与驻地女青年“往来”的战友,早日清醒过来,以委婉、恰当、文明的方式终止恋爱关系,把宝贵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用到为部队建功立业上来。
(三)把恋爱当儿戏
有些青年官兵受不良生活方式的影响,在恋爱问题上不严肃、不慎重,感情不专一,朝三暮四。
有的搞多角恋爱,同时和几个人拉关系,今天和这个山盟海誓,明天又和那个暗送秋波,还美其名曰:
普遍撒网,重点捕鱼;有的朝三暮四,见异思迁,地位稍有变化就另攀高枝,任意抛弃对方,另求新欢。
这些都是不理智、不道德的行为,是与传统的中国文化格格不入的。
在恋爱问题上,我们不是说选择谁就不能改变恋爱对象,就一定要和谁结合,但必须保持恋人的唯一性,在对待恋人的选择上始终保持严肃慎重的态度。
不能见利忘义、这山看着那山高,更不能在恋爱中偷吃禁果,借恋爱为名,玩弄女青年。
这些都会给自己的成长进步和部队建设带来危害。
如某中队战士张某由于工作踏实,勤奋,业余时间喜欢写一些新闻稿件,中队就选送他到地方一家新闻机构学习新闻报道知识,回来后将他任命为中队业余新闻报道员。
张某起初新闻敏感性强,能吃苦,工作认真负责,先后有数十篇稿件见诸报端,招徕许多慕名女青年的青睐。
张从此不思进取,整天沉溺于和地方女青年的书信来往当中,工作质量效率明显下降。
隔三差五还有不同地方的女青年到部队看望张,给中队的管理教育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为此中队干部先后多次找张卫林谈心,劝他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但张嘴上满口答应,暗地里却找种种借口和多名女青年幽会,甚至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后来张为追随一名女青年竟私自离队长达半年之久。
最后,军事法院以逃离部队罪判处张卫林有期徒刑两年。
张也因为与多名女青年搞不正当性关系,染上了艾滋病,终生将受到痛苦的煎熬。
(四)喜新厌旧
说起喜新厌新,人们往往会联想到陈世美,他金榜题名却
抛弃自己患难与共的结发妻子,而做了当朝驸马爷。
陈世美可以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为了追求富贵权势而抛弃糟糠之妻的
反面典型人物,被永远在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历史发展到今天,
社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但陈世美式的人物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仍
然可以找到他的影子。
有的官兵地位发生了变化,就嫌弃原来媳
妇土气;有的进了院校或转改了士官,就感到原来对象不般配了;还有的把婚姻作为自己追求名利的手段,以达到自己职务升迁、
调动工作的目的等等。
如某支队三级士官强某,与农村姑娘小王
自由恋爱结婚,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孩。
但强某提干后就感到小
王土气,跟自己不相配,随着职务的提升变动,更感到原来的妻
子跟自己不是一个层次的人,逐渐产生厌恶心理,不给小王写信、
寄钱。
小王要来部队探望,他总借口单位不让家属来队、自己工
作忙,不让妻女与他团聚。
后来,强某认识了驻地附近的一位中
学女教师,便以请教为借口,经常与女教师往来、约会。
他隐瞒
自己已婚的事实真相,骗取了女青年的爱情。
另一方面,强某又
做妻子的工作,要求离婚,但遭到妻子和自己父母的强烈反对。
这时,女教师怀孕了,催强某赶紧结婚,强某采取欺骗手段,与
女教师领取了结婚证,从此过起了另一种夫妻生活。
后来,女教
师生了一个儿子。
直到有一天,农村的媳妇小王带着女儿来到部
队,当事人见了面才真相大白。
强某因犯重婚罪,被军事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一名士官变成了一个阶下囚,强某是咎
由自取,但由他给小王和女教师以及两个孩子造成的心灵伤害,
即是永远无法弥补的。
(五)虐待妻子
