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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防火规范条文说明.docx

汽车库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GB50067—XX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garage,

motorrepairshopandparkingarea

(报批稿)

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garage,

motorrepairshopandparkingarea

GB50067-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X年XX月XX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X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XX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7--201X,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3.0.3、4.1.3、4.1.4、4.1.5、4.2.1、4.2.2、4.2.3、4.2.4、4.2.5、4.2.6、4.3.1、5.1.1、5.1.2、5.1.4、5.1.5、5.1.6、5.1.7、5.2.1、5.3.1、5.3.2、6.0.1、6.0.3、6.0.6、6.0.9、6.0.10、7.1.5、7.1.8、7.2.1、8.2.1、9.0.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XX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XX月X日以第XXXX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3)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

4.1一般规定………………………………………………………………………………(4)

4.2防火间距………………………………………………………………………………(4)

4.3消防车道………………………………………………………………………………(7)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8)

5.1防火分隔………………………………………………………………………………(8)

5.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9)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9)

6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11)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3)

7.1消防给水……………………………………………………………………………(13)

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4)

7.3其他固定灭火设施……………………………………………………………………(14)

8采暖通风和排烟……………………………………………………………………………(16)

8.1采暖和通风……………………………………………………………………………(16)

8.2排烟……………………………………………………………………………………(16)

9电气…………………………………………………………………………………………(18)

1总则

1.0.1本条阐明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本规范是我国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我国汽车库建设的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依据,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的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停车问题是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静态交通问题。

静态交通是相对于动态交通而存在的一种交通形态,二者互相关联,互相影响。

对城市中的车辆来说,行驶时为动态,停放时为静态。

停车设施是城市静态交通的主要内容,包括露天停车场、各类停车库、修车库等。

因此,随着城市中各种车辆的增多,对停车设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近几年来,大型汽车库的建设也在成倍增长,许多城市的政府部门都把建设配套汽车库作为工程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予以保证。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经营增多,在新建大楼中都配套建设与大楼停车要求相适应的汽车库,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近几年来新的汽车库均向高层和地下空间发展。

我国许多大城市,近十几年来车辆增长速度都比较快,一些特大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重庆等,虽然机动车的绝对数量与经济发达国家比仍有差距,但由于增长速度快,使原来本已很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加上对静态交通问题认识不足,停车设施的建设不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致使城市停车问题日益尖锐,不仅停车困难,由于占用道路停车,使已经严重的城市动态交通进一步恶化。

据公安部交通部门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汽车拥有量达9085.94万辆,汽车保有量保持较快增长速度。

据上海市公安交通部门统计,1979年全市共有汽车7.3万辆,到2010年全市汽车增加到170.25万辆,平均每年增加5.3万辆。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其内容包括了高层民用建筑所属的汽车库和人防地下车库及农村乡、村的车库,这是因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中已明确规定,其汽车库防火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国内目前新建的人防地下车库,基本上都是平战两用的汽车库,这类车库除了应满足战时防护的要求,其他均与一般汽车库的要求一样。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建筑朝着独立性、私密性、方便性发展,住宅、别墅的(半)地下室、底层设置供每个户型专用、不与其他户室共用疏散出口的停车位的情况越来越多。

对于车位与车位之间、车位与其他住宅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不属于私人车位的情况,仍适用于本规范。

对于消防站的汽车库,由于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等要求上都有一些特殊要求,而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制订颁发了《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所以仍列入了本规范不适用的范围。

1.0.3本条主要规定了车库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沿海城市大量新建了与大楼配套的汽车库,不少汽车库内停放了豪华的进口小轿车,这类小汽车价格昂贵,且大都为地下汽车库。

而北方内陆地区大都为地上汽车库,停放的车辆普通车较多,因此在车库的防火设计中,应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出发,结合车库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与灭火技术,做到确保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建筑的防火设计,涉及的面较广,与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规范均有联系。

本规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把它们包括进来,为了车库的设计兼顾有关规范的规定,故制订了本条文。

