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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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标准
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2010年10月29日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第二条释义:
(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乙方或乙方下设分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派遣需求,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提供劳务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的合法的劳动用工形式。
(二)派遣员工是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
(三)“劳务派遣费用”是指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派遣员工费用,其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1、派遣员工的相关服务费(含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提成与劳务付出有关的收入、社保福利费用等)。
2、派遣员工的月管理费(即派遣服务费,含个税以外的所有相关税收)按元/人/月标准支付,由乙方,招聘的派遣员工管理费按元/人/月标准支付(派遣服务费按当月实际在职派遣员工计算,不足十五天的收取半月管理费,满十五天的按一个月收取)。
3、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派遣员工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解除合同时的劳动补偿金、工伤后依法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生育期的相关费用、抚恤金等。
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的,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于每月在付款通知中明确列举,并由甲方于当月付款过程中支付。
第三条如甲方与乙方的派遣员工直接签订的协议中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甲方则应遵照国家及所在地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派遣员工签订有确定补偿金额或补偿方法的协议,并送乙方备案。
第二章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20年月日止,有效期贰年。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甲方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候选人员后告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
(二)可与乙方派遣的所有人员另签个人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诺等),并送乙方备案。
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三)甲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对乙方首次派遣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甲方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
(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的派遣员工,及对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但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七)因乙方或其职员(乙方的派遣员工除外)、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六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二)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保证派遣员工合法的带薪假期,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乙方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的相关待遇,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派遣员工(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为乙方的派遣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等。
(三)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与乙方协商。
(四)为乙方派遣服务的员工提供和甲方公司在职员工同等的相关福利待遇。
(五)甲方将乙方派遣员工转为甲方正式员工,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管理费作为乙方的补偿。
(六)每月按时、准确、足额地将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七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成为乙方派遣人员。
(三)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甲方或其职员、代理人等的原因或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八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招聘、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对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求,协助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三)乙方应督促和监督被派遣的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乙方员工与甲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协议,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应为派遣至甲方的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件。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
(五)乙方同意甲方对派遣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疏忽、过失、不诚实、犯罪、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雇佣员工处理办法,处理派遣员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乙方应当依约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与指示要求进行相应调节;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七)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伤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甲方给予积极协助,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及对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等需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家、各地省市政府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的政策、法规等文件,并向甲方提供员工福利及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与相关规划建议等。
(九)甲方在使用乙方派遣人员期间,乙方负责派遣人员的党组织关系管理、工会管理(派遣人员自愿选择,也可加入甲方工会)。
第四章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
第九条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一)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间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三)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是应当提前四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
(一)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派遣员工违反其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引致乙方与其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第十三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关于辞退员工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补助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发放金额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五章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四条.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额度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十五条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因此需调整派遣员工的工资(仅在派遣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才进行调整)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调整劳动服务费标准。
第十六条服务费结算流程:
一、社保费及商业保险费:
(一)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甲方向乙方发送下月派遣员工《保险增减员名单》。
(二)乙方收到甲方《保险增减员名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
(三)甲方应在乙方确认《保险增减员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当月20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社保费及商业保险费
二、月管理费及员工个人所得税
(一)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甲方向乙方发送《派遣员工劳务费结算表》。
(二)乙方收到甲方《派遣员工劳务费结算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并发送给甲方。
(三)甲方审核并确认《派遣员工月服务费结算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当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
(四)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形式为甲方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如由此造成相关部门对乙方的处罚,该处罚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服务费后,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六)乙方收到甲方服务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服务费发票并送达甲方
发票信息:
发票抬头:
发票内容:
一、管理费:
样本元
二、派遣员工社保保险费:
样本元
三、商业保险样本元
四、派遣员工工资:
样本元
(七)乙方在服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收取费用的,乙方事先说明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由甲方支付。
(乙方帐户信息:
帐户名称:
帐户号码:
开户行: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高新支行。
第十七条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当地工资支付条件支付给乙方。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给乙方。
第十九条女性派遣员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甲方无须另行支付服务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相关赔付按乙方注册地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处理由乙方负责。