个别官兵在家庭生活中缺乏平等意识,男权文化、夫权思想和大丈夫主义严重,总认为是“打出来的媳妇,揉出来的面”,把妻子视为自身的“私有财产”,置于自己的绝对统治之下,不得女方说半个“不”字,稍不如意,就恶语相加,大打出手,有的甚至还酿成了血案。
某支队干部王某,性格孤僻,脾气暴躁,结婚数年来,工作生活中稍有不如意,就拿妻子小张出气,轻则一顿臭骂,进行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对小张
进行精神上的折磨,给其精神上造成痛苦、心理上形成压抑;重
则使用暴力,进行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小张人
身自由,甚至多次当众辱骂小张。
小张性格软弱,自认是命中注
定,逆来顺受,不敢抗争。
2004年6月,王某无故怀疑妻子小张与本单位同事有染,就更是变本加厉地折磨、虐待小张。
多次对其辱骂殴打,并用剪刀把小张的头发乱剪一气,百般进行羞辱。
致小张身体长期伤痕累累,多次住院治疗。
但王某从不给支付医
疗等费用,全靠邻里亲戚支助,小张也因不堪忍受折磨数次自寻
短见。
王某的行为激起了公愤,邻居街坊纷纷向部队反映,地方
妇联也给部队致函,并支持小张向司法部门控告。
军事法院以虐
待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武警官兵应如何正确处理婚恋问题
恋爱、婚姻是每个人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青年男女走向社会,都会遇到这样的现实问题,这是正常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有人类就有生活,就有爱情。
作为青年官兵,到了一定的年龄,也都会面临人生中这个“坎”。
处理得好,会使一生幸福美满处理不好,会带来许多痛苦,遗恨终生。
这就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地遵纪守法,重点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志同道合。
所谓志同道合,就是要有共同的理想抱负。
这是产生崇高、纯洁爱情的思想基础。
恋爱是一辈子的事,倘若志不同,道不合,是很难长久结合在一起的。
即使勉强结合,也多是同床异梦,很难有真正的幸福。
尤其是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的神圣使命,择偶更要以志同道合为首要条件。
这样,当你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困难或波折的时候,她(他)就会真诚地信任你,深深地理解你,热忱地帮助你;当你守卫在遥远的执勤哨所时,她(他)就会坚决支持你站好岗、放好哨;当你退伍转业到艰苦的环境工作时,她(他)就会劝慰你、帮助你,和你一道去战胜困难。
人们选择配偶总要考虑一定的条件,如道德品质、性格特征、年龄大小、职业性质、兴趣爱好、经济状况以及体态容貌等等。
怎样看待这些条件,把什么条件放在首位?
不同的道德境界有不同的选择。
在恋爱期间,人们择偶方式尽管各不相同,但大致可概括为直觉方式和理性方式。
直觉的选择往往说不清什么理由,事前也未作考虑,只是由于偶然原因与某人相识、相爱,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见钟情”。
这种直觉的恋爱方式,一般偏重于对方的生理条件和外在形象。
比如形体、姿态、相貌、言谈、
举止等方面的吸引力。
而理性的选择是一种深思熟虑、冷静分析
和全面衡量对方各种条件后而做出的选择,它不仅考虑对方的仪表、风度、气质、举止,还要考虑对方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性质、品德学识等多方面条件。
俗话
说: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
在日常生活中,要找到一个完美无
缺的恋爱对象,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在恋爱对象的选择上,武警官兵必须把“志同道合”作为首要条件。