2术语

本章是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中的有关规定编写的。

主要撰写原则是列入本标准的术语是本规范专用的,在其他规范标准中未出现过的;对于本规范中出现较多,其他定义不统一或不全面,容易造成误解,有必要列出的,也择重考虑列出。

2.0.1本术语在《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中,定义为停车库,而将汽车库定义为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总称。

本规范在1998年修订时,根据建设部的统一协调,为与《汽车库设计规范》GBJ67-84的名词相统一,将停车库的名词改为汽车库,原汽车库的名词改为车库。

在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JGJ100-98中,汽车库是指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2.0.2、2.0.3修车库、停车场的名词定义仍基本延用原标准GB50067-97的名词解释。

2.0.4~2.0.8主要是指按各种标准分类来确定的汽车库,由于分析角度不同,汽车库的分类有很多,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照数量来划分,本规范第3章对汽车库的防火分类即按照其数量来划分。

2按照高度来划分,一般可划分为:

1)地下汽车库(即术语2.0.4);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2)半地下汽车库(即术语2.0.5);

本次修订,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的概念。

2.0.4~2.0.5条文中的净高一般是指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3)单层汽车库;

4)多层汽车库;

5)高层汽车库(即术语的2.0.6)。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个类型:

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超过24m的,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

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名称上。

3按照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可分为:

1)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2)复式汽车库;

3)普通车道式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与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

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立体汽车库,类似高架仓库,根据机械设备运转方式又可分为:

垂直循环式(汽车上、下移动)、电梯提升式(汽车上、下、左、右移动)、高架仓储式(汽车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等;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汽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于普通仓库的货架,根据机械设备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层杠杆式、三层升降式、二/三层升降横移式等。

4按照汽车坡道可分为:

1)楼层式汽车库;

2)斜楼板式汽车库(即车道坡道与停车区同在一个斜面);

3)错层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只跨越半层车库);

4)交错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跨越二层车库);

5)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

5按照组合形式可分为:

1)独立式汽车库;

2)组合式汽车库。

6按照围封形式可分为:

1)敞开式汽车库(即术语的2.0.8);

原GB50067-97定义的敞开式汽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占四周墙体总面积比例为25%,大于美国NFPA88A(98版)定义(按净高3m计算,约为15%),小于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97版)定义(约为33%)。

国外规范中均考虑开敞面布置的均匀性,以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与排烟条件。

如美国NFPA88A《停车建筑消防标准》(2002版)中规定:

开敞式停车建筑是满足下列条件的停车建筑:

1、任一停车楼层上,外墙的对外开敞比例,沿建筑外沿周长每延米不少于0.4m2;2、并且这种类型的开敞至少沿建筑外沿在40%的周长上存在或至少平均分布在两面相对的外墙上;3、并且任一道内隔墙或沿任一柱轴线,能起通风作用的开敞面积不低于20%。

如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MGarVO)中规定:

敞开式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通往外部的开口部分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而且车库至少应有两面围墙是相对的,围墙与开口部分的距离不得超过70m。

车库应有持续的横向通风。

敞开式小型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与外部相连的开口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的小型汽车库。

本次修订时,参照以上规范,加入开口布置的均匀性和横向通风条件的要求。

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的要求,也要合适地提出防火设计要求。

2)封闭式汽车库(enclosedgarage):

除敞开式汽车库之外的汽车库。

3)有窗的汽车库;

4)无窗的汽车库。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汽车库的防火分类参照了前苏联的《汽车库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H113-54的有关条文以及我国汽车库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分类标准。

与原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相比,车库的防火分类还是四类,而且每类车库的泊位数控制值也一样。

车库的防火分类仍然按停车的数量多少来划分类别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这是因为车库建筑发生火灾后确定车库损失的大小,也是按烧毁车库中车辆的多少来确定的。

按停车数量划分的车库类别,可便于按类提出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建筑防火要求。

不同的是在表3.0.1中汽车库、修车库防火分类一栏中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中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据统计,一般汽车库的每辆小型车停车泊位约占建筑面积30~40㎡,规模小的车库平均每个泊位占用面积较大,反之占用面积较小,本表中50辆(含)以下的车库取40㎡/辆,50辆以上的车库取33.3㎡/辆。