规定由单位负责的经济补偿由甲方负责。
第六章合同变更、终止和展期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条件如对特殊情况未作规定,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订立补充条款,经双方审查同意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期满前4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七章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双方合作期间发生风险后的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办社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法律规定需要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导致风险发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本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员工退换机制、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劳动纠纷处理与应诉主体、残疾人保障金、职工权益保护(包含但不限于工伤、医疗、生育、重大疾病),因甲方费用支付时间约定原因导致乙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等。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迟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加付滞纳金。
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甲方逾期付款造成劳动争议等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乙方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办理各种保险等福利,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每日按应付款的1‰比例向派遣员工加付滞纳金,乙方并保证足额补缴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劳动争议等纠纷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在仲裁期间,除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所有条款、条文、句子、短语或词语或其适用于某种情况下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能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而且不影响该条款、句子、条文、短语或词语适用于其他任何情况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三十条无论双方的文件是否有“保密”字样,合同双方需为对方的所有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手段确保其董事、职员、股东、雇员、代理人和/或顾问等同样对信息进行保密。
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取消或到期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
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乙方声明,其在本合同下提供服务的价格不违背可适用和有效的价格管理法律和规定。
第三十三条乙方保证,对于乙方已知的、或确信的,在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的任何潜在危害或特殊要求,或任何与此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地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乙方同意,将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而提供所有信息和资料作为甲方的专有知识来保护。
乙方应负责对这些信息和资料进行妥善处理、保管和储存,并且,若甲方要求,应将这些信息和资料归还甲方。
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事件应定义为:
合同双方不可预见的、且超出其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外的天灾,火灾,地震,意外事故,罢工,国内或国外国家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或任何政府机构的法律、法令、规章或命令,战争行动(宣战或未宣战)或因为战争导致的情况,或其它事件。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尽可能详细地通知对方。
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乙方,使其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当尽其所能地采取一切合理的办法,尽力寻找替代渠道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如甲方因企业破产、倒闭、清算、转让等,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甲方以企业方身份解决乙方派遣员工离退职补偿和赔偿金以及其他应承担费用;然而,本段中的规定,并不影响甲方取消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甲方可以提前40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须对乙方承担责任或罚款,但乙方有权就合同解除前已完成的服务得到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三十八条如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导致本协议下的服务内容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双方皆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并毋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一:
服务费明细表
附表二:
社会保险明细表
附表三:
商业保险明细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补充协议:
工资发放委托书
被委托方:
(甲方)
委托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约定了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形式的人力资源服务,对于《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关于派遣员工工资发放的约定,双方同意作出如下修订:
一、派遣员工工资发放主体与程序:
1)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工作的乙方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由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
2)甲方每月8号前根据上月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与劳动成果结合派遣员工工资待遇标准计算派遣员工应得工资数额。
3)甲方每月10号将计算完成的工资明细表提供至乙方确认。
4)派遣员工工资的发放周期与日期:
a)派遣员工的工资的支付周期为月度支付,并提供工资条供派遣员工确认。
b)甲方于每月20号按时足额的发放派遣员工的上月工资,其上月工资周期为上月1号至当月30或31号。
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并提供发放凭证至乙方与派遣员工。
5)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甲乙双方约定程序办理了离职手续的,其工资应在离职手续完成后由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
二、派遣员工工资与标准
1)派遣员工的工资为:
按甲方的规定确定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但应符合国家及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并提供至乙方确认。
2)甲方应足额地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但可按照有关规定从中扣除如下项目:
a)派遣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b)派遣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c)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应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补偿费;
d)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乙方与派遣员工约定的其他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三、其他
1)在本周期内,由于派遣员工工资数额标准或发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与纠纷由甲方承担解决。
2)《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与本协议约定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另外,除本协议约定内容外,《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3)本协议的周期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确立的劳务派遣服务周期一致。
4)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被委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一:
服务费明细表
序号
服务项目
单位
数量
单价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深圳社保基数)
人/月
1
¥243.59元
详见附件二深圳社保明细
2
商业保险
人/月
1
¥30元
详见附件三商业保险明细
3
服务管理费
人/月
1
¥70元
办理入离职手续、建立员工档案、工伤事故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费用、发票税金、管理员费用等。
4
招聘服务管理费
人/月
1
¥150元
办理入离职手续、建立员工档案、工伤事故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费用、发票税金、管理员费用等。
5
派遣员工工资(基本工资、补助、津贴、奖金、加班费等)
人/月
1
由甲方制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甲方根据实际状况制定
合计
(1+2+3+4+5)第4项派遣员工工资由甲方通过银行或现金向派遣员工直接发放。
附表二:
社保明细
险种
缴费基数
单位
个人
共缴费(元)
费率
缴费(元)
费率
缴费(元)
养老保险
1100
10%
110.00
8%
88.00
198.00
工伤保险
1100
0.25%
2.75
——
——
2.75
住院医疗
3894
0.50%
19.47
27.26
失业保险
3894
--
----
--
生育保险
3894
0.20%
7.79
——
——
7.79
残疾人保障金
3894
0.40%
15.58
——
——
15.58
合计
155.59
8%
88.00
243.59
备注:
社保保险为代收代支项目,实际缴费比例及缴费金额按地方政策要求执行。
附表三:
商业保险明细
投保
险种
保障项目及范围
保险金额
及报销比例
1、太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全额赔付
20万元
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视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保险金
20万元
×残疾比例
2、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报销因意外伤害到指定医院看急门诊住院而发生的符合报销标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100%。
2万元
3、太平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因意外伤害到指定医院住院,第五天起每天给付50元住院津贴。
每次住院最高给付90天,全年住院累计最高给付180天。
50元/天
4、团体医疗保险特约
报销因疾病到指定医院看急、门诊、住院而发生的符合报销标准的医疗费用
2.6万元
保
障
项
目
门诊赔付比例
按90%
门诊医疗费日限额
限300元/日
门诊检验费限额
限500元/日
住院医疗赔付比例
按95%
住院检查费限额
2000元/次
女性生育费用(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限额6000元,95%报销
5、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22种重大疾病之一时赔付
5万元
保险费
月缴3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