所谓“志同道合”就是有共同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有共同的理想和抱负。
坚持以志同道合作为择偶的首要条件,真正把爱情建立在双方人
格平等、理想一致、志趣相投的基础上,反映了武警官兵纯洁的
恋爱观和高品位的恋爱情操,也是产生崇高而纯洁的爱情的思想
基础。
恋爱结婚是一辈子的事,人生的道路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
的,既有成功,也有挫折,欢乐与悲哀往往交织在一起。
倘若男
女双方志不同道不合,那么婚姻之舟就可能搁浅,甚至触礁沉没。
俄国作曲家柴可夫斯基毕生致力于音乐事业,而他的妻子安冬尼
娜却整日沉溺于上流社会的人情应酬,对丈夫的事业毫不关心。
虽然最后双方由于情面和迫于社会舆论,没有离婚,但爱情早已
不复存在,留给双方的只是痛苦和不幸。
而马克思和燕妮却相反,
他们的爱情是建立在“志同道合”的基础上的。
燕妮虽出身于名
门望族,但为了人类的解放事业,她勇于冲破家庭阻力和世俗偏
见,把爱情献给了马克思。
婚后尽管生活很艰苦,3个孩子相继
死亡,但她没有后悔,埋怨丈夫,而是把所有家庭重担放在自己肩上,全身心地支持马克思去从事研究和写作工作。
正如他们的
女儿爱琳娜所说:
“没有燕妮,那么卡尔·马克思也就不成其为
马克思,这决不是夸大。
两个生命能结合得如此紧密,互相取长
补短,的确是见所未见的。
”这就告诉我们,以共同的理想追求
为基础的爱情最有生命力,只有志同道合的人,才能在事业和生
活中享受爱情的甜蜜。
(二)要事业为先。
渴望得到甜蜜的爱情,是青年人的共同愿望、但什么时候恋爱最合适,还有一个时期选择的问题。
我们有的同志耐不住寂寞,搞早婚早恋,二十刚出头,后面就跟着个“小英莲”。
一天一个电话、三天一封情书,整天沉溺于卿卿我我之中。
过早涉入爱河,不仅浪费了大好光阴,而且还极容易经受爱情的挫折。
由于年轻,思想还不成熟,考虑将来双方变化的少、考虑家庭现实生活的少,往往是心思费尽了、愿望也破灭了,这样的例子现实生活中举不胜数。
在某单位就有这样的一个真实的故事,士官小孙认识大学生小陈后,建立了恋情。
为供小陈读书,小孙把每月的工资都省了下来,一分不少地寄给了小陈,几年下来少说也有几万元。
小陈毕业后,左寻思右寻思,还是觉得不般配,虽然用尽了小孙的钱财,但最终还是与小孙说了声“拜拜!
”蛋打鸡飞的小孙,不仅人才两空,精神上还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青年时期是决定一生体格、体质和智能发展的关键时期。
从生理上讲,一个身体的发育成熟,女性在21岁、男性在23岁左右,过早的婚恋不仅影响身体的发育,过早的挫折还影响人的一生。
因此,应该把最佳恋爱时期选择在身体发育成熟之后,这才有益于个人事业的发展。
青年官兵服役期间,风华正茂,精力充沛,正是长知识、干事业、打基础的黄金时期,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如果过早过多地把精力用于谈情说爱,难免会分心,影响工作和学习。
许多有抱负、有志气的青年也都是“先立业、后成家”。
部队规定,女性青年23周岁,男性青年25周岁为晚婚,作为军人应该积极响应,带头做好,抓紧在部队服役的宝贵时光,努力学习和工作,待干出一番成绩之后,再考虑找对象也为时不晚。
(三)要立足实际。
这里所说的实际不仅包括职业、性格、文化知识、兴趣爱好、个人志向等,更多的表现在地域问题和风俗习惯上。
因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恋爱生活中有其独特的特点,由于受军事活动的制约,特别是地域限制和活动空间的限制,军人在婚恋对象的选择上大多数在原籍或驻地。
但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和人们观念的更新,部分军人在择偶观念上不切实际的现象日趋明显。
少数干部宁找驻地条件差的,不愿回老家找条件好的;个别战士甚至违反规定、以身试法在驻地找对象。
“两情相沫,岂在朝夕”,爱情有一定的空间和距离或许会更加甜蜜、完美。
常言说,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