注解中第

(1)条与原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基本相同,是指一些楼层的汽车库,为了充分利用停车面积,在停车库的屋面露天停放车辆,当屋面停车场与室内停车库共用疏散坡道时,防火分类限值按泊位数量应将屋面停车数另计入总泊位数内,但按面积可以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这是因为屋顶车辆与下面车库内的车辆是共用一个上下的车道,共用一套消防设施,屋顶车辆发生火灾对下面的车库同样也会影响,应作为车库的整体来考虑。

如在其他建筑的屋顶上单独停车的,可按停车场来考虑。

3.0.2原规范对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规定是符合国情的。

本条耐火等级以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为基准,结合汽车库的特点,增加了“防火隔墙”一项,防火隔墙比防火墙的耐火时间低,比一般分隔墙的耐火时间要高,且不必按防火墙的要求必须砌筑在梁或基础上,只须从楼板砌筑至顶板,这样分隔也较自由。

这些都是鉴于汽车库内的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具体执行证明还是可行的。

同时,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将“支承多层的柱”和“支承单层的柱”,统一成“柱”。

3.0.3本条对各类车库的耐火等级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因缺乏自然通风和采光,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需要,地下车库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一级耐火等级要求,所以不论其停车数量多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是可行的。

Ⅰ、Ⅱ、Ⅲ类汽车库其停车数量较多,车库一旦遭受火灾,损失较大;Ⅰ、Ⅱ、Ⅲ类修车库有修理车位3个以上,并配设各种辅助工间,起火因素较多,如耐火等级偏低,属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一旦起火,火势冲向屋顶木结构,容易延烧扩大,着火物落到下面汽车上又会将其引燃,导致大面积火灾,因此这些车库均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本条明确除地下汽车库外,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也应为一级,主要考虑到高层汽车库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需要,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到一级耐火等级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由于槽罐内有残存物品,危险性高,本次修订将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由二级提升为一级。

近年来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发展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这类车库占地面积小,采用机械化升降停放车辆,充分利用空间面积。

车库建筑的结构都为钢筋混凝土,内部的停车支架、托架均为钢结构,从国外的一些资料介绍,这类车库的结构采用全钢结构的较多,但由于停车数量少,内部的消防设施全,火灾危险性较小。

为了适应新型车库的发展,我们对这类车库的耐火等未作特殊要求,但如采用全钢结构,其梁、柱等承重构件均应进行防火处理,满足三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同时我们也希望生产厂家能对设备主要承受支撑能力的构件作防火处理,提高自身的耐火性能。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规范修订组对北京、广州、成都等14个城市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公共交通、运输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进行了调查研究,从汽车库火灾实例来看,由于汽车是用汽油或柴油作燃料,特别是汽油闪点低,易燃易爆,在修车时往往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缺乏防火知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因此,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需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以满足防火与灭火的需要。

4.1.2本条规定不应将汽车库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这对保证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国内外石油装置的火灾是不少的。

如某市化工厂丁二烯气体漏气,汽车驶入该区域引起爆燃,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

据化工部设计院对10个大型石油化工厂的调查,他们的汽车库都是设在生产辅助区或生活区内。

4.1.3原规范对汽车库不能组合建造的限制过于严格,已不适应汽车库的发展。

根据修订组的调查,国内许多高层建筑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的地下都已建造了大型的汽车库,这在国外也非常普遍。

为了适应当前汽车库建设发展的需要,本条对汽车库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组合或贴邻不作限制规定,只对与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和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和病房楼等较特殊建筑的组合建造作了限制。

这是因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孩子、学校的学生、老年人建筑的老人和病房中的病人,行动不方便,如直接在汽车库的上、下面组合建造,由于孩子、学生、老人和病人等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对扑救火灾极为不利,且平时汽车噪声、废气对孩子、老人和病人的健康也不利。

为此,规定在以上这些部位限制组合建造汽车库是必要的。

随着汽车库建设发展的需要,汽车库完全不允许与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组合建造的限制过于严格。

汽车库尽量不要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必须组合建造时,应采取“完全防火分隔”的有效措施。

4.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在停放或修理时有时有残留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散发在室内并漂浮在地面上,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

这些车库如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附建在其他建筑物底层,一旦发生爆燃,就会影响上层结构安全,扩大灾情。

所以,对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强调单层独立建造。

但考虑到一些较小修车库的实际情况,对停车数不超过3辆的车库,在有防火墙隔开的条件下,允许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

4.1.5Ⅰ类修车库的特点是车位多、维修任务量大,为了保养和修理车辆方便,在一幢建筑内往往包括很多工种,并经常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

如用汽油清洗零件、喷漆时使用有机溶剂等,火灾危险性大。

为保障安全起见,本条规定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从目前国内已有的大中型修车库中来看,一般都是单独建造的。

但本规范如不考虑修车库类别,不加区别的一律要求单独建造也不符合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的精神,故本条对Ⅱ、Ⅲ、Ⅳ类修车库允许有所机动,可与没有明火作业的丙、丁、戊类危险性生产厂房、仓库及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除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展览、餐饮、娱乐场所等)贴邻建造或附设在建筑底层。

但必须用防火墙、楼板、防火挑檐等措施进行分隔,以保证安全。

4.1.6根据甲类危险品库及乙炔发生间、喷漆间、充电间以及其他甲类生产工间的火灾危险性的特点,这类房间应该与其他建筑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调查中发现有不少汽车库为了适应汽车保养、修理、生产工艺的需要,将上述生产工间贴邻建造在汽车库的一侧。

由于过去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有的将规模较大的生产工间与汽车库贴邻建造而没有任何防火分隔措施,有的又将规模很小的甲类生产工间单独建造,占了大片土地,很不合理。

为了保障安全,有利生产,并考虑节约用地,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条文的精神,对为修理、保养车辆服务,且规模较小的生产工间,作了可以贴邻建造的规定。

根据目前国内乙炔发生器逐步淘汰而以瓶装乙炔气代替的状况,条文中规定了乙炔气瓶库。

每标准钢瓶乙炔气贮量相当于0.9m3的乙炔气,故按5瓶相当于5m3计算,对一些地区目前仍用乙炔发生器的,短期内还要予以照顾,故仍保留“乙炔发生器间”一词。

全封闭喷漆间是指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

无全封闭要求的喷漆间与汽车库贴邻建造,易造成污染及消防隐患,不宜多设,全封闭的喷漆房有一套完整的处理、安全系统,设备本身带有消防设施,可适当放宽至2个车位。

汽车库目前使用的充电间由充电设备、充电间、酸罐存放、操作等部分组成,一般与清洗工段贴近,便于酸碱中和处理。

充电间若单独设置,占地大,不经济,与清洗工段分开,环保处理不顺。

集中布置更有利于日常和消防管理。

以前车库规模较小,以公交场库为例,200辆停车保养场充电间面积需50m2,目前停车保养场规模已扩大到1200辆,根据工艺要求及实际使用情况,充电间面积需适当放大到200m2。

4.1.7汽车的修理车位,不可避免的要有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火灾危险性较大。

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一般通风条件较差,散发的可燃气体或蒸气不易排除,遇火源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一旦失火,难于疏散扑救。

喷漆间容易产生有机溶剂的挥发蒸气,电瓶充电时容易产生氢气,乙炔气是很危险的可燃气体,它的爆炸下限(体积比)为2.5%,上限为81%,汽油的爆炸下限为1.2%~1.4%,上限为6%,喷漆中的二甲苯爆炸(体积比)下限为0.9%,上限为7%,上述均为易燃易爆的气体。

为了确保地下汽车库的消防安全,进行限制是必须的。

4.1.8由于汽油罐、加油机容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和达到爆炸浓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如某市出租汽车公司有一个遗留下来的加油站,该站设在一个汽车库内,职工反映:

平时加油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实行三停,即停止库内用电,停止库内食堂用火,停止库内汽车出入。

该站曾经因为加油时大量可燃蒸气扩散在室内,遇到明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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